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2020)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渝卫发〔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0月11日重庆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卫生健康工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提高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在管理、决策和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及工作人员、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卫生健康改革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卫生健康统计属于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管理全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并承担具体工作。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渝卫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银保监局,两江新区社发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规范发展,现将《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2020年3月30日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各区县)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5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8日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市卫生健康委或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区县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六条市级质控中心人员组成。
(一)市质控中心设置主任1名,原则上设置副主任1—2名,联络秘书1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9〕61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958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要求,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是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
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学习和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切实落实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尽快完善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全面梳理本机构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做好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持续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一)建立全市“限制类技术”清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20﹞1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口计生研究院,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5日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委中医药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促进中医药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依据重庆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诊疗水平为目标开展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建设“重庆市医学科研管理信息平台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系统),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咨询专家应当在项目系统中注册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含科卫合作)开展的中医药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专家咨询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配置项目经费,下达立项计划。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渝卫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含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医院、肺科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康复医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设备采购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设备采购成本管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重庆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9日重庆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进一步强化医疗设备采购成本管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立医院,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市财政局发布的当年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卫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原卫生部19号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机构(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核准有“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申请增加“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同时申请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应由执业登记机关执行。
二、备案内容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分级管理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备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医疗机构可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原则上医疗机构应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以及医疗美容服务分级原则和分级项目进行备案。
三、重新备案要求完成首次备案后,无新增或减少医疗美容项目则无须再次备案。
以下情况需重新备案:(一)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发生变动,导致核准技术项目内容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二)因美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发生变更,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三)其他原因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渝卫发〔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医疗联合体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重庆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8—2020年)全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以来,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迅速发展,基层医疗服务薄弱的状况逐步改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升。
但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区域布局不合理、运行质量水平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医联体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统筹区域内医疗资源,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布局医联体。
进一步明确各类医联体的功能定位和组建要求,充分调动各级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建成结构类型多样、资源布局合理、片区服务明晰的医联体服务体系,推进医联体建设有序发展,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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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2020)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原卫生部19号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
一、备案机构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核准有“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申请增加“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同时申请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应由执业登记机关执行。
二、备案内容
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分级管理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备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医疗机构可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原则上医疗机构应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以及医疗美容服务分级原则和分级项目进行备案。
三、重新备案要求
完成首次备案后,无新增或减少医疗美容项目则无须再次备案。
以下情况需重新备案:
(一)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发生变动,导致核准技术项目内容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二)因美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发生变更,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四、备案流程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医疗机构提交申请。
1. 《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审核表》(见附件1)。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美容主诊医师名录及证书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
根据行政管理权属,市卫生健康委委托重庆市美容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重庆市中医院,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在市卫生健康委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申请资料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料审核工作。
(三)确认备案。
资料审核通过后,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并在医疗机构机构许可证副本上标明“完成医疗美容诊疗项目备案”,以及备案时间。
具体备案材料存入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档案。
(四)信息公开。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开本机构医疗美容备案项目供公众查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行业质量监管。
各级各类医疗美容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和专业第三方应主动开展医疗美容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开展质控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和专业第三方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行业自律。
明确未经备案,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工作原则。
(二)明确范围,加强备案申请管理。
医疗机构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应与其核准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并按照要求具备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补齐材料要求。
(三)规范程序,严格项目审核备案。
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
审核机构应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要求,细化标准,优化流程,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
(四)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日常行业监管,不定期核查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应责令停止,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话(略)。
附件:1.重庆市医疗美容项目备案表
2.医疗美容项目审核意见书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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