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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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

(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

(十)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节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九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

(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

(三)操船手册;

(四)作业合同;

(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用作钻(修)井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控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控制盘、压井管汇、固井设备、测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

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升降设备的发

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

对于铺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

对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

第十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

(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记录。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

告:

(一)改动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

(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节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

(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

(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

(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前款所称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包括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回收设备、井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延长测试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原钻井装置增加的延长测试作业人员、油轮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登记

表;

(二)原钻井装置新加装设备后,其消防和救生设备、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布置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通常情况下,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章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施主要负责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

(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

的区域。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将危险区等级准确地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对于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

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批准签发作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知单应当包含作业内容、有关检测报告、作业要求、安全程序、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和作业通知单有效期限等内容。

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知单后,应当按通知单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检查和作业程序。

作业期间,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设施负责人,得到准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

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交付设施负责人保存。作业通知单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

第二十条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一条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安全要求,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合格证书;

(二)对裸露且危及人身安全的运转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者其他安全保护装置;

(三)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

(四)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定人定岗管理制度;

(五)增加、拆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能前,进行风险分析。属于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

格。

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在设施建造、安装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

(二)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

(三)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长30米。

(四)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

(二)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

所有救生设备都应当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设施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装设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可以不设置水消防等灭火设备和装置;

(二)设置自动和手动火灾、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总控制室内设总的报警和控制系统;

(三)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包括隔热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斧以及可以连续使用3个小时的手提式安全灯。根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减少配备数量;

(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现场管理单位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安全灯、消防斧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可移动式消防泵1台;

(五)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标签。

第二十四条在设施的危险区内进行测试、测井、修井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室内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当采用正压防爆型。

第二十五条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二)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

(三)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活、可靠;

(四)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

设施的载人吊篮作业,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定乘员人数;

(二)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

(三)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

(四)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五)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用;

(六)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

第二十六条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配合直升机起降工作;

(二)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

(三)设施与机场的往返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

(四)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降落(紧急情况除外);

(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供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

(六)无线电报务员一直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降落为止;

(七)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

直升机起飞或者降落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

(二)检查直升机甲板安全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

(三)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

(四)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

(五)守护船在设施附近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准备;

(六)排放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

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所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31.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年2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动火分析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 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 集团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 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 施工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一级动火作业 3.1.1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 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1.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1.3 A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2 二级动火作业 3.2.1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 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2.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2.2 B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 2)。 4.2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2.1 一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 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2 二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 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 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 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2.4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 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4.2.5 《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 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4.3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4.3.1 《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 动火作业

安全生产试题

安全生产试题 1.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是指(B )。 A.应急预案B.应急救援C.应急保障D.应急恢复 2.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分为4个阶段。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事先采取相应措施的阶段,称为(B )阶段。 A.预防B.准备C.响应D.恢复 3.事故应急管理不能局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而应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完整的应急管理包括(A )阶段。 A.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B.策划、准备、响应和评审 C.策划、响应、恢复和预案管理D.预防、响应、恢复和评审 4.事故的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提高建筑物的抗震级别、加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减少危险物品的存量、设置防护墙以及开展公众教育等,属于事故应急管理(A )阶段的工作内容。

A.预防B.准备 C.响应D.恢复 5.依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目标,应建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是(B )。 A.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B.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C.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自主到位、共同参与 D.保障有力、结构合理、属地为主、共同参与 6.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不包括(C )。 A.法治原则B.应急性原则 C.属地原则D.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7.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以事故类型与危险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预案,属于(C )。 A.总体应急预案B.综合应急预案 C.专项应急预案D.现场处置方案 8.某煤矿2009年10月15日19时20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

外来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来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程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外来人员和车辆。 二、职责 1、对外来人员实行分级、分辖区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各级主管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外来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安环部负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执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4、门岗负责外来人员的出入、治安、交通管理,与公司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厂区,并负责简要告知公司治安、禁烟禁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 三、上级主管部门、业务人员的安全管理 1、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必须经业务处室引领或电话通知,方可进入厂区; 2、业务人员必须有业务处室人员引领或电话通知,并在门岗登记后进入厂区。如确需进入生产区必须由业务处室人员陪同,不准在生产区随意走动; 3、进入厂区前,当班门岗应简要介绍公司禁烟禁火等安全规定及环保方面的规定。 四、参观人员的安全管理

1、外单位来公司参观,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并由对口业务单位安排; 2、参观人员进厂区前,门岗应进行入厂安全告知,对口接待部门应通知相关单位做好生产、安全等各项准备工作; 3、参观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参观过程中不准私自乱动现场所有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大声喧哗、打闹,不准与岗位人员长时间交谈,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 五、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 1、资质审查。各单位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必须对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包括内容:工商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予以签订合同; 2、协议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到公司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3、安全教育。施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领外来施工人员到安环部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 4、凭证出入。外来施工人员应在安环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厂区,门岗凭临时出入证放行; 5、活动路线。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班,不准在作业区域以外随意走动,不准动用与自己作业无关的设备和工具,不准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安全管理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 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海油安办负责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除海油安办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分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二章设计审查的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发证检验机构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报送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最新版)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最新版)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34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最 新版) 和平年代,人们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应该是安全问题。安全需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仅次于生理需要的基本需要,在中国现阶段,生理需要基本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人们更加关注安全问题应该是顺理成章的。而安全问题在生产领域尤为突出,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蜻蜓点水般谈谈海洋石油平台的安全生产管理。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用于海洋石油的勘探与开发,是一条特殊用途的船舶,因此除了要配备作为船舶的几乎所有系统(如动力系统、锚泊系统、起浮压载系统、通信系统、消防系统等)与设施(如救生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油污水处理装置设施、垃圾处理设备设施等)外,还要配置满足其特殊功能专业系统装备,如钻井要用到

钻井绞车、顶驱、泥浆泵;处理泥浆需要配浆设备(配浆漏斗、配浆泵、搅拌器)、三除设备(振动筛、除砂器、除泥器、除气器);物体吊运需要用到各种起重设备如吊机、行车、铲车、气动和手拉葫芦;井控需要防喷器、导流器;监控检测需要硫化氢检测设施、摄像检测设备、泥浆池液面检测设备;对于半潜式或浮式平台还需要升沉补偿器、张紧器等设备系统。整个钻井作业过程还要涉及到录井、测井、下套管、固井等花样繁多的作业,这其中使用或设计到的设备设施更是五花八门。以上所列举的设备中有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对于有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还需要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在设备上或作业过程中还要用到危险化学品,如电气焊用到的氧气乙炔、防喷器控制系统和泥浆泵中要用到氮气以及试油时点火用到的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二类,处理井底事故时爆炸松扣或爆炸切割工艺要用到的爆炸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一类,配置泥浆中用到的烧碱和蓄电池中用到的酸或碱液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八类腐蚀品。其它几类危险化学品在平台上也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xx《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xx 《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 2 页共 2 页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第 2 页共 2 页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外来人员的安全健康,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非公司员工。 三、职责: 1、公司保安负责外来人员日常的登记、培训及进入生产区施工人员施工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2、仓库负责甲类、丙类仓库装卸货期间外来人员的监督管理。 3、车间管理人员及车间员工负责在车间范围内装、卸货检维修外来人员的监督管理。 4、各部门、车间陪同人员负责陪同期间外来人员的监督管理。 5、行政部负责所有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内容: 1、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1.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区域,需征得被访人同意,经保安培训确认签字后,出示有效证件办理会客单,同时需佩戴公司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办公区域。 1.2 外来人员如需从办公区域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由被访人或被访人委托其他人陪同方可进入生产区域,陪同人员须告知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需佩戴防护用品,严禁将手机、火种(打火机、火柴)等危险物品带入生产区域,并负责外来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违章违纪行为要立即

制止。 1.3 外来人员在离开公司前,被访人须按照会客单的内容,认真填写会客单,并在会客单上签字,。由来访者交还给门卫处保存,换取有效证件,保安人员需在会客单上准确填写外来人员的离开时间。 1.4 外来人员到公司参观需征得公司领导(总经理以上领导)同意,同时必须委派相关人员陪同,佩戴防护用品,方可进入生产区,明确告知参观人员手机、火种(打火机、火柴)等危险物品一律不允许带入生产区。陪同人员负责参观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违章违纪行为要立即制止。 1.5 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进入生产区,必须由对口部门人员陪同、特殊情况除外。 1.6 未经许可外来人员禁止乱动公司的任何设备,管道泵、开关、阀门等,不准私自乱接水、电等管线,不准乱丢杂物、垃圾等一些不文明行为发生。 1.7 外来人员禁止在生产区拍照、录像,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 产管理(标准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标 准版) 和平年代,人们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应该是安全问题。安全需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仅次于生理需要的基本需要,在中国现阶段,生理需要基本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人们更加关注安全问题应该是顺理成章的。而安全问题在生产领域尤为突出,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蜻蜓点水般谈谈海洋石油平台的安全生产管理。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用于海洋石油的勘探与开发,是一条特殊用途的船舶,因此除了要配备作为船舶的几乎所有系统(如动力系统、锚泊系统、起浮压载系统、通信系统、消防系统等)与设施(如救生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油污水处理装置设施、垃圾处理设备设施等)外,还要配置满足其特殊功能专业系统装备,如钻井要用到

钻井绞车、顶驱、泥浆泵;处理泥浆需要配浆设备(配浆漏斗、配浆泵、搅拌器)、三除设备(振动筛、除砂器、除泥器、除气器);物体吊运需要用到各种起重设备如吊机、行车、铲车、气动和手拉葫芦;井控需要防喷器、导流器;监控检测需要硫化氢检测设施、摄像检测设备、泥浆池液面检测设备;对于半潜式或浮式平台还需要升沉补偿器、张紧器等设备系统。整个钻井作业过程还要涉及到录井、测井、下套管、固井等花样繁多的作业,这其中使用或设计到的设备设施更是五花八门。以上所列举的设备中有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对于有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还需要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在设备上或作业过程中还要用到危险化学品,如电气焊用到的氧气乙炔、防喷器控制系统和泥浆泵中要用到氮气以及试油时点火用到的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二类,处理井底事故时爆炸松扣或爆炸切割工艺要用到的爆炸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一类,配置泥浆中用到的烧碱和蓄电池中用到的酸或碱液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八类腐蚀品。其它几类危险化学品在平台上也

HSE管理制度9-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 SY 1241-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第三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分为工业动火作业(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线上的动火作业)和非工业动火作业(指除工业动火以外的其它生产性动火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同时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参见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2)的要求,先在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计划书》,开始作业前现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各类工业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提升一个级别。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气管道、油气田基本建设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和非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 第十条各单位负责推行、实施本办法,并提供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HSE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动火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各级HSE监督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监督。 第十二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工业动火作业分级 第十三条油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 原油储量在10000 m3以上(含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 (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 (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 (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输油(气)

钻井涉海部分(共200题)

四、涉海部分(共200题) 一、 填空题(60题) 1、《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 起施行。 2、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 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 必要的安全 教育。 4、海洋石油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5、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海洋石油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试生产 正常后,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7、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 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8、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被称为海洋石油 作业 设施。

9、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被称为海洋石油 生产 设施。 10、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 发证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 11、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 安全措施 。 12、当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 应急预案 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 13、根据《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在钻达硫化氢地层前 100 米应进行防硫化氢演习,检查人员的防护装置和有关通风设备。 14、平台拖航除应选择一条最安全的航线外,还应选择备用的航线。对于远距离拖航,应选择一个或几个 避风地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 船舶检验部门 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 围油栏 ,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 17、救生圈配备的烟雾信号,所发生的橙色浓烟信号至少持续15分钟。 18、救生艇在航行中,风从正横方向吹来,不但产生横压,一般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厂安全生产,对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厂施工做出如下规定: 1.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厂内施工前,必须到保卫科备案后,方可进厂作业。 2.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厂区车间内,必须佩戴安全帽,在厂内严禁吸烟。所有人 员必须遵守本厂内的一切规章制度。 3.外来施工单位如需使用车间水、气,不得私自乱接。必须通知车间相关人 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4.外来施工单位要求使用电源,必须经本厂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5.为保证本厂环境、卫生。施工材料、设备等进入本厂前,须到门卫登记在与 本厂相关人员协商摆放位置后,方可卸下,以免影响本厂正常生产及阻碍安全通道畅通。 6.如需使用本厂设备(吊车、叉车)等,须经厂领导同意,并安排厂方人员操 作方可使用。如特殊情况外来施工单位需独自使用,操作者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操作,出现安全事故及损坏本厂设备由施工方负责。 7.外来施工人员在车间内需进行动火、登高作业时,必须找车间安全员办理动 火、登高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8.外来施工单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9.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未经领导安排、同意不得进入车间内施工,施工完毕后必须马上离开车间,不得在车间内休息、闲逛。 10.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内或车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通知厂内或车间领导,待 厂内或车间领导把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告知后方可作业,进行作业时,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现场监护人。 11.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内或车间内作业前,必须做到: 1)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包括大型、重型、重要设备的起重、运输、吊装

方案,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方案; (2)定人员; (3)定安全措施; (4)定施工或检修质量标准; (5)定施工或检修进度; (6)定工程(检修)检查进度。 12.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内危险地方作业前,必须通知保卫科。 13.维修厂内下水井时,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维修完毕后必须把井盖盖好。 14.其它未列入本规定的事项,应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和有关规定执行。 15.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500—1000 元经济处罚,如因违反 规定造成厂内人员或外来施工单位人员伤亡的,由外来施工单位承担全 部责任。对屡次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 同。 16、此规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海洋石油安全特点及管理模式研究分析

海洋石油安全特点及管理模式研究分析 发表时间:2018-11-21T16:46:21.850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0期作者:谭德春[导读] 石油资源在整个资源结构配置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基于海洋石油作业的复杂性、特殊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安全因素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南堡油田作业区河北唐山 063200 摘要:石油资源在整个资源结构配置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基于海洋石油作业的复杂性、特殊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安全因素,需要行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加以重视。本文介绍了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的特点,分析了影响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的风险因素,提出几点强化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性措施,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特点 海洋石油是海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行业,它具有作业环境恶劣、作业风险大、投资风险大、海洋污染的风险大、救援工作难度大等作业特点。由此可见,建立一个良好的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模式是十分重要的,下面笔者对此展开分析。 1.影响我国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的因素对于海洋石油开采来说,除了要面对和陆地一样的气候环境以外,还要面对复杂的海洋天气。而且由于石油钻井作业所产生的石油、天然气等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所以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此外,海洋油气田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海洋钻井地层风险是在钻井的过程中遇到海底的一些特殊构造、复杂的岩层所造成的风险。复杂的海洋地质环境也极易促发各种井下工程事故。由于海洋的气候特点比较复杂,海风,海浪以及海啸,海冰等等的综合作用对海洋石油的开采工作破坏性比较强。不仅会腐蚀海洋钻井设备,还会影响海上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威胁着海上石油开采工作的开展。世界范围内的海洋石油开采工作已经有了很多受到海洋风暴等恶劣天气状况影响的案例,这些海洋灾害的发生不仅给海洋石油开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还严重威胁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的特点 2.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专篇因为海洋石油施工存在着高难度,高风险,所以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一点安全隐患都不能放过,因为如果忽略任何一个小的细节都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所以在作业前一定要由专业的人员论证可行性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过相应部门的批准,编制安全专篇,从多个角度保证施工安全性。 2.2对作业人员进行海洋安全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海洋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践证明,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是保证施工安全的最有效的方法。 2.3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日常检查制度和月度检查制度,定时定点定期对海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应急方式解决,或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若问题比较严重,应立即组织专家对风险事故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和防范,将风险降到最低。 3.强化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性措施 3.1实施第三方检验推动安全环保三同时建设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的管理模式是检验机构、作业者和政府三方进行协作式管理。在具体的海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中,政府机关、第三方检验机构和作业者自身都要积极的参与进来,同时这三者负责的方面也各不相同,所以在安全管理工作上需要三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其中政府部门主要的职责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以行政的手段方式来保证海洋石油施工的安全。而作业者是施工的具体参与者和执行者,所以他们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和重心,所以需要作业者在作业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第三方检验机构主要负责对油田的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相关的检验机构在政府部门的审批之下,可以依法对海洋石油作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有权利强制要求施工要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的操作,确保安全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2制定科学规范的施工方案,并做好技术交底记录由于在海洋石油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抗压测试以及对一些大型结构体的吊运等方面的工作,而在这些工作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一般都比较大,因此在施工方案中必须要对这些存在高危风险的操作中所涉及到的技巧进行明确说明,并且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商议,只有施工方案通过审核后才能够按照施工方案上的规定进行后续工作的作业。同时在作业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的是开展一些小规模的安全技术会议,将施工中用到的一些细节性的技术手段进行明确,并且做好技术交底记录,以便施工中遇到的小问题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 3.3对应急性事故进行信息化管理对于一些应急性事故进行信息化的管理是事故应急处理的趋势,在信息化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在努力的想要借助于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对事故进行应急化的处理,尽量的降低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就目前来看信息化技术手段在事故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朝着如下几方面发展。其一、通过网络手段对事故进行动态化的评估,并且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动态化的结构调整,实现可利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尽最大程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其二、构建决策辅助性模型,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提高作业过程中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其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施工进行全程管控,做好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改变过去的那种事中应急的工作机制。可以说,目前海洋石油事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引发的现场作业安全问题不能忽视和小觑。因为海洋石油项目繁重的生产任务和不断增加的现场作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现场安全管理的难度。为此,需要我们多措并举,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通过不断细化改进安全管理制度,从而有效实现作业现场安全科学管理。参考文献: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办法

海洋石油安全治理细则 (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依照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依照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治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不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治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治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时期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要紧技术讲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711-9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

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 编制依据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

新安全环保法规考试试卷(A卷)

1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30题,共计30分):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的机制。 A、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职工参加、政府监督、社会监管 B、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D、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的罚款。 A、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 A、设备工艺要求 B、国家或行业标准 C、企业管理规定 D、以上均不正确 4、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 B、审批单位 C、监督单位 5、委托咨询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负责。 A、咨询机构 B、生产经营单位 C、双方共同 D、私下协商 6、新修订的《环保法》共章条。 A、六 68 B、七 70 C、八 69 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理。 A、全面负责 B、间接负责 C、统一协调 D、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 8、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 A、拆除或者闲置 B停用或者损坏 C、变更或者闲置 9、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工伤保险 B、城镇医疗 D、社会保险 D、安全生产责任险 10、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市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国务院 1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可依法责令。 A、停止建设 B、立即整改 C、关闭或查封 D、停产停业整顿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A、十五日以下 B、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C、二十日以下 D、不超过三十日 13、工会依法对工作进行监管。 A、民主管理 B、社会保险 C、劳动安全卫生 D、安全生产 14、环境保护是国家的。 A、基本国策 B、政策 C、法规 1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警告处分 B、记过处分 C、撤职处分 D、记大过处分 1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50人 B、100人 C、200人 D、300人 17、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A、环境保护税 B、经费 C、排污费 18、新修订的《环保法》自起施行。 A、2014年6月1日 B、2014年12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1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等内容。 A、考核标准 B、制度规定 C、工作标准 D、管理要求 20、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A、监测规范 B使用规范 C、监测标准 新安全环保法规考试试卷(A卷)(考试时间60分钟)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61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运转,确保外来作业人员在公司作业期间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3 具体规定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进入公司办公区或临时进入生产区办事,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告知门卫要联系人员的姓名,经门卫联系并取得当事人许可,办理登记后方可进入。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必须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陪同向公司总经办提供外来人员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和作业地点、时间、项目等内容。 3.2总经办应将要安全培训的人员通知公司安环质监科,由安环质监科组织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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