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而 平 等 者之 间是 没有 管 辖 权 的 。
目前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仍 坚 持 绝 对 豁 免 论 。
亦 即一 个 国 家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被 诉 的 问 题 以及 国 家
财 产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作 为 诉 讼 标 的 的 问题 。 国家 及 应 该 提 出 ,绝 对 豁 免 理 论 对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原 则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确 立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它 是 一 些 社 其 财产 豁 免 问题 可 能 在 下 列 情 况下 提 出来 : 会 主 义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家 在 国 际 民商 事 交 往 中用 来 () 国 在 外 国 法 院直 接 被 诉 。 1一 ( ) 国 虽 然 在 外 国 法 院 没 有 直 接 被 诉 ,但 在 保 护 自 己 ,反 对 强 权 和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武 器 。但 绝 2一 某 民事 诉 讼 中涉 及 该 国 ,该 国为 了维 护 其 权 利 而 主 对 豁 免 论 在 提 法 上 欠 科 学 ;而 且 ,把 国 家 本 身 同 国
际组 织提 起 民事诉 讼 的 豁 免 ,作 了原 则 性 的规 定 。
限 制 豁 免 权 理 论 产 生 于 1 世 纪 末 ,但 由于 当 9 时 国 家 参 与 民商 事 活动 的 情 况并 不 多 见 ,所 以 ,
例如 ,后 者 第 2 9 规 定 ,对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3条 的外 国人 、外 国组 织 或 国 际组 织 提 起 的 民事 诉讼 ,
何 ,也 不 论 该 国 家 的 财产 位于 何 地 ,为 谁 控 制 ,该
是 指 在 国 际 交往 中 ,一 个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未 经 其 同 意 国 国家 本 身 及 其 财产 都 享 有 豁 免权 。 除非 该 国家 自 愿 放 弃 这 种 豁 免 。享 有 国家 豁 免 的主 体 包 括 国家 元 免 受 其 他 国 家 的 管辖 与执 行 措 施 的权 利 。就 司法 范 围 而 言 ,一 个 国 家及 其 财 产未 经其 同意 ,其 他 国 家
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的思考

维护 国家主权和利益 ,加快推进 国内立法进程 ,我国应该顺应这 一趋 势,使我国在 国际社会各领 域交往 中获得更
大 的利 益 。
…
家豁 免 是相 对 的或 受 限制 的 ,只 有 国家 主 权 行 为 ( 也称 统 治权 行 为 ,公法 行 为或 非 商业 行 为 )和 用
家豁免理论的历史演变过程 ,以及历代法学家的 归纳总 结和 国际社会 司法 实 践 , 在理 论 j, 二 存在 “ 治
外 法权 说 ”、 “ 尊严 说 ” 、 “ 国际 礼让 说 ”、 “ 主 权 平等 说 ”等 诸 多学说 ,而其 中 “ 主权平 等说 ”最 终 得到 国际社 会 的承认和 支 持 ,成为 各 国在 国际交 往 中坚 守 的基 本 原则 。具体 理 由分析如 F: 先, “ 主权平 等理 论 ”正确 反映 了国 际社会 中国家 的地位 以及 国家之 间的基本 关系 ,因而 也为 困家豁 免原 则的适 用提供 了客观依 据 :其 次 , “ 主 权 等 理论 ”能够 从法 律意 义上 正确 解释 国家豁免 黝存在 原 因;再 次 , “ 权 平等理 论 ”还 能 说 明国 主 家之 间: 胡且给 予豁 免 的原 因, 因为 国家豁 免 正是主
国家立法相继采取了限制国家豁免主义,形成 了国 际法 理论 一般接 受 的态势 ,一些 国家 的强 势 ,使世
界各 国无法 规避 这 一事 实 。我们 可 以这样 认 为 ,从
绝对国家豁免主义到限制 国家豁免主义的转变,切 实的 体现 了 国际社会 的进 步 。虽 然世 界各 国发 展不 平衡,政治体制 ,经济实力 ,军事力量以及 自 资 然 源 千 差万 别 ,但是 限制 国家豁免 主义 却 已成为现 代 国际社会不可逆转的同一趋势。 ( )我 国对 国家豁 免理论 的 认识和 态度 三 我 国 对 国 家豁 免 理 论 问题 的 原 则 持 审 慎 保 守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绝对豁免原则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不分主权⾏为与⾮主权⾏为,⼀律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分为主权⾏为与⾮主权⾏为,只有主权⾏为可享有豁免,⾮主权⾏为不能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的。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除⾮经过⼀国同意,该国的⾏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管辖豁免),其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和强制执⾏(执⾏豁免)。
易错点提⽰⼀国派驻他国的使馆是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即使馆的⾏为属于派遣国的国家⾏为,因此与使馆发⽣纠纷时,要考虑国家豁免权的问题。
1.国家也可以⾃愿地对其某个⽅⾯或某种⾏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这种放弃是国家的⼀种主权⾏为,必须是⾃愿、特定的,表现为:(1)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形式,明⽰的⽅式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等明⽩的语⾔⽂字表达⽅式放弃豁免。
默⽰⽅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为表⽰放弃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介⼊诉讼等,但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放弃。
(2)国家在外国领⼟范围内从事商业⾏为本⾝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3)相关纠纷适⽤某国法律解决,不意味着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4)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法律⼈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5)放弃豁免是针对个案进⾏的,不能因在某⼀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豁免。
(6)管辖豁免与执⾏豁免是两个程序,放弃管辖豁免并不等于也放弃执⾏豁免。
也就是说,即便⼀国接受了他国法院管辖,他国法院也不能当然的对该国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措施,执⾏豁免权的放弃必须另⾏明⽰作出。
2.国家豁免的两个理论: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为分为商业⾏为(管理权⾏为、⾮主权⾏为)和⾮商业⾏为(统治权⾏为、主权⾏为),认为国家的商业⾏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从⽽将传统上对国家⼀切⾏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浅谈限制豁免论的意义与缺陷

浅谈限制豁免的意义与缺陷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与绝对豁免主义认为的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不同,限制豁免主义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虽然限制豁免是随着历史发展日益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的观点,但是不得不说万事都有利有弊。
从国际友好交往和国家尊严方面讲,国家豁免是有必要的,这样避免了一个国家的行为在他国受到过分的掣肘,从而影响两国往来,造成国际间交往的困境,而且,限制豁免又避免了绝对豁免那种给予一个国家过度的行为自由,从而影响本国社会安定与发展的窘境。
当然,限制豁免主义也存在着划分标准的问题,在现实中,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造成它们对国家的某些行为属于主权行为抑或是非主权行为的理解偏差,这也是持绝对豁免原则的学者反对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之一。
从我个人来讲,我赞同限制豁免的观点,因为过犹不及,万事都要讲求平衡,在国与国交往过程中,既不能给予他国过多的限制也不能给予他国过分的自由,而现实中限制豁免的划分标准等问题,我相信随着日后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加深以及国家间摩擦的不断产生,终会逐渐被完善成为大家都能接受的共识,限制豁免是当前既保证两国友好交往的进行,又最大程度上维护本国权益的观点。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论国家豁免制度

论国家豁免制度作者:胡晓宁杨华娟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3期摘要:国家豁免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在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国家豁免主要有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随着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纠纷也随之而来,绝对豁免显得不适合社会的发展潮流,而限制豁免则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于是则产生了由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转变的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概述(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也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审判,一国的财产同样也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除非该国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国家豁免是基于19世纪西方国家的审判实践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治外法权最早出现在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作为外交豁免的理论根据被提出来的,是指外国人在所在国内,不受该国的法律约束,而是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对该外国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1]作为国家豁免根据的这一理论被一些学者所批判,19世纪时一些国内法院的判例也基本不认可治外法权理论。
国际礼让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礼貌和善意,国际礼让说主要是从维护一国的政治或者外交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豁免的问题。
由于国际礼让以政治因素为基础,而政治因素是不断变化的,而且礼让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国家违反了礼让原则,国家也未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家豁免范围的历史发展(一)绝对豁免主义绝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享有豁免权,不管一国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也不管一国的财产在哪里,除非该国自愿放弃,包括明示的放弃和默示的放弃。
绝对豁免理论于19世纪普遍获得国家的认可,这一理论立足于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此时期的司法判例也确认了这一理论,比如英国的比利时国会号案。
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之间徘徊

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之间徘徊作者:袁韶浦来源:《消费导刊》2012年第01期引言国家豁免关系到一国财产甚至一国经济主权,奉行绝对主义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奉行限制主义的大多数发达国家。
同时,国际话语权的争夺,也使得豁免问题的讨论不仅仅存在于学术界,更多的被赋予了国际政治经济意义。
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是一般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但如何豁免却是一个难题。
面对众多国家在一桩桩国家管辖的案件中求法无门、外交失败,中国将何去何从?一、绝对豁免主义(一)绝对豁免主义的概念绝对豁免主义的定义国际上一般说法是: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它贯彻严格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包括: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二)绝对豁免主义的意义绝对豁免主义建立在严格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上,曾对维护世界稳定发挥过重大作用。
1发展中国家依靠这个理论在国际事务中据理力争,为争夺国际话语权提供了理论与法律支撑。
2绝对主义的发展与限制主义的对抗,其实是促进了今天国家管辖理论的发展,避免了西方国家的规则垄断,促进多边关系的发展。
3从主权论说,由于持这个理论的国家大多数为实力不太高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在国际交往中往往会处于劣势地位,国家的经济主权甚至政治主权可能会在不经意间遭受侵犯。
绝对豁免理论使发展中国家在形式上保护了国家主权。
(三)绝对豁免主义的缺陷绝对主义的缺陷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逐步暴露出来的,绝对豁免主义的缺陷可以作如下总结。
120世纪以后这种绝对性使得一国对于另一国的任何行为都无法制约,造成经济纠纷无法管辖,甚至引起报复。
2绝对主义拒绝了司法途径。
面对经济纠纷,外交成为了唯一的办法,容易引发国力比拼,助长了强权主义。
3采用绝对主义的国家由于没有合理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在引进外资的时候,很容易引起投资商的顾虑和担忧,从而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发展。
二、限制豁免主义(一)限制豁免主义的概念限制豁免主义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
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之原因分析

免 与 限制豁 免之 间不存 在 多大 差别 。二 战后 , 资本 主义 国
家的经 济 职能 日益加 强 , 它们 将 私人 无力 经 营的基 础工 业 收归 国有 , 由国家经 营 , 始从 事 许 多 传 统上 被 认 为 是 私 开 人 从事 的 民商事 活动 。 同时 , 次世 界大 战后 出现 的社 会 两 主义 国家都 实行 公有 制 , 企业 基 本上 是 国营 的 。在 西方 国 家看来 , 国营 企 业 代 表 国 家 从 事 经 贸 活 动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 战后摆 脱殖 民统 治 获 得 独 立 的 国家 有 一 百 来 个 , 二 它
执行豁 免 , 经 一 国同 意 , 何他 国法 院 不得 受 理 以该 即非 任 国的行 为或 财产 为标 的 的诉 讼 , 不得 对该 国 的财 产采 取 亦
查封 、 扣押 等强 制 措施 。 国家豁 免制 度 形 成 于 1 9世 纪 一些 欧美 国 家 的 判 例 法 。从 一开 始就 出现 了 “ 绝对 豁 免 论” “ 制豁 免 论 ” 与 限 之
在1 9世 纪 8 O年 代 末 以前 的 国 际法 学 理 论 界 , 持 支 “ 绝对 豁免 论” 的学 者 居 多 。 1 9世 纪 9 o年 代后 , 持“ 支 限 制 豁免 论” 的学 者逐 渐增 多 , 一战 后 , 取得人 数上 的优 到 已 势 。一 些 国际法学 术组 织 和团 体 先后 编纂 了 几 个 关 于 国 家 管辖 豁 免 的 草 案 , 采 纳 了 “ 制 豁 免 论 ” 例 如 : 1 均 限 , () 19 年 , 8 1 国际法 学会 的 “ 于外 国 国家 及 其君 主 的法 院 管 关 辖 权 问题” 案 ; ] 2 1 2 草 C ( ) 9 6年 , 际法 协 会 的“ 际 法 上 s 国 国 关 于豁 免 的条约 草 案 ” ( ) 9 2年 , ; 3 13 哈佛 大 学 法 学 院“ 关 于对外 国国家 的法 院管 辖 权” 的条约 草案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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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发表时间:2010-01-11T16:56:44.340Z 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8期下供稿作者:李娟[导读] 国家豁免权是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李娟(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64)
摘要:国家豁免权是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自国家豁免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确立以来,就备受各国的关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对国家豁免原则也有着越来越多的争议。
从20世纪30年代起,限制国家豁免权的理论即已兴起,逐渐被很多国家所采纳。
关键词:国家豁免;限制豁免;展望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93-01
一、国家豁免的概述和分类
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的管辖。
第59届联合国大会第65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条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在传统国际法学中,关于国家豁免的有较大影响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绝对豁免理论、限制豁免理论和废除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理论主张,一个国家,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为、财产用于什么目的都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己放弃豁免。
到了20世纪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强调国家豁免的例外,而不是强调豁免原则本身,由此提出了“限制豁免理论”,主张外国国家只能在实现国家权利主体的职能时,即在执行所谓“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才能享有豁免权;反之,如果外国国家参加“私法行为”,那就应该同一般外国商人一样,不能享有豁免权,不管该外国政府是否同意,都应该受当地法院的管辖。
而第三种废除豁免理论在根本上否定了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下面,笔者将具体讨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二、限制豁免理论
限制豁免理论,也称限制豁免主义,是19世纪末产生的一种理论。
限制豁免理论首先将一个国家的行为分为两类: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行为和国家的经济、商业、贸易行为。
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行为对应的用语是“主权行为”和“商业交易行为”;在大陆法系则对应“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19世纪末,由于国家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商业纠纷经常发生,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私人的利益,开始实行“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面对变化,各国当然坚持国家豁免的主权平等依据,但是为了商业交往的顺利进行和有关争议的迅速解决,应该对自己的主权进行一些限制,当国家以“私”的身份进行活动时,应接受他国法院的管辖。
因而,如果还固守“绝对豁免论”,是不合时宜的。
到了20世纪70年代,有关主权豁免的规定又有了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接受有限豁免原则。
如欧洲17个国家于1972年5月签订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美国于1976年通过了以有限豁免主义为宗旨的《外国主权豁免法》。
英国继美国之后,于1978年也公布了《国家豁免法》。
这种法律变革引起了在世界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确认限制豁免主义的国际公约的需求,这就是《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普遍性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确认国家及其财产限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
《公约》所确立的限制豁免主义的国家豁免制度标志着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制度的重大转向。
三、对国家豁免制度的展望以及我国的态度
首先,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论存在的目的也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
但是这种目的却没有必然的合理性,因为即使国家没有豁免制度来保障,国家之间依然是平等的。
其次,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正在逐渐建立和健全。
实践中,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这就意味着,在国家事物上,国家要为其行为承担起责任。
如果国家承担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责任成为可能,那么国家豁免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当然,国家豁免制度从产生到消亡必定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过程,限制豁免制度是一条必经的之路。
从我国政府处理涉及国家财产管辖豁免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初期的立场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原则,随后转而采取具体规则上的灵活处理的态度。
随着《公约》的签署和限制豁免的统一化进程,我国态度已经十分明确,我国政府已逐渐从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转向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
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一行动可以说意味着我国从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向已经完成。
但是,我国在立法实践方面还是比较落后,这方面的立法寥寥无几。
随着国家和国家财产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为我国所重视,相信我国的立法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 古祖雪.国际法学专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社,2007.
[2] 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