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3-30

合集下载

佛塑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3-27

佛塑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3-27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事项、续聘公司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1,790.42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28%,没有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均为日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披露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除此之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或占用情况。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有关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

常铝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3

常铝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3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3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2日上午9:30在常熟市白茆镇西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514,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常铝股份:关于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常铝股份:关于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公告编号:2020-060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公司股东上海朗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诣实业”)及一致行动人上海朗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助实业”)、兰薇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3,86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

其中集中竞价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超过7,955,820股;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日内不超过15,911,640股。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5日、6月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2020-056)。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朗诣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发来的《股份减持完毕告知函》,其减持计划整体实施完毕,截至本公告日,朗诣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减持公司股票2386.6899万股,具体情况如下:一、股东减持情况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三、其他相关说明1、上述股东的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目前,朗诣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上述股东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继续关注朗诣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2-25

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2-25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对公司 201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为公司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及公司向关联自然人购买房产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经认真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事项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2010年 3 月 29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对批准公司与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他增资方签署《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合同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对长春高琦的增资增加了长春高琦的注册资本金,有利于长春高琦的未来发展。

(2)本次增资价格以评估价4.8874元为基础,经长春高琦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后确定的4.88元为增资价格,本次增资行为没有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对深圳惠程、其他增资方及深圳惠程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性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3)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均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2010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1)独立董事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0-04-20

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0-04-2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拟列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2010 年 4 月 13 日,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拟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向本人作了说明并征求对此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材料,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

本人认为:
本次董事会拟审议《关于补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新型高性能高分子材料金属复合管母线及结构件项目”及“真空绝缘电气控制设备项目”,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对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此次调整独立董事薪酬,能够更好地体现独立董事付出的劳动,保证责、权、利的一致性,该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本人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列入公司董事会会议议程。

(本正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詹伟哉潘成东朱天培
2010年4月13日。

常铝股份: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2011-02-28

常铝股份: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2011-02-28

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目录独立董事肖今声2010年度述职报告 (1)独立董事陈枫2010年度述职报告 (4)独立董事王则斌2010年度述职报告 (7)独立董事肖今声2010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0年度,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出席了2010年度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现将2010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2010年度出席会议情况2010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董事会的7次会议和股东大会的4次会议。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2010年度,本人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09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续聘公司审计机构、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公司与山东合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10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三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变更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关联合同总金额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2010年度,本人专程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2次,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汉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4-19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落实。

根据核查和落实情况我们依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2010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为零。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0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后,本着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发表如下意见:经审慎核查,201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002824和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和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认真逐项自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常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1-05-07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聘任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审查,赵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赵旦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

赵旦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赵旦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赵旦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聘任要求,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赵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经审查,公司本次聘任朱洪章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周家华先生、严献忠先生、张兰永先生、孙光亮先生、赵旦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进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朱洪章先生等六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朱洪章先生等六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
周旭东佘上能张燕
2011年5月5日。

云铝股份:独立董事对《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独立董事宁平赵西卜鲍卉芳汪涛2020年3月23日《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制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实施本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2.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宁平赵西卜鲍卉芳汪涛2020年3月23日《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认真了解了公司实际内部控制情况,并就相关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目 录
独立董事关于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
独立董事关于2009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5)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2010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6)
独立董事关于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独立董事:
杨瑞龙江旅安易仁萍肖今声陈枫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关于2009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2009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09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杨瑞龙江旅安易仁萍肖今声陈枫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核查,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审计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杨瑞龙江旅安易仁萍肖今声陈枫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关于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200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

2、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杨瑞龙江旅安易仁萍肖今声陈枫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2010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拟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2010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鉴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项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股份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同意股份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2010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预计股份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的2010年《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合同总金额将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回避。

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回避。

独立董事签名 :
杨瑞龙江旅安易仁萍肖今声陈枫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