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臵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臵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臵~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臵应当符合规定的配臵标准,没有规定配臵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臵。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臵、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臵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臵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完成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学校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学、节约学校经费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我院各教学系、教科研室、行政各部门、后勤各实体等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及划分标准(I)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在本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
如现有土地、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用房、开发门面房、宿舍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
如教学仪器仪表,机电、文娱体育、文印、电教、水电设备、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个人用计算机、空调器、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调频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标本模型:包括各种艺术雕塑、生物标本等。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正)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发文日期:2019年03月02日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4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4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5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6 第七章法律责任 6 第八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或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直属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运用这份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其他权益由国家代表所有人行使,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实施负有责任。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为依据,合法合规经营,规范行为。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强化风险防控,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失。
第二章资产登记与评估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清晰、准确的资产数据。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价格和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合理估值。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产生的新增收益应当及时登记,并用于增值利润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资产及负债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和负债合理、可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资产利用管理,提高资产效益和利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做好负债规划和控制,确保负债水平适度,并按时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融资管理,合理控制债务风险,防止过度依赖外债。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信息。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明确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经营,促进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内部舞弊和失职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doc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行政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采购管理相结合;(四)资产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合理预测资产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需求,说明理由和依据;(二)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配置需求进行审核,确定配置方案;(三)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执行资产配置方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产配置计划,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资产配置资金的落实。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核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条单位不得将资产用于非法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处置资产。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一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说明理由和依据;(二)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处置方案;(三)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执行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督,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章资产评估第十四条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选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提交资产评估申请,说明评估的必要性、评估对象和范围等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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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资产治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02年的
分值为4分。
2002教材的要紧变化体现在第三节:
(1)对"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进行了完全地调整(注意多
选题);
(2)取消了原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确认制度,增加
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重点);
(3)增加了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注意《证
券法》的综合题)。2003年教材没有变化。
本章考点相对集中、重点突出,考生应熟练掌握最近3-5
年的试题,注意2002年往常有关"资产评估"的试题与现行规定
不符,不要恋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2题2分 2题2分
推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合 计 3题3分 2题2分 4题4分
本章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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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财务活动的监督治理
(P65)
1、合并、分立(2002年新增)
2、消费性资金的使用
【例题1】发生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得购买小汽车。( )(2001
年)
【答案】√
4、对外投资(P70)
【例题2】某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4亿元,现
该企业对外投资为人民币1.2亿元,其再次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得
超过人民币( )亿元。(1999年)
A.3.2
B.2.64
C.2
D.1.36
【答案】C
【解析】国有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因此,该企业再次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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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亿元)。
【例题3】甲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0年1月
向乙国有企业投资1000万元,2000年末甲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为
8000万元。2001年初,甲企业打算向丙国有企业投资。依照有
关规定,甲企业对丙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 )万元。
A.1000
B.1500
C.2200
D.3000
【答案】D
【解析】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因此甲企业对丙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8000×50%-1000=
3000(万元)。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和原则(P67)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
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
行为,产权界定的范围不包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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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 )的归属
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A.所有权
B.经营权
B.使用权
D.债权
【答案】ABC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治理原则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三、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原则(历年考试的重点)(P68-70)
1、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
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
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
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
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第2、3、4条)
(1)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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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存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同意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
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第1、2、3、4、5、7条)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制权益,
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解释】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
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
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
有制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
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
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不管是以谁的名义注册登记的,谁投资、谁拥有产
权,东西属于国有企业的,确信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
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制
权益的界定(重点掌握)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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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
体所有;
(2)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
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只
有)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
产。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
中:
(1)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
(2)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
① 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
股;
② 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例题5】1998年某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改组前税
前还贷形成的1000万元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为400
万元,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为600万元,其中列为"国家扶持
基金"的减免税部分为100万元,依照有关规定,应界定为国家
股的数额为( )万元。
A.100
1 / 1
B.400
C.500
D.1000
【答案】C
【解析】
(1)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400万元)全部界定为国
家股;
(2)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
① 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100万元)
界定为国家股;
② 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
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
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解释】甲集体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国有企业乙提供
连带保证。假如甲集体企业自己清偿的银行贷款(国有企业未履
行保证责任),则这100万元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假
如甲集体企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乙企业向银行还本付息110万
元,则乙企业应当向集体企业予以追索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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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
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
(1)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
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2)假如集体企业"有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
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
【例题6】某集体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经依法评估
确认,其全部资产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该企业的资产中,
1992年前用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国有企
业担保,通过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该贷款
已由集体企业还清;集体企业原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人
民币3000万元。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
方法》的规定,该集体企业资产中,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数额为
人民币( )万元。 (1999年)
A.1000
B.2000
C.3000
D.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