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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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蛮龙液“各区域窜货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及各经销商的销售行为,确保各自所管辖区域经销商的利益,避免各部所管辖区域出现相互窜货和销售商的无序竞争,特制定以下窜货处罚管理规定:

一、责任人的明确:

1、甲方:云南云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销售部区域责任人

二、区域界定

管辖区域为:云南、广西、江苏、山东、安徽、浙江、福建、江西、管辖区域为:广东、海南、上海、河南、甘肃、青海、宁夏、湖南、湖北、贵州、西藏。

管辖区域为:四川、重庆、

管辖区域为:内蒙、山西、新疆、河北、辽宁、黑龙江、吉林、陕西、北京、天津

三、需要保护的品种以及规格

蛮龙液(360Ml)的区域销售,如果要销售到对方区域,必须征求对方意见,只是不按照下列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四、窜货行为界定:

1、以上受保护的品种,只能在各自所属区域内进行销售,不可跨区域销售。批号产品出现在异地终端门店销售,属于串货;

2、如果在双方各自区域内出现以上受保护的品种(按照编码界定,包括各自范围内的区域销售商/代理商的窜货行为),均属于窜货。

3、由于全国性大型连锁(100家以上)可能在全国范围设置分公司,而其采购权在总部,此情形的所在地分公司在正常销售范围内(正常价格,并属直营店)的跨区域销售不作处罚。批号产品出现在异地商业批发销售,属于串货;

4、对跨区域进行上述受保护品种的销售行为均属于恶意窜货。

5、无论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将上述受保护品种流入到安徽华源市场的行为均属于恶意窜货。一经查实,限时在15日内收回货物,如超时按处罚管理规定执行。

五、处罚依据

1、凭所在区域内发现的实货编码以及查证的该批次货物数量进行

索赔。

2、凭销售票据的蛮龙液产品实物;

3、凭销售货单的蛮龙液产品实物;

3、标明销售产品的发票和单据(复印件或原件);

六、串货数量的认定:

1、被串货方提供的产品实物数量;

2、被串货方提供销售产品的发票和单据标明的数量;

3、被串货方提供的小号代表一个箱号,计算数量时一个小号为20

瓶;

七、串货方承担的费用项目:

1、被串货方因为查实串货行为而产生的人员差旅及相关费用;

2、公司参与查实串货行为的人员差旅及相关费用;

3、所核实串货数量的零售价(298元/瓶)金额;

八、串货处理流程:

1、被串货方如发现串货行为,第一时间收集被串货证据,所收集

证据要遵循真实和具体的原则,并妥善保管证据和实物,以备公司核实。

2、被串货方如发现串货行为,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市场管理处,以

传真形式向公司提供证据及情况说明,公司市场管理处1个工作日内回复初步处理意见。

3、公司市场管理处1个工作日内核实认定串货方,并负责把核实

情况通知被串货方和串货方。

4、被拟定串货方2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通过书面或短信

方式回复到公司。

5、公司市场管理处3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实地协调双方,如协调无

果,公司将根据本管理办法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九、串货赔偿方式:

1、公司以书面方式向串货方下方处理意见书,串货方在3个工作

内将相关费用汇到被串货方指定账户。

2、如串货方在期限内未按处理意见实施,公司有权利从串货方保

证金中拿出对应的金额支付给被串货方,串货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补齐保证金额度,如期不执行,公司有权利取消串货方代理资格。

3、如串货方保证金不够支付串货赔偿费用,公司有权利通过法律

方式向串货方要求赔偿。

十、处罚约定

1、只要以上依据成立,均可向公司申请判定,并要求直接将赔偿金额划拨到被串方。

2、超出协议所界定的区域范围销售蛮龙液产品,如扩展地区需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冲货,并对其处以所窜货价值(依该产品在当地零售价为准)1倍的罚款,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公司有权取消其窜货方的销售资格,并处以适当的管理责任性罚款。

十一、执行日期

为确保履行协议,确保经销商的合法经营,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向甲方交纳市场保证金,本协议期满后,如乙方无窜货行为及其它违反协议的行为,保证金将原数返还。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云南云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或盖章)销售部区域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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