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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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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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资料一、把握知情权《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为什么要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说是利益驱使。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把不合格的产品、有暇疵的产品当作合格的产品卖,欺骗消费者,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

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一不能贪小便宜;二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问清楚相关问题;三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发票;四是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投诉七大误区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

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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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资料一、投诉七大误区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1、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类型: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2、消费行为的目的: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3、经营者一般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人;4、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投诉要求: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有明确的被诉方;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5、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内的);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7、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8、消费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凭证;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但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除外;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7、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或保证期限,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9、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10、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的都可无理由退货不是,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关于详解新《消法》实施对地板行业影响

关于详解新《消法》实施对地板行业影响

浅谈关于详解新《消法》实施对地板行业的影响每一年的3.15消费维权日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但在2018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3月15日的正式实施,却给本次的消费维权日带来了一层更深刻的意义。

根据2018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正案决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条款、责任义务、维权方式等多方面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不仅提倡出了新的消费理念,更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做出了更人性化的更改。

中华地板网立足于行业媒体的角度,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进行深度解读,助力地板企业更精准的展开服务调整,为消费者进行消费维权提供专业的参考。

b5E2RGbCAP六点具体如下:解读一——举证责任倒置解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p1EanqFDPw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DXDiTa9E3d在2018年之前的消费维权之中,举证责任一直是由消费者来承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在投诉商家的过程中,如果拿出不有效证据,消费者的投诉就有极大几率被认定为不成立。

而在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版正式实施以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举证责任将由商家企业来承担。

RTCrpUDGiT这将会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产生怎样的影响?举例来说,假设一位袁先生在某品牌店购买了一套地板产品,却在安装之后的三个月就出现开裂、凸起等问题,在同商家交流无果,被迫进行投诉维权将商家告上法庭。

依照未修改之前的消费权益法,袁先生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购的地板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将面临败诉的危险。

但在修订之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举证责任开始由商家承担,也就意味着消费者无须拿出证据,反而需要商家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商家将承担赔偿后果。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

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

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

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

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

”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

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

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

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维权知识讲座PPT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维权知识讲座PPT

【解读】
针对现实中个 人信息泄露、骚 扰信息泛滥的情 况,新法规定了 经营者收集、使 用消费者个人信 息的原则。
5.9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八
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 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 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 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
【解读】 精神损害赔偿在新消法中的提出,凸显
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保护性义务,由此,消 法对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新 消法中具体化。
5.9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八
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9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 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 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 法向他人提供。
服务者
3.6 求教获知权

消 费 知 识
权 益 保 护 知 识
高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3.6 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 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全国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 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 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 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 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 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
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 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 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 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 带责任。
1.2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宗旨
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_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_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2.李某家正在搞装修,为了赶工期,装修公司经常安排工人加班到晚上十二点,这可折腾坏了住在楼下的张某一家人。

张某打电话给李某,称对方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要求停止该行为。

但李某却反驳说,“我在自己家里干什么,别人管不到。

”请你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一下该案。

李某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每个人都有自己生活空间,也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边界的。

简单地说,他人的权利就是你权利的边界。

也就是你的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李某虽然是在自己家里装修,但他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损害了他人安宁休息的权利,因此违反了权利滥用原则,张某完全可以要求李某停止该行为3某汽车制造厂与国外某公司进行合资谈判,对方以技术作价1600万美元,其中包括专利技术97件。

事后汽车制造厂通过专利检索发现其中23件已过期,13件刚申请还未授权,真正有效的只有32件,结果至少被外国人骗去1000万美元。

问:你知道外国人是如何骗去这1000万美元的吗?请用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征”方面的知识解释一下。

参考答案:知识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以专利为例,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是10年。

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专利技术就变成了公用技术,而公用技术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

案例中,没有申请到专利的技术特别是已经过期的技术是不用花钱去买的。

4请你谈谈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并举例说明(1)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浅析实质正义的法律实现机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

浅析实质正义的法律实现机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
体现, 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实质公平 的呢?
二、 实质 正义 的重 要 实现方 式— —权 利 倾斜 机制
新《 消法》 也设置了最低赔偿额兜底 , 若消费者请求三倍赔偿之 后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以五百元计算 , 这是避免现实生活中有 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单价很低 的情况 , 规定双倍赔偿或
浅 析 实质 正 义 的 法律 实现 机 制

从《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第5 5 条 的角度
王 敏
摘 要: 实现 实质正 义的方式 多种 多样 , 其 中最典型的方式就是权利倾斜机制 , 比如 以对弱 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为基本理念《 消 费者 权益保护》 。本 文就是从《 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 着手 , 阐述 了第 5 5 条 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体现 出的实质正义价值。同时从 实质正义的 角度 对第5 5 条 的适 用进行分析 , 并在此基础 上提 出了一点完善建议 。
关 键词 : 实质 正 义 ; 权 利倾 斜机 制 ; 惩 罚 性 赔 偿 中图分类号 : D9 2 3 . 8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7) 0 7 — 1 2 4— 0 2


形式 正义 和实 质正 义
者三倍赔偿对其根本没有威慑力度 , 所以制定了五百元兜底赔偿的 规定 , 所以, 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之时, 消费者首先请求三倍赔偿 , 如 果请求三倍赔偿之后 , 若数额达不到五百 , 则仍以五百计算。 三、 从实质正义角度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 5 条的适用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1 . 消费者
律责任来实现的。从立法方面来说 : 《 消法》 针对消法者 的弱势地位 赋予其特殊的权利 ,对于经营者则更多的是规定了相应的义务 , 同

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旧法条对比

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旧法条对比

关注五:举证责任谁承担?
1994年消保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 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 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 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 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 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 质量状况相符。 2013年消保法
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经营者
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
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共计三倍赔偿。 算账方式,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
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
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
Classified - Internal use
关注四:法律如何保障诚信建设?
法条规定
1994年消保法 2013年消保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 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新消保法五大关注点
Classified - Internal use
关注二:惩罚性赔偿该不该再“狠”些?
法条规定
1994年消保法 2013年消保法
新消保法五大关注点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 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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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为加深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的理解,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仅供参考。

一、修法背景202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消法》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法律条文做了重大修改,亮点突出,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协可提公益诉讼、网购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成为了此次修法的亮点,如第十八条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进入宾馆、商场等场所会有所保障;第二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个月内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十五条对近年来明星代言健康产品导致的不良消费作出了规定等。

《消法》修订之后,对于纷繁复杂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二、曹竹平:消费者的特权,网购七日后悔权后悔权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

后悔权的法律定义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买受人(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1、国外关于后悔权的立法在美国,后悔权的出现最初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可3天内退货。

而在欧盟,后悔权的相关规定为远程购买,因不了解商品性能,价格超过40欧元的商品有14天试用期;日本《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以外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在8天内无条件解除或撤销合同;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除土地或信贷抵押,所有消费者享有5天冷静期;远程购物为7天内可通知商家退货;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消费者在缔约后一星期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为:电视购物、邮购、网购等,消费者享有14天后悔期。

2、中国关于后悔权的立法: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重作、退货、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货、退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的;3、中国关于后悔权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后悔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与目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选择权。

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

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撤销权无法取代后悔权。

撤销权救济实质不公的契约,后悔权救济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行为。

撤销权需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后悔权可由消费者直接向经营者主张。

后悔权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交易不公、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可以促使经营者的营销行为更趋理性。

5、后悔权制度的司法实践:销售方式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现在比较流行的远程销售:传真、手机app软件、电子邮件。

整个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远程发生的。

6、后悔权制度的司法实践:七日内退货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中的七日的期间属性应当认定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而针对退货问题:作出向出卖方退还的行为,而非出卖方收到货物。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要求退货退款的,也可以认定为退货。

7、后悔权制度的司法实践:费用与风险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合理的。

这是对经营者利益的平衡保护;一定程度上可抑制后悔权的滥用。

货物退回过程中的风险: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并考虑经营者利益、权利滥用的限制、市场效率提高等因素,令消费者承担。

8、总结后悔权制度本身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要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得到真正的实施,商家不应当在消费者行使权利时设置各类前置义务。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在立法技术上值得商榷。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后悔权制度初设时,不妨采用肯定式立法,以后逐渐放开。

在新《消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学界、实务界应积极总结。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法条中的不确定之处。

三、仲剑峰:消费者的维权不再难,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从立法技术层面给了广大消费者更大的保护和更愉快的消费体验,同时也对市场服务及产品提供方,也就是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让那些运作更规范、服务更周到的优秀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一种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但它的背后所蕴藏的是一种诉讼风险。

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各种证据把某一个事实问题讲清楚。

如果不能清楚的讲清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就要承担案件败诉的风险。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一个基本原则。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并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如果原告自己无法证明这样的事实,原告就面临败诉的风险。

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这种一般举证责任的例外,把原告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要求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错。

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就要承担风险。

它与一种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紧密相连。

就是说,法院在适用这种归责原则时,先做了被告已经错了的假设。

接下来由被告论证自己已经履行了各项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来推翻这种假设。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对应的案件都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比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方法专利等等。

在此类案件中,往往被告行为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较高,缺乏这些专业知识的原告缺乏相应的举证能力,所以法律通过这种表面的不公平来维护实质上的公平,即作为掌握这些专业技术的被告有义务说清楚自己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的伤害,如果被告无法说清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新法解析1)针对大件的耐用消费品或服务新《消法》采用例举的模式,明确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产品和服务的范围。

基本就是机动车、家电等耐用的消费品和一种特殊的耐用服务装修。

其共同特征是一次购买以后要长期使用,所以需要特别保护。

比如:洗衣机的异响、电视机的电流声、汽车发动机异响等等。

消费者在一次购买这些商品和服务后要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面来使用这些商品和服务,而且这些产品相对置换周期很慢,价值相对较大。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甚至会影响使用人的心情。

2)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些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很难以通常外观直接发现(反向举例:台灯不亮、电扇不转)。

通常消费者只能说出瑕疵的现象,对于究竟是否属于瑕疵、属于何种瑕疵、如何消除这种瑕疵往往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予以判断。

需要由经营者通过专业服务人员进行解释、认定和维修。

3)具有一定的产品标准或可以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这些纳入到举证责任倒置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具有一个成熟的产品标准、或者拥有健全的行业组织和协会。

由于法律上有个基本的概念,叫做消极事实不可证。

就是一个人通常很难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或者自己没有做错事情。

那么对经营者而言,如果要承担这样一个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好的,那么就必须对这个产品和服务有个客观的评判标准,由经营者证明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这样一个标准,以此来论证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瑕疵。

所以新《消法》所选定的这些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产品和服务就选择这样一个服务和产品相对成熟和有鉴定标准的产业,以避免双方互相扯皮情况的发生。

4)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时间有明显的界定由于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一方而言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因为它的本质是当一个事物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所应该承担的最终责任认定。

所以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期间,即六个月。

超过六个月以后的瑕疵还是恢复到一般的举证责任,即消费者应当举证来证明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

新《消法》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后,有效解决长期面临的消费者维权难、举证难的问题,将有些专业化的问题重新抛回到经营者身上,要求经营者来全面解释并说明。

这无疑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利益保护,它打破了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概念,通过法律来造成一种表面的不平衡来维护实质的平衡。

3、总结新《消法》的条文中体现了一个现象,就是这部法律的修订并非单独帮助消费者,而是建立了一个规范的秩序。

它在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健全规范,通过行业协会来树立标准,形成一种规范体系的倒逼。

经营者要想自证清白就必须积极行动,让自己的产品符合标准,让模糊的标准更加清晰,让没有的标准从无到有。

通过制度的规范,给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和理性维权的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和服务环境。

在现今这样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中,人们彼此的身份会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中不断的切换,作为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而作为消费者也应当理性维权,彼此多一份宽容多一份理解,社会才会更加稳健的发展。

四、施莉珏: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新《消法》受到人们的关注,如其中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电器产品举证责任的倒置等都是消法历史上的首次规定。

而其中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样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从形式上说,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是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之后,第二个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的条文,这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从内容上说,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包括2款规定:第一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扬弃,变双倍赔偿为三倍,并以五百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而第二款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确认和进一步解释,有利于明确后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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