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 关 要 求
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协议书5篇

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协议书5篇篇1甲方(委托方):XXXX医药有限公司地址:XXXX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受托方):XXXX物流有限公司地址:XXXX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鉴于甲方系一家医药物资采购与销售企业,拥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与品牌影响力,乙方系一家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具备丰富的物流服务经验与资源优势,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医药物流配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与范围1. 乙方为甲方提供医药物流配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物资的运输、配送、仓储、信息管理等服务。
2. 具体服务范围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定制化的物流配送方案。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确保所委托的医药物资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 甲方应提前将配送计划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合理安排运输资源。
3. 乙方应确保运输车辆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4. 乙方应确保医药物资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避免出现破损、丢失等情况。
5. 乙方应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客服支持,确保甲方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四、费用与结算1. 具体的费用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报价单为准。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五、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医药物资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条件(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桂食药监市[2010]2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6.07【实施日期】2010.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条件(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市〔2010〕2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6月1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疫苗、体外诊断试剂除外)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药品现代物流改造的,适用本《条件》。
二、申请人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疫苗、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和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药品现代物流改造的,应当按《条件》的要求提交现代物流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人员资质证明文件。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依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及《条件》相关条款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同意核发或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发给《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附件)。
三、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允许接受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进行药品的储存、配送业务;(二)允许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三)优先支持异地设库或建设区域性药品物流配送中心;(四)优先推荐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
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委托储存、配送及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需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医药物流论文范文简析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swot及其发展战略word版下载

医药物流论文范文:简析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SWOT及其发展战略word版下载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SWOT及其发展战略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医药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复杂。
为了充分开拓该市场,实现这些分散的、要货量小的药店、诊所、小公司的药品配送。
早在2001年,九州通就开始进行现代医药物流流程以及相关物流技术的研究,并与国内外先进的物流集成商进行技术交流,探索将国内外先进的物流技术与中国医药物流的具体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SWOT及其发展战略相关论文由收集整理摘要:近年来,国内物流行业发展迅速。
其中,医药物流发展尤为猛烈。
本文主要针对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其如何面对环境的变化,采取有效的管理战略措施进入医药物流领域并取得巨大成功。
文章从SWOT理论分析入手,就九州通公司的具体管理战略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九州通战略管理医药物流一、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发展目前状况九州通医药集团是一家以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批发、零售连锁、药品生产和研发以及有关增值服务为核心业务的中外合资公司。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全国最大的三家医药商业流通企业之一。
2003年至2010年,九州通连续8年位列中国医药商业企业第3位、中国民营医药商业企业第1位,并连续6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截至2010年3月,集团公司拥有总资产73.90亿元,下属公司73家。
在发展现代医药物流业的同时,九州通致力于现代物流技术的引进吸收和自主创新。
目前,九州通是国内唯一具备独立整合物流规划、物流实施、系统集成能力的医药物流企业,也是国内医药行业唯一获得“中国物流改革开放30年旗帜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SWOT分析1.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的优势(1)区位优势。
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总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位于长江与汉江交汇处,水陆交通方便,素有“九省通衢”之称。
据国外物流专家分析认为,武汉有理由成为中国最经济的物资调拔中心。
广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试行)
说明
1、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场检查,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规范》以及附录的条款设置要求,制定本细则。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范》和本细则,对企业实施《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65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5项,主要缺陷项目(*)56项,一般缺陷项目204项。
企业计算机系统,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自动检测,药品收货与验收,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验证管理等应符合《规范》附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4、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主要缺陷。
5、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6、评定方法
(1)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所列条款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
(2)每一条款检查内容中,凡有一条评定细则未达标的,该条款即为缺陷项目。
其中,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3)合理缺陷项目认定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未核准的项目,即为合理缺陷项目。
合理缺陷项目不予评定,计算一般缺陷率时,从标准项目总数中,减去合理缺陷项目数,计算公式为:
一般缺陷率=
一般缺陷项目数
×100% 一般项目总数-一般合理缺陷项目数
(4)结果评定。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制订人:制订日期: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执行日期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行政部、采购部、销售部1、目的:实时监督第三方物流公司严格按照GSP规定存储运输管理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3、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4、职责:质量管理部、行政部、采购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季度检查5.1.1公司质量管理部每季度定期对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符合GSP要求。
5.1.2质量管理部发起,其它各部门人员配合。
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质量管理记录、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验收记录、养护记录、温湿度记录、销售出库记录及凭证实行检查,如实记录实施情况,对实施不到位的写明整改措施,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质量监管记录》,存档备查,后期跟进并督促第三方物流整改。
5.2年度评审5.2.1公司质量管理部每年定期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审核、评估,服务协议及质量保证协议每年一签。
5.2.2公司每年定期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服务态度、供货时间、售后服务、信誉度以及年度药品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为下一年度的合作提供依据。
5.2.3质量管理部人员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评审表》存档备查。
5.3重大事故及关键要素发生改变时的评审。
5.3.1当第三方物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质量部应该组织公司其它相关部门,对物流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审核、评估,并填写相关记录、报告,存档备查。
5.3.2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包括:(1)机构增减;(2)人员变更: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除此以外,单个质量管理人员的变化,可以不进行内审;(3)制度的重大修订;(4)主要设施设备变更:仓库地址或面积变更、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冷链、计算机系统变更。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

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 :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药品零售过程(含通过网络零售)所涉及的药品配送行为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药品零售配送(以下简称药品配送)是指根据消费者购药需求,对药品进行拣选、复核、包装、封签、发货、运输等作业,将药品送达消费者指定地点并签收的物流活动。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配送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独立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配送等工作的人员,还应当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对员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岗位职责、设施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应急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质量评审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配送环节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内审,将本企业日常收集和配送环节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意见作为实施评审的相关依据,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完善相关体系文件,培训相关岗位人员,提升药品配送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在药品配送过程中,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距离、路况等因素评估和确定送达期限;根据业务类型、范围和送达时限等配备和选择合适的配送工具、配送设备和包装。
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过程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有关规定,防止脱离冷链。
第九条使用车辆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二)车厢内有放置药品的独立区域,并有物理隔离的措施, 以防止药品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被替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13]569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3〕569号)各分局、认证审评中心: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批转了《关于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函【2013】266号),原则性规定了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准入条件,并明确由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工作细则。
据此,我局决定在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储运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1】63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细化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各项监管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申办、审查事项(一)申办条件在本市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业务,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覆盖物流储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文件;2、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以及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3、具有与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设有医疗器械专用仓库,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储运体外诊断试剂的,还应当符合《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中的规定,冷库体积不少于1000立方米。
(二)审查要求1、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申办受理、审查及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各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第三方物流”的许可程序执行。
Removed_药品物流服务规范(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主席令 45 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2000 年第 20 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2 号
GB2894
安全标志
GB16179
消防安全志
GB13495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T18354-2006
物流术语
术语和定义
GB/T18354-2006 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药品物流服务规范
:50 45. 44. 43. by 42.41.— 4—0.— 3—9.—3—8.by37@.—— 36.35. —34—. ——33.312. 1.2.3.34.0.5.6—.—29.by28.by@27.26.—— 25. 24. 23. 22. by 21.20. — 1—9.by:18.by:17.— 1—6.— 1—5.—1—4.—— 13. 12. 111.0“. ”by: 9M.“OOOKN”b8y.:——7.——6.——5.——4.——3.——2.——1.——
不得冷冻。
特殊管理的药品 Special Management Pharmaceuticals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须特殊管理的其它药品。
药品批发企业 Pharmaceutical Wholesaler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购进的 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委托储存配送 Third Party Pharmaceutical Logistic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所经营药品委托给具有第三方资质的药品批发、物流企业进行储存、配送的业 务模式。具有药品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可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 基本要求 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药品质量规章制度、 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应遵循国家及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的 规定。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符合特定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药品物流仓储作业 信息、单据审核及作业准备 对客户提供的入、出库信息或单据,审核其合法性、有效性及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确认无误后执 行。 根据客户的入、出库预报或单据,提前做好药品入库或出库,包括库区、货位、作业时间、装卸(搬 运)机具及作业人员等的安排。 药品收货验收 在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场所和规定时限内,依据订货信息和随货清单,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做好记 录。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建立双人收货验收制度。 接收冷藏药品时,应对其运输方式、运输设施、温度状况、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 记录,对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应拒收。 药品收货验收项目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药品装卸与堆垛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药品堆码实行分区、分类、按批号管理。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 品应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 锁保管。 药品在库储存、养护 药品应按规定的温湿度条件存储。药品包装上有标示具体储存条件的,按标示要求储存;没有标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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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第一章人员
第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
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六条企业应有与药品委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物流作业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
(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
(三)装卸作业场所应有能遮蔽整个装卸作业区域的顶棚;
(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七条企业应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封闭式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其温湿度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以控制。
第八条仓库应划分出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待验、储存、分拣发货等场所,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应设定专用存放场所。
承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还应设定专用储存、分拣场所。
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设定专用储存场所。
以上场所应设置显示药品存放状态并符合色标管理要求的明显标识:收货待验和退货为黄色;储存、分拣发货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第九条企业的药品物流作业场所应配备能够满足物流作业正常开展的设施设备:
(一)自动监测、调控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二)有符合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
(三)符合物流作业要求的照明设施;
(四)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五)防虫、防鼠的设备;
(六)药品包装物料的存放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能够实施药品现代物流作业,并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机械化装卸、传送设备和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分拣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有专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物流作业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有关要求。
(一)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二)有符合企业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实际需要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等应用软件和相关的数据库,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有效监控物流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并实现药品物流业务的订单处理和数据分析。
(三)有与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的信息平台;
(四)有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备与物流业务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货运车辆和设备。
其中冷藏运输的车辆及设备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第三章制度和记录
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符合药品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
(一)药品收货、验收、入库、补货、拣选、发货、复核、送货、运输等物流环节的管理;
(二)药品养护的管理;
(三)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五)退货药品的管理;
(六)工作场所和库区环境的卫生管理;
(七)人员健康的管理;
(八)药品质量培训的规定;
(九)有关质量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计算机系统中涉及药品配送的管理;
(十一)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委托配送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包括:
(一)委托方的收货指令记录;
(二)药品收货和验收记录:
(三)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记录;
(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五)药品送货记录:
(六)仓库温湿度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控制记录;
(八)药品退出记录;
(九)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药品养护检查记录;
(十一)有问题药品的处理记录;
(十二)冷藏(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企业的药品物流活动除符合上述条款外,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非药品物流作业不得对药品的质量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十八条企业应对药品物流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委托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