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案件,翻供成为了司法程序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意义、原因,有利于找到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从而减少翻供现象,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审判先看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的前三次供述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自第四次供述开始一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甲对自己前面的供述予以否认。
甲的前三次供述,供认自己在乙找到甲要求购买毒品时,甲随即联系丙要求其提供毒品300克,并将部分毒资打入丙指定的账户中,当丙将毒品交付于甲时,甲再将剩余的毒资当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丙。
后在甲、丙进行第二次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100克,第二次贩卖毒品的款项未支付给丙。
因为贩卖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第一次交易的数量300克只有丙供述和甲的前三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甲于是产生了侥幸心理,从第四次供述开始否认存在第一次毒品交易,说因为丙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所以通过银行账户向丙汇了款项,并对第二次交易供述说不知到丙找甲是进行毒品交易,也不知道丙是带着毒品来找甲。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
有的是在侦查阶段进行不一致的供述,有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的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庭翻供,不一而足。
本文拟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进行探讨。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证据之一,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处以刑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对原先口供的推翻代之以新的口供。
虽然犯罪嫌疑人翻供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大的消极作用。
翻供往往会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误导侦查、审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的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过法律的制裁,造成司法不公正。
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有外部因素的影响,还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心理作用的引导,甚至可能是办案机关的失误给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D925.2:A:1673-0992(2010)10-190-02摘要: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辩解。
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
关键词:翻供;公诉;律师;证据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
以往实践中,公诉人对于被告当庭翻供习惯于请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等措施,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颁布实施,新形势下公诉人应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呢?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我们来具谈分析一下。
一、被告当庭翻供的常见事由尽管不同案件被告当庭翻供的理由千差万别,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一)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引供诱供为由翻供。
刑讯逼供已成为当庭翻供的一项重要辩解理由,尤其是在直接证据较少的行受贿等案件中。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随着被告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也知道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在审判定罪量刑的最后阶段,被告人希望通过翻供改变自己的命运。
有的称侦查人员体罚他,有的称侦查人员辱骂威胁他,有的称侦查人员精神折磨他等,称自己最后实在受不了,就瞎说的、乱编的、或者安侦查人员意思讲的,并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
(二)因取证、固证的瑕疵而翻供。
随着程序公正理念的深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往往会导致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产生怀疑。
程序性瑕疵的后果轻则导致部分情节不能得到证实,重则导致关键性环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成为“疑案”。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作者:黄文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明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回应。
依据该规定,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增多,而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给案件的办理加大了难度。
关键词审查逮捕翻供应对措施作者简介:黄文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19-02一、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表现(一)主体特点一是疑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诈骗案、强奸案,这些案件都较为疑难复杂。
以强奸案为例,很多时候直接证据几乎都是言词证据,而且都是“一对一”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如称被害人是自愿或者是半推半就的;二是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比较丰富,翻供的比例较高,而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心特点,对所犯罪行严重性认识不足,同时法律知识贫乏,往往走进了看守所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三是惯犯、累犯,对比初犯、偶犯,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有“几进宫”的经历,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经验,希望利用翻供来逃避刑罚;四是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所犯罪行严重,将面临严厉处罚,犯罪嫌疑人经常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孤注一掷为自己开脱。
(二)具体内容翻供的具体内容体现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
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推翻有罪供述的部分内容,有的会推翻全部内容,还有的犯罪嫌疑人从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上翻供,尽量为自己推脱罪责,一般在无关痛痒的情节上如实供述,而对于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上则拒不承认,而且在翻供时能抓住关键,把握要害,甚至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为自己翻供提供依据。
(三)详细理由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侦查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逼迫他违心地作出了有罪供述,如侦查人员对他殴打,如侦查人员欺骗他说这不是什么大事,只要承认了马上就让回家;二是侦查人员制作笔录后,并没有让他阅读核实就直接签名按捺,笔录内容并不是他陈述的内容;三是在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告诉他权利和义务;四是犯罪事实并非他所为,在替别人顶罪;五是当时作制作笔录时信口开河,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
翻供原因及对策论文

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摘要:翻供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的司法活动,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及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对翻供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沉默权,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程度,加强监管等途径,可以达到预防或减少翻供现象的目的。
关键词:翻供;控制;人权;公正一、什么是翻供翻供,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定或改变先前所作的犯罪供述或辩解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翻供在侦查、起诉、法庭审理等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翻供以原供的存在为前提,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内容是针对原供所作的供述或辩解,可能会涉及到定罪量刑的情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一种,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其中自行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论以何种理由、基于什么原因而推翻自己曾经作出的有罪、罪重的供述,均应当被视为行使辩护权。
但根据惩罚与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相适应的法律精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当行使(滥用)辩护权情况下,应当承担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进行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翻供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主观方面的原因1.基于畏罪心理引发翻供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被拘押、审讯后由于所处恶劣环境的影响,摄于刑罚的威慑力,害怕一旦被定罪后,长期人身自由的丧失以及前途命运从此的改变,又或者看到别的犯罪嫌疑人陆续被判重罪,而产生孤立无助、惶恐不安的心理。
在这恐惧被定罪的心理的影响下,犯罪人希望逃避刑罚而进行了推翻先前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行为。
2.基于侥幸心理引发翻供行为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刚开始时常常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司法机关未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所以铤而走险,在被审讯的时候,三箴其口,隐瞒罪行或者左右而言其他,以期能够脱罪而不受刑法处罚。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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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7 1 07 月 日起施 行 的最高 人 民法院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公安 部 、国家 安全部 、司法部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 排 除非 法证 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和关 于 办理 死刑 案件 审查 判断证 据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 以下简 称两个 规定 )确定 了非 法证 据 的排除规 则 ,为 刑 事 司法提供 了有 利保 障 。但 两个 规定在 侦查 、审查起 诉 阶段排 除非 法证据 方 面仍采 用概 括 陛规定 ,这 又 给在侦 查 和审查 起诉 阶段 如何适 用两 个规定 排 除非法 证据 , 固定合 法证据 形成 压力 。 在办 案实践 中 ,犯罪 嫌疑 人在 侦查 终结 后 的审查 起诉 阶段 ,往 往 以曾经受 到侦 查人 员刑 讯逼 供 为 由翻供 时有发 生 。 由于证据 规则 的粗疏 、侦 查讯 问缺 乏有 效监 督等 原 因 ,加 之办 案人 员对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供 问题认 识 不一致 ,直接 影响 了审 查起 诉 、 提起公诉 和 审判 程序 的顺 利进行 。因此 对该 类翻 供 问题如 何应 对 一直是 个难 题 ,笔者 仅结合 办案 实践 谈谈个 人 观点 :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的特 点及原 因 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是指 犯罪嫌 疑人 推 翻其 先前 向侦 查人 员所作 的有 罪供 述 , 出无罪 或罪轻 的辩 解 。 提 出现这一 现 象的 原因在 于 :一方 面 ,不可 否认 的是 ,现 实 中确 实存 在个 别 侦查人 员违 反有 关严 禁刑 讯逼 供 的规定 ,在 个别 案 件 侦查 中违 法取 证 ;另 一方 面 ,有些 犯罪 嫌疑人 想 推 翻侦查 机 关之 前合 法取 得 的供述 ,以刑讯 逼供 为借 口的确是 一个 众所 周 知且 唾手 可得 的理 由 ,同时 在审 查起诉 中以刑 讯逼 供 为借 口, 不仅 没有 与 侦查机关 办 案人 员正 面对质 的压力 ,还 可 以凭借 侦 查机 关在 人们 心 中的某 些个 别负 面印 象博 取 同情 甚 至支 持 。这 些特 点决 定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提 出的 以刑 讯 逼供 为理 由 的翻供 , 在 司法实践 中的确 为公 诉人 员带来 不少 困惑 。由于 犯罪 嫌疑人 口供 来源 的特殊 性决 定 其既 可能具 有真 实性 ,又可 能具 有虚假 性 。其特点 可概 括 四个 方 面的情 形 : ( )不存 在刑讯 逼供 ,也 没有 翻供依 据 的翻供 一 犯 罪事 实是 犯罪 嫌疑 人所 为 ,本来 不存 在刑 讯 逼供 ,也 不 存在 以往其 供述 是虚 假 的 ,只是犯 罪嫌 疑人 为逃 避罪 责 以受 到 刑 讯逼 供为 借 口 ,推 翻原来 有 罪供 述 ,分析 其 翻供 动机 ,主要 是 在侦 查 阶段希 望通 过认 罪供述 ,得到 司法 人员 同情 和被 害人
法 制 论 坛
论审查起 诉盼段犯罪嫌 疑人以  ̄ i霄供 为由翻供昀原 Uf l
因及劝策
付 宝雨 / 宁 省 义 县人 民检 察 院 辽
[ 要 ]在检察 机关审查起诉 阶段,犯罪嫌疑人 以其遭受刑讯逼供为 由而翻供 的情形 大量存在 ,由于审查 、鉴别 的难度较 大,从 摘
而增 加了公诉人 案件 审理 的复杂性,如何应对,则成为摆 在每个公诉人面前 的一道难题 。笔者从分析 犯罪嫌疑人在 审查起诉 阶段翻供 的 原 因和特点入手,进 而提 出应对 以刑讯逼供为理 由的翻供的对策,以更好的提高公 诉的质 量和效率。 [关键词 ] ,争 取从 宽处 罚 ,但案 件一 经进 入 审查起 诉 阶段 ,其心 理 就发 生 了变化 ,认 为反 正都 得送 到法 庭 ,还不 如狡辩 一 下 , 拖 延时 间 ,以争 得 时机 。同 时在审 查起 诉 阶段 ,由于律 师 的全 面 介入 ,往 往会 发现 证据 体 系的缺 陷 ,出于 侥幸 心理 为逃 避罪 责 而翻供 。 ( )不存 在刑 讯逼供 ,但有 其他 翻供依 据 ,却 以刑讯 逼 二 供 为 由的翻供 犯罪 嫌疑 人在 侦查 阶段 , 没有遭 到侦 查人 员的刑 讯逼供 , 并 但其 在 侦查 阶段 的供述 ,却 与 其他证 据有 矛盾 ,这 主要 是侦查 人 员在讯 问 过程 当 中的疏漏 造 成 的 ,案件 一经 进入 审查 起诉 阶 段 ,面对 检察 人员 的讯 问和 复核 ,有 的犯 罪嫌 疑人 就产 生 了利 用矛 盾蒙 混过 关 的侥幸 心理 ,以遭 到刑讯 逼供 为 由 ,全 盘推 翻 以前 的有 罪供 述 。 ( ) 三 不存 在刑 讯逼 供 ,但 前供 虚假 此 类情 形 多发 生在 有亲 属关 系 的共 犯 当 中 ,多 人共 同实施 了犯 罪 ,却 由一人 全部 揽下 ,或 者一人 实 施 了全部 犯罪 ,为 了 分 散责 任 ,多人承 担罪 责 。 这是 犯罪 嫌疑 人 的主观行 为造成 的 , 但 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犯 罪嫌 疑人 既要 澄清 一部 分事 实 ,又 要继 续 混淆 一部 分事 实 ,于是 就编造 了遭 到刑讯 逼供 或诱供 。 ( )确实存 在刑 讯逼供 ,有 理 翻供 四 案 件 的事 实并非 犯罪 嫌疑 人所 为 ,其在 侦查 阶段 的有 罪供 述 ,是 在刑 讯逼 供外 力影 响下 做 出的 ,案件进 入 审查起 诉 阶段 后 ,犯 罪嫌 疑人 翻供 。对 此 ,检察 人员 应 当在认 真听 取犯 罪嫌 疑 人辩 解 的同 时 ,仔 细分 析判 断证 据 ,排 除非法 口供 ,及 时发 现 和纠正 办案 中的偏差 ,从 而防止 冤假 错案 。 二 抑制和 驳斥 以刑 讯逼供 为 由翻供 的对 策 鉴 于上述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供 的成 因及 特点 ,使得 庭前 预 知 和在 准备充 分 的情 况下 有效地 抑 制和驳 斥成 为 可能 。大体 可 从两 个方 面人 手 : ( ) 别情形 ,准确取 舍犯 罪嫌疑 人 口供 一 分 1 、完 全可 以不 予采信 犯罪 嫌疑人 供述 犯 罪 嫌疑 人提 出刑 讯逼 供 为理 由的 翻供 ,其 目的无 非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