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

(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

(十)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节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九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

(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

(三)操船手册;

(四)作业合同;

(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用作钻(修)井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控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控制盘、压井管汇、固井设备、测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

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

对于铺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

对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

第十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

(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记录。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

(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节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的书面报告和下列资料:(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

(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

(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

(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前款所称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包括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回收设备、井

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延长测试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钻井装置增加的延长测试作业人员、油轮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原钻井装置新加装设备后,其消防和救生设备、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布置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通知书;有关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通常情况下,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章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施主要负责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

(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将危险区等级准确地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对于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

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批准签发作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知单应当包含作业内容、有关检测报告、作业要求、安全程序、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和作业通知单有效期限等内容。

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知单后,应当按通知单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检查和作业程序。

作业期间,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设施负责人,得到准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

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交付设施负责人保存。作业通知单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

第二十条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

1031.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年2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试题

安全生产试题 1.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是指(B )。 A.应急预案B.应急救援C.应急保障D.应急恢复 2.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分为4个阶段。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事先采取相应措施的阶段,称为(B )阶段。 A.预防B.准备C.响应D.恢复 3.事故应急管理不能局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而应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完整的应急管理包括(A )阶段。 A.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B.策划、准备、响应和评审 C.策划、响应、恢复和预案管理D.预防、响应、恢复和评审 4.事故的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提高建筑物的抗震级别、加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减少危险物品的存量、设置防护墙以及开展公众教育等,属于事故应急管理(A )阶段的工作内容。

A.预防B.准备 C.响应D.恢复 5.依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目标,应建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是(B )。 A.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B.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C.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自主到位、共同参与 D.保障有力、结构合理、属地为主、共同参与 6.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不包括(C )。 A.法治原则B.应急性原则 C.属地原则D.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7.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以事故类型与危险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预案,属于(C )。 A.总体应急预案B.综合应急预案 C.专项应急预案D.现场处置方案 8.某煤矿2009年10月15日19时20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 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海油安办负责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除海油安办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分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二章设计审查的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发证检验机构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报送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最新版)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最新版)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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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绞车、顶驱、泥浆泵;处理泥浆需要配浆设备(配浆漏斗、配浆泵、搅拌器)、三除设备(振动筛、除砂器、除泥器、除气器);物体吊运需要用到各种起重设备如吊机、行车、铲车、气动和手拉葫芦;井控需要防喷器、导流器;监控检测需要硫化氢检测设施、摄像检测设备、泥浆池液面检测设备;对于半潜式或浮式平台还需要升沉补偿器、张紧器等设备系统。整个钻井作业过程还要涉及到录井、测井、下套管、固井等花样繁多的作业,这其中使用或设计到的设备设施更是五花八门。以上所列举的设备中有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对于有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还需要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在设备上或作业过程中还要用到危险化学品,如电气焊用到的氧气乙炔、防喷器控制系统和泥浆泵中要用到氮气以及试油时点火用到的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二类,处理井底事故时爆炸松扣或爆炸切割工艺要用到的爆炸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一类,配置泥浆中用到的烧碱和蓄电池中用到的酸或碱液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八类腐蚀品。其它几类危险化学品在平台上也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 产管理(标准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标 准版) 和平年代,人们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应该是安全问题。安全需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仅次于生理需要的基本需要,在中国现阶段,生理需要基本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人们更加关注安全问题应该是顺理成章的。而安全问题在生产领域尤为突出,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蜻蜓点水般谈谈海洋石油平台的安全生产管理。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用于海洋石油的勘探与开发,是一条特殊用途的船舶,因此除了要配备作为船舶的几乎所有系统(如动力系统、锚泊系统、起浮压载系统、通信系统、消防系统等)与设施(如救生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油污水处理装置设施、垃圾处理设备设施等)外,还要配置满足其特殊功能专业系统装备,如钻井要用到

钻井绞车、顶驱、泥浆泵;处理泥浆需要配浆设备(配浆漏斗、配浆泵、搅拌器)、三除设备(振动筛、除砂器、除泥器、除气器);物体吊运需要用到各种起重设备如吊机、行车、铲车、气动和手拉葫芦;井控需要防喷器、导流器;监控检测需要硫化氢检测设施、摄像检测设备、泥浆池液面检测设备;对于半潜式或浮式平台还需要升沉补偿器、张紧器等设备系统。整个钻井作业过程还要涉及到录井、测井、下套管、固井等花样繁多的作业,这其中使用或设计到的设备设施更是五花八门。以上所列举的设备中有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对于有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还需要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在设备上或作业过程中还要用到危险化学品,如电气焊用到的氧气乙炔、防喷器控制系统和泥浆泵中要用到氮气以及试油时点火用到的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二类,处理井底事故时爆炸松扣或爆炸切割工艺要用到的爆炸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一类,配置泥浆中用到的烧碱和蓄电池中用到的酸或碱液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八类腐蚀品。其它几类危险化学品在平台上也

钻井涉海部分(共200题)

四、涉海部分(共200题) 一、 填空题(60题) 1、《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 起施行。 2、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 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 必要的安全 教育。 4、海洋石油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5、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海洋石油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试生产 正常后,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7、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 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8、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被称为海洋石油 作业 设施。

9、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被称为海洋石油 生产 设施。 10、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 发证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 11、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 安全措施 。 12、当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 应急预案 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 13、根据《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在钻达硫化氢地层前 100 米应进行防硫化氢演习,检查人员的防护装置和有关通风设备。 14、平台拖航除应选择一条最安全的航线外,还应选择备用的航线。对于远距离拖航,应选择一个或几个 避风地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 船舶检验部门 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 围油栏 ,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 17、救生圈配备的烟雾信号,所发生的橙色浓烟信号至少持续15分钟。 18、救生艇在航行中,风从正横方向吹来,不但产生横压,一般

海洋石油安全特点及管理模式研究分析

海洋石油安全特点及管理模式研究分析 发表时间:2018-11-21T16:46:21.850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0期作者:谭德春[导读] 石油资源在整个资源结构配置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基于海洋石油作业的复杂性、特殊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安全因素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南堡油田作业区河北唐山 063200 摘要:石油资源在整个资源结构配置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基于海洋石油作业的复杂性、特殊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安全因素,需要行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加以重视。本文介绍了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的特点,分析了影响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的风险因素,提出几点强化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性措施,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特点 海洋石油是海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行业,它具有作业环境恶劣、作业风险大、投资风险大、海洋污染的风险大、救援工作难度大等作业特点。由此可见,建立一个良好的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模式是十分重要的,下面笔者对此展开分析。 1.影响我国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的因素对于海洋石油开采来说,除了要面对和陆地一样的气候环境以外,还要面对复杂的海洋天气。而且由于石油钻井作业所产生的石油、天然气等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所以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此外,海洋油气田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海洋钻井地层风险是在钻井的过程中遇到海底的一些特殊构造、复杂的岩层所造成的风险。复杂的海洋地质环境也极易促发各种井下工程事故。由于海洋的气候特点比较复杂,海风,海浪以及海啸,海冰等等的综合作用对海洋石油的开采工作破坏性比较强。不仅会腐蚀海洋钻井设备,还会影响海上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威胁着海上石油开采工作的开展。世界范围内的海洋石油开采工作已经有了很多受到海洋风暴等恶劣天气状况影响的案例,这些海洋灾害的发生不仅给海洋石油开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还严重威胁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的特点 2.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专篇因为海洋石油施工存在着高难度,高风险,所以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一点安全隐患都不能放过,因为如果忽略任何一个小的细节都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所以在作业前一定要由专业的人员论证可行性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过相应部门的批准,编制安全专篇,从多个角度保证施工安全性。 2.2对作业人员进行海洋安全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海洋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践证明,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是保证施工安全的最有效的方法。 2.3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日常检查制度和月度检查制度,定时定点定期对海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应急方式解决,或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若问题比较严重,应立即组织专家对风险事故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和防范,将风险降到最低。 3.强化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性措施 3.1实施第三方检验推动安全环保三同时建设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的管理模式是检验机构、作业者和政府三方进行协作式管理。在具体的海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中,政府机关、第三方检验机构和作业者自身都要积极的参与进来,同时这三者负责的方面也各不相同,所以在安全管理工作上需要三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其中政府部门主要的职责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以行政的手段方式来保证海洋石油施工的安全。而作业者是施工的具体参与者和执行者,所以他们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和重心,所以需要作业者在作业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第三方检验机构主要负责对油田的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相关的检验机构在政府部门的审批之下,可以依法对海洋石油作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有权利强制要求施工要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的操作,确保安全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2制定科学规范的施工方案,并做好技术交底记录由于在海洋石油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抗压测试以及对一些大型结构体的吊运等方面的工作,而在这些工作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一般都比较大,因此在施工方案中必须要对这些存在高危风险的操作中所涉及到的技巧进行明确说明,并且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商议,只有施工方案通过审核后才能够按照施工方案上的规定进行后续工作的作业。同时在作业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的是开展一些小规模的安全技术会议,将施工中用到的一些细节性的技术手段进行明确,并且做好技术交底记录,以便施工中遇到的小问题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 3.3对应急性事故进行信息化管理对于一些应急性事故进行信息化的管理是事故应急处理的趋势,在信息化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在努力的想要借助于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对事故进行应急化的处理,尽量的降低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就目前来看信息化技术手段在事故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朝着如下几方面发展。其一、通过网络手段对事故进行动态化的评估,并且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动态化的结构调整,实现可利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尽最大程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其二、构建决策辅助性模型,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提高作业过程中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其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施工进行全程管控,做好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改变过去的那种事中应急的工作机制。可以说,目前海洋石油事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引发的现场作业安全问题不能忽视和小觑。因为海洋石油项目繁重的生产任务和不断增加的现场作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现场安全管理的难度。为此,需要我们多措并举,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通过不断细化改进安全管理制度,从而有效实现作业现场安全科学管理。参考文献: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办法

海洋石油安全治理细则 (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依照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依照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治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不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治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治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时期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要紧技术讲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新安全环保法规考试试卷(A卷)

1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30题,共计30分):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的机制。 A、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职工参加、政府监督、社会监管 B、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D、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的罚款。 A、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 A、设备工艺要求 B、国家或行业标准 C、企业管理规定 D、以上均不正确 4、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 B、审批单位 C、监督单位 5、委托咨询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负责。 A、咨询机构 B、生产经营单位 C、双方共同 D、私下协商 6、新修订的《环保法》共章条。 A、六 68 B、七 70 C、八 69 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理。 A、全面负责 B、间接负责 C、统一协调 D、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 8、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 A、拆除或者闲置 B停用或者损坏 C、变更或者闲置 9、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工伤保险 B、城镇医疗 D、社会保险 D、安全生产责任险 10、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市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国务院 1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可依法责令。 A、停止建设 B、立即整改 C、关闭或查封 D、停产停业整顿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A、十五日以下 B、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C、二十日以下 D、不超过三十日 13、工会依法对工作进行监管。 A、民主管理 B、社会保险 C、劳动安全卫生 D、安全生产 14、环境保护是国家的。 A、基本国策 B、政策 C、法规 1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警告处分 B、记过处分 C、撤职处分 D、记大过处分 1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50人 B、100人 C、200人 D、300人 17、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A、环境保护税 B、经费 C、排污费 18、新修订的《环保法》自起施行。 A、2014年6月1日 B、2014年12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1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等内容。 A、考核标准 B、制度规定 C、工作标准 D、管理要求 20、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A、监测规范 B使用规范 C、监测标准 新安全环保法规考试试卷(A卷)(考试时间60分钟)

25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节生产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设计定员超过30人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上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条生产作业单位及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海油安办各分部考核合格。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海洋石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油气消防、稳性与压载、井控和防硫化氢等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海油函〔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2007-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议纪要 (海油函〔2007〕10号) 各有关单位: 2007年2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在天津召开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现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会议纪要 二○○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议纪要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在国家安监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关于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权规梳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批示精神,2007年2月2日,海油安办在天津市塘沽区召开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会议由海油安办副主任周彬主持,代表们听取了周彬副主任关于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梳理情况的通报和海油安办海油分部、石化分部有关《细则》修订编写情况介绍,研究确定了《细则》的修订起草人员名单、修订编写进度、编写体例等事宜。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副司长石少华、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人员以及中海油天津分公司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号)颁布实施后,

由原石油工业部、原能源部及原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制订及颁布实施的22个规章,修订整合为相配套的《细则》并以局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十分必要。会议经研究议定以下事项: 一、成立《细则》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和编写小组 为便于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细则》修订起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海油安办主任刘成江担任,成员由海油安办、政法司、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的有关同志组成。《细则》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刘成江海油安办主任 副组长:周彬海油安办副主任 石少华政法司副司长 宋立崧海油分部主任 成员:左柯庆海油分部副主任 冯景信海油分部处长 卢世红石化分部副主任 张幸福中油分部主任 杨光胜中油分部处长 张文杰政法司处长 罗音宇海油安办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细则》修订编写小组,具体负责《细则》修订编写工作。修订编写小组组长由海油分部左柯庆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海油安办王立忠调研员担任,成员由海油安办、政法司、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的有关同志组成。《细则》修订编写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左柯庆海油安办副主任 副组长:王立忠海油安办调研员 成员:郑珂海油分部高级安全监督 朴庆利海油分部天津监督处处长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应急管理部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厅管一〔2015〕@@@号)要求,为指导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全面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作业设施的风险管控,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如下意见。 一、风险分级方法 (一)生产设施。 综合评估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等生产设施的固有风险、安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吸收专家“会诊”结果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将其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1. 重点评估因素。 (1)固有风险重点评估因素:所处外部环境;现场实际人数;开采介质特性;设施投用时间;开采介质或生产流程中是否含有硫化氢;是否正在进行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 (2)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因素: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建立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现场管理情况。 (3)人员素质重点评估因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因素:近3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近3年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2. 分级参考标准。 (1)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A级:无人驻守;处于停产状态。 (2)有人驻守且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B 级:所处外部环境条件较好;现场实际人数小于30人;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一级。 (3)有人驻守且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C 级:所处外部环境条件较差;现场实际人数大于或等于30人且小于100人;开采介质或生产流程中含有硫化氢但硫化氢含量小于20ppm;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二级或三级。 (4)有人驻守且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D 级:所处外部环境条件恶劣;现场实际人数大于或等于100人;投用时间超过20年或设计使用年限;开采介质或生产流程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正在进行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发证检验证书失效;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近3年来发生过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近3年来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情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2021)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 (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07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2021) 中国海洋石油工业起步于60年代,1967年建成了第一个海上采油平台。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初期发展比较缓慢。70年代末期,海洋石油工业成为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领域,通过对外合作,海洋石油工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82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时,原油产量不足10万吨/年。2000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生产产量已经突破2000万吨/年。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十几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事故,一般事故也呈下降趋势。 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 海洋石油是海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和行业,其主要作业是在远离陆岸的海洋环境下进行的,其特定的作业环境决定了作

业的特点: 1.作业环境恶劣。我国海上石油作业的水深从几米到几百米,作业区域从南到北,近的离岸几十公里,远的离岸几百公里。环境条件非常复杂,海上石油平台和设施除了要面对海上风、浪、流的影响,海水对设备的腐蚀等常规风险外,还要面对南方的台风、北方的海冰以及风暴潮等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环境。 2.作业风险大。海上作业平台小的只有几百平方米,大的几千平方米,好像茫茫大海中的一个孤岛。自然条件恶劣,生产生活空间有限,油气生产设施集中,在这种条件下进行钻井、试油、油气生产等高风险的作业,很容易发生各类事故,而且由于油气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集中,在发生事故后容易产生连锁反应,酿成重大恶性事故。1979年的“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1987年的英国Piper.Alpha平台特大火灾以及最近发生的巴西P—36平台的翻沉事故,都说明了海上石油作业的高风险性。 3.救援工作难度大。由于海上石油平台的空间有限,在发生事故后逃生的途径相对较少,救援工作也非常困难,只能依靠守护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发布日期】2009-09-07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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