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组织架构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鲁金监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8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辖内融资租赁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变更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那么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有什么呢?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与服务。
附注:1.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2.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不转移。
3.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就应该是金融机构;还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
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
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
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国铁集团组织架构

国铁集团组织架构随着我国铁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国铁集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组织架构也愈加细化和专业化。
以下是国铁集团的组织架构概述。
第一步:总部架构国铁集团总部架构分为13个职能部门和5个战略部门。
其中职能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规划与发展部、信息中心、反腐败中心、法律与合规部、军民融合与高技术部、综合管理办公室等。
战略部门则包括战略规划部、经营策划部、市场发展部、政府事务部、客户服务部。
这些部门分别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为铁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步:营运架构国铁集团营运架构包括三个层级,一级企业是铁路总公司,二级企业是铁路局,三级企业是车站和线路单位。
铁路总公司担负着监管和协调铁路营运的职责,铁路局负责地域内铁路运输的组织和执行,车站和线路单位则是铁路运输的具体执行部门。
铁路局下辖的子公司还涵盖了铁路物流、旅游等多种业务领域。
第三步:技术支持架构国铁集团技术支持架构包括10个技术部门。
它们分别是安全生产技术部、机车车辆技术部、轨道技术部、信号通信技术部、电力技术部、建筑设计研究院、科学研究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和装备采购管理中心。
这些技术部门负责铁路的技术研发、设备维修、管理项目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步:金融架构国铁集团金融架构包括资本运营公司、金融共享服务中心、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四个部门。
这些部门是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业的投融资管理而设立的,他们会为铁路行业提供融资、出租资产、管理投资等服务。
总之,国铁集团的组织架构十分细致,几乎涵盖了各个方面的业务,为中国铁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城投 下属子公司组织机构

城投下属子公司组织机构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是一家由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的综合性投资控股公司,总部位于中国上海。
作为一家具有多样化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城投拥有多家子公司,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矿业开采和环保等多个业务领域的子公司。
城投集团的组织机构由总部和一系列下属子公司构成,这些子公司涵盖了城市投资在不同领域的投资和运营。
下面将对城投下属子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介绍。
一、房地产开发子公司房地产开发是城投集团的主要业务之一,该领域的子公司包括城投地产、城投置业等,这些子公司负责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及商业物业的规划、开发和销售,以及物业管理等业务。
这些子公司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以便更好地开展业务。
二、基础设施建设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是城投集团的另一个重要业务领域,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包括城投建设、城投交通、城投水务等,这些子公司致力于在城市和乡村地区建设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水利工程、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等。
这些子公司在基建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力量。
三、金融服务子公司城投集团在金融服务领域也拥有多家子公司,包括城投金融、城投证券、城投信托等,这些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证券经纪、信托及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为城投集团的各项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保障。
四、矿业开采子公司矿业是城投集团的战略性新兴业务之一,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包括城投矿业、城投能源等,这些子公司致力于煤炭、煤制品、矿产品及新能源的开采和生产。
五、环保子公司环保业务是城投集团的另一重要领域,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包括城投环保、城投新材料等,这些子公司致力于环保工程、废弃物处理、新材料研发及生产等环保领域的业务。
综上所述,城投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涵盖了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矿业开采和环保等多个业务领域,这些子公司在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4年新版)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兑换货币;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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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银租赁
1、公司简介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国家开发银行控股经营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注册资本80亿元,是国内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公司现有员工150余人,资产总额
超过1000亿元。被2010中国融资租赁年会评为“2010中国最具影响力融资租赁公司”。
作为国家开发银行的租赁业务平台,公司充分发挥开发银行的各种资源优势,积极与各
分行开展业务协同,共同为客户打造量身订做的“信贷+租赁”组合金融服务,形成了航空、
船舶、商用车、基础设施、轨道交通、能源电力、工程机械、企业设备、商业房产等租赁业
务并举的发展格局。
2、组织架构
二、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1、公司简介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第五批内资融资租赁试
点企业。公司于2007年12月在天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60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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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作为海航集团与天津市政府共同组建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天津良好的金
融创新环境,借助政府和海航集团等股东方强有力的支持,积极探索中国民族租赁产业创新
发展模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租赁解决方案。
2011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核准渤海租赁股东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置换方案; 2011年6月1日,渤海租赁完成工商变更,股东变更为新疆汇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4日,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渤海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6日起,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渤海租赁”,
证券代码“000415”不变;渤海租赁成为国内首家拥有上市融资平台的租赁公司。
2、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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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昆仑金融租赁公司
1、 公司简介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和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第一家具有
大型企业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 亿元,注册地点为重庆市。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出资人民币54 亿元(占总股本的90%),是中国境内
最大的原油、天然气生产商和供应商,业务范围涵盖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
运输及油气炼化产品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石油机械加工制造、石油贸易、金融服务等
领域。其中,在金融服务板块,中国石油集团各类金融机构体系完善,先后以独资或合资形
式成立了财务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2、 组织架构
四、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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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简介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之一,由中国民生银行和天津保税区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创建。2011年12月14日,完成增资扩股,资本金从32亿元扩充至50.95亿
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6月,公司总资产超过700亿元,累计实现业务投放逾1000亿元,
不良资产为零,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均位居同行业前茅。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
公务机租赁公司和国内最大的船舶租赁公司,拥有多机种多系列,包括世界知名品牌美国湾
流、法国达索在内的各类公务机超100架,船舶130多艘,其中干散货船队运力合计逾460
万载重吨。
2、 组织架构
五、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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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注册资本80亿元人
民币,注册地在天津滨海新区。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由商业银行
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国家确定滨海新区发展战略后落户新区的最大法人金融机构之一。
2、 组织结构
六、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简介
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
公司承继发起人股东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品牌优势、渠道优势、资金优势和人才优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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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金融租赁服务,其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
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
外汇借款、租赁物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 组织架构
公司依法设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简称“三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法
人治理结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运行、有效制衡。董事会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
作,对公司风险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并负责对超出经营管理层权限的租赁项目进
行审批等;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职情况。董事会下设三个专业
委员会,即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公司
总体战略,确定公司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实施情况;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各项关联交易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各项制度的执
行。
公司在管理层下设了八个内部职能部门,分别是市场一部、市场二部、飞机船舶部、产
品部、风险部、运营部、资金财务部和综合事务部。
七、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公司简介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交通银行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是“百年交行”金融品牌和
服务的延伸。公司自2007年12月20日成立以来,紧密围绕总行“走国际化、综合化道
路,建设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一流公众持股银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坚决贯彻“跑赢大市、
争先进位”的整体发展目标,依托交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优势,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特点,积
极开拓租赁业务市场,竭诚为客户提供灵活高效的金融管理服务;通过“差异化”、“个性
化”营销策略的实施,积极开展了对重点区域、重点分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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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建立并稳定发展了一批电力、船舶、航空、地铁、公交、工程机械、城市基础设施等
领域的优质客户群体,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截至2011年底,公司资产总额已超过
450亿元。
2、组织架构
八、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简介
兴业金融租赁公司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独资设立。兴业银行
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
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兴业银行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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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 组织架构
九、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1、公司简介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目前注册资本已达38亿元人民币,是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航空技术背景的专业化租赁公司,依托海航集团强大的
航空产业优势,积极开展境内外飞机和各种航空设备的买卖及租赁业务。2007年开始,我
公司借助天津市良好的金融政策环境,在各种创新型航空租赁业务方面率先做出了一些积极
探索和实践。截止2011年12月底,长江租赁的合同机队规模达到63架,总资产为2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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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人民币,是目前国内资产规模最大、资产质量最优的专业航空租赁企业。
2组织架构
融资租赁公司下设部门:
1业务部
2计划财务部
3风险管理部
4资产管理部
5综合管理部
各部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