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甬建发〔2017〕157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7〕157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样板引路第四章验收及交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保障购房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及工程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负总责。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沪建交联[2012]1189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118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住宅整体工程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并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
应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全装修住宅的交付标准。
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毛坯房交房后再予以装修服务的项目,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全装修住宅范畴。
二、全装修住宅项目,建筑、装修设计应一体化。
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若装修设计和主体建筑设计不是同一单位的,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应明确装修设计单位;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征询装修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室内强弱电、给水排水等相关专业的点位和管线位置。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将其承接的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设计任务。
五、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签字。
施工前,装修设计人员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必要时,应到现场协调、指导,提供设计服务。
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小区房屋本体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和监督,特制定了《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本规定参考建设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条款。
一、装修管理流程一)装修申请1.装修房屋的业主需持业主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装修单位)等有效证件原件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申请表》、《施工人员出入证登记表》等,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如业主不能亲临办理,可委托代理人,但代理人须持有业主亲自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委托书上应有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持有自己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2.同时,业主还需签署《装修承诺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原则上,不允许装修人员留宿。
如装修单位施工人员确需留宿在装修房内,业主还需签署《装修人员留宿人员担保书》。
业主(自装)装修单位需签署《装修单位施工安全责任书》。
3.客服中心将安排人员会同业主、装修施工单位对户内二次验房(闭水试验、宽带、有线电视、电话、室内对讲),签署《通水通电试验单》。
二次验房结束后可办理装修申请手续。
4.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1)填写好的《装修申请表》及《施工人员出入证登记表》;2)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质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装饰装修方案、房屋装修施工图(给排水、电气管线图等)及装修说明(尤其是改动外观的设计方案说明);4)若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及规范、增加楼面负载,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
二)装修审批1.装修主管先查验装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确保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整,再对图纸进行全面审核,随装修方案的可行性作出批复。
如可行,须提出专业意见及注意事项呈报管理处经理审批。
批复后通报业主,施工单位前来办理手续。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书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书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书是指在全装修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管的相关标准文件。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书的内容包括了建筑设计、装修工艺、施工过程、材料品质、验收规定等多个方面,是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册之一。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1、质量管理规范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应该遵守国家的建筑规范和标准,对于施工过程、装修材料、验收标准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对于装修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装修设备、施工工艺等也有相关要求。
2、施工流程控制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中重点关注施工过程,需要对施工流程严格控制。
施工前要有详细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施工现场要及时进行监管,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3、材料质量控制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关注材料的质量,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各项标准。
建筑材料选用时应根据性能和质量选取优质材料,测试材料的物理性能和安全性能,对照标准进行验收。
4、人员管理在全装修住宅工程建设中,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对工程质量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因此,质量管理人员应该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及时指导和引导施工人员。
二、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书的作用1、提升工程质量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书的目的在于提高工程的质量,减少工程的质量问题。
它规范了建筑、装修等各个环节的专业操作,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质量问题,提高建筑质量。
2、提高施工效率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书规定了施工施工过程,减少了工作流程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同时还能有效避免因为施工中出现错误导致的重做,从而提高施工效率。
3、降低施工成本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书能够减少人为、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浪费,从而降低了施工成本,并且还能够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增加施工效益。
4、保证工程安全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书规定了施工流程和材料质量要求,保证了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同时还能有效避免施工中材料的损坏或者配件的丢失强制施工中止,从而保证了工程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7.29•【文号】建质[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
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01),确保装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的政府部门、设计和施工企业等相关主体。
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以本办法为准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认定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资质认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分为几个等级,根据企业的设计和施工能力、资金实力、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确定。
第五条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资质认定过程中要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和评审等环节。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在资质认定过程中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虚假行为将取消其资质,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撤销资质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对在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提供的虚假材料或者进行不正当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停工、暂停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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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全装修住宅工程管理适用本规定。
2020年1月10日起,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商品房结合装配式建筑要求推行全装修;保障性住房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行全装修。
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水、电、气等开通手续需业主自行办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实施全装修住宅工程,以单体建筑(幢号)为计量单位。
第四条住宅全装修应大力推广建筑工业化和建筑节能,推广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等部品模块化应用,推广集成吊顶、管线分离等内装工业化生产方式,推广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以及节水型器具和节能型电器等,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改善和提高室内居住环境质量。
第五条对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住宅用地地块,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是否实施全装修及全装修比例要求,并适时将具体内容函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函告内容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文件。
全装修建设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审查并监管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将全部实施全装修内容一并纳入。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装修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全装修住宅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总承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给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全装修质量安全互为连带责任。
第七条全装修住宅项目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内部装修一体化设计、同步报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预埋机电、管线等内装修设计应当同步到位,一并申报施工图审查。
因工程规模较大需采用全装修施工图与其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的,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但建设单位在预售前应取得全装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全装修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八条建设单位是实施住宅全装修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强化对设计、施工、采购、交付及售后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形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其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检测单位对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全装修实施方案在预(销)售现场公示,明确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主要辅材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并确保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售房合同”)中明确全装修住宅的毛坯总价、装修总价及相应附件内容。
在附件中须注明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标准及经公示无异议后全装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同时应向购房户明确全装修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对易造成装修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材料、部品的质量标准及购房户后续使用的注意事项及其不利后果进行约定。
建设过程中,若出现约定产品停产或企业破产等不可抗力现象,经售房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可用不低于同等档次的产品替换。
涉及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重大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审机构审查通过。
第三章样板房设置要求第十条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原则上按销售户型分别设置不少于一套实体交付样板房。
该交付样板房装修标准应与建设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装修方案、图审合格设计文件、售房合同约定一致,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在商品房预售前办理相应的证据保全公证。
在实体交付样板房中,建设单位不得设置非交付内容。
建设单位如需另行设置其他展示样板房的,其为推广销售而增设的软装、家具等不含在售房合同中的物品,应用明显标志或醒目文字予以明确提示。
因提示不清楚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鼓励交付样板房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
若未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应当结合就近原则,按照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的全装修施工材料、构配件和各分项工程关键部位、重点工序、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等内容建造临时交付样板房。
该交付样板房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对于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设置交付样板房的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及该项目主体工程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及时在可售住宅房源内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并确保与临时交付样板本房的建造标准、验收标准一致。
第十三条临时交付样板房在住宅全装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予以拆除,但在实体交付样板房设置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前,不得擅自拆除。
临时交付样板房在拆除前,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其委托公证机构对临时交付样板房、实体交付样板房的一致性进行公证,经公证后的实体交付样板房作为售房合同的样品和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
第十四条实体交付样板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售房合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全装修施工。
第十五条全装修施工应当与实体交付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和构配件等,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实体交付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内的实体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质量管控第十七条住宅全装修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分项及工序验收方案,并编制全装修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全装修监理实施细则。
分项及工序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住宅全装修工程应当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各项指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材料、部品和设备。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主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对需要复验的材料按规范要求取样送检,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
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71132-2017)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图审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后严格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防裂、防水、防堵、防白蚁、防破坏结构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
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记录,并做好成品保护。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允许购房户代表参与装修工程质量监督。
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章验收与交付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住宅全装修分户验收制度,实行对住宅装修工程“一房一验”。
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分户验收时,应以每套住宅作为一个检查单元,以材料与部品的品牌与规格、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全装修工程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若发现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二十四条全装修住宅交付时,建设单位除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外,还应提供《分户验收记录》及装修主要部品、设备、材料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和水、电、燃气、智能化等管线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修责任,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回访、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机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要求,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装修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住宅全装修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建设单位自接到质量投诉起2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启动维修程序,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由建设单位和购房户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探索建立住宅全装修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机制,鼓励和倡导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承保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第二十七条全装修住宅交付后,购房户依据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及售房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相关装修设施,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受力构件和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损坏上述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加大对交付样板房的设置情况及全装修施工过程的跟踪督查。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检验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处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记入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住宅全装修投诉统一受理和多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处理,督促建设单位牵头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存在的质量缺陷落实维保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