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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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促进依法行政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本局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党组会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委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本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以下材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必要时,附有风险预测报告;

(四)必要时,附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五)必要时,附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六)其它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方可提请决定是否上会。决定上会后,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科室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其他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主任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局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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