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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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经常会比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一般提取当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累计数核对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按照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4项收入。

一般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的金额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若上述2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将此作为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两项收入,为什么出现异常呢?为什么增值税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其实,这种差异不外乎2种情况:(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2)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原因解析:(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例1.处置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

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无余额。

增值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征收率或者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按照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者《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中。

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必然大于净损益的金额。

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大于申报所得税确认的收入。

例2.预收跨年租金纳税人预收跨年租金,会计核算时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确认收入。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增值税纳税要将应纳税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者利得时,要按照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

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

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

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

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金额单位: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表-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减免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9-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10-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合计-14--15--16-资产处理纳税调整明细表负债计算-17--18-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分配情况表-19-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金额单位:元-21--22--23-《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修改说明新的会计准则出台后,金融企业收入、支出的分类及内容变化较大,与原表相比较,本表主要是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要求进行内容调整。

一、考虑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三种类型的报表,各自有个性的、独立的要求,因此在报表内容中进行了二级分类,便于纳税人填报。

二、考虑与主表的衔接,避免内容重复,取消了原来金融企业成本费用表中的“期间费用合计”相关内容。

三、考虑尽量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结果填报金融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其它待调整和确认项目纳入调整表中一并进行反映,因此建议删除原表中“视同销售”及“税收上应确认”两块内容。

目前设计的表样保留了上述内容,待领导确定。

四、考虑与主表内容可能重复,在成本费用表中的“营业支出及损失”项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两块内容无必要分类列明。

因此建议设计为只反映“营业支出及损失”项下的“其中:资产减值损失”内容,前述两块内容不再列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容讲解(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三)、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汇总企业1、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司茹【摘要】新纳税申报表需要企业对收入类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收入类调整项目的三个方面,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税收政策的改变,造成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把企业的会计利润调整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期刊名称】《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4页(P125-128)【关键词】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纳税调整【作者】司茹【作者单位】中华女子学院会计系 1001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在新纳税申报表中,所有的纳税调整工作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来完成。

对收入的纳税调整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调整内容,其中,最难与最容易混淆的有下面三项重点调整内容。

(一)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对一些特殊项目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既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也没有遵循收付实现制,具体规定如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考虑到企业预收租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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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
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这样,不
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
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
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
(一)最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
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
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
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第三点强调的专门
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
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
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
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
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
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
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税收优惠范畴。因此,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
包括不征税收入。

2.与应税政府补助的区别。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的应税政府补助,比如企业按固定的定
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相关规定比例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对企业特定项目的贴息
等。这些补助取得后直接计入企业损益或者按条件分期计入损益征收所得税,当然与其对应
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取得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
中减除,但与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只有在5年后既未使用或未完全使
用,且未缴回的情况下,才作征税政府补助处理。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不征税收入与征税
收入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纳税申报时调增调减先后不同而已。

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16号准则)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
政府补助统一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所区别。16号准则要求政府补助采
用收益法下的总额法进行处理,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计入递延收益,按规定应作
为费用开支的,在费用发生时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
则在这些资产使用年限内均匀转入收益。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对照有关文件,界定其拨款或其它补助性质,如符合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在会计上,按收到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拨款文件规定用途和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设立专户,贷记“递延收益——
—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尔后,根据相应支出的不同情
况作账务处理:

(一)与收益相关的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如符合相关条件,但相关费用如果已在拨款到位前支出,应按其金额,借记
“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
略明细科目);以不征税收入拨款支付符合费用化条件的项目费用,借记“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项目)”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
项目费用化支出余额转入损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同时
确认不征税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
本处所谓“资产”,主要指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设备、
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此项支出一般分几步确认:

第一步,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长期资产,借记“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研
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开发)”科目(以下均省略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第二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无
形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旧、摊销和分配递延收益:(1)从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点起,按折旧、
摊销年限均匀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折旧、摊
销分录比照正常分录编制)。

第四步,终止确认。相关长期资产报废清理或出售时,不征税收入应予最终分配:最终
分配时点是“资产折旧、摊销期限届满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届时,按相关“递延收益”
科目余额,借记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长期资产终止确认时应按正常报废、
出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不征税收入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补助,以上会计分录应作相应变动,具体处理不另
祥述。

(三)结余款项的处理
结余款项的处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收到补助拨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
缴回政府部门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拨款补助后
5年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没有缴回的,在第6年初,应按未使用或结余的款项,借记“递
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税政府补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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