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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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近代外交体制形成

西方近代外交体制形成

西方近代外交体制形成(一)西方近代外交体制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晚期对教权的反动,形成于17世纪中期到19世纪末国家主权等观念的不断高扬。

一、近代西方外交体制的起源王权崛起、教权衰落,国家主权观念的产生和常驻外交使节制度的确立为西方近代外交体制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一)西方近代外交体制起源于王权对教皇权力的否定中世纪的欧洲,在罗马教廷势力的鼎盛时期,教廷利用神权的力量压服西欧各国服从罗马教皇,教廷和教皇的使节充斥各国。

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rcnt Ⅲ,1198-1216在位)甚至抱着“教皇权力至高无上”的观念处理国际事务和教会事务。

然而,在中世纪后期,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族和国家利益凸显出来,教廷的腐败使基督教徒对罗马教皇的信仰产生危机,于是,市民和国王组成同盟,共同反对教皇。

在14-15世纪,围绕着教廷和教皇,欧洲出现了大动荡。

1302年,法国国王腓力普四世(Philippe Ⅳ,1268-1314年在位)召开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世俗贵族、教会贵族和市民代表三个等级会议,会议赞同国王对教皇博尼法斯八世(Bonifacius Ⅷ,1294-1303年在位)的谴责立场。

法国国王宣布教皇道德败坏、宣扬异端,还派人凌辱殴打教皇。

法国国王的做法,不仅得到法国民众的拥护,而且,也得到了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各国人民的默认。

1309年,教廷搬到法国的阿翁尼翁,法国国王控制教皇超过了70年。

1378-1417年,由于法国和神圣罗马帝国争夺对教廷的控制和意大利半岛,天主教会出现了40年的大分裂,意大利也因此四分五裂。

而在此时,苦于意大利内乱外患的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Machiavelli,1469-1527)希冀通过有强大实力的国王莱统一意大利,他提出了加强王权的外交策略(12月20日):摆脱宗教束缚,私人之间的规范不适合于国家;国王加强自己国家的实力,单靠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借助武力;精明的统治者在遵守信用就要违反自己利益的时候,或者当约束他的理由不再存在的时候,就不应该遵守信用;作为国王派出的外交官,更应当钻研“欺骗艺术”。

论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

论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

On the state sovereignty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作者: 吴嘉蓉
作者机构: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四川,成都,610071
出版物刊名: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53-56页
主题词: 主权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的弱化 主权观念
摘要:国家主权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由君主主权演变为民族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原则是近代国际法的基础,在联合国宪章中被确立为当代国际关系的最重要和最基本原则.当前国家主权受到的挑战,既有国家为生存与发展的利益需要而对主权的传统管辖范围进行调整,在客观上出现了弱化主权的趋势;也有西方国家以人权的国际保护为由行霸权主义之实,导致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的难度增大.应当顺应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从绝对的主权观念向相对的主权观念转变.。

主权与分权视角下的美国宪政理念透视

主权与分权视角下的美国宪政理念透视

主权与分权视角下的美国宪政理念透视摘要:美国宪法是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尤其是自然法思想的一个灿烂结晶。

以美国宪法为蓝本的美国宪政理念两个最核心的要素就是人民主权学说和分权制衡学说。

人民主权学说说明了宪政产生的原因和目的,而分权制衡学说则是保障和实现人民主权之目的的基本手段。

从人民主权与分权制衡的角度研究美国宪政理念,为其他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人民主权;分权制衡;美国宪政理念美国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曾经指出:“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宪政社会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同时其又是实现政治正义的重要途径。

同时也正是宪政制度本身巩固了美国社会的政治基础,从而为美国人民带来了长期的稳定与繁荣。

因此,我们要挖掘美国宪政成功的奥秘,必然离不开探讨美国的宪政理念。

美国宪政理念的制度设计基于人民主权的学说,而在美国发扬光大的分权学说则是促进人民主权的重要手段。

一、人民主权视角下的美国宪政理念我们从美国宪政的逻辑起点来看,人民主权的理念正是美国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基石。

从封建制度专制到民主宪政实践,其关键便在于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

我们从逻辑上来看,对于个人专权和主权在君理念的抨击必然从逻辑上推导出主权在民——即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理念主张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政府之所以享有权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重要财产。

我们就权利的来源来看,亚里士多德时代以及古罗马法当中早有关于主权学说的基本论述。

在古罗马时期,在以西塞罗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思想当中就已经出现了关于人民主权观念和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雏形。

在当时,主权观念被表述为“国王的意志天然的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力量,其原因就在于人民已然将其自身的全部权利与权力转移给了国王。

”法国思想家布丹他首创了近现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其目的在于努力使版图上分散零碎的法国社会回复安定团结的局面,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主权观念在根本上将主权与王权二者紧密结合为一体。

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

驳“人权高于主权”美国等西方国家大肆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实行“新干涉主义”,推翻长期为世界所公认的不得侵犯一国主权、干涉一国内政的国际关系准则,并主张改写《联合国宪章》,甚至抛弃联合国。

这已不只是理论的争端,而是直接危及世界60亿人民命运的大问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有道理吗?对此,只要稍加分析,就暴露其似是而非,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这是把人权与主权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

国家是属于一国人民的,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的集体人权。

失去主权,也就失去人权。

迄今的人类历史说明,在阶级社会中,人们虽然受到沉重的阶级压迫,但是在外敌入侵,主权受到威胁的时候,全国人民常常会团结起来一致对敌,维护国家主权。

爱国主义始终是人们最为崇敬的一种思想感情。

这是因为失去主权,其灾难远远超过阶级压迫。

而遭受这种灾难的不限于哪一部分的人,而是整个国家的人,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

因此,要享有人权,首先要有主权。

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亲身经历了没有主权也就没有人权的苦难,也共同走过了必须首先争得国家主权才得以改善人权的道路。

邓小平说:“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的多”。

这是历史的总结。

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论点是,“对国际安全的核心威胁”,过去是“国家间的冲突”,现在是“国家内部的暴力”。

也就是说,一国侵犯别国的行为已不是国际安全的主要危险。

实际情况是如此吗?现在世界上仍分大国强国、小国弱国,极少数大国强国侵犯、欺凌小国弱国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行为普遍存在,并有发展。

这种国家间的“冲突”表现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侵犯别国主权,损害别国人民利益的实质是一样的。

突出的事实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

自封为世界领袖的超级大国,结合少数西方国家,力图主宰世界,可以任意出兵到一国捉拿该国元首,可以对一国肆意狂轰滥炸。

全球化已成为可以堂而皇之侵犯一国主权的理由。

美国《纽约时报》1999年4月24日的文章说,全球化使“国家主权无可避免地--并且心甘情愿地--受到全球经济力量的削弱。

2.1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优秀教学案例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2.1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优秀教学案例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四、教学内容与过程
(一)导入新课
在导入新课时,我通过展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我国行政区划等案例,让学生直观地了解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接着,我提出问题:“为什么我国要实行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这对我国政治体制有何意义?”引发学生的思考和探究欲望。
(二)讲授新知
在讲授新知环节,我以生动、形象的语言解释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的概念,阐述国家主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理。在此过程中,我注重运用图表、图片等多媒体手段,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政治理论。
3.学会倾听他人意见,尊重不同观点,培养批判性思维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4.学会整理和归纳自己的观点,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考,提高口头表达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本章节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关心国家大事的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学生对我国政治体制的认识和理解。通过教学,学生应能:
1.认识到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念。
例如,我会总结道:“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征,它体现了国家主权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希望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现象。”
(五)作业小结
在课堂的最后,我会布置相关的作业,让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内容。作业包括思考题和练习题两部分,思考题要求学生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现象,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练习题则是对本节课核心知识的考查,帮助学生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
在创设情景时,我注重选择具有时代感和现实意义的案例,以引发学生的共鸣。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的意义,提高学习的积极性。此外,我还运用多媒体手段,如图片、视频等,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吸收知识。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xx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

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

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

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

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

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

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

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

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

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

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

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

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

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

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

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

寻求人权与主权的和谐统一

寻求人权与主权的和谐统一

第21卷 第1期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 .21 No .1 2009年3月 Journa l of Zhengzhou R ail w ay Vocationa l &T echnica l Colleg e Ma r .2009 收稿日期:2008-11-05 作者简介李丽洁()女,河南濮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寻求人权与主权的和谐统一李丽洁(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新乡 453007)摘 要:冷战结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直不遗余力地在全球大肆宣传“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而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则在其主流宣传中对这种观点进行大力批判。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最后提出了应如何寻求人权与主权和谐统一。

关键词:人权 主权 和谐统一 一、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1]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不仅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和确认,使人权概念突破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的狭隘界限,另外这些权利也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人权原则已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开宗明义地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漫谈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漫谈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漫谈战争的合法性问题我着手写这篇文章的时候,美英等国攻打伊拉克的战争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电视画面上硝烟弥漫,不同国家的外交官发表着或支持或反对的外交辞令,反战的游行示威也在许多国家进行着。

这场战争比此前美国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的战争更为引人注目,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是一场其合法性受到怀疑的战争。

美国“9・11”事件之后,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对美国遭遇的这场恐怖分子所制造的灾难表示同情――虽然也不排除有些国家的政府或者民众对霸道的美国遭受打击表面表示同情而心中窃喜的可能――战争被解释为复仇和自卫,因此,美国以反恐为由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进行的战争也就获得了合法性;这场战争基本上没遇到什么抗议的声音。

而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则情况就有很大差别了。

塔利班政权由于其推行狂热的原教旨主义而成为一个人神共愤、千夫所指的政权,在国际社会中本就没有获得合法地位;即便没有“9.11”事件,打击这种政权也是让人拍手称快的。

伊拉克的萨达姆政权当然也是一个独裁的、黩武的政权,但是,由于国际主权原则,独裁本身并不能构成别国发动战争的理由。

而且,按照某些西方学者对“民主”的判断标准,这世界上真正的民主国家充其量也就六十个左右〔1〕;倘若不民主就可以对之发动战争,那么应该像伊拉克一样接受“武器的批判”的国家还多着呢。

在这些非民主国家中,伊拉克萨达姆政权也未必是最专制、最不人道的一个。

至于萨达姆政权的黩武倾向,那也的确是有的――萨达姆靠政变上台以后,两伊战争打了八年多;两伊战争结束没几个月,萨达姆就入侵科威特,从而导致伊拉克此后一直沦为国际贱民。

对于侵略予以反击或者帮助被侵略国家予以反击,那都是合乎正义的,所以,海湾战争在合法性问题上也不存在多少争议。

然而,萨达姆政权虽然在国内倒行逆施,也曾对世界和平构成严重威胁,但现在在国际上毕竟似乎没什么特别的恶行――甚至多少显得有些可怜。

在没有对世界和平构成现实的威胁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对一个可怜兮兮的主权国家发动战争呢?所以,法国、俄国、德国等多数国家都反对对伊动武:这个世界已经够乱的了,好端端的,何必多生事端?美国说伊拉克没有执行联合国决议,还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那就进行核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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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观念主权是政治学的重要概念,也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实践内容。

在近现代国际关系近400年的历史进程中,主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

正确认识这种代际演变的内在逻辑,有助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给国家主权适当的定位。

主权观念的含义:主权观念是国际社会为了界定国家的最高地位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国际关系价值基点和国际法基本准则。

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质疑,而主权相对性的理论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从对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历史、类型、特点、理论动因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国家不应固守主权绝对原则,而应在坚持国家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在适当的领域限制或让渡国家主权。

这种由国家主权相对化而引申出的主权让渡理论,不失为一种对国际法理论的新的发展。

主权(sovereignty)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1)第一个系统阐述主权理论的是法国学者让?布丹,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其后,关于主权的性质曾出现过又出现了多种学说,较具代表性的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主权在民说”,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确认了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绝对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个原则,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权观念。

(2)在国际法上,1684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认了国家的主权权利,规定国家不论大小都是主权平等的国家。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涉,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主张国家主权原则。

此后,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特性。

在一些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主权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享有主权的国家并不一定受国际法的约束,它甚至可以为实现本国意志而诉诸战争。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际法给国家主权以更为具体全面的确认和维护:它在确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立的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的领陆、领水、领空等范围外,还扩大了国家享有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范围;(3)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等等。

上述内容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核心理念:国家主权是绝对而不可侵犯的。

(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交往不断增加,经济发展依存性增强,需要人类共同解决的问题(如生态环境保护等)越来越多。

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同时也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协调。

这就意味着各国如果想参与到国际活动中来,就要遵守一系列条约、协议、机制和国际性规则,而不能凭借所谓绝对的国家主权而肆意妄为;同时,世界各国对联合国工作的参与及对其决议的尊重实际上就意味着对自己主权的部分放弃,就像国际条约的签署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对自己主权的自我限制。

(5)可见,各国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开放性、渗透性的“共变关系”,这种趋向全球化的“共变关系”与国家主权原有的排他性、专属性发生了冲突。

正如美国学者威廉?奥尔森所言:“主权国家体系把人们分成一个个作茧自缚的政治实体,而经济生活的繁荣却需要人们尽量交流商品和投资。

这一直是主权国家体系一个带根本性的难题。

” (6)在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发生冲突的同时,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发展以及对人权原则的诠释也对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提出了挑战,(7)“主权再也不像过去一样是无可争辩的基本价值”,(8)固守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已不适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于是,国家主权让渡理论应运而生。

主权让渡是指,主权国家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将国家的部分主权权利转让给他国或国际组织等行使的一种主权行使方式。

(9)它是国家主权在全球化背景下相对化的一种表现。

纵观当今世界,任何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都不是靠固步自封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双赢的结果,所以,主权国家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固守国家主权绝对性)的基础上,出于自身的利益判断而自主地对本国部分主权进行让渡,以积极姿态加入到全球化的合作与竞争之中,并在此过程中谋求自身的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可能要比固守传统的主权绝对观念更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

从这一意义上说,主权让渡理论不失为国家主权理论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有益尝试和发展,而在主权让渡的实践方面,欧洲国家又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故而本文试以欧盟(European Union)为视角,对国家主权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变化和主权让渡作一论述。

进入90年代,国家主权的内涵出现新的变化,文化主权成了国际社会关注新焦点。

“9·11”事件以来,在文明冲突论日益盛行,文化的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文化主权作为国际关系中出现的新概念,是在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针对西方国家的文化侵蚀和文化霸权而提出的。

西方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和主导力量,所追求的不仅仅是一个开放的市场,还包括西方文化与价值观念的推广,想使西方式的制度模式和文化观念成为压倒一切的意识形态。

很大程度上把经济全球化异化成了一场霸权色彩浓厚的文化扩张运动,面对西方文化扩张战略的挑战以及全球化和本土文化之间的表现出的紧张关系,很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发达国家赋予了主权以新的含义。

从主权的概念与实践的发展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主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惟一不变的是它作为国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是国家在内部事务方面不受干预的和最高的权威。

虽然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这一理念有所弱化。

但它仍将是今后国际关系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

当然,论及国家主权的演进时,一种主权的一个方面被强调,并非意味着主权本身趋于单一性。

20世纪60年代经济主权的提出突出的是国家对控制自然资源和天然财富的紧迫性,经济全球化时代文化主权的突出并不意味着政治独立和经济主权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已经得到切实的解决,而这是由于特定的国际背景,使文化主权在各国主权考虑中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

而主权的其他内涵和地位也可能因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是由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决定的。

欧洲国家主权让渡现状:对国家主权让渡类型的透析(一)经济与货币联盟:经济主权的让渡肇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与货币联盟发展到今天,已取得了惊人的成绩: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数年来运转良好,而欧元在启动之后也走出了最初的低迷状态,汇率直线上升。

虽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欧洲中央银行和欧元这两个超国家性事物的蓬勃发展却表明了以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为基础的欧洲一体化的美好前景。

为了充分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对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元这种单一货币作一分析。

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可从以下角度予以说明:首先,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欧盟其他机构并超越于各成员国政府之上。

《马约》规定,“在行使和执行本条约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赋予的权力和任务与指责时,欧洲中央银行、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或其决策机构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寻求或接受来自共同体机构,来自成员国的任何政府或来自任何其他机构的批示。

共同体机构与成员国政府承诺尊重这一原则,并承诺不寻求影响欧洲中央银行或各国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成员履行其任务。

” 这一规定明确了欧洲中央银行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确认了其超国家性以及各成员国部分金融权的丧失。

随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对此进行了重申并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被干扰的可能性,从而为欧洲中央银行逐步接纳各成员国让渡出的金融权和货币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超国家性得到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保证。

《马约》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要求各成员国最迟到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成立之日,必须使本国立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与本条约不冲突。

从实践中看,各成员国也已在本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实现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超国家性和权威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地位得到了可靠的司法保障。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可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对欧洲议会、委员会或理事会违背条约而未采取行动向欧洲法院提起申诉和诉讼。

同时,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还拥有对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解释权以及对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的管辖权。

故而,如果欧洲中央银行认为成员国中央银行未履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它就可将此事提交欧洲法院进行裁决。

总之,与传统的中央银行相比,“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明显的超国家性”,它超然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其他机构之外,是成员国金融货币主权让渡的必然结果。

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的货币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属性和法律的性质,其法律效力由于国家的独立人格而具有绝对的权威”,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货币领域的体现。

然而,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欧元的正式启动对这一传统观念既提出了挑战,也进行了事实上的创新: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是一个货币统一、货币主权让渡和超国家组织管理行为的集合体,它无法用既有的国际法理论加以解释。

一方面,《马约》将成员国政府间合作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移转给欧盟,欧洲中央银行以不可变更的汇率建立单一货币体系,部长理事会行使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强制权力;另一方面,成员国自愿让渡货币主权给超国家性组织来统一安排运用,而超国家性组织的管理机构也才充分吸纳这一让渡出的货币主权,使自己在金融货币领域成为对成员国有实际约束力的组织,以区别于一般的国际经济组织。

与此同时,虽然难以在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找到法律依据,但欧共体以及后来的欧盟都积极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督促各成员国尽快让渡货币主权以促成单一货币体系的形成,这也就给这一新的国际法实践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够与传统国际法理论衔接与过渡,欧洲货币一体化在实践中实施了缓冲性的“辅助性原则”,以对那些固守国家主权绝对性原则的成员国起到心理缓冲作用。

这些都是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创新。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政治主权的让渡政治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全球化发展到今天,虽然国家主权的经济属性日益显著,但其始终无法取代政治属性的根本地位,故而所有国家在处分政治主权时均持谨慎态度。

所以,与为经济利益而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的顺理成章不同,让渡象征国家独立地位的外交与安全决策权绝非易事。

但是,随着国际机制对国内事务的不断介入,对政治主权的部分让渡已是不可避免。

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关于建立欧洲防务共同体的普利文计划,随后又产生了富歇计划和斯巴克计划,但这些计划都因为各国对政治主权的过于敏感和不同的利益考虑而相继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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