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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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物业费的法律案例(3篇)

拒缴物业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某民初字第001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然而,自2022年起,原告张某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与张某沟通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法院审理1. 关于原告张某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张某作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关于张某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物业管理涉及众多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瑕疵。

张某若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依法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其改正。

张某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经审查,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保等工作;(2)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3)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求助。

虽然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瑕疵,但并未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

张某以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缺乏依据。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拒绝支付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咱们这个看似平常的小区里,就发生过一件特别典型的物业纠纷事儿,这事儿啊,就跟停车有关。

咱们小区的老张,那可是个老住户了。

他有一辆心爱的小汽车,就像他的宝贝似的。

老张每天下班回家,就指望着能有个地方把车停好,舒舒服服地回家休息。

可是呢,小区的停车位就像那紧俏的商品一样,总是不够用。

有一天,老张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转了好几圈,愣是没找到一个停车位。

这时候啊,他看到小区的一个角落里有块空地,虽然不是正规的停车位,但是老张心里想:“这也没地方停了,我就先在这儿凑合一下吧。

”于是,他就把车停在了那儿。

第二天早上,老张还在美美的睡梦中呢,就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给吵醒了。

打开门一看,是物业的小李。

小李满脸严肃地说:“张大哥,您昨儿怎么把车停在那儿了呀?那不是停车位,您这属于乱停车,影响小区的秩序了。

”老张一听就不乐意了,他揉了揉眼睛说:“小李啊,我也不想啊,但是我昨天回来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停车位了,我能咋办?”小李也很无奈,他说:“张大哥,这是规定啊。

您这样停,要是大家都像您这样,那小区不就乱套了吗?我们物业也不好管理啊。

”老张一听就火了,他提高了嗓门说:“你们物业就知道管我,怎么不想想办法多弄几个停车位呢?这小区里车越来越多,停车位却还是那么几个,这不是逼着我们乱停嘛!”就这样,老张和小李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

老张觉得物业只知道指责他,不解决根本问题;而小李呢,觉得老张不遵守规定,给他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这事儿啊,还没完呢。

老张一气之下,就说:“我今天还就把车停这儿了,看你们能把我怎么样!”小李也很倔强,他说:“张大哥,您要是不把车挪走,我们只能按照规定给您的车上锁了。

”老张一听更生气了,他说:“你们敢!”结果呢,小李真的按照物业的规定,给老张的车上了锁。

老张这下可彻底炸了锅,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他立马跑到物业办公室,要求物业给他解锁,并且要给个说法。

物业的经理出来解释说:“张大哥,我们知道您停车难,但是乱停车确实不对。

物业费法律催收案例分析(3篇)

物业费法律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A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成熟。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费催收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公司。

本案例即以A物业公司对某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催收为切入点,分析物业费法律催收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经过(一)欠费情况2019年1月,A物业公司开始对某小区业主收取2018年度的物业费。

在收费过程中,发现部分业主存在欠费现象。

经过调查,发现欠费业主共有100户,欠费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

(二)催收措施针对欠费情况,A物业公司采取了以下催收措施:1. 发送欠费通知:通过邮寄、短信、电话等方式,向欠费业主发送欠费通知,告知其欠费金额及缴纳期限。

2. 上门催收:对部分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催收。

3. 发送律师函:对部分仍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物业费。

(三)法律催收在上述催收措施无效的情况下,A物业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具体如下:1. 收集证据:A物业公司收集了欠费业主的欠费通知、短信记录、电话录音、上门催收记录、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2. 委托律师:A物业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欠费业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

4. 执行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A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欠费业主的财产。

三、案例分析(一)物业费催收的法律依据1.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出具相应的收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费催收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催收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物业收费纠纷案例

物业收费纠纷案例

物业收费纠纷案例
案例1 屋侧设垃圾站拒交物管费败诉
因物业公司在自家门口设立了垃圾站,柳女士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今年8月1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柳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934.63元的判决,对物业公司要求柳女士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柳女士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公司将自己房屋北侧即小区次门处改作垃圾站使用,故一直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但均未果。

为此,柳女士自2006年7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今年5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计934.63元。

为此,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柳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504.93元。

法院认为,柳女士抗辩称物业公司将小区次门改作垃圾站使用,影响其生活,故才拒付物业管理费,对此,柳女士应该认识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了小区的公共设备维修、保洁、保安等多项服务,故柳女士因此而拒付物业费用显属不当。

案例2 窗外乱搭建拒交物管费败诉
家住XX新区XX路的业主陈先生和刘女士认为小区物业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自家窗外乱搭违章建筑,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于是从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拒交物管费人民币4661.40元,物业公司则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物业按约定是在履行小区公共
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而小区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理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22.62元,以及2006年7月起至2007年5月,按欠费额每日3‰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人民币542.50元。

诉源治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诉源治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诉源治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服务不到位引发的争议。

在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们闹得有点僵。

物业公司觉得自己尽心尽力,可业主刘大爷却觉得物业公司服务很糟糕。

刘大爷说啊,小区里垃圾经常好几天才清理一次,楼道的灯坏了好久也没人修,小区的门禁形同虚设,啥人都能随便进出。

所以,刘大爷就拒交物业费了。

物业公司呢,就把刘大爷告上了法庭。

在诉源治理的过程中,调解员深入小区调查情况。

发现刘大爷说的基本属实。

这时候,调解员就把物业公司和刘大爷拉到一起协商。

调解员跟物业公司说:“你们收物业费,就得把服务做好啊。

这垃圾不及时清理,灯也不修,门禁不管用,换谁谁愿意交钱呢?”然后又对刘大爷说:“大爷啊,物业公司要是把这些问题都解决了,咱也得按规定交物业费不是?”物业公司承诺会在一个月内整改好这些问题,刘大爷也同意先交一部分物业费,等看到整改效果后再交剩下的部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是业主交物业费的前提,有问题得先解决问题。

二、案例二:公共区域收益去哪儿了?——透明度缺失的矛盾。

幸福家园小区里有一些公共区域,像电梯里的广告位、小区里的一些闲置空地出租做临时摊位等,这都能产生收益。

可是业主们都不知道这些钱去了哪里。

业主王女士就代表大家找物业公司问,物业公司支支吾吾的,说这些钱都用来补贴物业费的亏损了。

王女士觉得这不合理,就组织其他业主一起抵制交物业费。

闹到要打官司的时候,诉源治理介入了。

调解员要求物业公司拿出详细的公共区域收益账目。

这一查,发现物业公司虽然确实有部分用于物业费补贴,但也有一些不合理的支出。

调解员对物业公司说:“这公共区域的收益是全体业主的,你们得公开透明啊。

不能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然后又跟业主们解释:“物业公司在管理公共区域的时候也有成本,只要合理收支,是可以补贴物业费的一部分的。

”物业公司重新整理了账目,把合理的收支情况向业主们公开,并承诺以后每季度都会公开一次。

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一、拖欠物业费案例: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发现一位业主多次拖欠物业费,欠款金额逐渐累积达到了较大数额。

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业主偿还拖欠的物业费。

通过法院的审理,业主被判决需要支付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损坏公共设施案例:一名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里进行装修时,由于使用不当或者疏忽大意,不慎损坏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水管等。

其他业主发现后向物业公司投诉并要求处理。

物业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并要求损坏设施的业主进行赔偿,并及时修复设施。

经过协商后,损坏设施的业主同意赔偿一定数额,并承担维修费用。

三、私拉乱接线案例:四、小区设施共享问题案例:小区的居民共享着一块小区配套的儿童游乐区,但是由于使用者众多,造成游乐设施常常损坏,需要费用维修和更换。

物业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决定对儿童游乐区进行频繁的巡查与维护,并告知业主儿童游乐区的使用规定。

同时,物业公司还鼓励居民共同管理和维护儿童游乐区,建立了一个居民维修基金,用于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五、私自拆改房屋案例:一些业主在小区内私自拆改房屋,改动了墙体结构,造成房屋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得知后,立即与该业主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由于该业主拒不配合,物业公司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进行整改,并保障小区安全。

以上案例仅是物业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不同的小区、不同的纠纷会有不同的特点和解决方式。

在物业纠纷中,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保障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转是物业公司的重要职责。

同时,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服务水平,也是物业公司应该努力的方向。

物业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物业费收缴难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在一个中等规模的小区里,有位业主李先生,他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长达一年。

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缴,李先生列出了一系列他认为物业没做好的事情,比如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绿化杂草丛生,还有楼道的灯坏了好几个星期都没人修。

2. 分析。

从业主的角度看,李先生觉得自己交了物业费,就应该享受相应的服务。

他看到这些问题一直存在,心里肯定不舒服,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就像你去餐厅吃饭,付了钱却吃到不新鲜的食物,肯定会想找店家理论。

但从物业公司的角度来说呢,可能他们存在人手不足或者管理不善的问题。

他们也有苦衷,也许是维修费用审批流程复杂,或者是清洁人员临时生病请假导致垃圾清理不及时。

但是,不管怎样,他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服务,这是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应该首先承认自己的服务存在问题,积极改进。

比如尽快安排人员清理垃圾、修剪绿化、维修楼道灯。

同时,他们可以和李先生协商,制定一个解决方案,比如给予一定的物业费折扣作为补偿,以换取李先生补缴物业费。

而李先生也不能因为物业的问题就一直拒缴物业费,毕竟物业的正常运转也需要资金支持。

3. 解决结果。

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服务进行了全面整改,增加了清洁和绿化维护的频率,建立了快速维修响应机制。

李先生看到物业的改变后,补缴了物业费,但物业也给予了他三个月物业费八折的优惠作为补偿。

二、案例二:停车管理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张女士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突然改变了停车管理规定。

原来业主可以在小区内随意停车,只要不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就好。

但是新规定要求业主必须购买或者租赁固定车位才能停车,没有车位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张女士没有购买车位,她认为物业公司这样做不合理,因为小区内还有很多空闲的地方可以停车,而且她觉得这是物业公司为了赚钱故意设的规定。

2. 分析。

对于张女士来说,她习惯了之前的停车方式,新规定确实给她带来了不便。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咱们这个看似和谐的小区里,曾经发生过一场让人哭笑不得的物业纠纷,纠纷的焦点就是那小小的停车位。

小区里的车是越来越多,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冒个不停。

物业呢,一开始规划了一些停车位,可这就像往饥饿的人群里扔了几个馒头,根本不够分。

老张就是这场纠纷的主角之一。

老张这人啊,在小区里住了好些年了,一直规规矩矩的。

他每天下班回家,就盼着能有个停车位。

可是呢,有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回家,绕着小区转了好几圈,眼睛都瞅酸了,愣是一个停车位都没找到。

老张那个气啊,就像气球被吹得鼓鼓的,一肚子火就冲着物业去了。

他跑到物业办公室,脸涨得通红,大声说道:“你们物业是咋搞的?我交了物业费,连个停车的地方都没有,这不是坑人嘛!”物业的小李呢,也是一肚子苦水。

他无奈地对老张说:“张哥啊,您也知道,现在车太多了,我们也在想办法呢。

您看,咱们小区就这么大地方,总不能把绿化都改成停车位吧。

”老张可不管这些,他觉得自己交了钱,就该有地方停车。

他指着小李的鼻子说:“我不管你们那些,反正我没地方停车就是你们的问题。

要是今天不给我解决,我就把车堵在小区门口,谁也别想进出。

”这可把小李吓了一跳,要是真堵了门,那小区可就乱套了。

小李赶忙安抚老张,说先给他想个临时的办法。

这时候,小区里的其他业主也开始议论纷纷。

有的业主觉得老张太冲动了,毕竟这也不是物业一下子就能解决的问题;可也有不少业主站在老张这边,觉得物业在停车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

比如说,有业主反映,有些外来车辆随便就能进小区停车,占了本小区业主的位置。

还有的业主说,物业对那些乱停车的业主也没有什么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停车位的使用更加混乱。

物业这边呢,其实也有自己的难处。

他们之前也想过扩建停车位,但是这得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啊。

而业主委员会里的成员意见又不统一,有的担心扩建会影响小区的美观,有的又觉得工程太麻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物业决定先采取一些临时措施。

他们在小区门口设置了门禁,对外来车辆进行严格登记,限制进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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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变通——商业大厦业主周转不灵暂时交不上物业费怎么办?某大厦个别业主由于自己的资金周转问题到了交费截止日交不上物业管理费,其经办人员到管理处来说明,想拖延几月。

管理处有每月的收费指标,而且业主拖欠了要有滞纳金的。

因此管理处只能安慰夜户,并让其出具一书面说明(没有书面的到时可能翻脸不认)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还款日期,而且管理处向业主解释说大厦的物业费除少数的管理公司的佣金外,大多数费用是用来满足大厦的运作的,你的拖延交费会使其他业主的权益受到影响,但物业愿先替你垫上这缺口,但你一定要按时还款。

等到还款时再适当减免业主的滞纳金,所以让业主感到不按时交费不是给物业带来了损失,而是给全体业主和整个大厦带来了损失,而物业为了大家的利益又暂时的堵住这个缺口,让其不但感激物业公司还觉得对不起大伙,目的就达到了,该公司不但补齐了所有费用,而且在后来从来没有出现过拖延交费的现象。

以退为进——业主拖欠巨额管理费催交困难怎么办由于不便言明的非管理原因,某公司入伙某商城后,便不按时缴交管理费,甚至把交管理费作为与有关方面交涉的筹码,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交换条件。

一年后,已累计欠费达35万元之多。

期间,管理处有关人员无数次上门催交未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处主要领导一方面主动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帮助全面反映该公司的意见和要求,以取得其对管理处工作的信任和认可;一方面盯住平时难得一见的该公司老板,频频征求意见并反映管理处的经济困难(常言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没奶吃的时候一定要哭,而且要哭得令人心动。

有泪全往肚子里咽,是添不饱自己肚子的),以求得携手维护物业正常运行的共识。

在赢得了该公司理解信任的基础上,管理处提出了适当减免滞纳金、分期付款等有利于促成该公司尽快缴清拖欠管理费的优惠条件(退一步进两步,不退无以求进)。

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自约定之日起分10期,每月3万余元,随当月管理费一同缴交拖欠的费用。

10个月后,该公司拖欠的管理费已全部缴清。

点评:物业公司追缴有意(而非恶意)欠费,首先要使自己的管理服务无懈可击。

管理服务做到家了,才能封住对方拖欠费用的口实,赢得对方的理解和信任。

在这个基础上,主动交流加适当让步,相信会感“上帝”的锲而不舍——入伙未入住的业主欠交管理费怎么办深圳一知名的服装公司在某广场买有20套住宅,办理了入伙手续,但一直没有入住。

他们按照规定交纳了10个月的管理费后,就开始以种种借口进行拖欠。

在这家公司欠费之后,管理处屡次送单催交、电话催交、上门催交,均被其以办事人员不在无法核查、财务人员不在无人办理、总经理不在无权审批等理由搪塞过去,15个月累计欠交管理费52583余元。

为了绕开中间环节,直接与对方的决策人对话,以加速问题的解决,同时加大追缴力度,为今后有可能发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保留与己有利的证明,管理处想出了一个新的办法:给该公司的总经理发传真(有道是阎王好见、小鬼难搪,要想解决问题,最好还是绕过中间环节,直接去找有权力解决问题的人),在传真文件上列出对方的欠费情况,讲清欠费对管理运作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重申法规规定的欠费处罚办法,敦请迅速结清所欠的全部费用,并且建议其将空置的房屋委托管理处代为出租,同时说明这样做既可减轻对方的管理费开支又可给对方增加一笔收入(设身处地为债务人着想的建议,或许可以抵消至少可以冲淡债务人被人追债所引起的不快)。

传真发过去以后,仍旧杳无音讯。

管理处就接二连三地发,而且措辞愈加严肃。

直至发到第5次,有理有据的说明、合情合理的要求、互惠互利的建议和不厌其烦的工作,终于才使该公司为之所动,补交了全部欠费。

点评:追缴拖欠的管理费,一是要早动手,发生欠费就紧追不舍,否则越积越多,“久病难医”;二是要多渠道,充分运用法规赋予我们的各种手段,不能见硬就回,久拖不决。

这既是维护我们物业公司的利益,也是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拒缴物业管理费,业主被推上法庭原告(物业公司):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共八千多元,诉请法院判其缴纳所欠费用及滞纳金。

被告(某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告所述收费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63 元,现原告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

现原告名称虽然不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其改制组建的,名称变了,主体资格并未变,被告以原告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为由抗辩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予采信。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小区每一个业主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没有签订物管服务合同业主该不该支付物业管理费案情介绍:小区部分业主以A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没有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A公司认为自己是经原在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B公司同意,接替B公司继续物业管理服务的。

虽然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未聘用A公司,而是与C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是在B公司撤走至C公司进小区前,A公司实际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却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均未聘请A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合同,未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和第54条第2款规定,判决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业主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8条第2款也强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就是说,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必须签订合同。

且《合同法》第10条第2款也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A公司的行为属无合同管理,或"自行提供服务"。

认为由A、B两家公司的约定或同意就可以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于法无据,对业主也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业主不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也于法有据。

案情分析: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看似单纯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还包含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由于A 公司是无合同管理,按照《条例》第25条第2款,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仅仅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业主支付管理费,依据不足。

但如果同时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本案就较容易解决了。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里强调"参照"而不是"适用",是由于本案与"无因管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接受他人的委托;二是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即管理的行为是出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受益人所有;三是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于他人的行为。

A公司的行为仅符合了一、三要件,且"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除了要求偿还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受益人索取报酬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合理的。

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案情介绍: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

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

案情分析:汪先生面临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包含了两个问题: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

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

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

但是这种预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有按年、按季,也有按月收取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长时间预收各项物业费用就不合理了,对此,北京市小区办《关于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中专门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

"点评: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2、开发商既然"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就要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和收费的标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对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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