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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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职责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体检范围

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5.2体检周期

5.3体检项目

5.4体检程序

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内。

5.5体检结果处理

集团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5.5.5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的拟招录人员,体检报告与入职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录用后,转职工医院建立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体检不合格的拟招录人员,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5.6体检费用

5.7体检要求

6•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解释。

岗位(工种)保健管理规定

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的辅助性保护措施,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划分保健等级,主要根据生产现场各类有毒有害因素性质,监测浓度(强度)、

接触时间和方式,按四个等级划分,一等:10元/日、二等:9元/日、三等:7 元/日、四等:5元/日。劳务公司保健不做调整。

2•实施细则

2.1因技术改造、工艺、原材料、产品发生变化,需调整保健等级时,必须由所

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2.2因公外出、外勤(如兰州办事处、河口南货运站等),已支付差旅费补助的不再支付保健。

2.3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仍在公司者,女口:文体活动、脱产学习等按四等保健发放。

2.4不出勤(病假、事假、公休假、产假、探亲等)从离开岗位之日起停发保健。

2.5生产车间因故停产后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根据实际

情况,由系统领导认可,降1—2个等级;中小试验结束后或中断时,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一律降一个等级发放。

2.6借调到其它车间、部门工作,由借调单位考勤,按借调单位保健等级发放。

2.7干部参加化工岗位倒班者,按该岗位保健等级发放。干部值班不提高保健等级。

2.8二十四小时以内的加班加点,不另发保健。

2.9除生产部、机械工程部、安全环保监察部、技改办、建安公司、电气车间、仪表车间、质检中心及各生产车间外,其它单位和部门在双休日加班不支付保健(经公司批准的法定节假日出勤除外)。

2.10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支付伙食补助费的不支付保健,无伙食补助费的支付保健,在家休息期间,按原保健等级发放。急性中毒与工伤患者,在住院期间,支付伙食补助费的不支付保健,无伙食补助费的支付保健,出院后凭出

院证(通知书)准许的休息天数发给保健,急性中毒未住院者,按第一张诊断书准许的休息天数发给保健。

2.11专职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在调整或停止工作后,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三个月,三个月后按所调岗位保健等级发放,休假不足三个月的按正常出勤发放保健,超过三个月停发保健。

3•各级领导根据本规定严格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如发现弄虚作假,违犯本规定者,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4•各单位应责成专人负责享受保健岗位人员、天数的考勤,保健发放电子版报安环部留存,并经安环部审核认可后报资产运营部。

5•独立法人的子分公司参照此规定及等级标准调整本单位岗位(工种)保健等级,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6•保健费不得与其他津贴、奖金捆在一起再行分配。

7•本规定自二0—一年七月一日之日起执行,原有的保健制度同时废止。

8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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