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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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补偿n+1是什么意思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n+1是什么意思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n+1是什么意思公司辞退员工补偿n+1是什么意思公司辞退员工补偿n+1,指公司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n指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1指代通知金,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新劳动法规中关于辞退员工经济补偿规定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注】以上内容即新劳动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赔偿细则a、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n+1补偿条件劳动法

n+1补偿条件劳动法

n+1补偿条件劳动法【最新版】目录1.引言2.n+1 补偿条件的含义3.n+1 补偿条件在我国劳动法中的体现4.n+1 补偿条件的作用和意义5.结论正文【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也日益复杂化,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劳动法领域,n+1 补偿条件作为一种常见的劳动保障措施,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 n+1 补偿条件劳动法进行解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n+1 补偿条件的含义】+1 补偿条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同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额外补偿。

这里的 n 即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 +1 则是指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n+1 补偿条件在我国劳动法中的体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因此,n+1 补偿条件在我国劳动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n+1 补偿条件的作用和意义】+1 补偿条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劳动者权益:n+1 补偿条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其生活压力。

2.约束用人单位行为:n+1 补偿条件约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n+1 补偿条件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总之,n+1 补偿条件劳动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劳动保障措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劳动者在遇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n+1 补偿。

劳动赔偿n+1是什么意思

劳动赔偿n+1是什么意思

劳动赔偿n+1是什么意思引言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赔偿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的经济补偿。

劳动赔偿n+1是其中的一个概念,它体现了劳动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文将解释劳动赔偿n+1的含义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

劳动赔偿n+1的含义劳动赔偿n+1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完n个年限工龄后,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享受劳动赔偿的金额。

一般来说,劳动者只有在工龄达到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较高的劳动赔偿待遇。

而劳动赔偿n+1则意味着劳动者在享受完这一年限后,还可以继续获得较高的赔偿待遇,进一步保障其劳动权益。

劳动赔偿n+1的设定主要是为了鼓励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对他们的劳动经验和忠诚进行认可,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制度可以促使劳动者在同一单位长期工作,提高劳动积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肯定和回报。

劳动赔偿n+1的法律依据关于劳动赔偿n+1的设定原则和具体计算方法,主要由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以下是中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劳动赔偿n+1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劳动者工资报酬。

这条规定中未明确提及劳动赔偿n+1,但她为劳动赔偿的计算提供了基本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这条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获得赔偿金的权益。

综合这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赔偿n+1可以被理解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其工龄享受的连续赔偿金待遇。

劳动赔偿n+1的计算方式劳动赔偿n+1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况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常见的两种计算方式:1.解除劳动合同无责任方:当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不是劳动者的过失所致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给予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的几个n具体指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的几个n具体指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的几个n具体指什么近期发现,一些咨询者在咨询劳动争议相关法律问题时,常常会问到“我这个是n+1吗?”、“那2n是什么呢?”诸如此类的问题。

我相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多多少少听到过“N”、“N+1”、“2N”等表述,但却又搞不清楚,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相应补偿或赔偿。

那么,我们就来说说“N”、“N+1”、“2N”具体指的是什么?其中,哪些要求是受法律保护的?以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适用!什么是“N”、“N+1”、“2N”?N“N”即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适用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1、【《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4、【《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5、【《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法n+1的赔偿标准

劳动法n+1的赔偿标准

劳动法n+1的赔偿标准
N+1赔偿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工龄计算,再额外加上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

这里N是代表劳动者的工龄,即员工每满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的意思;这里的1代表额外再给一个工资。

比如,劳动者五年零三个月工龄,N就代表五个半月工资;1代表额外加一个月工资,即六个半月工资赔偿标准。

一般标准补偿就是按照劳动者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属于正常补偿方式。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或无理由辞退了员工,这就会被认定辞退不合法。

按照劳动法规定,违法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需要以双倍工资计算赔偿金。

也就是单位辞退员工后,必须按照员工的工龄,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补偿,之后再加一倍工资,就算双倍赔偿损失了。

N+1赔偿只限定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也无法安排其他工作岗位而立即辞退员工,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一般补偿标准补偿后,额外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就可以与员工签订解除补偿协议书了。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当劳动者的岗位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员工的技术更新不及时,或者其他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单位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时,单位立即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一般补偿后,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双方当初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发生情势变更,使得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需要适应
N+1补偿标准。

比如深圳市公司搬迁至东莞市之后,深圳本地员工无法去东莞市工作生活,而双方又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工资补偿。

经济补偿金N+1标准是怎么算的

经济补偿金N+1标准是怎么算的

经济补偿⾦N+1标准是怎么算的⽤⼈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是要对劳动者进⾏赔偿的,劳动经济补偿是有⼀定标准的,那么经济补偿⾦N+1标准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实质意义上的帮助您。

经济补偿⾦N+1标准是怎么算的经济补偿⾦中的N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作满1年⽀付⼀个⽉补偿,⽽+1代表的是代通知⾦,如果⽤⼈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就要⽀付。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三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会。

⽤⼈单位违反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

⽤⼈单位应当研究⼯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通知⼯会。

第四⼗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以上就是法律⽹⼩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经济补偿⾦中的N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作满1年⽀付⼀个⽉补偿,⽽+1代表的是代通知⾦,如果⽤⼈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就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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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2n+1补偿金条件

劳动法2n+1补偿金条件劳动法2n+1补偿金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是指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给员工的一定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决定员工是否有权获得2n+1补偿金。

下面是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1. 劳动合同的解除2n+1补偿金的主要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解除的情况下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才有资格获得2n+1补偿金。

2. 单位是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对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单位只能因为经济性裁员、技术进步等原因解雇员工,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员工的补偿金。

3. 员工是否符合获得2n+1补偿金的条件员工是否符合获得2n+1补偿金的条件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有资格获得2n+1补偿金:- 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龄要求。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的工龄达到2年及以上,才有资格获得2n+1补偿金。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继承、合并、分立等情况,可合并计算工龄。

- 员工是否符合退休年龄。

如果员工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即使其工龄未达到2年,也有资格获得2n+1补偿金。

- 员工是否因受到违法性行为交通事故损伤等原因或因工伤被宣告丧失劳动能力。

这些情况下员工可以即使工龄不足2年,也有资格获得2n+1补偿金。

4.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劳动法》规定,2n+1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员工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工龄不满1年不足的按照当年工龄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即使员工的工龄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时,补偿金也按照2n+1计算,其中n 代表工龄减1。

综上所述,劳动法2n+1补偿金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单位是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否符合获得2n+1补偿金的条件以及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等。

n+1是什么意思啊

n+1是什么意思啊
n+1的意思是N指补偿金月数工资,1指一个月代通金。

适用N+1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情况下解除合同,N指补偿金月数工资,1指一个月代通金。

虽然都是月工资,两者内涵不同。

N的月工资是解除合同前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1的月工资是解除合同前上个月月工资。

基本都是夸年度的。

1、无过失。

N、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加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2、有过失,但不足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

仍应按1处理。

3、有重大过失,可以依39条解除合同,无须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企业管理-离职赔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企业管理-离职赔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一、离职赔偿支付N+1的3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3种情形,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上限1、年限标准,也就是N的标准:1)简单点说,就是以工龄为标准,一年为1个月。

不足一年,大于等于6个月的按1计算;小于6个月的按0.5计算。

2)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月平工资的3倍,N有多少算多少。

比如25年工龄,N=25.3)若月平均工资高于或等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的,N最多12。

且最高按月平工资的3倍计算。

注:N的上限,各地有差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月平均工资到底包括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垫资利息计算和N+1补偿

垫资利息计算和N+1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N+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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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法1摘要一、《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足 (1)(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认识贫乏,法制意识不强 (2)(三)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集体规避《劳动合同法》 (2)(四)《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外的劳动关系难以处理 (2)(五)合同主体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上存在误区 (3)(六)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 (3)二、在实施过程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对策 (3)(一)进一步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 (3)(二)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4)(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 (4)(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4)(五)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 (4)(六)加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力度 (5)(七)政府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5)(八)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政策 (5)(九)加大劳动维权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5 参考文献 (6)浅析《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从该法施行之日起,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凡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系亿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

该法在实施以来,社会反映良好,初见成效,广大劳动者衷心欢迎和拥护,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

但少数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处于破产、关闭的境地,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职工群体上访事件明显增加,为《劳动合同法》的平稳执行带来压力和挑战。

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问题对策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系亿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

该法在实施以来,社会反映良好,初见成效,广大劳动者衷心欢迎和拥护,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普法程度较高,各类规模企业的劳动用工逐步趋向规范化、合法化,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均得到明显提高。

但少数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处于破产、关闭的境地,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职工群体上访事件明显增加,为《劳动合同法》的平稳执行带来压力和挑战。

本文拟就《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足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比较片面,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单方面保护劳动者,很多规定都是在制约企业发展,促使企业在用工管理上非常被动,是一部打压用人单位的不平等法律。

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与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职工捧上了“铁饭碗”,认为这种合同是终身制,是劳动者的“护身符”,而成为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会使用工制度僵化。

在美容美发、建筑矿山、餐饮服务业和季节性水产加工等行业,因为劳动力供给不足,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

个别企业主为降低企业成本,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总强调其职工流动性大,干活时间不固定,千方百计规避法律。

但企业主也为此留下了承担违法结果的隐患,一旦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给企业主带来的将会是成倍的违法成本,诸如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有企业意识到因违法而有可能承担赔偿风险时,采用职工写保证书等形式,不签定劳动合同。

但写保证书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形式。

(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认识贫乏,法制意识不强部分劳动者,尤其是渔农村劳动者,他们对《劳动合同法》不关心,也不知道这部法律到底有什么法律效应。

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的,谈到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认为效果甚微,就算认识到单位制订的厂纪厂规严厉、苛刻,甚至有违法成分,但为了保住饭碗,也是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

部分企业利用这一心理,实行“愚民政策”,不仅不对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对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法制宣传也是百般阻挠。

有的职工担心签订合同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故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他们只追求工资上的高低,至于企业是否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则往往不屑一顾,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

部分劳动者过分夸大《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效力,认为“只要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合同不管是否到期,企业均拿自己没办法,不然将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有些员工只要不高兴,就以辞退自己为由,向企业要求赔偿,为企业增加了管理难度。

甚至有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工作1-2两个月后,主动辞去工作,并以企业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向企业索取经济赔偿。

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常生产。

(三)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集体规避《劳动合同法》1、以劳动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

这是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一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

用人单位在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部分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遣到本单位工作,以达到把正式员工变身为“劳务派遣”,从而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目的。

还有一些单位将能对外承包的业务和工作,尽量承包给劳动者,以规避劳动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

如我县的石油、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曾经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影响了正常的劳动关系。

2、以合同到期、集体裁员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

有些企业因管理不善、效益低下,企业即将面临破产、倒闭的局面。

用人单位在职工合同自然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集体裁员。

形成了有企业无职工的现象。

(四)《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外的劳动关系难以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适用本法。

因此,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用工不属于调整范围。

另据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也不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因此,在处理这两类岗位间发生的劳动关系问题时,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可以参考。

要妥善处理好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还需要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五)合同主体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上存在误区部分劳动者认为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是“终身制合同”,是“订到退休的合同”,特别是部分老职工认为自己是“固定工”,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相反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

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时,许多职工由于怕单位与其建立“短期”劳动合同关系,特别强调自己是“原固定工”身份,想方设法要求企业与其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规避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认为一旦与职工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容易解除劳动合同,给内部劳动管理带来不便。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这方面的矛盾较为突出,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干脆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合同。

(六)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无”即不少用工行为无编制、无契约、无保障。

涉及人员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勤杂人员,也有一部分是近年来发展需要招聘的编外人员。

因为是编外用工,一些机关单位不与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他们成为劳动用工市场的“黑人黑户”,低工资、低福利、有的还没有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二、在实施过程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对策笔者认为,在实施过程中完善《劳动合同法》需要采取如下的对策措施:(一)进一步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要提高《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层次地组织学习。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要经常性的深入基层企业,通过走访、座谈、督促指导、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典型违法案例等形式,加强对企业主和劳动者的法制宣传,重点是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宣传《劳动合同法》与以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的不同规定,不断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是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要认真研究我省以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现行法制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当务之急就是要抓紧做好《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

同时,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与省高院及时联系,做好基层的调研工作,针对当前我省出现的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尽快出台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适应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基层仲裁部门操作。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依法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在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更加科学。

要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的数据库,及时分析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管理。

(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一是开展以维权为重点的执法检查,以合同订立、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为主要检查内容,开展巡视检查,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查案必实,严厉打击和惩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二是开展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强与建设、公安、信访、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长效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

要重点对企业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参保、拖欠工资、职工休假规定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要充分发挥工会、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经常性地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简化劳动仲裁办案程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效率,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实现管理和服务的有机结合,切实打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五)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要以劳动合同法推进为契机,合理配备劳动关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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