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
失踪人口报案规定

失踪人口报案规定失踪人口报案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失踪人口的现象逐渐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伤害。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踪人口报案规定。
以下是一个失踪人口报案的规定,旨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引导。
一、报案接待1. 损失人员的家属或亲友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及时向派出所报案。
2.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应认真取证,听取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和情况,并尽快开展侦查工作。
二、报案内容1. 报案人应提供被失踪人员的详细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高、相貌特征、身体特征、穿着等。
2. 报案人还应提供失踪人员的失踪时间、地点、可能的原因等相关信息,以便警方进行侦查。
三、报案证据1. 报案人可提供失踪人员的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电话号码等证据,以供派出所进行核实和查找。
2. 报案人还可以提供其他与失踪人员有关的证据,如失踪人员曾与他人有过纠纷或困扰等情况。
四、报案程序1. 派出所应及时立案,并核实报案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据。
2. 派出所经核实后,如属真实有效的报案,应立即展开调查,并通知相关警务部门加强协助。
五、案件公开1. 派出所应妥善保管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不泄露个人信息,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以寻求民众的协助。
2. 在案件侦破后,派出所应向公众通报案件进展和结果,以向社会公众交代。
六、媒体宣传1. 派出所在侦查过程中,也应与媒体合作,通过新闻联播、报纸等途径宣传失踪人口,呼吁社会各界提供线索和帮助。
2. 媒体方面应积极响应,以多种形式宣传失踪人口信息,助力派出所找到失踪人员。
七、公安机关反馈1. 派出所应及时向报案人反馈案件的侦破情况。
2. 在案件结案后,派出所还可进行回访,关心失踪人口的后续情况,为家属提供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失踪人口报案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失踪人口案件的侦查力度,积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努力,做好失踪人口的寻找、救助工作,为建设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作出贡献。
人口失踪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口失踪案件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失踪,其亲属、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
人口失踪案件不仅给失踪者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财产损失,也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口失踪案件进行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人口失踪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规定》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法律规定1.报案与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者亲属、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向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告知报案人。
2.调查与查找(1)公安机关应当对失踪人口进行立案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查找失踪者。
(2)公安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及失踪者亲属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查找工作。
(3)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①查询失踪者的户籍、婚姻、财产等基本信息;②调取失踪者活动期间的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等;③查询失踪者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④发布失踪人口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查找。
3.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失踪人口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储、查询和发布。
4.失踪人口信息的发布与公告(1)公安机关应当将失踪人口信息及时发布至全国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供各级公安机关查询。
(2)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失踪人口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查找。
(3)失踪人口信息发布后,失踪者亲属、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发现失踪者,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失踪报警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失踪报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失踪人员可能涉及自身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失踪报警时间法律规定是指在失踪报警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遵守的时间限制及相关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失踪报警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失踪报警的定义失踪报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失踪人员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失踪人员包括失踪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失踪报警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采取必要措施查找失踪人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失踪人员的人身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失踪人失踪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三、失踪报警的时间规定1. 报警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采取必要措施查找失踪人员。
这意味着,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2. 调查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失踪人员的人身安全。
对于失踪案件的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以确保失踪人员的人身安全。
3. 宣告失踪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失踪人失踪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这意味着,从失踪人失踪之日起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失踪失联人员的管理,保障失踪失联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失踪失联人员的调查、查找、救助和安置等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公安机关负责失踪失联人员的调查、查找、救助和安置工作。
2.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工作。
3. 单位和个人发现失踪失联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失踪失联人员调查1. 公安机关接到失踪失联人员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了解失踪失联人员的基本情况、失踪原因、失踪时间和地点等。
2.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走访、调查、查询等方式,收集失踪失联人员的线索。
3. 公安机关应当对失踪失联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失踪失联人员信息库。
五、失踪失联人员查找1.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查找失踪失联人员:(1)发布失踪失联人员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助查找;(2)开展地毯式排查,寻找失踪失联人员;(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卫星定位、监控等,追踪失踪失联人员行踪。
2. 公安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查找工作。
六、失踪失联人员救助1. 公安机关在查找失踪失联人员过程中,发现失踪失联人员受到伤害、疾病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开展救助。
2. 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民政等部门,为失踪失联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
3. 失踪失联人员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救助。
七、失踪失联人员安置1. 公安机关在查找失踪失联人员过程中,发现失踪失联人员已返回或者被解救的,应当及时将其安置。
2.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失踪失联人员恢复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3. 失踪失联人员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安置。
八、监督管理1.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三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二章信息来源与登记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
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第七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纹信息。
要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三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二章信息来源与登记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
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第七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纹信息。
要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
人口失踪警情处理方案

人口失踪警情处理方案人口失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应该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
以下是一份人员失踪警情处理方案,以帮助公安机关高效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警情接报1. 当接到人员失踪的报警电话时,接警员要迅速记录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并详细了解失踪人员的基本信息、失踪时间、失踪地点等相关情况。
2. 接警员要耐心与报警人沟通,了解失踪人员是否有其他特殊情况或人身安全问题,及时记录并通报。
3. 针对报警人提供的信息,接警员要及时进行初步判断,并派遣民警前往现场核实。
二、现场勘查与收集证据1. 到达现场后,民警要认真勘查失踪人员的生活环境和个人物品,寻找可能留下的线索。
如有场所的监控设备,需要及时收集监控录像,并进行分析。
2. 询问失踪人员的家人、朋友等人士,了解其平时的行为习惯、交往圈子等方面的信息,以帮助确定搜寻方向。
3. 对可能与失踪案有关的证据进行保护、封存,并尽快进行初步的技术鉴定,如指纹、DNA等。
三、信息搜集与联动协作1. 民警要及时向相关单位、社区、学校等逐一核实失踪人员可能出现的地点,并详细记录核实情况。
2. 公安机关应当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发布失踪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要求社会各界提供线索和协助。
3. 向其他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发出寻人协助通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多方联动的搜寻力量。
四、案件侦办与信息反馈1. 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和线索,成立专案组进行深入侦查,分析案情,查找失踪人员的具体去向和原因,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
2. 在侦查中,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不配合和异议,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在侦查过程中,要保持与家属的沟通,及时告知案情进展,减少家属的焦虑与猜测。
4. 无论失踪案件是否侦破,公安机关都要将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处理能力。
以上是人口失踪警情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其中主张了警情接报、现场勘查与收集证据、信息搜集与联动协作、案件侦办与信息反馈等环节的要点。
公安机关失踪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失踪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失踪立案是指对失踪人口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尽快找到失踪人口并保障其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在进行失踪立案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下面将就公安机关失踪立案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失踪人口的时间标准是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失踪人口的时间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进行立案调查,这是因为短时间内的失踪可能是因为私人事务或其他原因导致,不一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
因此,公安机关一般规定失踪人口的时间标准为24小时以上,超过24小时仍未找到失踪人口的,可以进行失踪立案调查。
其次,失踪人口的年龄标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的考虑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失踪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和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失踪立案更为重视。
对于未成年人的失踪,公安机关一般规定失踪时间标准为2小时以上,超过2小时未找到失踪未成年人的,可以进行失踪立案调查。
另外,失踪人口的情况标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的重要考虑因素。
失踪人口的情况包括失踪原因、失踪地点、失踪时的身份特征等。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失踪,如失踪原因不明、失踪地点较为特殊、失踪时存在身体伤害等情况,公安机关一般会更快地进行失踪立案调查,以确保失踪人口的人身安全。
最后,失踪人口家属的报案情况也是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的重要参考。
失踪人口家属的报案可以提供失踪人口的相关信息和线索,有助于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调查。
因此,对于失踪人口家属的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会及时受理并进行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失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失踪时间标准、失踪人口年龄标准、失踪人口情况标准和失踪人口家属报案情况等。
在进行失踪立案时,公安机关需要根据这些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失踪人口尽快被找到并保障其人身安全。
同时,公安机关也需要不断完善失踪立案标准,以应对社会发展和失踪事件的变化,提高失踪立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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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三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二章信息来源与登记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
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明。
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第七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纹信息。
要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
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负责DNA检材的管理、检验工作。
第八条刑侦部门应当根据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生理特征和D NA信息,分别在“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 数据库中进行查询,从中查找线索。
第九条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失踪人员亲属及其他关系人调查失踪人员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条刑侦部门应当与报案人、失踪人员家属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主动了解、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刑侦部门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应当开展调查,重点注意人际往来、交通出行、财产处置、通讯、通信记录等情况,从中发现线索。
第十二条经查找,刑侦部门认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应当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三条经查找,对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刑侦部门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失踪人员情况转给有管辖权的派出所,并告知报案人。
第十四条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五条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建立“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
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辖区失踪人员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综合应用工作。
第十七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辖区失踪人员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失踪人员信息的收集、填写、撤销和查询比对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负责系统运行和通信网络保障。
第四章信息上报第二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填写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提取的生物检材经检测得到DNA数据后,应当立时充录入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DNA数据按有关程序上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负责审核。
对上报的信息符合填报要求的,应当在接到上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对上报的信息不符合填报要求的,退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补充或者修改。
第二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信息撤销与修改第二十三条查明失踪人员下落后,受理报案的刑侦部门应当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在3个工作日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撤销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失踪人员撤销信息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失踪人员信息需要补充、修改的,由受理报案的刑侦部门修改原《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并随时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失踪人员补充、修改信息逐级审核,即时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信息应用与考核第二十六条“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各地公安布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下载全国失踪人员信息数据,开展信息综合应用。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对全国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考核通报的主要容包括信息上网情况、信息质量和查找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对失踪人员信息未按时上报、补充或者修改的,要认真倒查,并通报批评。
对情节严重、贻误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由公安部编制,各地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填表说明一、填表单位(盖章)必填项,填写填表单位详细名称并加盖公章。
二、失踪人员信息编号必填项,失踪人员信息编号共23位,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大写英文字母“S”,第2至7位为公安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第8至13位为公安机关单位代码,第14至19位为年月,第20至23位为顺序号。
三、登记情况(一)报告人情况1、:必填项,用汉字填写报告人;2、性别:必填项,在所列选项中选定报告人的性别;3、出生日期:用数字填写报告人出生日期;4、号:填写报告人的公民号,应注意出生年月日应与报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期一致;5、联系:必填项,填写报告人的联系;6、与失踪人关系:必填项,填写报告人与失踪人员的关系,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15-2000)填写;7、工作单位:、填写报告人的工作单位;8、现住地详址:必填项,填写报告人的现住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9、户籍地详址:必填项,填写报告人的户籍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
(二)接报情况1、失踪地点: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详细失踪地点;2、失踪时间: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失踪时间;3、发现失踪时间:必填项,填写发现失踪人员失踪的时间;4、接报单位:必填项,、填写接报单位详细名称;5、接报人:必填项,填写接报人;6、联系:必填项,填写接报单位或接报人的联系。
(三)疑似被侵害的主要依据:填写失踪人员疑似被侵害的主要依据,根据工作规定中七类搜集围填写。
(四)简要情况:必填项,描述接报情况及失踪人员失踪的详细经过。
(五)失踪人员情况1、: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2、别名:填写失踪人员别名;3、性别:必填项,在所列选项中选定失踪人员的性别;4、民族:填写失踪人员民族,按照《民族代码》(GB3301-82)填写;5、出生日期: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出生日期;6、号:填写失踪人员的公民号;7、工作单位:填写失踪人员的工作单位;8、户籍地详址: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户籍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9、现住地详址: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现住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10、DNA检验:必填项,选定是否已做DNA检验;11、DNA编号:如已做DNA检验,填写其DNA信息在全国DNA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编号;12、指纹编号:如采集失踪人员指纹,填写其指纹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中的编号;(六)体貌特征1、体型: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体型,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4-2003)填写;2、脸型: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脸型,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4-2003)填写;3、身高:必填项,用数字填写失踪人员身高,单位为厘米(cm);4、血型:在所列选项中选定失踪人员血型;5、口音:填写失踪人员口音,按照公安部《汉语口音代码》(GNn36.4-8 8)填写;6、足长:用数字填写失踪人员足长,单位为毫米(mm);7、牙齿特征:描述失踪人员牙齿部位的明显特征,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5-2003、GA240.46-2003、GA240.24-2003)填写;8、损伤及病理特征:描述失踪人员身体有无损伤部位及其他病理特征;9、体表标记:描述失踪人员体表标记,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4-2003)填写;10、随身物品:用汉字填写失踪人员的随身物品,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特征、式样、成色等;11、衣着情况:必填项,用汉字填写失踪人员的衣着情况,对、外衣及鞋袜情况均需详细描述;12、填表人:必填项,填写登记表填表人;13、填表时间:必填项,填写登记表填表时间;14、审批人:必填项,填写登记表审批人。
四、撤销情况(一)查明时间:必填项,填写查明失踪人员下落的时间;(二)查明方式:填写查明失踪人员下落的方式,包括DNA检验、指纹比对、专门工作、其他等;(三)撤销原因:填写撤销该失踪人员信息的原因;(四)是否被拐:在所列选项中选定失踪人员是否被拐卖;(五)查明单位:必填项,用汉字填写查明单位详细名称;(六)业务分类:填写查明单位的业务分类,包括国保、经侦、治安、边防、刑侦、出入境、铁道、监管、交通、民航、林业、交管、禁毒、海关、司法、检察、军保等;(七)查明人:填写查明人;(八)联系:必填项,填写查明单位或查明人的联系;(九)填表人:必填项,填写撤销表填表人;(十)填表时间:必填项,填写撤销表填表时间;(十一)批准人:必填项,填写撤销表批准人;(十二)简要情况:描述撤销该失踪人员信息或查明失踪人员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