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办法9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环卫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该制度强调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以减少环境污染 和资源浪费。
强化监督与管理
制度中规定了监督与管理的机构、职责和程序, 以确保建筑垃圾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促进资源化利用
制度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定了一系列激 励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
研究不足与展望
缺乏实践经验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
要点一
总结词
合理处理,资源化利用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对分类收集的建筑垃圾进行合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例 如,将废弃混凝土块破碎、筛分后制成再生骨料,用于 生产混凝土制品;将废弃砖块、瓦片进行破碎、筛分、 混合后制成再生砖;将废弃玻璃进行回收、清洗后用于 生产玻璃制品等。同时,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场所, 对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奖惩措施及问责制度
建立奖惩制度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或 个人给予奖励,包括荣誉表彰、物质奖励 等;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 惩罚,如通报批评、扣减经费等。
严格问责制度
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问 责,明确责任主体和问责程序,对涉嫌违 纪违法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确保管 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畅,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建筑垃圾的处理需要专业的技 术人员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 ,但目前市场上这类专业技术
人员相对缺乏。
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境污染问题
建筑垃圾的随意堆放和处 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如 占用土地、污染水源等。
安全问题
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过 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如运 输车辆发生事故、处理设 施不完善等。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方案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建筑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环境以及城市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建筑垃圾,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建立科学、高效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立法规范、分类标准、处置方式、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详细介绍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方案。
一、立法规范方面为了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制定专门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法,规定建筑垃圾的分类标准、分类方式和处置要求。
同时,鼓励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企业的发展,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和政策支持,促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分类标准方面建筑垃圾的分类标准应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和管理。
建议按照建筑废弃物的性质和重量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种类型。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金属、玻璃、纸张、塑料等可以再生利用的材料;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可再利用垃圾指的是旧砖、旧木板等可以进行再利用的废弃物;其他垃圾包括砂石、混凝土等无法进行再利用的废弃物。
三、处置方式方面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集中回收、拆解和再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有害垃圾应进行专门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可再利用垃圾可以进行再加工利用,如破碎后再用作建筑材料;其他垃圾应进行垃圾填埋、焚烧等处理方式。
四、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保障分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完善建筑垃圾收集站点的布局和设施建设,提高收集效率。
鼓励社区和居民参与建筑垃圾分类工作,定期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分类意识。
五、宣传教育方面建筑垃圾分类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因此,加强宣传教育十分重要。
政府应加大对建筑垃圾分类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宣传建筑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好处。
建筑垃圾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全过程。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产生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均属于建筑垃圾。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别堆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建筑垃圾标识,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运输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具备密封、覆盖设施,防止扬尘、滴漏、撒落。
第九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超载、超速。
第十条运输单位应确保运输过程中建筑垃圾不污染环境,如造成污染,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处置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定期对处置场地进行维护,确保环境卫生。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建筑垃圾应急管理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应急管理处置方案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拆除、装修施工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料,其构成复杂,对环境污染严重。
因此,建筑垃圾的管理与处置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介绍一种建筑垃圾应急管理处置方案。
管理措施1.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标准,确立管理责任和流程,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2.展开监管执法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确保建筑垃圾的合规处置。
3.推广科技手段利用现代化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建筑垃圾的实时监测和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及管理效益。
处理措施1.分类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处理,将可回收、可再生利用物件和难以处理的非可回收垃圾分开处理。
2.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应采取资源化利用方式,如利用非毒害和无公害的建筑垃圾制成粗、中等级砖块、建筑板材、构架材料等,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
3.无害化处理对于难以处理的建筑垃圾,应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如填埋、焚烧、复垦等方式,达到最小化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风险的目的。
4.协调处理当处理能力不足时,应采用协作的方式进行处理,如市政垃圾、建筑垃圾相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运输和分类处理,实现建筑垃圾的全面回收利用。
应急措施1.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建筑垃圾应急处理机制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一系列紧急处置措施,旨在防止或减轻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2.应急处理的方式采取集中处理、分散处理等方式,利用基层疏散点、固定废料搬运点等实现突发事件中处理建筑垃圾的紧急需求。
总之,建筑垃圾管理与处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采取政策、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措施,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以达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的。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1•【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00四年八月一日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包括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及回填、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建管、工商、园林、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明。
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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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制度1. 引言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然而,建筑活动也产生大量的垃圾。
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建筑垃圾的有效处理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2. 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有效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规范建筑垃圾的分拣、运输和处理过程;- 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推动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
3. 责任与义务3.1 政府责任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要求和标准,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来监督建筑垃圾处理的落实情况。
3.2 建筑企业责任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规划施工过程中的垃圾产生和处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垃圾分拣设备和处理设施。
3.3 垃圾处理企业责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4. 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 垃圾分拣:将建筑垃圾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拣,减少混合垃圾的处理难度,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垃圾运输:将分拣好的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 垃圾处理:采用合适的技术和方法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如分类填埋、焚烧、循环利用等;- 垃圾处置:将处理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最终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 监督与检查政府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垃圾处理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 教育与宣传政府应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其对建筑垃圾处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7. 结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制度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建筑企业和垃圾处理企业应共同努力,确保该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建筑垃圾场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场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垃圾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建筑垃圾场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采取科学、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营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场。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场的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保障建筑垃圾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建筑垃圾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规划布局应当合理,建筑垃圾场应当与周边环境和产业相协调。
第六条建筑垃圾场规划应当经专业团队设计、审核,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建筑垃圾场规划应当包括占地面积、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内容,规划应当具体、周密、可行。
第八条建筑垃圾场规划应当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技术及设施,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建筑垃圾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按照审批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申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建筑垃圾场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安全,保障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场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场建设完成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筹措足够的资金和设备,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理工作,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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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六合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部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辖区(含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轻轨)、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 第二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区市容(城管)局核准在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公开招标;如果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项目已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方可自主决定是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承包人,但无论哪第 2 页
一种发包方式,其选择的队伍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经区市容(城管)局核定。 第四条 区市容(城管)、交通、建设、建工、水利、房产、市政、人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并配合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符合招标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与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公示等程序、方法和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相关的各类活动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六合分中心(六合区龙津路141号)进行,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当取得区市容(城管)局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定单,核定单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置总量、建筑垃圾的弃置地点。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确定运输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市容(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准许可,在申请时同时提交建筑垃圾运输中标单位和区建工局或南京化工园规划建设处经验收后出具的《工地“四有”硬件设施达标证明》。 第 3 页
第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三章 运输企业管理 第十条 区市容(城管)局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一)市场的准入 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3)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10辆(专业从事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4)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运车辆必须是本市号牌车辆,具有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与全密闭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且后挡板不超高; (2)车辆完好无破损,用于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能够防止渗漏; (3)车辆营运手续齐全; (4)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第 4 页
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放大的车号牌清晰可见; (5)车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涉及车辆的违法行为执行完毕。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准驾资格一年以上驾龄,非本市籍驾驶员还应当经过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本市籍驾驶证; (2)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城管)部门联合组织的相关培训,且取得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 (二)核准办理程序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中标确认书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合同; 6、缴纳道路安全卫生保证金10至50万元(1万方建筑垃圾收取10万元,之后每增加1万方加收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区市容(城管)局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对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第 5 页
(三)市场的退出 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的考核。承运企业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容(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第四章信用考核 第十一条 由区市容(城管)局牵头,区建设局、建工局、公安分局、交通局、房产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市政建设局、南京化工园规划建设处、交警十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对六合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承运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承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在考核中进行扣分: (一)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资质出借他人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处置招投标的,而自己不实际参与处置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 (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进行处置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 (三)承接应该进行处置招投标的工程,而建设单位实际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 (四)未到区市容(城管)部门办理处置许可手续而处置建筑垃圾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 第十三条 承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在考核中进行扣分: 第 6 页
(一)办理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手续后,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二)车辆未冲洗干净或未全密闭造成车辆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的,污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扣5分;污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扣3分;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四)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证》运输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五)未按规定落实“后挡板不超高或车身车轮不带泥行驶”要求的,发现一次扣0.5分,全部扣完为3分。 第十四条 区市容(城管)部门发现第十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根据工作权限对其登记、核实,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记录的信息管理、归集和上报。区公安(交警)、交通、建设、建工、房产等部门发现第十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递至区市容(城管)局,区市容(城管)局统一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市市容(城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的周期按年度计算,周期满分为30分,最低为0分,考核情况纳入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管理。区市容(城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考核情况,加强对建筑垃圾承运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 7 页
第十六条 为确保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区政府成立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市容(城管)局。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市容(城管)局是本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最终核准,相关工作由其所属的六合区渣土管理办公室办理。 区市容(城管)局应牵头落实好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弃置场的建设、运输作业的监控、运输违章的整治、建筑垃圾运输污染的治理等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沿江公安分局、交警十大队是建筑垃圾执法保障和运输车辆交通违章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驾驶员的整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章的整治、建筑垃圾执法的保障和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违章的打击。 (三)区建工局、南京化工园规划建设处是督促在建建筑工地落实工地进出口设施及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在建建筑工地施工作业监管及工地管理“四有两不”措施的落实和考核。(“四有”指有工地围栏、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专人保洁,“两不”指驶出工地的车辆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 (四)区房产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工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的扬尘及污染控制、作业监管及工地管理“四有两不”措施的落实和考核。 (五)区交通道路管理部门、沿江工业开发区交通道路管理部门是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