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宅建筑设计管理技术规定(11.06.01)
(交房)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_

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满足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为居民创造舒适、优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住宅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住宅竣工经验收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建成经审核合格取得《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日常工作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并依法收取综合开发费,保证住宅项目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实施。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住宅项目配套设施性质和专业管理要求;(二配套设施开竣工日期和建设进度;(三配套设施质量要求;(四综合开发费交付方式及使用范围;(五法律责任;(六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查验该住宅项目有否《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凡无责任书的,缓发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住宅项目有否《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凡无责任书的,应当督促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补办。
第九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完成配套建设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审查的申请。
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1。
0。
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1.0.5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2。
0. 1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
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1.0 平方米)。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2。
0。
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2.0。
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屋顶。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3。
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四类住宅:稍高标准.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65平方米;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第四章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4.1。
济南市城市设计成果技术标准

济南市城市设计成果技术标准济南市城市设计成果技术标准是根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的发展需要,为了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这些技术标准涵盖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交通、环境保护、建筑设计等方面,旨在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济南市城市设计成果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标准1.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要求总体规划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
3.突出城市的文化特色和历史传统,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文化遗产。
二、土地利用规划标准4.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科学确定城市各类功能区的位置和规模。
5.保障城市的基本农田和生态功能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速度。
6.优化土地利用方式,鼓励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土地浪费。
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标准7.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生活质量。
8.完善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服务水平。
9.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城市信息化建设。
四、交通规划标准10.建设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统,促进城市交通的绿色发展。
11.提高交通网格化程度,丰富城市交通方式,改善城市交通流量和拥堵问题。
12.保护城市传统文化景观,设计绿色出行空间,提升城市的行走体验。
五、环境保护规划标准13.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环境。
14.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减少环境污染。
15.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增加城市绿色空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六、建筑设计规划标准16.强调建筑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推动建筑设计向绿色、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
17.注重建筑的功能性和实用性,提高建筑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18.坚持文化自信,注重建筑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塑造独具鲜明风格的城市形象。
七、城市景观设计规划标准19.注重景观与自然环境的融合,为城市增添生机和魅力。
山东住宅规范

第一章总则1.0.1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2.0.1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小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2.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层顶。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一类住宅:基本标准;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m2—65m2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m2以上—75m2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m2以上—90m2四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90m2以上—120m23.0.3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阳光室。
第四章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车位/1000名旅客 (最高集聚人 数)
1.5~2.0
4
[4]
机场
4.0~6.0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0.5~1.5 70
学
校
大、中专院 校
车位/100名师生
1.0~2.0
30
高档商品住 宅
住宅 中低价位 商品住宅
车位/户 车位/户
0.8~2.0 1 0.5~0.8 2
工 业 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 0.2~0.6 70 [5] 面积
2.3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 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要求的规定。
2.4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 m2~35 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 地面积宜为25 m2~35 m2,非机动车(自行 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m2~1.8 m2。
二类体育场 馆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1.5~3.0 40 [3]
1.0~2.0 30
影剧院
电影院 剧院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2.5~5 45 3.0~5 35
自然风景公 车位/1公顷占地
园
面积
1.5
5
游览场所
其他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 面积
5.0~10
1
火车站、长
对外交通
途
建筑 汽车客运站
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 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 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
1.4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 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设计 规范标准。 2 一般规定
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6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建筑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的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建筑监理的管理;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施工队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工程定额的管理;市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第四条在本市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在本市新建勘察设计单位,须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二)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书;(三)有关部门验资证明;(四)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
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勘察设计范围。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济建设字[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济建设字[2018]19号各区、县住建委(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投资平台、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零跑腿”、“只跑一次”、“你不用跑我来跑”事项清单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营商环境,结合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现将设计阶段落实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装配式建筑的应用范围及比例政府投资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实施装配式技术建造。
开发项目新开工民用装配式建筑面积占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如合同无约定,原则上按30%执行(平阴、商河按15%执行)。
实体经济项目原则上不强制要求装配式建筑比例指标。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进行设计,并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有特殊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需向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卧虎山水库
米等高线内
锦绣川水库
米等高线内
狼猫山水库
米等高线内
地下水重点渗漏带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
玉符河两岸,宅科至崔马庄
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
卧虎山水库北偏东4公里
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
仲宫东北4公里
大涧沟
卧虎山水库北偏东8公里
兴隆-土屋
兴济河源头两侧,纵跨南外环
小岭
浆水泉水库南2公里
12-70
兴济河
30-50
10-20
大涧沟
20-40
15-20
西洛河
25
10-15
东洛河
16
15
柳行头河
5-20
5~10
全福河
20-42
10~15
大辛河
24-60
20
小汉峪沟
18-40
15
龙脊河
8-40
10-15
韩仓河
20-80
20-30
刘公河
25-50
20
土河
7-30
15-20
杨家河
10-60
10-30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小类
ER
住宅用地
各类住宅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ER1
一类住宅用地
村集体建设的以联排式多层或者中高层为主的住宅建筑及其间距、宅间道路、绿化用地
ER2
二类住宅用地
村民自建的低层住宅建筑及其宅间道路、绿化等用地,简称宅基地
E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500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