农村商业银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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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银监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一)健全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9.1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协助执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客户及银行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是指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财产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财产情况包括: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股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财产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六条有权机关通过与农村信用社共同建立网络,并约定通过该网络进行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执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八条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及人员要求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

第九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遇有本办法“附件1”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已修改和补充,或新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农村信用社应遵照执行。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镇坪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设机构的工作权限及工作职责,保证流程化管理体系的平稳运行,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责权分明,平衡制约,高效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入内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以缩减流程运行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尽一切可能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本行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本行根据全辖业务发展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对内设职能部门予以设置和调整,由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本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四条根据本行章程和流程化管理需要在全辖设立1个总行营业部,5个支行,分别是AA支行、BB支行、CC支行、DD 支行、EE支行;2个分理处,分别是XX分理处、XX分理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总部内设行政综合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监察室共10个职能部门,内设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称谓为总经理;本行各部门及支行、分理处在本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统一协调管理下严格履行业务拓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职责,并对本部门,本支行、分理处经营管理合规性及安全性负直接责任。

总行营业部作为总行对外营业的窗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其业务职能等参照支行管理模式,本办法所规定的支行职责等适用于总行营业部。

其下设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营销管理中心职责由其自行制定,并报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行政综合部职责1.负责拟订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3.负责草拟各类会议的领导重要讲话文稿、部分以本行名义发出的重要文函,起草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的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材料;4.负责本行机关行政管理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5.负责对外联络与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6.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7.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制定宣传工作规划;8.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9.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0.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人事教育政策、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操作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措施;11.负责本行高级管理层以外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12.负责本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承办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及印章等事宜;13.负责制定本行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14.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工作,承办工资、社保金等管理工作;15.负责制定本行员工培训的制度和办法、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聘用、报名考试的组织工作;16.负责后备干部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落实本行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化调整;17.认真做好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档案管理和年度、季、月的各种资料报表编制及报送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2007年5月17日)各银监局: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一)机构准入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

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

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律师选聘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处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律事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联社及所辖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律师聘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律师聘用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聘用管理工作由各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负责。

第五条律师聘用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维护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合法权益;(二)一事(案)一聘,择优聘用;(三)费用合理,注重实效;(四)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第六条下列法律事务,可以聘请律师代理:(一)诉讼类1、案情、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2、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仲裁被申请人的案件;3、时间长、难度大的执行案件;4、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产生系统风险的案件;5、其他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二)非诉讼类1、重大项目的法律分析、咨询审查和谈判签约;2、重大业务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查和修订;3、业务创新的法律论证咨询;4、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律师备案库第七条省联社建立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律师入围备案库。

各办事处结合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量情况,采取对外邀请、接受推荐等方式对辖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评选,形成初审报告,提出入围律师事务所建议名单,报省联社审查核实后择优确认.第八条律师备案库包括律师事务所备案库和律师个人备案库。

第九条律师备案库中,县级城市入围律师事务所一般不超过2家,办事处所在城市入围律师事务所不超过5家,长沙地区入围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5家,每家律师事务所的入围律师一般不超过3人.第十条入围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律师备案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通过年检,持有有效执业许可证;(二)总体业务素质过硬,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具有成功处理金融类法律事务的经验和业绩.(三)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地(市)级以上城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县级城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少于5人;(四)业内具有良好声誉,无违法违纪现象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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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机关卫生管理、员工考勤、档案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差旅费用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行为,特制定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卫生管理制度一、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农商行机关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农商行办公楼、院落、花坛、办公楼前街道、家属楼的卫生。

三、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无灰尘;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四、卫生清理实行部室责任制,部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各部室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

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由各部室、门房、营业部等划片管理。

五、家属楼(院)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各部门混居的小区,须服从小区负责人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维护小区卫生,严禁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扔乱倒,严禁个人物品占用公共地方,合理植树养花,美化生活环境。

六、坚持每天下班前打扫卫生。

每日一小扫,周末大扫除,每周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工作由行政综合部实施。

七、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

八、卫生检查评比结果计入季度考核工作的内容。

第二章员工考勤制度一、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15:00-18:00,冬季:14:00-17:30。

夏季与冬季区间以县委、县政府通知为准。

二、休息与休假规定。

所有病假、事假均应填写请假条,经有权人批准。

1、国家法定假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此期间工资照付。

2、病假:病假必须以医生开具的证明为准。

病假的日期计算:连续休假者,公休、节假日均计算在病休日内。

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事假:员工因故请假须填请假条,一日内经部门经理签字、分管领导审批,三日内由行长审批,三日以上报董事长书面批准,紧急事宜可后补手续。

日期计算。

公休、节假日均不包括在事假内。

待遇。

事假期间按日平均工资扣发工资及津贴。

4、公伤假:员工因公受伤需要休息,必须有医生证明。

待遇。

公伤假期工资及津贴照发。

5、婚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合行实际,本行员工婚假为3天,晚婚10天(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付。

6、丧假。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员工丧假为:直系亲属3天,一般亲属1天。

要赴外地者依据路程的远近另给路程假。

7、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待遇。

以上规定日期内工资及津贴照发。

8、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9、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三、加班加点管理规定1、员工在节假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必须填制加班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分管领导填写意见。

事后填制或无加班单的不发加班费。

2、加班费计算办法及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员工考勤由部室经理负责,季末各部室将考勤表连同请假条、加班单报行政综合部统一计算工资及加班费。

五、凡是国家法令政策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章文件、档案管理办法一、**农商行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即例行文书档案由行政综合部集中统一管理,各部室档案(已交行政综合部的除外)分别由部室自行装订整理、归档管理,以便于及时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农商行各部室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室、主办人负责将其中已办完的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三、行政综合部设立专门的档案工作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农商行的文书档案,其任务是:搜集、整理、阅卷、鉴定、保管**农商行的文书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进行档案统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和档案工程理论、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归档的基本方法,保证档案质量。

四、归档。

归档的文书包括:1、**农商行与有关单位的来往信件、各种协议书、合同等。

2、**农商行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决定(包括发布的通知、通报、机构调整、任免、奖惩以及全农商行的规章制度)。

3、**农商行制定的计划、统计、预决策、工作总结。

4、**农商行主持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和会议总结纪要。

5、各部门的来文,本行所有发文。

实行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OA)后,系统内所有文件除进行电子档案备份归档外,仍需打印纸质文件归档。

6、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要的工作经验材料。

五、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

2、卷内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收文时公文处用纸在前、收文在后;内部制发文件,发文正稿在前,依次为公文处理用纸,发文底稿。

3、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时间,系统地排列。

4、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

5、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做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六、档案借阅。

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

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借阅。

调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带出,必须带档案室查阅的,要经过领导批准。

6、借阅时间,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1天,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一周。

4、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七、对于已失去作用的档案要进行销毁或用碎纸机进行处理。

销毁档案材料要经过认真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列册登记,送领导审批后销毁,销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八、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室的房门窗要坚固,并采取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措施。

九、每年对档案材料的数量、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一、购买1、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用网络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硬件由电脑信息部负责购买、配发,管理、维修;会计传票、重要空白凭证等由清算中心负责购买、配发、管理;其他所有低值易耗品、消耗品由部室经理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经领导批准后交行政综合部统一购置。

二、保管和领用1、所有购入物品都要入库保管,管理人必须及时登入财务管理系统进行低值易耗品购入、领用、处置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必须清楚地掌握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须时要采取防潮、防虫等保全措施。

2、办公用品、账表仓库一年盘点两次。

盘点工作由管理人负责。

盘点要求做到账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查找原因,然后调整台账,使两者一致。

3、行政综合部对各办公室、各网点配发的低值易耗品在财务系统中进行及时和详细的账务处理,每年末清理一次,如有损坏,及时修理;如有丢失,应由使用人赔偿。

第五章差旅费报销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农商行所有员工。

二、各类人员出差审批:所有人员出差均由董事长、行长审批。

三、差旅费包括:①交通费;②中途伙食补助及住勤费、公杂费;③住宿费;④杂费。

四、出差费标准1、交通费。

交通费包括:①公共汽车、火车车费;②出县境后在目的地城市的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③经主要领导批准的飞机票;④认定路线的车费及特殊认可的汽车费。

交通费按审定路线凭发票实报实销。

驾驶或搭乘本行车辆出差时不支付交通费。

2、中途伙食及住勤费、公杂费:县境内20元/天;出县境40元/天;出省境80元/天(其中伙食补助50元,公杂费30元)。

3、住宿费:按有关财务制度凭发票报销。

4、杂费。

出差中的过路费、停车费、电话、传真、信函、汇款、邮票等通信费依据报销凭证实费支付。

五、出差者从本行出发和归来时,必须向领导报到。

不能按期回单位时,需通过电话等与领导联系。

六、出差者回单位后,应于2日以内填写出差费表,经部门经理、行政综合部审核后,董事长、行长签字报销。

第六章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加强我行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车辆,是指本行统一购置使用的使用的各种公务用车和防弹运钞车。

二、车辆管理(三)车辆由行政综合部负责日常管理,除运钞车由行政综合部安排调度外,其余用车须经合行董事长、行长同意后方可用车。

(四)凡违反车辆调派制度,私自动用车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农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每辆车要落实一名专管员,具体负责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

(六)建立出车登记簿,对每天出车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主要内容:司机、出车时间、出车理由、回行时间、车辆状况。

除早、晚接送库款外,其他出车均须登记,由门卫进行登记。

(七)车辆专管员每天对车辆要进行检查,做到勤保洁、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车况。

要坚守岗位,按规定的时间接送库,其他出车必须经董事长、行长同意后方能出车。

出车回来后,必须将车门锁定,方可离开。

三、车辆使用(八)运钞车的使用1、运钞车必须专车专用,只限于现金调运、库款接送、传票调运及大量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一切行政事务。

2、严禁运钞车私用或擅自出车。

3、严禁运钞车人员超载。

4、严禁运钞车搭乘无关人员和职工搭车上下班。

(九)无论是领导班子成员还是本系统职工除公务批准用车外,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用车,经单位在家主持工作的主要领导批准后,须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非专职司机不得驾驶公车。

有驾照但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车辆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驾驶。

任务结束后,应立即将钥匙交给司机,并通报车辆运行情况。

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车辆每次出车回来后,必须停放在固定的车位和车库内,严禁在院内乱停乱放和在外停放。

(十二)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和必要工具及防护设施。

(十三)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驶,确保人员和资金安全。

(十四)驾驶员要负责管理好车上的各种证件、设施及工具,确保设施有效安全。

无故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赔偿。

(十五)对车辆油料实行定点、定人管理,车辆需加油时,须由驾驶员和行政综合部工作人员共同签字方生效,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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