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中国苏州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苏政办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在全省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目前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问题,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苏府办[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3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我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得到顺利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配套工作制度。
为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配套制度制定后,应当对外公示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贯彻实施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三日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精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受委托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主体)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工作制度。
现就配套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苏府办〔2006〕38号)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主体、内容和方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苏府[2016]1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6]1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发〔2014〕4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苏州市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 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8年度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 核实施细则》和《2018年度苏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印发你 们,请对照2018年年初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以及市委、市政
1.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与2017年相比,未实现压降 10%的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A2.事故起数
生产安全事故起 数情况。
一、 事故 控制
(40
分)
2.各市(区)各所辖镇(街道、开发区)年度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起
数3至5起的,每有一个镇(街道、开发区)扣1 分;事故起数6至9起的,每有一个镇(街道、 开发区)扣3分;事故起数10起以上的,每有一 个镇(街道、开发区)扣5分;(不重复扣分)
【法规标题】 苏州市关于印发2018年度各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安 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苏州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
【发文字号】苏安办[2018]140
号
【适用区域】苏州市
【发布时间】2018-07-19
10.镇(街道、开发区)未按照《市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府〔2017〕144号)要求落实对辖区内小型
(临时)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每有一个乡镇扣0.3分。
二、 日常 工作
3
(40
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苏府办[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十八日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环境污染、核设施等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苏州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事故,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三)由于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危害事故;(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七)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八)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附件:苏呢?2022?27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安电202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起实施。
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管理,全面排查,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向有关企业传达《应急通知》精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各地区各行业尤其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认真整改,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 12月中旬至下旬,市安委将组织监察、公安、安全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4个综合监察组,对5个市、7个区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进行监督,评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二0二2年12月1日主题词:转发安全生产通知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发布共印20份圈地: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单苏安电[2021]2号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2021年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65人受伤。
为认真吸取“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意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近日,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上作出重要批示,梁保华书记批示:结合冬季和岁末年初的特点,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深入彻底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坚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罗志军省长批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安全大检查,对照七个方面重点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布置落实到位;根据梁书记、罗省长的批示,史和平副省长要求:近期组织对煤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化工、烟花爆竹、人口密集场所、道路交通等重点区域的监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苏府办[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九日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抢险及时、处置有序、善后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与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在高危行业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法规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实际需要,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如下:一、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合理分担事故风险,有效提高赔偿能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府办[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4]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4]92号)精神,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长期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对象主要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建设、交通、安监、消防、交警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监管特点,制订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下级部门进行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二、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
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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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及《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苏委发〔2014〕46号)、《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府〔2016〕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市、市(区)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度假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1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系统性思维和规律性把握,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强化属地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及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通报奖励和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通报奖励或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章职责内容—2 —第六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全面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统揽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等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和乡镇党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作为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
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每半年不少于1次,乡镇党委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五)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思想,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
(六)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干—3 —部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措施,负责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安全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和乡镇政府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组织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专用车辆装备等,健全—4 —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
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委员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5 —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等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十条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6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相关机制建设。
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及考核考察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督查计划,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下级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第十二条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
安全生产巡查结果向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反馈,同时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健全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
评价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下级党委和政府,—7 —同时抄送本级党委组织、宣传、政法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巡查、评价考核结果等,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体系,作为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了解任职期间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或评选劳动模范等表彰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时,涉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8 —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通报奖励。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六)按照《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7〕37号)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