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兼评“腾讯公司与易联伟达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兼评“腾讯公司与易联伟达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孙玉荣;王永斌【摘要】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标准等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以腾讯公司与易联伟达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为突破口,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概念和理论上的梳理,并对服务器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这三种观点进行简要分析,论证“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探讨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52-58)【关键词】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服务器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用户感知标准【作者】孙玉荣;王永斌【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016年10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易联伟达诉腾讯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
二审判决结果几乎对一审进行了全盘否定。
到底为什么会让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产生如此大的分歧呢?究其原因,还是一、二审法院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的争议所致。
本文将以此案为线索对深度链接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为此需要先对案情进行以下简要的回顾。
热播电视剧《宫锁连城》由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及其他合作单位联合出品。
2013年4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湖南经视公司签订《宫锁连城》一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许可使用协议书。
2014年4月9日,湖南经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宫锁连城》一剧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腾讯公司,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
即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腾讯公司可以在其或其关联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上播放该剧。
必要措施的嬗变隐忧与应对

必要措施的嬗变:隐忧与应对文 / 余俊缘摘要:必要措施是“通知-删除”规则实现制度价值的关键环节,其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明显变化:措施种类从简单删除升级为综合性必要措施,同时通过司法审判逐步增加了对必要措施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要求。
这些变化使必要措施更加完善,但也由此带来措施种类恣意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加重及自治空间不明确等隐忧。
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必要措施的价值定位,根据比例原则分层级制定必要措施的实施意见,同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预留自治空间,充分发挥其自治能力。
作者简介:余俊缘,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 参见刘文杰:《“通知删除”规定、必要措施与网络责任避风港——微信小程序案引发的思考》,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4期,第4-13页;刘润涛:《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必要措施”的界定》,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年8月24日第11版。
关键词:必要措施;“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源起于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其规定提供信息存储和信息搜索的网络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该立即移除或者采取措施,使他人无法查看被控侵权的版权作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在我国首次确立了这一规则。
1伴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通知-删除”规则从处理网络版权侵权的制度成长为跨多个民事权利领域,涵盖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基本制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六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被告⽴即停⽌侵权⾏为,并从“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铺中的涉案⽹页删除涉案美术作品,停⽌⽣产、销售该作品的相关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侵权⾏为的合理开⽀共⼈民币1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民币4000元,公证费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在庭审中撤回第⼀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10⽇通过与上海品望⽂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亲⼦》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享有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淘宝店以盈利为⽬的使⽤名称为《**亲⼦》系列的美术作品,并以1.5元的价格销售该作品的⼯笔画背景,⽉销量为21,累计评价为94。
经原告査实,被告并未获得相关作品的使⽤权、复制权及发⾏权,被告的⾏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络传播权、复制权、发⾏权。
另外,被告在其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销售涉案作品,有多次的销售记录,获得巨⼤的经济利益,该⾏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通过浙江淘宝⽹络有限公司向原告披露的信息:“店铺名:某新**秀模板素材⽹;会员名:某新**秀模板素材⽹;真实姓名:王某”等。
因此,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销售相关商品牟利,同时被告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图⽚⽤于商业活动。
被告的上述⾏为显然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网盘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以优酷诉百度网盘侵权案为切入点

网盘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以优酷诉百度网盘侵权案为切入点摘要:本文以优酷诉百度网盘案为切入点,在确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原则基础上结合注意义务可划分为被动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及特殊情况下可施以技术过滤义务对平台责任进行分析,厘清当前法律规定的冲突与模糊点,并结合该案指出判决的依据及合理性,以期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理路。
关键词:网盘;版权;责任1 案例引入网络云盘服务是由互联网公司推出的在线存储服务,服务器机房为用户划分一定的磁盘空间,为用户免费或收费提供文件的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文件管理功能,能够大大提高信息存储和分享效率,短短几年就吸引了大规模的用户。
[1]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最新整理资料显示,2019年11月我国个人网盘行业用户MAU(monthly active users)为1.07亿,对全国手机网民的渗透率为22.1%,我国个人网盘行业基本处于百度网盘一家独大状态,2019年11月百度网盘MAU市场份额为82.9%。
[2]然而如此方便快捷的储存分享功能以及用户的规模化使用也使得版权侵权问题成为网络云盘的重灾区。
在优酷诉百度网盘案[3]中,优酷方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自该作品首轮开播后,优酷即检测到大量盗版视频链接,在已向被告百度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后,被告仍未及时断开全部侵权链接,亦未及时对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采取封禁等限制措施,原告仍可取证到11000多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分享侵权视频文件的链接,致使作品版权方以及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侵权范围不断扩张。
百度方辩称,其身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避风港原则”它并没有主动审查及采取过滤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发生的义务,其已根据原告所发通知及时断开、删除了相关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网盘用户量多,很难采取事前预防技术措施,事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于当日颁布生效施行。
著作权法的此次修改是为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而修改的。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五十三项,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著作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13项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使著作财产权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调整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使其更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更有利于促进和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还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结构、表述和内容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中面临着几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新著作权法增设的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制度;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实践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多年来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
从2002年初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始起草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经广泛征求有关主管机关、专家学者、律师和地方人民法院的意见八易其稿,终于在2002年9月提出送审稿。
2002年10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02年10月15日公布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清单一览表

2006.3.1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有效
2006年1月13日颁布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有效
经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和2013年12月28日四次修订
34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996.7.13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10.15
最高人民法院
有效
2002年10月12日颁布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7.24
最高人民法院
有效
2001年7月17日颁布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10.1
国务院
有效
2001年4月2日颁布
39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2017.11.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有效
2017年8月24日颁布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有效
2001年12月10日颁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41
劳动合同法
有效
1994年5月12日颁布,2004年4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2019.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有效
1982年8月23日颁布,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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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月1日实施。
来源: 人民网(北京)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
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
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
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
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
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
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
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
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
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
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
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
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
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
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
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
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
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
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
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
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
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
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
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
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
有过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
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
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
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
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
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
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
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
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
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
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
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
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
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
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
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
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
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
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
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
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
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
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
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
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
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