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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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作者:虞新胜郑华

来源:《老区建设》2010年第08期

[提要]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而弱势群体问题并非仅仅是贫穷问题,还包括机会公平。目前,弱势群体在机会公平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罗尔斯非常重视不利者机会平等的实现问题。他从社会基本结构考察机会公平问题,强调要关注每一个人的机会平等。他的这一思想将有助于更好地做好弱势群体的工作,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机会;公平;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虞新胜(1974—),男,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讲师;郑华(1980—),女,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教师。(江西南昌330013)

本文系江西省社科共建项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弱势群体机会公平的启示”(课题编

号:09ZX201)阶段性成果之一。

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认,地区差距、贫富差距及城乡之间的差距还很突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何解决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做到正义,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政府重视弱势群体的物质补偿,但仍然缺乏对弱势群体机会平等的重视,他们缺乏一些平等权利和平等的机会。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提出自由权利优先,但又通过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 寻找一种在坚持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减弱不平等,并且尽最大可能保障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基本需求。本文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出发,探讨我国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问题。

一、罗尔斯: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机会公平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因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主张,如果为了增加社会总福利而牺牲个人的机会平等,这是允许的。与此相反,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坚持自由权利的优先性。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以下思想,即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人都应该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每个人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在社会体系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把人仅仅作为目的而决不作为手段。”[1] (P181)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社会的分配原则不能靠

上帝安排,也不能靠自然规则,而只能靠人类自身制定规则,人们应得和不应得都以制定的规则为依据。这样,人人参与就显得特别重要,而公平的机会原则就能保证人人都参与合作体系。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合作关系,罗尔斯批评机会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的方式。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只考虑第一个原则(即自由优先原则)被满足的情况,仅仅是效率原则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为它仅仅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而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方式

就是自然禀赋(即自然的才干、能力等)的先前分配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禀赋的运用受到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恶运之类偶然因素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罗尔斯也批评机会按照能力高低来确立。不管人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如何,也不管他们生来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对于所有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有同样的成功前景。这样,自由的平等解释在强调自由优先原则的同时,也加入了机会平等原则,从而减少了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所以,自由的平等解释显然要比自然的自由体系更可取,因为它要求确保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去获得成功。但是,罗尔斯也批评了自由的平等解释,因为,虽然它看起来比自然的自由体系更可取,但人们还是可以发现它的缺陷,即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这一自然分配决定,而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的,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仍是任意的。

在充分比较了自然的自由体系和自由的平等解释之后,罗尔斯认为,只有民主的平等在对待机会等方面属于最公正的。因为,自由的平等解释和自然的自由体系都是不稳定的,它们允许社会的或自然的某种偶然因素存在。如果把社会视为一个合作的体系,人们就决不会根据社会或

者自然运气来衡量他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份额。而民主的解释是通过结合机会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而达到公正。根据差别原则,应该对处境最不利者加以补偿。

罗尔斯通过对天赋才能、能力以及运气等偶然因素置入社会合作关系中来考察,更加关注不利者能力的不平等。“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2](P102)

二、我国弱势群体机会不平等的社会原因分析

“弱势群体”是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主要是指年纪大的老人、残疾人或灾难中的病人等,

他们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后者主要是指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

岗职工以及农民工等,他们有着明显的社会原因。笔者认为,造成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社会原因在于“允许社会的或自然的某种偶然因素存在”。

(一)市场经济的长期积累效应导致弱势群体机会的不公平

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大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资源归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平均分配生活资料。由于计划经济不强调竞争,人们处于普遍贫穷的状态中,机会公平便失去了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把发展生产力看成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传统的计划经济,从而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给人们带来了诸多发展的机会,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迅速提高。市场的配置可以达到对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但也带来一个结果:当资本参与分配并且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多时,资源配置未必是按照个人的能力或勤奋进行,而是越来越依赖积累起来的财富资本。由此,社会强者可凭借财富资本的优势占据更多的社会财富,而社会弱势者则只能长期处在饥寒交迫之中。社会强者也必然拥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这也就是说,积累起来的财富资本会限制机会均等,从而维护着不正当、不正义,“倘若我们考虑到地产买卖的积累性效果,及其代际遗产的传递,所有这一切就一目了然了”。[3](P283-284)弱势群体如果得不到公平的机会,他们将很难走出贫困的怪圈,摘掉贫穷的“帽子”。目前,“富二代”、“穷二代”甚至“富三代”、“穷三代”的出现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二)计划体制下某些不合理的制度依然制约着弱势群体的机会平等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机会平等原则一直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对机会平等原则的长期忽视和否定在我国导向了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方面,人们试图在微观层面(如人民公社内部)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愿望,结果造成了低效率的“大锅饭”平均主义制度。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总资源和总财富的有限性,人们不得不在宏观领域建立起城乡隔离制度,以保障在城市内部实行一种财富平等制度,结果导致了城乡居民在就业、任职、参政、受教育、受国家救济等等领域一系列的机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前者由于引入市场因素,低效率的平均主义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而后者基于身份地位不平等的户籍制度至今仍然影响着弱势群体的机会平等。由于不同身份的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待遇,所以身份也就充满特定权益。这种由户籍制度规定的人的机会不平等助长了偶然性对人的命运的决定作用,使人们从一开始就缺少平等分配国家资源的机会,从而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平等,在经济上加深了贫富分化,从而使弱势群体失去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

罗尔斯非常反对社会或自然的偶然因素对社会分配的影响,因为在他看来,财产的初始分配受到社会和自然偶然情况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任意的”,甚至是“非常任性专横的”。而目前,我国有些行业和地区仍然存在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决定个人分配份额的现象。如果说,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我们必须承认个人天赋、能力、勤奋程度和家庭负担差异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我们应减少这种影响。国家应尽量运用一些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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