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10级法学(3)班陈琦 01

【摘要】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但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程序优先。这是因为:一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三是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程序正义地位

一、程序正义的内涵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但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程序优先。这是因为:一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三是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越是法治社会,越是重视程序公正。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已经逐渐给予程序公正越来越多的重视。另一方面,有些法律知识有限的普通百姓,对裁判结果正义与否的判别标准,通常是从制度上看法定的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和贯彻。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会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也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着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所以,程序公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正当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具有鲜明的形式理性。第二,正当程序应当保证争诉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搞差别待遇,不允许剥夺任何一方的诉讼权利。第三,正当程序必须使裁决者处于独立和中立地位,既不受外来势力的干涉,也应与争诉各方利益无涉。第四,正当程序应当为对立意见提供正面交锋和辩论的机会。

二、我国民诉活动中的对于程序正义的现状

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很多方面制约了改革的深化。同时由于程序公正的观念远未在审判人员头脑中扎根,在程序工具论的传统观念影响和日益突出的案件压力双重作用下,民事诉讼关于程序的许多环节在运作中仍遭到省略和扭曲:(一)基层法院片面追求审判效率,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越来越少,简易程序的适用早已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范围。由于程序简化,也带来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实的空间受到压缩的后果。诉辩式庭审方式的推行和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欠缺,使一些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双低的当事人在仓促之间可能难以采取有效的攻击防御行为去保护自己的权益。基层法庭为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而诱导或剥夺被告答辩期限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二)一审民事案件缺席判决的比例大大增加,使裁判公正性打了折扣。当前,由于人口流动性很大,给法院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带来很大困难,开庭传票往往交他人代收或采取公告送达,并很少核实当事人不到庭的事由。这其中有不少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案件开庭,甚至不知道被起诉。还有一些必须到庭的被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也缺席作出了判决,缺乏对话性的审判当然无法保证公正。

(三)庭前准备阶段存在诸多影响公正与效率实现的弊端。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的不变期间,但实际操作过程却常常被违反。

三、如何实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正义

一、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确立程序对于实体的优越地位

要确立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下程序优于实体的地位,必须首先从观念入手,因此,我们必须要改变观念,纠正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形成科学的程序和程序正义观。一要改变有关实体和程序关系的错误认识。既要承认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工具价值,也要承认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要认识到程序法是一个完全可以也非常可能与实体脱节的东西。二要改变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一些陈旧观念。如:民事审判的目的是发现客观真实;结果公正是审判公正的唯一标准。从而在根本上形成科学的程序和程序正义观,重视程序和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二、以法官中立为核心,确立程序正义的宪法保障地位

现代法治国家程序正义的核心要义就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就是制约法院的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因此,从根本上讲,保障程序正义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获得宪法的确认和尊重才能得到更切实的保障。要确立我国程序正义的宪法保障地位,必须在承认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首先从宪法上制约公权力入手。具体来说就是制约审判权对诉权的侵蚀和剥夺,保障法官中立,因为法官中立是程序正义其他一切价值要素实现和保障的核心和基础。

三、以保障当事人处分权为核心,确立诉讼权对审判权的优越地位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主体的地位,构建以当事人诉权为本位、法院居中裁判的三位一体的程序主体结构,并以保障当事人处分权为核心,确立当事人诉讼权相对审判权的优越地位,以诉权制约审判权,以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程序参与的原则,大力弘扬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发动权、争点确定权、程序选择权、程序变更权,以及举证质证权和辩论权等一系列程序权利。

参考文献:

《法理学》

《以程序正义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重构》

《程序正义的涵义与实现》

《民诉中的程序公正性价值》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一、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选民资格案件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

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只是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如名单遗漏、姓名错写、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1、132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申诉所作的决定,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如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见选举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民事诉讼一般都会根据程序来进行,如果遇到了特殊的诉讼情况,那么法院也会有特别的程序来对此类案件进行诉讼,并且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就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法中有六个特别程序,符合条件的由特别程序来审理。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docx

民■诉讼 起诉 七日内 作出 对不于受 理的粧定 揑,起上诉 不子受理 「当■人=C [内申诱 J L 驳回圮诉 普通程序 简易甩序 ?6个月审结) ?3个月审结) 财产保全 达咸协议 诉讼调解 決席列決 程序终结 程磁结 诉讼终结 边期审理 诉讼中止 判决截定 判决15日内上 诉?裁定】0内 上诉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 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 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 ,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 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 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弊端之根源原因及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弊端之根源原因及解决途径

民事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之所以存在缺陷和弊病,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一)简易程序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其中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只有5条,仅就起诉阶段进行了简化,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当事人提出答辩的期限、当庭宣判后送达判决书的期限等均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由于其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民事诉讼法》,执行起来效果不尽如人意。加之司法解释间的相互冲突,具体如何适用,各地各人认识不同,造成司法不统一。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模糊性。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小。从立法本意来看,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现在看来,我国法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得过于死板,并没有真正起到方便群众

起诉的作用,因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是解决纠纷的,而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适应公正与效率的现实需要。二是适用标准模糊。即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太窄。我国民诉法142条规定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 三者结合起来作为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应该将这些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三、是界限不清。由于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明确,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也没提及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仍大量存在,加之一些法院和法官执法不严、图省事的思想作怪,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混用。四是忽视了对私权的保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法院还是由当事人决定,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但在我国,对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何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及以什么方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何时及依什么标准和方式转入普通程序等等,一切都被赋予法院来裁量决定。最高人民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1)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期间是(C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2.民事诉讼中,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人( A )。 A.一律发生效力 B.一律不发生效力 C.发生效力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D.发生效力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C)。 A.证据的来源 B.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C.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D.证据的内容和含义 4.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B)。 A.终结 B.中止 C.延期审理 D.继续进行 5.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D )。A.可以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 B.处于辅助当事人地位,不能上诉 C.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 D.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则可以上诉,否则不能上诉 6.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法人因合并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参加诉讼,这是(C)。 A.变更当事人 B.更换当事人 C.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D.追加当事人 7.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B )。 A.五人以上 B.十人以上 C.十五人以上 D.二十人以上

8.民事特别程序实行(A)。 A.一审终审 B.两审终审 C.三审终审 D.四审终审 9.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A )。 A.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B.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C.不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D.视具体情况而定 10.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1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应当(A )。 A.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B.支付迟延履行金 C.加倍偿还 D.以财产抵债 12.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的效力(C)。 A.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B.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为原告人,债务人即为被告人,法院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C.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D.暂不生效,待法院审查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再作出决定 13.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C)。 A.只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 14.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被撤消、合并或分立,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B )。 A.不予执行 B.中止执行 C.继续执行 D.终结执行 15.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失踪人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C )。 A.裁定案件审理终结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 不予受理 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处理: 驳回起诉 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 不予受理和内涵 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 特殊情形注意 离婚、收养婚34 案件的特殊民诉111 规定意见151 诉讼时效:应当受理 主体 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 撤诉裁定 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 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完整版)民事诉讼流程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

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摘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是要快速解决纠纷,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但是由于缺少一套独立的简易程序规则以及实践操作的不规范,简易程序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裁判文书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专门机构;裁判文书 在我国的基层法院中,高达80%的民事案件都是以简易程序审结的,这反映了在我国数量不断增长的民事案件对简便、快速、易行的审判程序的现实需要。但是,简易程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的问题,因此,加快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简易程序缺少一套独立系统的程序规则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设专章对简易程序做了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仅用了5个条文对案件审理的一些环节进行了简化,其他方面依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专门出台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这种法律条文加司法解释的做法并未建构起一套体现简易程序的特色的系统规定,而且其中存在—些问题。首先,立法结构失衡,司法解释过多。与正式的立法相比,司法解释具有适用刚性较弱的先天不足。这就使得它们在相当程序上难以对法院(法官)的审判行为提供有效地约束,同时也使其自身处于受法官好恶左右的境地。其次,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存在与立法冲突之处。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即审理的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制作口头起诉与答辩笔录,也不需要制作询问当事人笔录。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5条却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等十类材料,这两者产生明显的冲突。这些相互冲突的程序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简易程序在具体适用上的混乱。

民事简易程序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以潼南法院为例,2008年民事案件数量较上年增长32.16%,2009年一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108.86%。为缓解这一压力,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是以各种形式的“简易程序”解决的。本文拟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的分析,结合我国简易程序的实施情况,对该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作一探讨。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属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即我国采用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的审判程序。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具有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理程序较为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审理期限较短等特点,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法院积案负担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与完善简易程序的具体构想 (一)明确并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上存在划分标准过于原则,不便于掌握的弊端,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司法实

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却过度膨胀。我国民诉法第14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这三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便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问题上,基层法院面临着二难抉择:如果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其后果便是难以完成审判任务;如果要完成审判任务,就只有违反法律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说明我们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司法严重脱节,简易程序的立法亟需修改。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数额看,已远远超出了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限定范围,北京、上海等地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高标的额甚至已超过500万元。所以,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严格限制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改变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无序现象。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银行贷款司法清收民事诉讼流程梳理超经典

司法清收-民事诉讼流程梳理 一、诉讼缴费、立案 1、申报材料及证据等资料齐备: (1)基本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授权委托资料等。 (2)证据材料:a.主体材料(双方当事人)b.借款关系材料(合同、借据)c.担保关系(合同)d.诉权(催收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授权委托资料:授权委托书、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起诉状提交的份数按照被告的人数加1提交。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一式两份,提交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 (5)同诉状一同提交利息的计算明细及说明。 2、诉状写作的注意事项: (1)关于双方当事人:a.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有多名被告时,若其中存在无担保代偿能力及有效资产,且不配合的,可不将其列入起诉名单,以减少诉讼各环节因被告不配合带来的障碍,以加快诉讼进程。 (2)特殊的被告:a.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b.被告人死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列其继

承人为被告;实际操作中若无法举证被告人死亡,可当作不知晓被告死亡并起诉,由法院做查证。c. 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为当事人、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d.分公司:《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总公司为被告;二是直接以分公司为被告;三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列为被告。从诉讼法角度来说,这三种方法都是可以的,应当以如何便利诉讼作为选择的依据。 (3)诉讼请求:一般表述:a.判令被告一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X年X月X日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为10万元】,合计1010万元。b. 判令被告二XX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c.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和理由:借款基本事实、贷款是否已经到期、有无违约情形、是否已经宣布提前到期等。 3、受理及缴费: 法院受理审查期限7日,诉状登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驳回、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移送业务部门研究。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弊端之根源原因及解决途径

民事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之所以存在缺陷和弊病,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一)简易程序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其中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只有5条,仅就起诉阶段进行了简化,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当事人提出答辩的期限、当庭宣判后送达判决书的期限等均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由于其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民事诉讼法》,执行起来效果不尽如人意。加之司法解释间的相互冲突,具体如何适用,各地各人认识不同,造成司法不统一。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模糊性。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小。从立法本意来看,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现在看来,我国法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得过于死板,并没有真正起到方便群众起诉的作用,因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是解决纠纷的,而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适应公正与效率的现实需要。二是适用标准模糊。即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太窄。我国民诉法142条规定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 三者结合起来作为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应该将这些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三、是界限不清。由于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明确,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也没提及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仍大量存在,加之一些法院和法官执法不严、图省事的思想作怪,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混用。四是忽视了对私权的保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法院还是由当事人决定,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但在我国,对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何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及以什么方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何时及依什么标准和方式转入普通程序等等,一切都被赋予法院来裁量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若干规定》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又对此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这就使司法自由裁量的正确适用和接受审查失去了判断的价值基础。由于法律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赋予了法院法官,当事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权和处分权,这不能不说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忽视,也违背了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诉讼程序主要步骤

诉讼程序分为七个步骤,每个步骤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二、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三、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四、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书记员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笔录 案由:*纠纷 开庭时间:*年*月*日-- * 开庭地点:第*审判庭第*次开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 问: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问: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被告: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书记员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一)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义务 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准备开庭 宣布开庭 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按简易程序,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参加人的代理权限庭前已核对,本庭不再核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出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宣布审判员及书记员名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审判员**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纪录。 审:对庭前交待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审:对审判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同诉状,略】 审:请被告作答辨陈述? 被代:** 审:原告,请举证? 原代:共计*组证据: 举证完毕。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 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期间是(C)。 A. 7日 B .10 日 C .15 日 D .30 日 2 .民事诉讼中,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人( A )。 A .一律发生效力 B .一律不发生效力 C .发生效力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D .发生效力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 3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C )。 A .证据的来源 B .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C .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D .证据的内容和含义 4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B )。 A .终结 B .中止 C .延期审理 D .继续进行 5.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D )。 A .可以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 B .处于辅助当事人地位,不能上诉 C .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 D .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则可以上诉,否则不能上诉 6.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法人因合并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参加诉讼,这是(C)。 A .变更当事人 B .更换当事人 C.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D .追加当事人 7.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B) A .五人以上 B .十人以上 C .十五人以上 D .二十人以上8.民事特别程序实行(A )。A .一审终审 B .两审终审 C.三审终审

D .四审终审 9.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A)。 A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B .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C.不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D .视具体情况而定 10. 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2009年2 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 A .甲市 B .乙市 C.丙市 D .丁市 11.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应当(A)。 A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B .支付迟延履行金 C.加倍偿还 D .以财产抵债 12.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的效力(C)。 A .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B .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为原告人,债务人即为被告人,法院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C.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D .暂不生效,待法院审查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再作出决定 13.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C)。 A.只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B .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D .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 14.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被撤消、合并或分立,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B)。 A .不予执行 B .中止执行 C.继续执行 D .终结执行 15. 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失踪人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C)。 A .裁定案件审理终结 B .裁定宣告该公民死亡 C.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 D .判决宣告继承开始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包括(ABCD )。 A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B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C?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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