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改革历史链接论文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
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西药”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天朝上国”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傲慢”仅仅改变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梦。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前往各国考察宪政的满清贵族的所见所闻,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与君主专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两者处理的好,立宪甚至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圣的外衣,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护,而且还有利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矛盾、缓冲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与司法改革的作文范文

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与司法改革的作文范文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与司法改革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基础,它涉及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国家治理的合法性。
近代中国在法制建设与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断推动了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与司法改革。
一、宪法的确立与修订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结构、权力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以宪法的确立与修订为重要标志。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机构、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国建立了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宪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1982年,中国采用了现行的宪法,这部宪法进一步强调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法律地位,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后,宪法多次修订,每次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二、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积极推动了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从1954年开始,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为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1997年,中国设立了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标志着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此后,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修订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例如,2004年颁布的《婚姻法》保护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2015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2017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保护了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司法改革与法院建设司法改革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它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效能。
近代中国通过司法改革推动了法院建设的进步,不断提升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宗人府、内务府审判权限变革与清末司法独立化

第41卷第5期2020年10月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41No.5Oct.2020收稿日期:2020-07-09作者简介:张剑虹(1979—),女,山东临沂人,故宫博物院故宫学研究所副研究馆员,博士。
①《清实录》(第6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42页。
宗人府、内务府审判权限变革与清末司法独立化张剑虹(故宫博物院故宫学研究所,北京100009)摘要: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官制改革中,建立了专业的司法机构,配备了专业司法人员,户部、兵部等非司法机构的审判权被撤销,司法走向独立与统一。
然而,宗人府、内务府等与皇室关系密切的部门在官制改革中仍保持原貌,依然拥有对特定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面对预备立宪、司法走向独立统一的大环境,宗人府、内务府的审判权限并非没有受到冲击,呈现弱化趋势。
然而这两者亦有不同,内务府的审判权限大为削减,只保留了很少案件的审判权,宗人府审判权限的变革一波三折,最终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审判权限。
这与皇权、皇室利益有关,宗人府审判对象为宗室觉罗,让宗室觉罗与普通民众适用同一审判机构、程序,在当时条件下很难实现,改革阻力较大,这也是清末司法统一化的遗留问题。
关键词:宗人府;内务府;审判权限;清末;司法统一化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683(2020)05-0047-05清代司法权带有多元化色彩,拥有司法权的机构较多,根据那思陆的统计,大概有十五个部门。
[1]44这种情况持续到清末预备立宪与官制改革。
经过官制改革,司法权由大理院与地方各级审判厅享有,中国逐渐走向司法统一。
在这个过程中,户部、兵部等部门的司法权被撤销,然而宗人府、内务府等与皇室关系密切的部门仍然拥有一定的司法权。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研究甚少,有文章探讨了清末司法改革措施对皇族司法特权的调整,分析了皇族司法审判权限以及皇族问罪、告诉、刑罚制度的变化。
清末贵州司法改革与报纸党化

•历史清末贵州司法改革与报纸党化程泽时(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1911年1月1H贵州省城三级审检厅甫设开庭,1911年上半年先后即有检察官李償因执行被诬强纳人为妾案、推事韦可经通奸案和&官孙镜被诬用药化胎案,省内外报纸报道批评,贵州司法改革遭遇危机&新式司法机关对该二推检依法审理,并革职和撤委,还依报律惩戒党化报纸的诬告,经受住了检验&关键词:清末;司法改革;报纸党化;危机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9684(2020)04-0094-07清末司法改革的既有研究,多侧重于中央层级,现逐渐下沉至省区层级,日益承认省区司法改革的主体性,研究视角也日益丰富,但宏大叙事仍居多,对司法改革的过程和细节深描不够。
笔者曾探讨民国初年贵州新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新司法机关内部之间关系。
⑴本文拟从政党一报纸一新式司法机关一司法改革的多变量相互关系角度,利用三个清末贵州典型案例,探讨司法改革与外部变量相互影响、互为自变量的问题。
从1911年1月1日省城三级审检厅开庭起算,止于1911年11月4日贵州辛亥革命,不足一年。
但是,短暂实践之中不乏吉光片羽和昙花一现,不无规律和脉络可寻。
一、止步于省城三级审检厅的清末贵州司法改革清末贵州司法改革,是由贵州巡抚庞鸿书规划的。
先将贵州按察使司,改为贵州提法司。
宣统二年(1910),在提法司署内设立审判厅筹办处。
贵州计划分为三步:第一步,先从省城下手,设立各级审检厅。
第二步,再筹划省城以外(即外属)的审检厅,“或一府设一地方审检厅,或并府建设,酌道途之远近,取人民之便利。
初级则按县设立”。
第三步,最后考虑“司法讲习所、检验传习所、监狱专修科、监狱守卫训教所”[2]92。
尽管财力有限,原计划省城内设初级审判检察二厅,后改为四厅。
初级审判检察厅,“借地设立”,而高等、地方各厅,才是“另谋建筑”,“择地绘图,庇材鸠工,经始于夏月,至冬月而功成”。
论清末的法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论清末的法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作者:陈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清末法律变革是清朝末年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为挽救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服务的,具有它的反动性;同时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引进了一些近代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变革本身对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清末;法治改革;意义清朝末年,清政府“自上而下”地实行了大规模的法制改革,它是20世纪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
虽然清末法治改革是清政府为了解决当时社会中日益激化的各种矛盾而迫不得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但其客观上却促使了中国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其历史意义价值不可低估。
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删改旧的《大清律例》,制定新刑律修律是从清朝最基本的法典——《大清律例》着手的。
1902年清廷下令对自乾隆以来的《大清律例》进行删节和修改。
经过几年的修订,1901年以《大清现行刑律》的名义颁行,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
其基本特点有以下几个:(1)删繁就简。
刑律共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比旧律减少四十七条。
(2)除掉民事内容。
现行律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3)更定刑名,改革死刑执行法。
将从隋至清沿用已久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和罚金,以示和各国办法无异。
刑律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并规定死刑仅用绞刑的一种;笞杖改为罚金;充军改为遣刑、流刑;徒刑酌改为工艺;虚拟死罪改为徒、流;变通枷号并除站刑等苛刑。
(4)适用上满汗划一。
清代满汗在刑律上是不平等的,犯了同样的罪,对旗人处罚轻,对汉人处罚重。
《大清现行刑律》规定:嗣后旗人犯罪一律科断。
沈家本认为“名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于是在修改《大清现行刑律》的同时,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起草的《大清新刑律》也于1910年公布。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在应诏变法的众多奏折中,最著名而影响有最大的是刘坤一、张之洞的“变法三折”,里面提及一条“恤刑狱”。
到1902年,清朝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修订现行律例,第二年,设修订法律馆,命二人为修订法律大臣,着手修订旧法和制订新法。
这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始。
总的来说,清末司法改革的成果和影响大体可分成三个方面:修律和立法,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理念的变革。
(一)修律和立法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系删修《大清律例》中与时代相悖的落后与野蛮的部分而成,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法典。
1910年5月颁行。
其内容与《大清律例》的差别,一是“总目宜删除也”,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二是分别民、刑;三是“刑名宜厘正也”1,即确定刑罚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四是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如“奸党”、“同性为婚”等),更改陈旧的词语,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
另外,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其意义不仅与刑罚本身,而是中国刑法走向近代文明的重要一步。
(2)《大清新刑律》。
它的变通旧法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更定刑名。
二是酌减死罪。
三是死刑唯一。
四是删除比附。
五是惩治教育。
是一部以西方刑法为模式,并聘请外国法学家参与的新刑法典。
1911年1月颁布。
这部刑律,终结了中国传统的刑罚发展历史和民刑不分的法典体例,体现了西方刑法文化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为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民法。
民事法律从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始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目正式分出。
1911年告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内容详细,结构严谨,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并由此揭开了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序幕。
《草案》引进了先进的法学理论,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大量吸收了现代民法制度,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独立的地位,从而开创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时期。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动荡的时期,国内外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清政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这个背景下,清朝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期应对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些许成效,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今天的启示依然深远。
首先,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法律的规范和完善。
清政府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颁布了一系列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确立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对当今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刑事司法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
其次,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清政府在审判体系的组织和人员培养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
例如,设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刑事审判机构,招聘了一批有实务经验的法官,推行了司法考试制度等等。
这些改革都为今天的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现如今,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审判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再次,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清政府通过建立刑罚执行机构和刑罚执行跟踪制度,加强了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这对今天的刑罚执行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提示和启示。
我们应该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刑罚执行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跟踪制度,确保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对社会问题的应对。
作为一个动荡的时期,清末社会充满了各种矛盾和问题,这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清政府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尝试了一些措施,如推行军法、设立特别法庭等等,但效果并不显著。
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

[内容摘要]中国刑法史是世界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扮演着维护社会平稳发展,保障政权统一的重要角色。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维权意识的出现,改革法制是必然趋势。
而清末的刑法改革正是我国人民挣脱几千年封建法制枷锁的主要标志,虽然清末刑法的改革已成为必然的事实,但对当时改革的思想与环境进行理论的分析,再以中国历史上几个法制出众的朝代作为参照比较,会发现中国法制的走向,有利于寻找法制根源。
我的研究试图对清末刑法改革的思想对我国封建法制转型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我国历史上的西周、唐代、清末等几个法制出众的朝代的刑法思想的理论不同之处以及与我国现行刑法基本原则渊源进行浅要发掘。
[关键词]:刑法、刑罚、礼、律、例、改革、罪行法定、人人平等、会通中外、以礼治天下、以法治国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前言中国刑法史,史是史学即历史科学的略词.历史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经历或过程.在特定时间内,特定事物的过去和未来间,存在着承续和变化,亦即沿袭和改革.如实地反映事物的运动、变化、发慌亦即沿和变革的具体过程,从中发现事物历史发展的规律组成一个完事的理性认识体系,为促进社会历史的发展服务,便是历史科学。
客观实际的历史,反映为主观意识,产生历史科学的观点,本质上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表现。
毛泽东贱卖在关于理论问题的论述中,为历史科学指明了方向。
他说:“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
”我们“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
所以我们应当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无视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
”就中国刑法史而论,就是要认识弄清中国历史上犯罪和刑罚之间矛盾,斗争的发展规律和各种刑罚和刑法制度的演变规律,“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本文粗浅的论述了清末刑法改革的大概内容和它与中国古代几个法制比较发达的朝代相比,阐述了清末刑法改革对中国法制进程的重大影响,从而研究中国刑法史的发展规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末司法改革及历史链接
摘要:清末立宪背景下的法律移植,使得以司法独立为旗帜的司法改革延续至今,或者一直延续下去最终成为中国法律界的一个梦。
司法独立进入近代中国是作为批判传统中国政治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武器而存在的,西方社会的司法独立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参照物。
在今天,我们的政府体系依然要效仿外国构建符合多元化的坚硬外壳,引进西方的东西,但却受到我们本土文化的影响,发生着变异性的改变。
关键词:司法独立宪政民间法司法改革
一、清末司法改革概述
清末司法改革作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也是服务和服从于新政这一整体政治局势的,它本身没有自己额外的起因和目的。
在清末这样一个动荡混乱的时代,在那样一个社会大变迁的环境下,考察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我本身比较赞同韩秀桃的观点:”近代中国在对司法独立进行价值追求的过程中,逐渐抽空了其内在的生命,转而崇拜其外在的空壳,并将这个空壳视为真实的存在,以便于使其依归于中国的现实,实现其一种本土化的选择目标。
”
①以比较学的研究视角研究清末乃至整个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往往可以清楚地认识其本质。
例如英国作为世界宪政发展的里程碑,其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但是英国的制度有一个优点使得他的所有缺点都变的不那么重要,那就是在英国一开始就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一个人无论自己的地位有多么的卑微,无论他起诉的对象
地位是多么的高高在上,他都可以有信心在英国的法院里获得公平、获得正义。
英国是一个长期和平发展的国家,从诺曼征服英国(英格兰)以后,英国这个国家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太大的动乱。
英国的所谓革命,和中国的革命是无法比拟的。
中国历史上的革命真实写照是血流成河,人头乱滚。
在清末社会变迁的时代更显得尤为突出,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倘若思之,笔者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一条结论,中国几千年来动荡不安的社会根源在于中国的司法不公正。
由于清政府统治者的伪心行事(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使得原本充满希望的司法独立化为泡影,立宪空壳下多是规则之治的诅咒和难以启齿的法律信仰。
(一)规则之治下的诅咒
清末以降,风雨飘摇的国度中的人们一直在寻求变法,试图引进西方模式的法律制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些许成效,但在很多地方与中国乡土社会的生活仍然存在隔阂。
人们之所以不遵守法律,忽视法律的存在,甚至从来就不认为可以用法律这个手段来保护自己,个中原因甚多,但原因之一是遵守这种所谓的正式法律,能给他们带来多少利益。
在传统中国的司法体制下,小民百姓只能过着惹不起但躲得起的日子。
可以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他们所向往的生活。
很多当时的手记和文学作品中看到的司法陋规,那种不断上下”打点”的方式,使得我们对于他们所期盼的生活一点也不觉得惊讶。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地方自治的传统,主要是弥补国家制定的正
式法所触及不到的地域或人情。
这种存在着的地方性”法律”被国内学者称之为民间法。
民间法也许不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的客观真理,但也绝不是令人恨之入骨的人治暴政。
因此,执行这种法律的人尽管可能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正式法,但是他的行为一般说来也已经获得了民众们的欢迎或认可,如此便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的合法性。
但正式的法律进入之后,这些地方性的法律就处于一种艰难的态势。
因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可能没有或者根本就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同时又禁止了多年来已形成生活习惯的”民间法”,这是很可怕的事情。
”真正的宪政不仅是一种民主的政治制度的设计,而且是一套全面的价值系统。
宪政本身并不彰显一个高调的正面理想,而是以富有建设性的现实感入手,对人性、权力与国家政府处处以现实性的小心设防,来涌动它的低调的消极的(否定式的) 理想情怀,这种”消极”的理想情怀总是赋予宪政一个现实与理想交融的人类关切。
”②
(二)羁绊的法律信仰
当我们考察中国人的法律信仰时,总会发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信仰不能独立存在,往往受到某种程度上的羁绊。
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生活的小民百姓的法律信仰状况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对法律的认识层面上多存在敬畏之心,是一种与自己关系并不密切的存在。
另一方面将法律信仰作为较高层次的对法律的情感和追求,这在传统中国社会民众眼里是没有价值的,根本就是笑话。
对于法律信仰而言,它是一个隐形的存在,它不是也不需要一
种言词的表白,它是通过一个人的行为所展现出来的存在方式。
对于一个人是如此,对于一个民族也是如此。
只有唤起全社会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司法改革、司法独立才能最终获得公众的坚强支撑,因为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能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③
二、历史的链接:清末司改革的现实启示
自清末立宪以降,一百多年的司法改革历程,虽然不能完全定义西方司法制度的引入实质上是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对西方文
化的误读,但命途多舛的司法建设进程总是显得凄美、悠长。
以史为鉴,现代司法独立或者法律制度的改革就需要考虑三个基本的内容。
第一是来自于我们现行法律渊源即欧洲大陆的法律框架或者说是体系;第二是来自于社会主义自身的政治理念或者政治哲学的基础;第三是我们古典的、传统的乡土文化。
我们国家之所以两千年来,不断地徘徊在一止一乱之间,可能是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一种公正的司法制度。
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当遇到案件的时候,交往过程之中当然伴随着相互之间的利益纠葛或者冲突。
我们考察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品质的标准是司法是否能够为这个社会提供正义,并且能够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享有相对等同的正义,使得我们可以在遇到案件、遇到纠纷的时候,不再顾及强权的势力的欺压和剥削。
只要国家有法院在,我们就可以保障有正义。
这一点在很大
程度上要向英国学习,一个人无论自己的地位有多么的卑下,无论起诉的对象地位是多么的高上,他都可以有信心在英国的法院里获得公平、获得正义。
从这一层面上来说,司法独立原则下的司法实践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的司法权对于法院必须具有专属性,法院执行司法过程必须具有权威性,这便是历史映射下的现代司法改革进路。
注释:
①参见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8页。
②程汉大《法律与政治的良性互动是通往法治的便捷之道--英国法治启示录之一》
③[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参考文献:
[1]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程汉大:法律与政治的良性互动是通往法治的便捷之道--英国法治启示录之一,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无讼”,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
[5]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213页,山东人民出版
社,2001年。
[6]张晋藩: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陈家望(1985-),男,汉族,山东济宁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