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犯走私罪_放纵走私罪_受贿罪认定问题解析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薛颖(1112296)从定义上看,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渎职、危害公务行为廉洁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或者对象性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从客体构成上看,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贿赂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经管的共同财产,侵犯公共财产权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这类犯罪间接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而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
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国家机关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
这些职能的正常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勤勉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从客观表现上看,贪污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其中大多数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权为个人非法获取财产的特征,其他犯罪行为则与此关联或具有对向性,如行贿、介绍贿赂,则以财产收买职务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渎职罪共犯及其相关问题——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为例

笔者认 为非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永 远不 能构成 渎 职罪 的实行 犯 , 而也 不 可 能 由于是 实 行犯 而 构成 从 主犯 。根据 我 国刑 法 理 论 , 行行 为 是 指刑 法 分则 实 所规定 的某一 具体犯 罪 的客观方 面要件 的行 为 。身 份犯 的实行行 为是 和其特 定 的身 份 紧紧联 系在一起 的, 假如 行为人 不具 有特定 的身份 , 其行 为就 不具有 身份犯 的实行行 为性 。如 渎职罪 的基本 构成要 件 当 中要求 主体具有 国家机 关 工 作人 员 的身 份 , 国家 非 机 关工作 人员不 能 单独 构 成 本类 罪 , 只有 依 托 国家 机 关工作 人员作 为 本体 , 足 了修 正 的犯 罪 构成 要 满 件才 能构成 本罪 。不能 以非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通 过 修 正的构成 要件 成立犯 罪反过 来 又去证 明其行 为满
摘
要 : 国家机 关工作 人 员不 能构 成 渎职 罪的 实行犯 , 不 可能 由于是 实行犯 而构成 主犯 。非 国 家机 非 也
关 工作 人 员在 渎职 罪 中的教 唆行 为不 能使 之成 为 渎职 罪 主犯 。 国 家机 关 工作人 员事 前 与犯 罪分 子通 谋 , 放
任 其前 案犯 罪 活动者 ,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应 当 以渎职 罪名 追 究刑事 责任 , 于非 国 家机 关 工作人 员应 以其 对 对
的职 务便利 单独 实施 渎职罪 。但 由于刑 法有关 于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 某些 不具 有 特定 身份 的人 依 托 于 使 有身份 者可 能充 足 渎 职 罪修 正 的犯 罪构 成 。所 以 , 非 国家机关 工作人 员教 唆 国家 机关 工作人 员实施 渎 职犯罪 , 成立 渎职共 同犯 罪 , 在共 同犯罪 中处 于教 它
渎职犯罪中“前案”问题之探讨.doc

渎职犯罪中“前案”问题之探讨作者:陈丽玲诸葛旸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5期检察机關立案侦查的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国家机關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六种渎职犯罪中,往往涉及到“前案”的问题。
“前案”,又称为原案、前提罪,是指检察机關在查处国家机關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过程中,涉及到与渎职犯罪的侦查和认定密切相關的其他刑事案件。
与“前案”相对应的是作为“本案”的六种渎职犯罪,由于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前案”是否为“本案”的构成前提有着不同理解,也就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题。
就此,以一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现实案例为例,提出对渎职罪中“前案”问题的粗浅见解。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系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和管段民警。
陈某系张某的老乡。
于2001年在该派出所辖区内开设一家按摩店并从事容留妇女卖淫活动。
期间,陈某多次宴请张某、李某并为其提供性服务。
在张某、李某的關照下,陈某的按摩店一直没有受到查处。
2003年8月9日中午,张某得知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当晚将开展辖区范围内打击卖淫嫖娼专项行动,即通过电话告知陈某,陈某随即關闭了按摩店。
事后陈某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表示感谢。
2009年11月,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關立案侦查。
羁押期间,李某为争取立功表现,向检察机關检举了张某为陈某通风报信的情况。
检察机關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张某立案侦查。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六种渎职犯罪是否以“前案”的成立为必要条件有着不同的解读。
就此案而言,检察机關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一直未被公安机關立案侦查,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犯罪分子,张某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只能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一种行为犯,张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關工作人员,故意向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以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就应该构成犯罪。
部分涉远华案贪官刑期及案情

部分涉远华案贪官刑期及案情2012年05月18日11:29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手机看新闻一、党政机关1、李纪周:公安部副部长,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李纪周非法收受赖昌星、周民兴贿赂计人民币 527.6万元;伙同李莎娜非法收受梁耀华贿赂计人民币321.5万元,共计人民币849万余元。
案发后收缴人民币55万余元、港币53万余元、美元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的首饰,并扣押住房两套 (价值人民币40 8万余元)。
李纪周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刘丰:厦门市委原副书记,无期徒刑厦门市委原副书记。
刘丰贪杯、贪色、贪钱财,赖昌星投其所好,拼命迎合,从此与赖称兄道弟,有求必应,心甘情愿地为赖的走私活动提供支持和庇护。
被判处无期徒刑。
3、郭晓菱:厦门市委原常委,有期徒刑11年4、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蓝甫在一次到北京的航班上与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相识,由于“看中赖昌星手中的钱”(蓝甫语),此后便主动与赖联系,并多次到红楼向赖索要钱财。
1997年,蓝甫向一位姓高的港商索要30万澳元未成,转而向赖昌星要钱。
在贪官庇护下靠走私发横财的赖大笔一挥,立即给蓝在澳大利亚读书的儿子汇去30万澳元购买房子。
蓝甫还嗜赌成性,有一次乘外出学习之机跑到澳门赌博,由赖昌星为他出赌资,连赌了一天一夜,输掉了350万元。
2001年4月,蓝甫因受贿505.7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林金栋: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有期徒刑11年6、赵克明: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赵克明利用担任厦门市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申请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利息、配套费、装饰工程中标、人事调动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谋利,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2.1528万元。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十三章渎职罪一、同步练习(一)填空题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均为__________。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__________,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级。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__________,有时也可以是__________。
4.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__________,即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责的工作人员。
5.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只能是___________,其犯罪对象是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
6.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对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7.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为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8.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0.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以酌情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1.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故意过失D.过失2.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A.严重不负责任B.不负责任C.徇私舞弊D.滥用职权3.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 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
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形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应当如何处理()A.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 B.构成玩忽职守罪C.构成滥用职权罪 D.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5.甲某晚将一女青年骗到家中强奸以后将女青年杀死。
第拾陆期_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重点知识点

本章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设立的犯罪,它是商法、经济法的最后保障手段。
【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本节从第 140 条至第 148 条共规定了九种犯罪。
第 14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与其他八种犯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这一类型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生产者与销售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均为故意,通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只需具备生产或销售中任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这九种犯罪的既遂标准是不一样的。
(1)两个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这些犯罪,必须达到足以危及人体健康的危险。
(2)两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两个罪名也有死刑。
(3)五个结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结果犯,必须出现法定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既遂)的行为。
1.行为:四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数额犯: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构成既遂)。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罪过形式:故意。
“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不是本罪的构成要素。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及处理规则(择一重处)。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降低了入罪门槛,属于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2.假药: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④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⑤变质的;⑥被污染的;⑦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⑧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赖昌星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加方完成对赖昌星遣返前 风险评估,决定启动遣返程序。 2007 年 4 月
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 案作出判决,宣布遣返令无效。 2009 年 5 月
赖昌星前妻曾明娜带着 女儿赖珍珍悄然回国。加方 表示,她们是自愿回去的。 2011 年 7 月
赖昌星在温哥华市中心 住所内,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 人员拘捕,当月被遣返回国。 2012 年 2 月
但 1999 年案发后,赖昌星畏 罪潜逃至加拿大,妄图逃避法律
的制裁。经过艰苦努力,2011 年 7 月 23 日,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司 法机关及海关依法对其犯罪行 为 进 行 侦 查 、起 诉 和 公 开 审 判 , 对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 害 进 行 深 刻 、全 面 的 揭 露 ,并 依 法予以严惩。
赖昌星又向加联邦法院 提出司法复议,要求撤销难民 裁判庭的裁决。 2004 年 2 月
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司 法复议的要求,但允许其继续 上诉。 2005 年 4 月
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赖 昌星提出的所有要求。 2005 年 9 月
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受 理赖昌星及其家人所谓“难民 资格”的上诉。 2006 年 5 月
●刘丰:厦门市委原副书记, 无期徒刑
刘丰贪杯、贪色、贪钱财,赖昌 星投其所好,拼命迎合,从此与赖 称兄道弟,有求必应,心甘情愿地 为赖的走私活动提供支持和庇 护。被判处无期徒刑。
●郭晓菱:厦门市委原常委, 有期徒刑 11 年
●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 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蓝甫在一次到北京的航班上 与 赖 昌 星 相 识 ,多 次 到 红 楼 向 赖 索要钱财。在贪官庇护下靠走私 发 横 财 的 赖 大 笔 一 挥 ,立 即 给 蓝 在 澳 大 利 亚 读 书 的 儿 子 汇 去 30 万澳元购买房子。蓝甫还嗜赌成 性,有一次跑到澳门赌博,一天一 夜输掉了 350 万元。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有34个具体罪名。
渎职犯罪具有以下共性:(一)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认定犯罪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远小于国家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由于不仅渎职罪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其他章节中若干罪名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所以如何准确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得十分重要,对此,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对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的认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其外延应大于“国家机构”,如理论和实务中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结合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职务论”而非“身份论”。
典型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 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这些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的渎职犯罪规定处罚。
再如,根据最高人员检察院2002年4月24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虽然尚未列入公安机关的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法律拟制总结
刑法中法律拟制司法工作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
只要出现死亡的结果就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另起犯意杀人或伤害的,应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并罚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平账销账不入账有能力还而不还且隐瞒去向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定妨害公务罪聚众妨害解救的首要分子,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的其他参与者,定妨害公务罪阻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直接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10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对人或对机器都定盗窃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人抢夺时,显示或使用凶器的,直接以抢劫罪论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4-16岁,有该条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不转化为抢劫,即该条法律拟制不适用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者。
如使用暴力故伤故杀则定故杀、故杀。
14收买又出卖的拟制为拐卖一罪但是对于需要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的故意杀人、伤害、猥亵、侮辱犯罪行为,仍应数罪并罚。
帮助行为单独定义犯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提供伪造、变造出入证件罪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被收买妇女、儿童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机关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真正身份犯,缉毒人员、国机关人员从重)放纵走私罪(海关人员)帮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职责的国机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