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
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论文

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论文外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治理国家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类型、基本原则等方面,同时还分析了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缺点,并对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制度指的是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查证、思考、确认并作出修正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使得政府机关在处理各种行政事务时遵循法律规定,更加公正公正和合人性, 还可以有效地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非法、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发生。
二、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美国的监察机构开始出现,旨在保障公民权益,并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采用外国行政复议制度,如英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各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呈现出多样性。
三、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类型外国行政复议制度通常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类型。
行政复议是指主管机关在行政处理中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确认和改正,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而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外部的、司法程序,它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
四、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及时等。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坚持公正、公平的立场,遵循法律和中立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复议的过程和结果;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时,应当充分沟通和交流,向申请人提供充分信息;及时原则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五、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缺点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2.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让政府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公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公安行政复议

司法最终原则的 司法最终原则的例外 —— 行政复议终局(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终局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终局(
例如: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9条第2款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和《中华 条第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5条的规定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条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 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或 条的规定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 主要形式。 书面审查为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被申请人的意见 意见。 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开庭审理原则 原则。 的开庭审理原则。
行政复议法讲课正式稿

案例1:泉州市丰泽区恒辉机械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民政府 等行政复议纠纷案
原审原告泉州市丰泽区恒辉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原审查明:2008年8月1日,第三人厦门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根据申请人杨世永的申请,作出2008010935号职 工工伤认定,认定杨世永为原告恒辉机械公司职工,并认 定杨世永在2007年7月4日的工作中受伤构成工伤。2008 年8月26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厦门市社会保险 管理中心的名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编号 EU801203117CN)向原告寄送该认定书。2009年5月8日, 原告向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9年5月11日, 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厦府行复不〔2009〕3号不予受 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原告不服,于2009年11月2日向法 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的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 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具体由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只能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 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 合法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 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 地行使复议权,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其行政复议活动的一项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受理公开。 2、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公开。 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四)及时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应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行政争议。及时原 则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对人 行使复议申请权,简化复议程序,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 力。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概述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性质与特征(1)行政复议的性质①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进行监督和救济的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②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④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⑤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3.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概况(1)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裁判所最早是建立于1846年的“铁路专员公署”。
行政裁判所都是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设立的,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相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
各裁判所由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经验的人士组成,裁决案件适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
(2)美国行政复议和裁判制度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行政争议在诉诸法院解决之前,都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判机构的裁决。
1946年制定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复议有相关规定。
(3)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
善意救济,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
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如果异议人对该上级机关的决定仍然不服,便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行政复议专项培训讲稿范文(3篇)

2024年行政复议专项培训讲稿范文行政复议法专题提纲《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____省行政复议条例》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定进行____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救济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3、行政复议是解决行____议的行政活动。
4、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____条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合法原则1、主体合法。
2、程序合法。
3、依据合法。
(二)公正原则1、确保争议各方对于复议过程的平等参与。
2、确保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保护。
3、平等的适用法律。
(三)公开原则1、过程公开。
2、信息公开。
(四)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
2、复议过程及时进行。
3、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五)便民原则1、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不收费。
3、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等等。
三、行政复议的主体(一)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1.行政复议机关(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____所属部门。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5)其它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试点)2.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的法制机构。
(二)申请人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____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
(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和原则

⾏政复议调解范围和原则《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了⾏政复议⼯作程序,结束了⾏政复议机关进⾏调解⽆法可依的尴尬局⾯。
但是,《⾏政复议》摘要:《中华⼈民共和国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了⾏政复议⼯作程序,结束了⾏政复议机关进⾏调解⽆法可依的尴尬局⾯。
但是,《⾏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调解规定⽐较原则。
本⽂就⾏政复议调解的范围和原则做了⼀定探讨。
⾏政复议调解,是许多⾏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的办案⽅式。
它体现了以⼈为本的理念,是化解⽭盾的有效⼿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调解⽅式办理⾏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了⾏政复议⼯作程序,结束了⾏政复议机关进⾏调解⽆法可依的尴尬局⾯,⾏政复议调解在⾏政复议实践中运⽤更为普遍,作⽤也越来越突出。
但是,鉴于《⾏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过于狭窄,调解原则⽐较笼统,在⼀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制度在⾏政复议中作⽤的发挥。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复议机关认真把握法律原则和精神,努⼒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调解⽅式、⽅法,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重要作⽤,妥善解决⾏政争议。
⾏政复议调解的范围⾏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政复议不同于⼀般的,⾏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调解。
除《⾏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式审理⾏政复议案件,解决⾏政争议:当事⼈不服⾏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这类案件的调解对象是申请⼈与第三⼈。
例如发⽣争议较多的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切⾝利益,争议双⽅往往各执⼀辞,不论原处理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如何,总有⼀⽅不服。
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论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摘要】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发源于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紧接着便在民事诉讼、行政上诉等上诉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同时在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其他复审制度也蔓延起来,因而这一原则也成了复审制度中的普遍性通用的原则。
我国也顺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先后在刑事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中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但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尤其在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更加的值得讨论。
【关键词】不理变更原则;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在复审制度中运用禁止不利变原则,是世界各国的趋势。
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当事人不满原机关的处理结果,将相关案件提交复审机关,复审机关复审的结果,一方面不能增加复审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不能降低复审申请人的既得利益。
换句话说就是,原则上,相较于原机关的处理结果,复审机关的复审结果不能使当事人的处境更加的不利。
一、我国关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相关规定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世界的发展趋势一样,我国在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首先使用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也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从而在我国正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第190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了同样的规定。
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虽然对禁止不利变更没作任何解释,但该《意见》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对该条规定的内涵的理解,它其实是隐含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精神的。
行政法课件12行政复议制度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受教育要法定职责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 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
12.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 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休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 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 查申请:
2、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
案例二
县卫生防疫站在对个体户张某开设的小张饭店进行例 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的厨师中有两人无健康合格证,服 务员中有一半没有健康合格证,尽管张某申辩说,这些厨 师和服务员是新招来的,尚未来得及办理健康合格证,县 卫生防疫站认为,张某让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的厨师和服务 员为顾客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遂依据该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对张某处以罚款 800元,责令其在一周内为全部厨师和服务员办理健康合 格证。
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法规和规章
内部行政行为
居间行为 《复议法》第8条:“不服行政机关作 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 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 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一、复议机关
第三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可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 权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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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
碱性是指基本原则构成其他特定规范的基础,普遍性是指反映特定规则的共性和相关性。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一般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包括合法性、公平性、公开性、及时性和便民性五个方面。
复议活动的合法性原则是处理复议活动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复议活动遵守法律、符合法律。
合法性是克服行政复议中可能的保护、赢得公众信任的根本保证,也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
公开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则,它在原则上否认行政机密。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基本义务,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之于众,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公正原则是行政复议程序和结果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价行政复议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它要求禁止任何当事人徇私舞弊,不论在程序权利还是实质权利方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得到平等对待。
它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要求,具有覆盖面广、适用灵活等特点。
及时性原则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效率关系的基本准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尽量办理程序简单、时间短的案件,以便迅速解决行政争议,迅速确定行政关系,迅速恢复行政秩序。
及时性原则是简化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依据。
及时性原则是效率原则,是
对公平原则的必要补充。
出于平衡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公正原则的适用应当与时效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以降低当事人的费用为基本活动标准。
行政复议应尽量使当事人得到最有效的权利救济。
如不收费,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结案时间较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