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原因及对策
对有前科劣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对策

对有前科劣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对策引言:前科劣迹人员重新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议题,这些人因其过去的犯罪行为面临较高的警察监控和道德压力。
然而,由于一系列环境、心理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他们仍然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
本文将分析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减少前科劣迹人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一、前科劣迹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1.1社会边缘化:前科劣迹人员由于之前的犯罪行为,往往被社会边缘化,难以获得正常的工作机会和生活资源。
这种经济和社会压力可能导致他们重新求助于犯罪手段。
1.2教育和职业技能匮乏:一些前科劣迹人员可能因早期辍学、没有职业技能以及缺乏相关培训机会而无法融入正常的就业市场,这使他们陷入失业和经济困境,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1.3不良环境:前科劣迹人员可能因低收入区、贫民窟和暴力环境中成长,这些环境缺乏积极的社会支持和正面榜样,导致他们重新回归犯罪。
二、对策:2.1社会援助和重新融入:为前科劣迹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包括提供住房、就业培训和教育资源等,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增加他们求职和生活的机会,从而降低他们重新犯罪的风险。
2.2正面榜样和心理辅导:提供正面榜样和心理辅导,帮助前科劣迹人员在心理上重建信心,并明确新生活的目标和方式。
同时,社会应提供适当的心理治疗和帮助,帮助他们克服内心深处的不良冲动。
2.3严格的监管和惩罚机制:对于前科劣迹人员的监管和惩罚应更加严格,建立完善的警察监控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以打击再次犯罪行为。
此外,政府和社区应加强对前科劣迹人员的监督,以及提供必要的执法合作和信息共享,确保他们无法再次滑入犯罪势力的圈子。
三、社会参与和预防:3.1社会教育宣传:社会应加强对犯罪、反社会行为和法律的宣传,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对犯罪的警惕性,从而减少前科劣迹人员的作案机会。
3.2建立健全的社区机制: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网络,加强社区安全巡逻和社会参与,提高前科劣迹人员所在社区的安全水平,减少犯罪的诱因。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案件,翻供成为了司法程序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意义、原因,有利于找到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从而减少翻供现象,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审判先看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的前三次供述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自第四次供述开始一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甲对自己前面的供述予以否认。
甲的前三次供述,供认自己在乙找到甲要求购买毒品时,甲随即联系丙要求其提供毒品300克,并将部分毒资打入丙指定的账户中,当丙将毒品交付于甲时,甲再将剩余的毒资当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丙。
后在甲、丙进行第二次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100克,第二次贩卖毒品的款项未支付给丙。
因为贩卖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第一次交易的数量300克只有丙供述和甲的前三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甲于是产生了侥幸心理,从第四次供述开始否认存在第一次毒品交易,说因为丙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所以通过银行账户向丙汇了款项,并对第二次交易供述说不知到丙找甲是进行毒品交易,也不知道丙是带着毒品来找甲。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
有的是在侦查阶段进行不一致的供述,有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的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庭翻供,不一而足。
本文拟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进行探讨。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证据之一,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处以刑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对原先口供的推翻代之以新的口供。
虽然犯罪嫌疑人翻供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大的消极作用。
翻供往往会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误导侦查、审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的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过法律的制裁,造成司法不公正。
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有外部因素的影响,还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心理作用的引导,甚至可能是办案机关的失误给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
翻供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翻供现象较为常见,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本文从翻供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翻供的原因、表现及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被告人的供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证据。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翻供,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困难。
因此,研究翻供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翻供的法律后果1. 影响案件审理进程翻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进程缓慢,甚至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
一方面,翻供使得原供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法官需要重新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另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原供述与现有证据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真相。
2. 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翻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偏差。
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原供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使得原供述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另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得案件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 影响被告人权益翻供可能导致被告人权益受到侵害。
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被告人因无法提供真实供述而受到冤枉;另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被告人因无法证明自己无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4. 影响司法公信力翻供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
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另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
三、翻供的原因及表现1. 原因(1)被告人自身因素:如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模糊等。
(2)外部因素:如律师、家属、同监犯等人的影响。
(3)司法机关因素:如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瑕疵。
2. 表现(1)翻供内容:包括翻供供述内容、翻供供述时间、翻供供述方式等。
(2)翻供动机:包括自认罪、争取从轻处罚、逃避法律制裁等。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

刑事司法中的“翻供恐惧症”及其破解作者:白冰来源:《理论探索》2020年第04期〔摘要〕在对被告人阅卷权的争论中,实务人士担忧被告人翻供的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翻供恐惧症”在刑事司法中有普遍的现实表现:竭力寻求限制翻供发生的对策,赋予翻供畸高的代价,有意忽视翻供对案件审理的价值。
“翻供恐惧症”的原因主要包括: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口供中心主义产生的负面影响,庭审缺乏实质性内容。
破解“翻供恐惧症”,应当确立尊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决定翻供与否的观念;充分发挥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应对翻供的作用;提升刑事侦查水平,摆脱对口供的片面依赖;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削弱被告人翻供的消极后果。
〔关键词〕翻供,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4-0120-09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该条款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自此就始终处于争议之中。
在笔者看来,针对该条款的争论,主要聚焦在是否认同被告人有阅卷权这一问题上。
主张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论者指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正当性在于:被告人是辩护权的行使者;阅卷权是被告人参与举证和质证活动的程序保障;阅卷权是被告人获悉起诉罪名和理由的应有之义;阅卷权是被告人与律师协调辩护思路的保证〔1 〕。
律师界也有人士认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知悉权、有利于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国际惯例〔2 〕。
然而,有些实务界人士却表示出自己的担忧。
有检察官指出,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知悉全部犯罪证据,有可能对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指控证据予以销毁、隐匿,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辩解、否认,甚至出现伪造无罪、罪轻证据的情况,一些侦查人员也对此有类似的担忧。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论者指出,“告诉案内相关证据违反证据保密原则,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会导致不正常翻供”,“在案证据状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想获悉的内容,也是决定其是否交代、交代到什么程度、交代后是否翻供的最主要依据” 〔3 〕。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作者:黄文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明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回应。
依据该规定,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增多,而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给案件的办理加大了难度。
关键词审查逮捕翻供应对措施作者简介:黄文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19-02一、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表现(一)主体特点一是疑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诈骗案、强奸案,这些案件都较为疑难复杂。
以强奸案为例,很多时候直接证据几乎都是言词证据,而且都是“一对一”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如称被害人是自愿或者是半推半就的;二是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比较丰富,翻供的比例较高,而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心特点,对所犯罪行严重性认识不足,同时法律知识贫乏,往往走进了看守所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三是惯犯、累犯,对比初犯、偶犯,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有“几进宫”的经历,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经验,希望利用翻供来逃避刑罚;四是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所犯罪行严重,将面临严厉处罚,犯罪嫌疑人经常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孤注一掷为自己开脱。
(二)具体内容翻供的具体内容体现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
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推翻有罪供述的部分内容,有的会推翻全部内容,还有的犯罪嫌疑人从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上翻供,尽量为自己推脱罪责,一般在无关痛痒的情节上如实供述,而对于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上则拒不承认,而且在翻供时能抓住关键,把握要害,甚至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为自己翻供提供依据。
(三)详细理由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侦查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逼迫他违心地作出了有罪供述,如侦查人员对他殴打,如侦查人员欺骗他说这不是什么大事,只要承认了马上就让回家;二是侦查人员制作笔录后,并没有让他阅读核实就直接签名按捺,笔录内容并不是他陈述的内容;三是在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告诉他权利和义务;四是犯罪事实并非他所为,在替别人顶罪;五是当时作制作笔录时信口开河,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后期翻供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十分严重的问题了。
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有关的人员,这些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有的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
在近几年的办案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突破时候和立案初的讯问时候,都能态度较好地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的进程。
比如20XX年的孙某涉嫌受贿案、何某涉嫌受贿案、20XX年重庆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系列窝案、20XX年的李某涉嫌受贿案,等等。
由于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侦查终结的时间和案值,也给以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不认真分析。
通过办案实践的剖析,我们认为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是由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所构成的,其主要原因有:一、畏罪的心理。
犯罪嫌疑人在初查和立案突审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极易崩溃,因而不得不做出如实的有罪供述。
但逃避罪责和企图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当案件进入后面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思想冷静下来以后,面对即将承受的刑罚,便会千方百计编造谎言逃避惩罚。
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李某在初查突审阶段和立案的初期侦查阶段对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但当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的后期和审查起诉环节,李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同时,也迫于家属的压力,在讯问当中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二、侥幸的心理。
有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当案件进入新的侦查过程和新的诉讼阶段后,往往低估了承办人的办案水平,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和能量,自认为有些证据检察机关不可能取得,或者认为有些证据已经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了改变,因而心存侥幸心理进行翻供。
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翻供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翻供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导读: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翻供产生的原因有: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家属、律师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等。
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其目的往往比较一致,即通过翻供来否定原有对自己不利或不是很有利的口供。
一、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翻供产生的原因有哪些?1.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犯罪事件发生后,捕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有些侦查人员因存在不正当的求功心理,而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使犯罪嫌疑人供认。
这种方法也确实使一些抵抗的真凶供出了自己所犯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但也使一些无辜者蒙冤受屈,违心地供认犯罪,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便会发生翻供。
2.家属、ls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有的被告人在被羁押后刚受到审讯时,内心十分恐惧,不具有对付侦查的条件和能力,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通过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ls,将外面的情况向被告人通风报信,从而使被告人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而翻供。
笔者办理过的刘某受贿案,起初刘某交待了在某酒店收受王某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余元,王某送项链的原因是因刘某曾向其提供贷款。
但当被告人得知王某已去国外继承遗产,侦查人员未能提取行贿人证言的情况下,便矢口否认受贿的事实,进而全部翻供。
3.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有些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为了使朋友免受处罚,或在共同犯罪中为让其他同案犯减轻罪行,而把犯罪行为一人揽下。
但当被告人对法律知识略有知晓,了解到自己顶替罪行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后果后,便推翻原来的供述,而作出真实的供述。
4.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一些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旦被司法机关捕获,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立法角度看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及立法建议

从立法角度看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及立法建议作者:阳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期摘要十八大以来,更多有关官员贪污受贿被查处的消息见诸报端,这一方面说明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贪污受贿现象仍然处于高发态势。
相比于贪污、失职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受贿犯罪证据具有较强的闭合性。
在实践中,如何获取犯罪主体的供述,如何减少甚至杜绝“翻供”,是能否有效查处受贿案件的关键。
因此,分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深层次原因,对于减少翻供,更好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受贿案件行为人翻供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配套法规,贯彻落实“抗拒从严、坦白从宽”司法政策、转变“金额论”的量刑理念、降低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和转移证明责任等相关立法建议,希望为减少受贿案件的翻供率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受贿翻供立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者简介:阳平,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研究方向:反腐败和刑事诉讼、证据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59-02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口供)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之一。
鉴于受贿犯罪的特殊性,受贿案件重要证据线索来源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供述,没有他们的口供难以对其定罪量刑。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由于口供是他们能否被定罪、量刑轻与重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他们今后的人生命运,因此他们做出前后不一致的口供,是趋利避害的本能使然。
目前,国内受贿案件的翻供率普遍在7成以上。
受贿案件翻供率居高不下,除了行为人逃避惩罚的本能所致外,还有哪些原因?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大多是从执法机关获取证据能力不足、对口供过于依赖、刑讯逼供严重等执法层面来分析翻供的原因。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不完善有关。
因此,本文拟从立法角度阐述受贿案件翻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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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2018年9月Sept.2018第18卷第3期Vol.18No.3翻供在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在诉讼各个阶段中都可能出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先前所作的供述的否认。
从诉讼进程来说,翻供分为庭前翻供和庭审翻供。
从形式来说,翻供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惩罚,出于畏罪、侥幸心理而否认自己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或因替人顶罪而更改之前所作的无罪、罪轻的供述;或因自身记忆混乱更改部分供述或者因遭受刑讯逼供而翻供。
作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更具直接性,只要其供述内容真实、客观,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使用。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就会影响诉讼进程。
翻供内容有真有假,据实翻供有利于推动案件办理进程,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公正,恶意翻供则会增加司法成本。
从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文简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翻供,相反翻供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体现,只要供述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便可以作为言辞证据来使用。
[1]翻供,并非都是犯罪嫌疑人恶意为之,有的翻供源于供述人记忆模糊。
司法机关应当理性看待翻供,这于维护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翻供对司法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司法正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可能是据实翻供,即之前所供述的内容并不符实。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翻供内容的真伪时,将搜集到的案件其他证据与供述内容进行比较,进一步了解案情、补充侦查,以及时纠正侦查、审判阶段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有利于提升侦查人员素质。
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破案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能会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操作。
通过对翻供的审查可以及时纠正错误,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培养其法治思维习惯。
侦查人员在应对恶意翻供时,通过运用案件相关的线索、证据,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斗智斗勇过程中,可以磨炼侦查人员的思维辨析能力,有利于提升侦查人员侦查素质。
3.有利于诉讼制度的完善。
翻供的频繁出现能让相关研究人员重视“翻供”,分析翻供产生的不同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从制度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原因及对策刘黎明1俞青青2(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99;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翻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原因多种多样,其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和监督制度的缺失、刑讯逼供是普遍原因。
从唯物辩证法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理性看待翻供所带来的影响。
既看到其积极有利的一面,如维护司法公正、提升侦查人员的素质;又看到其消极的一面,如阻碍诉讼进程、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根据翻供产生的不同原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严禁刑讯逼供、转变侦查观念、提高办案质量,完善讯问监督等相关法律制度,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翻供;刑讯逼供;侦查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405(2018)03-0009-04作者简介:刘黎明(1967-),男,四川开江人,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专业技术二级警监,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
俞青青(1995-),女,四川富顺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级警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8-08-04【侦查研究】层面减少翻供的发生。
(二)消极影响1.降低诉讼效率,影响诉讼进程。
翻供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推翻了之前所作供述,原先构建的证据体系被打破,需要重新收集证据来佐证,这使侦查周期延长,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
2.不能对犯罪进行有力打击。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仍然青睐口供并依靠口供来完善相关证据。
在诉讼阶段后期,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推翻了先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原口供就失去了证明价值,无法作为断案的依据,而此时再追寻其他有力证据就可能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因而犯罪行为人就可能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或惩罚过轻,不能对犯罪进行有力打击,惩罚犯罪的目的没有实现。
3.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应然具有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良好形象。
但翻供频繁发生,冤假错案不断发现,会让广大民众对公安机关的正义形象产生质疑,民众可能不再信任公安机关,隔阂一旦产生,公安机关就会逐渐丧失群众基础,公安工作也难于正常开展。
二、翻供的原因(一)外界因素的影响1.由刑讯逼供引发的翻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是一种极端手段,侦查人员依法讯问的对象只是嫌疑人,而不一定是真正的作案人。
一旦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无法自愿供述,那么口供中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犯罪嫌疑人一旦脱离了被逼供、诱供的环境,可以自由进行表述时,就会推翻之前所作的不实供述。
无辜者尤为突出。
例如云南卢荣新奸杀案。
2012年9月10日,云南省某县一名村妇被人杀害,警方在犯罪现场获取的一把锄头上提取到卢荣新的DNA,这把锄头是被害人当天干农活时使用的,因此警方锁定卢荣新为犯罪作案人,并采取车轮战术进行审讯,不让他休息,不让他喝水,长达50多个小时的逼供让卢荣新签下了有罪供述的笔录。
一审判决后,卢荣新立即翻供,提出上诉。
根据审判程序,卢荣新的上诉案件被转送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警方审讯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卢荣新做过8次供述,只有一次有罪供述。
这次有罪供述的录像资料只有图像,没有声音,警方解释是设备出了故障。
此外,卢荣新被讯问的时间长达50多个小时,都是在公安局办案中心完成的而不是看守所,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为揭露真相,检察院重新展开调查,对被害人的下身提取物重新作了鉴定,发现了新的DNA样本,经比对,该样本属于卢荣新同村男青年洪树华。
2017年1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证明卢荣新有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宣判卢荣新无罪。
2.亲友、律师的诱导。
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行为举止都会受到周围社会关系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也会考虑惩罚后果对自己家人产生的影响。
亲友的劝说在某些情况下会使犯罪嫌疑人坦白罪行,推动办案的进程;如果亲友劝说犯罪嫌疑人少说或者不说,则会干扰诉讼活动、阻碍案件办理进程。
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正当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一些职业道德不良的律师,与犯罪行为人会见时,可能会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
在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律师能为其提供帮助,这类犯罪主体面临着权利、自由、地位的丧失,有较强的求生欲望,对律师有依赖感,两者只要形成同盟关系就不易被打破。
在这种情形下,受少数无职业道德的律师影响,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保护的需要,就会推翻之前所作供述。
3.监管不当引起的翻供。
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犯罪嫌疑人也会想尽办法将惩罚降到最低,寻找机会串供、翻供。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并没有与外界完全隔绝,亲友或律师可以为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在共同犯罪中,若监管力度不足,同案犯之间可能会交流信息,串供、翻供的几率大大增加;加之在押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更会促使他们推翻以前的供述。
(二)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因素1.受畏罪、侥幸心理支配而翻供。
畏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害怕罪行暴露后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产生的逃避心理。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大多有较强的恐惧心理,加上并不了解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掌握情况,在“坦白从宽”的感召之下,一般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当他冷静下来之后,出于对法律制裁的畏惧,就会对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感到后悔,因而翻供,以期待逃避惩罚。
此外,心理学研究表明,侥幸心理是人的本能意识,一些存在投机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侦查人员周旋中,如果得知关键证据并没有被发现,或者缺少人证,证据链并不完整,于是就翻供。
有些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地位比较高或者有靠山,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或他人的庇护来逃避惩罚。
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翻供,从心理学角度看,畏罪、侥幸心理是重要因素。
2.替人顶罪而翻供。
替人顶罪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自愿顶罪,在共同犯罪中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形,整个犯罪过程、犯罪时间、犯罪地点、被害人情况等彼此都很清楚,有些犯罪嫌疑人出于“情义”而包庇他人;有的买“顶包”,自愿承担全部罪行。
但当他们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或彼此之间有利益冲突后,就会后悔之前的包庇行为,选择翻供。
二是被迫顶罪,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通过“抓把柄”“扣人质”等方式胁迫对方为自己顶罪。
当顶罪的一方脱离了被胁迫的环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再有所顾忌时,就会选择翻供。
3.因记忆或认知错误而翻供。
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可能是惊慌恐惧的,在对事物的认知上可能存在偏差,不能一次完整交代犯罪过程,随着对事件的深入了解,他们可能会发现之前所作供述中有因为自己的认知错误而出现的不实供述,于是会推翻之前的全部或部分供述。
(三)法律规定的瑕疵犯罪嫌疑人除了因受到外界、自身因素的影响而翻供,也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让其有机会钻法律漏洞。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法定情节。
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坦白后,如何从轻减轻、从轻减轻多少,这种不明确性让犯罪嫌疑人无法从中看到如实供述能带给自己什么利益,对如实供述会有抵触情绪。
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会受到处罚,以什么方式处罚,是否会视为加重情节。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等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恶意翻供的情形加重处罚,但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会让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
在庭审判决之前,趋利避害的心理会让犯罪嫌疑人寻找机会翻供,以帮助自己逃避处罚。
三、翻供的应对措施(一)严禁刑讯逼供,确立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都有一定的任务量,破案率是其中一个指标。
若上级要求的破案率过高,就会增加办案民警的工作压力。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民警为追求破案率,完成工作目标,往往会忽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刑讯逼供随之而生。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刑讯逼供,我国也不例外。
但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仍然存在于刑事司法实践中。
刑讯从表面上看是一种讯问手段,实际上是对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侵害,通过对人的身体施加摧残,对人的精神予以折磨,使人痛苦不堪、心理防线崩溃,无法做出正确、理智的判断,为让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得到解脱,只能根据侦查人员的引导来供述,侦查人员以此获得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