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预算约束和财政竞争
财政分权与预算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财政分权与预算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财政分权的问题逐渐凸显。
财政分权指的是中央政府把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负责一部分财政收入和支出。
然而,财政分权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与预算管理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从财政分权与预算管理的关系入手,深入探讨财政分权与预算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一、财政分权与预算管理的关系财政分权与预算管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可相互影响。
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应拥有相应的财务管理权力。
而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合理使用财政资源,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效支持。
财政分权与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预算编制在财政分权的体系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负责预算编制。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级的一些重要预算编制,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的预算编制。
而预算编制涉及到政策制定、财政支出等方面,对财政收支具有直接影响。
因此,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尽量采取合理的预算编制方式,明确预算编制的权力和责任。
二、预算执行当预算编制完成后,关键在于如何贯彻执行。
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都需要确保预算的合理执行。
这意味着要加强预算监督,防止财务违规,确保财政资源正常流转。
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预算执行的责任和监管机制,确保预算的合理执行。
三、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预算执行情况,可以为后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重要的参考。
在财政分权的体系下,预算评估需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情况和实际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同时,在预算评估中,应更加注重对财政分权的影响的评估。
二、财政分权与预算管理的问题然而,财政分权的体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预算管理的影响较大。
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稳定在财政分权的体系下,地方政府主要依靠财政收入来支持自身运作和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增长、财税体制改革等等因素。
财政分权

政府间财政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公共收支上的权责关系。
财政联邦制:实行联邦制国家采用的一种制度,指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和公共支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财政管理体制:也称预算管理体制,通常定义为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
内容包括确定财政管理的主体与级次、公共收支的划分原则与方法、财政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财政调节制度和方法等。
突出特点是地方各级政府没有公共收支的立法权。
财政分权: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优点:使政府产出更适合当地偏好;鼓励政府间存在竞争。
缺点: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了;难以实现公平收入分配。
财政分权的衡量:地方政府收入自主权(地方政府自身公共收入占国家公共收入的比重、地方政府总公共收入构成、地方政府的税收控制指数)和地方政府公共支出占国家公共支出的比重支出责任安排的原则:考虑到各级政府财政职能定位和公共物品的层次性,主要有以下原则:财政公平原则、政治责任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收入责任安排原则:公平、效率、稳定原则税收控制指数:是地方政府各税种收入比重乘以各自权重后的加权平均指数,是反映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的一个重要指标。
分税制主要形式:分税额、分税制、分税率、分税种我国的分税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
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
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
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九年来,这一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分权,预算软约束与地方政府恶性竞争

财政分权并不必然带来地方政府的恶 性竞争, 问题的关键是财政分权可能是在 一种恶劣的前提即预算软约束下进行的。 财政分权引起的地方政府恶性竞争可能会 得出必须财政集权的简单结论, 而忽略预 算软约束在其中的作用机制。 财政集权可 能导致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的掠夺化倾向 以及发展本地经济的激励不足。 新的财政 体制改革必须注意到, 如何在硬化地方政 府的预算约束的同时, 维持地方政府发展 本地经济的激励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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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支付, 这又使得地方转移支付的预算约 束相对软化。
3. 通过国有企业间接贷款。 根据法律规定, 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债 券,也没有直接借贷的权力,地方政府获取 资金的途径主要包括: 中央政府提供担保 向外国银行贷款, 其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 款,最后是通过国有企业贷款。前两种贷款 的资金相对较小, 第三种是我们需要强调 的重点。 尽管前几年的国有企业退出竞争 性行业使得政企关系逐步清晰, 但并不意 味着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硬化, 因为新型的 政企关系也悄然而生。目前,许多省、市、县 成立城市经营公司、城市建设公司、城市发 展公司, 这些公司行使以前隶属于某些行 政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功能,它 们一般由地方政府控股, 同地方政府的关 系密切, 从事的是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利润 丰厚的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经营。 这些国有企业由于其政治背景在获得贷款 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这使得它们往 往能充当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的桥梁,使 得地方政府能够间接获取银行贷款, 这部 分贷款在财政收支报表中往往不能反映。 地方政府间接获取贷款的可能性使得地方 政府的预算软约束问题更加突出。
中国财政分权的约束条件与改革路径

中国财政分权的约束条件与改革路径引言在中国,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将部分财政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实现地方自主管理和财政自负盈亏的一种财政体制。
财政分权有助于激发地方经济发展的活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约束条件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中国财政分权的约束条件,并提出改革路径以解决这些问题。
1. 财政分权的约束条件1.1 行政体制框架中国的行政体制框架决定了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方面的权力和责任。
虽然中央政府已经下放一部分财政权力给地方政府,但中央政府仍然掌握着重要的财政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
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方面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和监督。
1.2 财力能力差异中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能力存在差异,这也影响了财政分权的实施。
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更多,能够承担更多的地方事务,而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较大,在进行财政分权时可能面临较大的困难。
1.3 经济市场化程度经济市场化程度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分权的可行性。
如果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地方政府无法有效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财政分权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1.4 治理能力财政分权需要地方政府具备一定的治理能力,包括财政管理、投资管理和决策能力等。
如果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治理能力,财政分权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腐败等问题。
2. 财政分权改革路径2.1 改革中央地方关系首先,中国可以通过改革中央地方关系的方式来解决财政分权面临的约束条件。
应该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构建相互支持、互相依赖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可以逐步放权给地方政府,提高地方政府在财政决策和资源分配方面的自主权。
2.2 财政体制改革其次,中国可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的财政管理体系。
应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财政监管和财政评估等方面的能力,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业绩评价和财政责任制度的实施。
2.3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此外,中国可以通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方式来解决财政分权的约束条件。
可以探索并完善地方税收体制,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中国财政分权问题

中国财政分权问题一、财政分权的含义财政分权是建立在政府职能或事权基础上,符合经济效率与公平,体现民主精神,采取民主方式并有法律保障。
各级效府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范围,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各政府间关系等的一种财政体制。
其关键特征:(1)财政职能性与收支相对独立性;(2)效率性与最优化,即事权与财权相统一;(3)民主性与公平性,体现政府是一个为民办事的组织的思想;(4)规范性与法律性,各级政府的关系职能与行为是较规范的,有法律作为依据与保证;(5)激励相容性,分权体制既要保证地方政府利益与中央政府利益的协调,又要保证各级政府官员,职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居民利益的协调统一。
二、中国财政分权问题1、财权和事权划分不对称,各级政府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倾向。
省级政府与中央之间的财政关系是比较明确而固定的,但省级以下政府则根本就没有明确的改革方案,原本期望在改革中动态解决,但随后的改革进展极为缓慢,所积累的问题已经沉疴难起。
省级以下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极不透明,不仅省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省份内部,地市与县级政府、县与乡镇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划分都是相当混乱的。
省级政府对市政府同时采取几套不同的财政体制不足为怪,更改与下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极为频繁,而且不受限制,市对县、县对乡也是如此。
这就形成了两个特点:一是政府层级越往上,收入权力越大,财源越充足,财政资金越雄厚,也就是财权的层层上收;二是政府层级越往下,支出任务越繁重,财政压力越大,到乡镇一级已经难以为继了,即事权的级级下放。
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划分以及关系混乱,造成各级政府之间缺乏信任感,特别是下级政府缺乏对上级政府的信任感,也使下级政府失去了征收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缺少对公共服务的责任感,在整个政府内部形成极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财政体制缺乏内在的稳定性。
2、转移支付不足,地区间财政不平衡程度过高。
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和地域优势先发展起来,经济实力迅速壮大,在财政包干体制下,财政实力也明显增强,拥有更强的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与资本。
财政分权名词解释

财政分权名词解释财政分权是指国家按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将应由不同级别或地区的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进行划分,从而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
如果一个社会整体都面临着通过自身力量难以有效提供和满足公共产品需要的矛盾,那么对于这样一个社会来说,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优化,通过对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扩展,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水平,缓解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增强公共产品提供的多元化。
政府作为经济主体与市场相比更具有广泛性、灵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特点。
而且,市场经济还是一种发展型经济,它以发展经济为中心,但政府的作用不是盲目发展经济,它通过对公共产品供给的适当控制,通过计划调节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
同时,由于市场机制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弱点,使得公共产品的供给无法全面完善。
因此,建立良好的财政分权体制,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克服自发性和盲目性,为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也有利于培养人们合理使用公共资源的意识。
当然,公共产品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必须要考虑到公平原则,所以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同,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也会不同。
各级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其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并且设定必要的标准。
同时,在每个层次中,又需要有各级政府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
即使是同一层次的政府,也要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就很容易导致出现过度集权和一股独大的状况,影响公共产品的质量,甚至会破坏经济运行的秩序。
因此,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必须建立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通过在各级政府之间分配一定的财权和事权,把财政分权问题明确下来,规定其相应的范围,限制超越本级权限的财权,使财政分权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格局。
中国财政分权的约束条件与改革路径

中国财政分权的约束条件与改革路径1978年中国开始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财政分权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
尽管从广义上讲,中国的财政分权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财政分权存在一些共性,都是中央政府将财政控制转移给地方政府。
但无论从分权的初始动力、法律环境和制度框架还是从分权的表现形式及后果上看,中国的财政分权都与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很难对中国的财政分权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框架财政分权理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蒂布特(Tiebout,1956)在其经典文章中假定,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居民可以自由流动,这种流动性导致了地方政府竞争。
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居民就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
施蒂格勒(Stigler,1957)进一步阐述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也更了解本地居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各地区居民应有权通过对不同种类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以满足自身需要。
换言之,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马斯格雷夫(Musgrave,1959)指出,从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上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
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因为地方政府缺乏调控宏观经济所需的财力;此外,经济主体所具有的流动性也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努力。
相对而言,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比中央政府更具优势。
奥茨(Oates,1972)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产品具有相对优势的“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产品而言,如果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且该公共产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说是相同的,那么由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选民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产出量有效得多。
上述观点和论据构成了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框架,后来的学者对财政分权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以此为基础展开并加以完善的。
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治理和经济增长的影响

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治理和经济增长的影响【摘要】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将一部分财政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这对地方政府的治理和经济增长产生深远影响。
财政分权调整了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构,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自治能力和责任意识。
财政分权改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方式,促进了地方财政独立和自主性,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稳健性。
财政分权也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和效率,使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保障。
财政分权对地方经济增长和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激发了地方政府的创新和发展动力。
财政分权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提升了地方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治理和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响,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财政分权能够发挥最大效益。
【关键词】财政分权、地方政府、治理、经济增长、权力结构、财政管理、公共服务、效率、经济发展、监督、问责机制、法律法规、监督机制、合理设计、积极作用。
1. 引言1.1 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治理和经济增长的影响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和支出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分担。
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治理和经济增长有着深远的影响。
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权力结构的调整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财政分权,地方政府可以更灵活地制定和执行政策,增强地方政府的自治能力,有利于更加贴近基层、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决策。
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产生影响。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财政支出调整,更好地满足地方公共服务需求,提高财政资源利用效率。
财政分权也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及效率。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服务,增强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财政分权也会影响地方经济增长和发展。
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的框架下更有动力创新、拓展经济增长点,促进地方经济繁荣。
财政分权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产生影响。
财政分权可以透明地划分责权,增强政府监督和问责效果,推动地方政府更加规范、透明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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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预算约束和财政竞争上世纪70 年代末以来, 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 并选择了以财政分权为理念的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
这样, 由于财政分权的结果使得地方财政支出以地方财政收入为基础, 从而导致了预算硬约束, 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利益。
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 进行了手段多样的财政竞争。
本文旨在揭示财政分权、预算约束和财政竞争的内在联系, 并分析财政竞争可能产生的后果。
一、经济转轨与财政分权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经历了三次财政体制改革。
每次改革, 中央政府为了实现改革目标,都通过放权让利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这一措施使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
1. 计划经济下的集权式财政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 中央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家战略目标。
为解决重工业资金密集和我国资本稀缺的矛盾, 为重工业发展筹集尽可能的资金, 通过实行商品统购统销制度、全国统一工资制度、户籍制度和人民公社运动, 并且采取国有国营经营方式, 将工业、商业、农业全部置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 从而构建了高度集中资源配置制度的计划经济体制,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央集权式财政体制, 财政职能定位为充当国家干预和直接控制的重要工具。
集权式财政体制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中、统收统支, 地方政府收支支配权和管理权很小, 并不构成一级独立的财政主体。
然而, 在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下, 由于信息和监督问题难以克服, 全社会投资领域存在严重的预算软约束问题, 最终导致全社会生产效率低下,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
为解决信息和监督所导致的预算软约束问题, 1958 年和1969 年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进行了两次财政分权改革,把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下放到地方政府管理。
但因国家并没有放弃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企业和财权的下放并不意味着原来实行的一整套计划体制的变更或放弃, 基本的计划体制仍然得到有效维持。
这样, 企业下放就会因为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而割裂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原有的经济联系, 生产的前向和后向联系就会中断, 供应其他地区或企业的产品找不到出路, 需要其他地区或企业供应的产品来源受到限制, 各地区只好对本地区产业体系进行填平补齐工作, 力图在本地区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 由此而造成严重的各地重复建设和地区分割问题。
2. 分灶吃饭财政体制。
从1980 年开始, 中国进行了第三次放权、让利改革, 更大一部分企业下放到地方政府, 开始重视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价值规律的作用, 并逐步从70 年代末、80年代初的“利用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的计划经济”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发展到1984 年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1987 年“国家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最后于1992 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
在这一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 财政体制也逐步从中央集权式财政体制转变为一种相对分权化的制度安排。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 中央和地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初步成为责、权、利相结合的相对独立的一级预算主体。
(1) 事权的下放。
基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和转嫁中央财政负担的考虑, 中央政府逐步下放与地方经济自身发展事业密切相关的若干权力, 一些原由中央部委管辖的企业也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 同时, 地方政府逐步负责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2) 财权的下放, 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并于1985 年和1988 年进行了两次调整, 调整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包干方法上, 从1988 年开始对3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实行边际增长分成、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收入递增包干、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等包干办法。
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 财政包干体制都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的改革, 其主导思想一直是“分权化”———在划分收支的基础上, 分级包干, 自求平衡。
这表明我国财政体制从1980 年形成的“分灶吃饭”的格局开始, 正式步入了财政分权的轨道。
3.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增强中央财政集中度, 缓解巨大财政压力, 提高中央调控能力, 避免高成本和无休止的“谈判”, 是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的直接动力和现实背景。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基本遵循了财政分权的基本原理, 在确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 依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 并制定了过渡期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税收管理体系也首次出现了分权化, 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分别负责征收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 财政分权更加制度化、透明化, 从而初步构建了比较规范的分权财政管理体制。
二、分税制改革与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分税制的改革, 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 财政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
财政集中度明显提高,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93 年的22 %上升到1994 年的57 % , 此后略有波动, 但一直稳定在50 %左右; 与此同时,财政支出格局却没有发生相应变化, 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稳定在30 %左右。
因此,中央财政在分税制以前不能自给, 分税制后却自给有余, 自给率稳定在1. 6 左右,1996 年和2002年高达1. 7 ;地方财政在分税制以前基本自给,而在分税制后却不能自给,自给率仅仅为0. 6 左右,并在总体上呈略微下降趋势。
分税制改革显著扩大了地方财政收支缺口,使得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变得尖锐起来, 预算压力空前扩大, 极大地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增收节支压力。
在不能大幅压缩支出的情况下, 为了弥补收支缺口, 增加财政收入就成为唯一的选择。
在增加财政收入的路径选择中, 一是提高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 由于我国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 转移支付对象、资金数额带有太多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情况下, 通过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跑部钱进”以获取财政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上级政府“甩包袱”, 以减轻财政支出压力。
我国财政分权的基本特点是事权层层下放和财权逐级集中。
分税制后, 一方面, 在中央财政集中的同时, 省级政府财政的集中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年均提高2 % (由1994 年的16.8 %提高到2000 年的28. 8 %) , 2000 年省级财政净结余134 亿元; 另一方面, 中央政府不断下压事权的同时, 省级政府也向基层政府转移事权。
县乡政府不仅要承担本级政府的行政管理、义务教育、农业支出的财政支出, 还要承担一些没有事先界定清楚的事权, 如社会保障, 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 所须支出基数大、增长快, 由此导致了县乡财政陷入困境甚至瘫痪。
三是寻求非预算内收入。
非预算内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 前者指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虽然我国采取多项措施, 控制预算外收入规模的高速增长, 但其占预算内收入规模仍旧维持在20 %以上; 后者指各地区各部门自立名目、自收自支的收入, 绝大部分属于乱收费。
考虑到预算外收入, 地方财政自给率有所上升, 但仍旧较低。
四是进行财政竞争以获取流动性税基。
三、我国政府间的财政竞争我国政府间财政竞争现象比较普遍。
传统计划经济时期, 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竞争。
由于各地方政府以产值最大化为主要追求目标, 以此来换取中央政府的肯定和政治仕途上的升迁。
而要增加本地的产值, 首先就要获得资源, 然而一地的资源总是有限的, 这就需要获取外地资源。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资源的跨地区流动极弱, 能获取外来资源的渠道主要来自掌握资源调配权的中央政府, 因此地方政府争夺中央政府财政资源如争夺中央在地方的投资项目、争取中央的拨款等等就成为当时主要的财政竞争形式。
由于这种竞争是在分配领域进行的, 忽视了生产性活动, 因此效率较低。
经济转轨期间, 财政竞争不仅包括地方政府之间的水平竞争, 还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垂直竞争。
分税制改革以后, 中央政府也根据自己利益调整方案, 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原为地方税, 由于近年来收入激增, 2002 年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分享比例是中央占50 % ,2003 年进一步调整为中央占60 %; 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开始占50 % , 尔后调整占88 % , 最后调整到中央占97 %。
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竞争主要有税收竞争和财政支出竞争。
现代国家一般实行属地的税收管辖原则, 资源的流动直接影响地区的税基。
因此, 地方政府为了防止税基外流和吸引税基, 一般会采取策略性征税行为, 即对非流动性或流动性差的税基征收高税, 对流动性税基征收低税。
在我国, 虽然实行属地税收管辖原则, 但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表面上看并不具备形成地区间税收竞争的条件, 但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实际执行中, 地方政府在税率、税基、减免权等征收管理方面, 却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客观存在, 有时还十分突出, 主要表现为: 一是突破现行税法规定, 各地暗地里任意减免税收; 二是变相“先征后返”, 对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又以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 三是允许一些企业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行政干预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不让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 国有控股企业的税收负担最重, 股份有限公司次之, 外资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税收负担大致相当。
由于“三资企业”享有许多的税收方面优惠, 其税负较轻可以理解,但集体企业的税收负担却与外商投资企业非常接近, 而根据中国的相关税法, 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适用的是同一部税法, 理论上其实际税负应该与国有企业更为接近, 而事实却恰恰相反。
这充分说明由于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很强,相对而言, 其资本跨地区流动障碍一般较大, 因此实际税负较高; 而其它经济成分由于资本流动性比较强, 在每个地区其税率相对就比较低。
地方政府除了进行税收竞争外, 还展开财政支出竞争。
财政竞争理论认为, 税率仅是影响税基流动的一个因素, 如果某辖区税率较高, 但公共服务水平特别是生产性基础设施水平较高的话, 也能吸引税基的流入。
因此, 各地方政府在税收竞争的基础上, 又力图通过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吸引外来资源, 扩大税基。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共供给指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 即使税收负担水平较高, 也对资本和人力资源等流动要素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其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 大多数公共供给指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 对各类流动要素的吸引力较弱, 尤其是其中税收负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如山西、陕西、甘肃、贵州等, 则完全是资源的流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落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