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是为了保障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保护海洋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首先,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并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其次,规定要求海洋石油开发单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此外,规定还要求海洋石油开发单位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备的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同时,规定还对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此外,规定还对海洋石油开发单位的施工和作业过程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施工现场的布置、人员的安全防护、作业设备的使用等。
同时,规定还要求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和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另外,规定还对海洋石油开发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要求,包括火灾防控、爆炸防控、事故调查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同时,规定还要求开发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等。
最后,规定还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旦发生事故,海洋石油开发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的控制和处理。
同时,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为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可以有效地减少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事故,保障人员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一、规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行为随着工业发展和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海洋石油的需求量在逐年递增,对于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是我们需要重视和关注的一个方面。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是一项危险的作业,必须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强化工作安全和生产技术。
因此,要规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行为,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1 着重控制风险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全过程中,特别是在施工、装备运行和维修等环节的过程中,都需要重点控制风险,减少劳动者的受伤和设备的损坏。
在此基础上,还需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和措施,以防事故发生。
1.2 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海洋石油工作的安全和生产技术熟练与否,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工人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确保人们能够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优化生产管理。
1.3 加强安全管理海洋石油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从制度规定、劳动保护、设备维修、事故预案等多个环节全面强化,以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制度为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政府必须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保障规范化管理。
制度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2.1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在海洋石油工作中,每个环节都需要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必须具备可靠性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度还应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2.2 建立规范的施工标准为了使施工人员遵循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需要以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作为施工标准的依据。
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通过施工标准和规范的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3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体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要求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体系。
政府和企业应通过不同的培训方式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他们真正了解作业的危险和关注安全生产问题。
2.4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监督检查制度以确保特定施工条件符合规范标准,有效的检查和监督制度必须具备有效性和实时性,严格制定检查制度,保证检查员具有较高的鉴定能力,提高检查的准确性和监督结果的可信度。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是指在海洋中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石油资源,其开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确保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性,我国制定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是我国海洋石油行业的专门法规,于1997年9月1日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现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发布实施。
该规定共有七章五十四条,主要包括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规定首先明确了海洋石油开采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开展培训,保证每个员工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规定》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企业要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规定要求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企业还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置专业救援人员和设备,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规定要求企业要接受政府的安全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可以随时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缺陷进行整改。
同时,规定还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总之,《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是我国海洋石油行业的重要法规,对保障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该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挑战。
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是为了保证海洋石油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确保从事海洋石油开采、加工和运输工作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顺利进行,以下是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一些规定: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从事海洋石油生产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和装备的齐全、完好,能够正常工作,包括灭火设备、防爆设备等。
4.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5. 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对海洋石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和实施海洋石油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生产作业规程:制定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8. 事故报告和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9. 环境保护措施:从事海洋石油生产活动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10. 安全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制度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严肃追究安全责任。
以上是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确保海洋石油生产活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健康。
海洋石油 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开采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特殊性较强的工作,为了保证生产安全,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需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
以下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主体和责任划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制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的权责清单和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范围;3.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安全生产制度体系1.编制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执勤带班、应急预案等;2.规定作业人员的操作规程,包括岗位职责、作业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3.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三、现场安全管理1.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对生产设备、工具、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2.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和整理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改进情况;3.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四、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2.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3.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1.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2.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建立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海洋石油企业在实践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随着人类经济、技术和科学的迅猛发展,全球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
石油,作为最重要的化石燃料,得以在今天的工业、航运、交通和农业中广泛使用。
然而,石油开采与使用活动,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和安全风险。
尤其是海洋石油勘探和生产,更是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和风险。
为了防范海洋环境污染和保障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一、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下称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与渔业部制定的行业性规章。
规定的制定旨在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大会精神,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加工和利用的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规定已经成为我国海洋石油领域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
规定主要涉及了海上石油平台、海上输油管、油轮、海上工程、海上危险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
规定的实施,不仅为保障我国海上石油勘探和生产工作的安全和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还为加强国际海洋能源安全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规定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施工建设安全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质量保证和监督管理。
其中,总则章规范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责任制度等基本内容,是规定的核心;施工建设安全管理章主要规定了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管理要求;作业安全管理章主要涉及了作业人员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要求;应急救援章主要规定了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质量保证章主要要求石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工艺安全;监督管理章重点介绍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规定的主要要求包括:(1)石油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2)石油企业必须对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设备和环境安全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为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3)建设和作业过程中必须实现安全、环保和低碳的可持续发展;(4)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巡检、故障处理和日常保养;(5)必须依据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测、试验和评估;(6)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安全生产成为保障海洋环境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
一、明确责任。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制度中的第一项规定是明确责任。
海洋石油开采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到岗位和个人。
各级管理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面管理。
海洋石油开采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清晰的流程和规范。
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完善各级管理层的职责和工作框架。
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强监督。
为了保障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海洋石油开采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开采作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防止操作人员失误导致事故发生。
四、健全应急机制。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中,应急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要求海洋石油开采单位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明确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减少损失和影响。
总之,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是国家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通过明确责任,全面管理,加强监督和健全应急机制,可以有效保障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环境的健康。
海洋石油开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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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由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负责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与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
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
第二十三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
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存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二十六条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二)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四)监督核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海洋石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能胜任海洋石油安全检查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三十条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依法对作业者和承包者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作业者和承包者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三)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四)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期间,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防护用品等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四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作业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
承包者在实施作业前应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应急演习与训练。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作业设施的类型、自救能力和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援等因素,应能够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并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或者补充。
事故和险情包括以下情况: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飞机或者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发生应急预案中未规定的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事故和险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人员、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各分部和海油安办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有关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
第四十条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作业者应当建立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
事故统计年报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政府有关部门。
承包者在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由作业者负责统计。
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