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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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2019版特种设备目录

(完整word版)2019版特种设备目录
A级覆盖B级。A级锅炉安装覆盖GC2、GCD级压力管道安装。
B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B级锅炉安装覆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
注:
1.A级锅炉制造许可范围还包括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件、鳍片式省煤器,其他承压部件制造由上述制造许可覆盖,不单独进行许可。B级许可范围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
2.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3.水上游乐设施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六。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观光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6—23人、且最大运行速度≤30Km/h;
观光列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72人、且最大运行速度≤20Km/h。
3.门座式起重机(A、B)
4.机械式停车设备
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6.缆索式起重机
7.桅杆式起重机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五。
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

1.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
2.客运缆车
3.客运拖牵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

1.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
A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300mm的金属阀门
A2:公称压力大于4.0MPa且设计温度低于或者等于零下101的金属阀门
公称压力大于4.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其他金属阀门。
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件、有缝管件、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 气瓶充装许可;(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

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2022年6月1日实施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2022年6月1日实施
2.锅炉(B)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二。
压力容器
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1.固定式压力容器
(1)大型高压容器(A1)
(2)超高压容器(A6)
2.移动式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C1)
3.氧舱(A5)
4.气瓶
特种气瓶(纤维缠绕气瓶(B3))
1.固定式压力容器
(1)其他高压容器(A2)
(2)球罐(A3)
(3)非金属压力容器(A4)
无缝钢管(热扩)
有色金属管
球墨铸铁管
复合管
压力管道管件
复合管件
非金属管件(不包括聚乙烯管件)
压力管道阀门
金属阀门(公称压力小于或者等于4.0MPa)
非金属阀门
补偿器
旋转补偿器
非金属膨胀节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金属密封元件
非金属密封元件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防腐管道元件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元件组合装置)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
3.超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直径过大无法整体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压力容器。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许可证书注明含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持有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
4.特种气瓶包括纤维缠绕气瓶(B3)、低温绝热气瓶(B4)、内装填料气瓶(B5)。
3.只需通过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见注四。
境外特种设备制造
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实施制造许可制度:
1.锅炉
2.压力容器
3.气瓶
4.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燃气气瓶阀门)
5.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

特种设备类别、法规名称、法规文号目录大全

特种设备类别、法规名称、法规文号目录大全
国质检特〔2005〕220号 国质检锅〔2003〕172号 国质检锅〔2003〕172号 TSG Z0005-2007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 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
法规文号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GB 2894 GB50348-2004 JB/T4730-2000 GB50351-2005 ZBKZ6007- GB/T2682 JB4315 JB/T7020-2006 JB/T10382-2002 GB50254-1996 GB50168-2006 GB50150-1991 GB50169-2006 GB50254~50259-1996 GB50170-2006 GB50171-1992 GB50256-1996 GB3323-2005 GB8918GB/T8918-1996 GB/T5976-2006 GB/T8706-2006 SY/T6597-2004 JB/T10759-2007 JB/T10760-2007 JB/T10902-2008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
TSG Z0004-2007 TSG Z0005-2007 TSG Z0004-2007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 TSG Z6001-2005 JGJ141-2004 GB12220-1989 JB/T5528-2005 TSG R6003-2006 国质检锅〔2002〕235号 TSG R1001-2008 GB/T20118-2006 GB/T699-1999 劳锅办字〔1992〕18号 ZBJ80006 ZBJ80007 国质检锅〔2002〕359号 TSG Y6001-2008 国质检锅〔2003〕321号 GB/T18879 GB/T18878 国质检锅〔2003〕34号 国质检锅〔2002〕124号 国家质技监局令第85号 GB8408-2000 GB18158-18169-2000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 141号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精选全文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序号法规名称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9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0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11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1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7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 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21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4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6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27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9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31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3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3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4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35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3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37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38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40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4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43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44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45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47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48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49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5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51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5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5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5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60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61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6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6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64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65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66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67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6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0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71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72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7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74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75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76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77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78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79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80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81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82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8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8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85 压力管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8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Y6001-2008)87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8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S1001-2008)89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08)9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91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92 燃油(汽)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93 燃油(汽)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94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95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96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97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98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99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100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T6001-2007) 10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102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103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104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106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1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108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109 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04)110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11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11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113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1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115 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2-2006)116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117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118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119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120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121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122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12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12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12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 12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12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128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2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4) 130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131 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5-2005)132 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4-2005)133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S7003-2005)134 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2-2005)135 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3-2006)13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1-2006)138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TSG D2002-2006)139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7001-2006)140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141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6)142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4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 三证 是什么

特种设备  三证  是什么

内容介绍
3、特种作业操作证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扩展资料: 根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内容介绍
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 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 修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DB35/T 1934-2020)是2020年12月29日实施的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地方标准,归口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DB35/T 1934-2020)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风险分类分级的总则、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分析、事故(事件)可能性分析、安全风险等级 评价、评估周期与再评估。该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固定场所使用的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该 标准不适用于由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单位生 产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风险分级管控。

三、风险分级原则1. 风险分级应遵循科学、合理、全面、实用的原则。

2. 风险分级应充分考虑特种设备的类型、使用环境、使用频率、事故后果等因素。

3. 风险分级应根据特种设备的风险特性,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四、风险分级程序1. 风险识别(1)收集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

(2)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使用频率、事故后果等情况。

(3)分析特种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包括机械故障、电气故障、化学腐蚀、操作失误等。

2. 风险评估(1)根据风险识别的结果,对特种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2)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风险等级进行评定。

(3)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3. 风险管控(1)对高风险特种设备,应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包括定期检验、加强维护保养、限制使用频率等。

(2)对中风险特种设备,应采取一般的管控措施,包括定期检验、加强维护保养等。

(3)对低风险特种设备,应采取基本的管控措施,包括定期检验、正常维护保养等。

4. 风险监控(1)对特种设备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管控措施。

(2)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对特种设备的风险管控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管控措施。

五、责任与义务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

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

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

电梯制造许可证等级划分

电梯制造许可证等级划分一、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是指采用曳引或强制驱动方式的电梯,包括曳引驱动电梯和强制驱动电梯。

根据电梯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的不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分为A、B、C三级,其中A级电梯为最高等级,B级和C级电梯则相应较低。

不同等级的电梯对应不同的制造和安全要求。

二、无机房电梯无机房电梯是指不设置机房的电梯,其结构紧凑,运行平稳,广泛应用于高层建筑和公共设施等场合。

无机房电梯的制造许可证等级划分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相同,也分为A、B、C三级。

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是用于人员运输的自动化设备,广泛应用于商场、机场等公共场所。

其制造许可证等级根据输送能力和自动化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制造许可证等级分为A、B两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

四、杂物电梯杂物电梯主要用于运输货物,其结构简单,运行平稳。

杂物电梯的制造许可证等级根据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分为A、B、C三级。

五、技术与质量保证技术与质量保证是电梯制造许可证等级划分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所制造的电梯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

企业的技术实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将作为评定其制造许可证等级的重要依据。

六、安装与维保能力电梯制造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安装与维保能力,以确保所制造的电梯能够正确安装和正常运行。

企业的安装与维保能力将作为评定其制造许可证等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七、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也是评定其制造许可证等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以确保所制造的电梯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也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八、企业业绩和信誉企业的业绩和信誉也是评定其制造许可证等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记录,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企业的业绩和信誉将作为评定其制造许可证等级的重要依据。

特种设备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1、什么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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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许可有效期内业绩要求满足《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资质许可必备条件》
(二)在制造过程中,未发生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全部材料目录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人员(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须在一年后重新提出制造许可申请。
(四)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六、许可时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三)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报告。现场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主体
下列制造单位: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以及办理出境签证时间造成的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大型设备鉴定评审期限、型式试验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现场鉴定评审提出整改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意见三个月以内完成整改工作;三个月内无法完成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
二、设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制造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五、审批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三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未受理通知书。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质量保证手册;
(6)企业自拟取证申请;
(7)试制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
(8)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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