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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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法1

摘要

一、《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足 (1)

(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认识贫乏,法制意识不强 (2)

(三)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集体规避《劳动合同法》 (2)

(四)《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外的劳动关系难以处理 (2)

(五)合同主体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上存在误区 (3)

(六)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 (3)

二、在实施过程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对策 (3)

(一)进一步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 (3)

(二)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4)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 (4)

(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4)

(五)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 (4)

(六)加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力度 (5)

(七)政府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5)

(八)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政策 (5)

(九)加大劳动维权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5 参考文献 (6)

浅析《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从该法施行之日起,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凡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系亿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该法在实施以来,社会反映良好,初见成效,广大劳动者衷心欢迎和拥护,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但少数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处于破产、关闭的境地,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职工群体上访事件明显增加,为《劳动合同法》的平稳执行带来压力和挑战。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问题对策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系亿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该法在实施以来,社会反映良好,初见成效,广大劳动者衷心欢迎和拥护,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普法程度较高,各类规模企业的劳动用工逐步趋向规范化、合法化,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均得到明显提高。但少数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处于破产、关闭的境地,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职工群体上访事件明显增加,为《劳动合同法》的平稳执行带来压力和挑战。本文拟就《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一、《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足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比较片面,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单方面保护劳动者,很多规定都是在制约企业发展,促使企业在用工管理上非常被动,是一部打压用人单位的不平等法律。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与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职工捧上了“铁饭碗”,认为这种合同是终身制,是劳动者的“护身符”,而成为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会使用工制度僵化。在美容美发、建筑矿山、餐饮服务业和季节性水产加工等行业,因

为劳动力供给不足,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个别企业主为降低企业成本,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总强调其职工流动性大,干活时间不固定,千方百计规避法律。但企业主也为此留下了承担违法结果的隐患,一旦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给企业主带来的将会是成倍的违法成本,诸如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等。有企业意识到因违法而有可能承担赔偿风险时,采用职工写保证书等形式,不签定劳动合同。但写保证书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形式。

(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认识贫乏,法制意识不强

部分劳动者,尤其是渔农村劳动者,他们对《劳动合同法》不关心,也不知道这部法律到底有什么法律效应。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的,谈到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认为效果甚微,就算认识到单位制订的厂纪厂规严厉、苛刻,甚至有违法成分,但为了保住饭碗,也是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部分企业利用这一心理,实行“愚民政策”,不仅不对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对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法制宣传也是百般阻挠。有的职工担心签订合同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故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只追求工资上的高低,至于企业是否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则往往不屑一顾,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部分劳动者过分夸大《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效力,认为“只要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合同不管是否到期,企业均拿自己没办法,不然将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有些员工只要不高兴,就以辞退自己为由,向企业要求赔偿,为企业增加了管理难度。甚至有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工作1-2两个月后,主动辞去工作,并以企业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向企业索取经济赔偿。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常生产。

(三)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集体规避《劳动合同法》

1、以劳动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这是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一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用人单位在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部分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遣到本单位工作,以达到把正式员工变身为“劳务派遣”,从而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目的。还有一些单位将能对外承包的业务和工作,尽量承包给劳动者,以规避劳动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如我县的石油、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曾经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影响了正常的劳动关系。

2、以合同到期、集体裁员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有些企业因管理不善、效益低下,企业即将面临破产、倒闭的局面。用人单位在职工合同自然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集体裁员。形成了有企业无职工的现象。

(四)《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外的劳动关系难以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适用本法。因此,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用工不属于调整范围。另据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也不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在处理这两类岗位间发生的劳动关系问题时,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可以参考。要妥善处理好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还需要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五)合同主体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上存在误区

部分劳动者认为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是“终身制合同”,是“订到退休的合同”,特别是部分老职工认为自己是“固定工”,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相反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时,许多职工由于怕单位与其建立“短期”劳动合同关系,特别强调自己是“原固定工”身份,想方设法要求企业与其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规避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一旦与职工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容易解除劳动合同,给内部劳动管理带来不便。按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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