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发换证审查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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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苏建函设计〔2020〕37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苏建函设计〔2020〕37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6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我省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1. 受检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相关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 受检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设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1. 受检单位自查:受检单位进行自查,并于9月15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上报第四条中所要求报送的资料。

2. 设区市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对受检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组检查受检单位现场并填写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3),于10月25日前将第四条中所要求报送的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

3. 省厅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1月对各设区市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四、需报送的材料(一)受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24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24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24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推动海域评估工作开展,经沿海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推荐和有关单位自荐,我局对拟从事海域评估业务的机构进行了遴选,确定了《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现予以公布。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涉及确定底价,海域使用权转让涉及确定海域增值收益,海域使用权损害赔偿以及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需要进行海域评估的,应当从《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评估机构。

入选的海域评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海域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我局将根据海域评估机构工作业绩和沿海各地海域评估业务需求情况对《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作相应调整。

附件: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国家海洋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件: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辽宁省: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唐山市地产评估咨询中心天津市: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市海洋咨询评估中心山东省: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山东海洋水产研究所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连云港市海域使用保护动态管理中心南通市海籍调查测量中心上海市: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浙江大学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省: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省水产设计院广东省:南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研究院广东海洋资源发展研究中心广东海洋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中锋大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结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4·20”井喷、爆炸、原油泄露事故(以下简称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我国海洋石油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海上石油开采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海洋石油工业是安全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

海洋石油作业环境恶劣,活动空间狭小,设备设施布置高度集中,作业场所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多,集中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台风、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地震、海冰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作业地点远离陆地,一旦发生事故,作业人员逃生和施救非常困难。

目前,我国海洋石油面临着开发风险逐年增加,生产设施老化严重,应急救援能力薄弱,恶劣气候强度、频度加大等各种不利因素,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海洋石油企业一定要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工程、战略性工程、生命线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应急管理部2018年12月4日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 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时,需提交该机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 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合格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六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材料3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满足人员相关要求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4 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四项“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人员已满足相关要求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5 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报告、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项“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第六项“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相关内容已满足(取得)要求和资质,并在现场评审时核查6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8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作业前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告时需提交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事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下业务项_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延

事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下业务项_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延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延续申请[000125114004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00012511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000125114004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延续申请(OOoI2511400402)(审核通过)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5 .实施依据(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6 .监管依据(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7 .实施机关:省应急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3)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4)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5)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6)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7)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8)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9)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2年第2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2年第2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佚名【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年(卷),期】2012(000)012【摘要】根据《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发(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海油字[2005]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程序和认定申请书(样本)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07]222号)等规定,经有关单位申请及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中国船级社等28家机构符合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换证条件,同意其通过资质换证审查(机构名称及基本信息见附件)。

现予公告。

【总页数】3页(P45-4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921【相关文献】1.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J],3.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卜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J], 公安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2年第25号 [J],5.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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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发换证审查结果的
通知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关于公布第二批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发(换)证审查结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发(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海油字[2005]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办)对英国劳氏船级社等25家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许可换证申请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通过换证审查的机构名单(17家)
(一)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3家)
1.英国劳氏船级社
2.法国国际验船协会
3.中国船级社
(二)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11家)
1.渤海石油工贸公司
2.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海上设施安全检验测试分公司
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公司(依托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中心(依托胜利石油管理局)
5.EM&I海事工程和检测有限公司
6.深圳市发利件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7.湛江中海石油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8.嘉航检验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9.深圳市诚锦鹏实业有限公司
10.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
11.烟台顺达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安全培训机构(2家)
1.渤海石油培训中心
2.胜利石油管理局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中心
(四)安全评价机构(1家)
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二、未通过换证审查和未申请换证的机构名单(11家)
(一)未通过换证审查的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6家)
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海上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公司
湛江南油利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石油化工设备检测公司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安全培训机构(1家)IADC重庆井控培训中心
(三)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安全评价机构(1家)
斯堪伯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四)未申请换证的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3家)
1.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
3.深圳神视检验有限公司
三、有关事项
(一)未通过换证审查和未申请换证机构的原资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通过发(换)审查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发放新的资质证书,原相应证书废止。

(三)各有关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安全中介服务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油办和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及其所属的天津、湛江、深圳、上海、胜利、辽河、大港、冀东监督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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