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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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传真:************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案号:01F20225442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发行人专门从事船舶及海洋工程电气、自动化系统及其系统集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综合技术服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船用电气设备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相关论文作者的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直接、间接利益关系或者影响相关数据客观性的其他情形;(2)结合发行人所处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行业的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结合发行人下游造船业、航运业的发展及盈利状况说明发行人经营、发展状况与下游行业发展的相关性;(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土地使用权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原材料采购风险;说明为项目购买土地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最低价格保护的相关规定;(4)结合现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结合发行人、发行人控制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发行人控制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认证。

2015-02-09:天兴仪表: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15-02-09:天兴仪表: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天兴仪表公告编号:2015-005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36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二月六日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2012年10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老肯医疗曾向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申请,并于2013年5月撤回申请。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老肯医疗撤回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原因。

2)老肯医疗是否按照《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向我会提交了财务核查报告。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天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807万元,天兴集团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重组报告书未按规定披露交易对方天兴集团的情况。

201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

201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

王书阁 张二勇 张富根 苗策
2012-3-19
2012-3-31
2012-9-26 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稽查立案,暂停审 核


2012-4-6
2012-5-4
8
ST宝龙
600988
ST宝龙
西南证券 发行股份购 股份有限 买资产 公司
孔令瑞 陈国潮


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
孙涛 晏国哲
中审亚太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29
刚泰控股
600687
中国国际 发行股份购 刚泰控股 金融有限 买资产 公司 国信证券 发行股份购 股份有限 买资产 公司
孙莹 徐超 陈默


国浩律师 (上海)事 务所 国浩律师集 团(深圳) 事务所
朱峰 陈枫
上海众华沪银 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中审亚太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中审亚太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
反馈日期
2009-11-6; 2010-4-8 (二次反馈)
并购重组 委会议日 期
审结日期
备注
1
成城股份
600247
成城股份
华龙证券 发行股份购 有限责任 买资产 公司
2009-9-2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 报材料
2
高淳陶瓷
600562
南京证券 发行股份购 高淳陶瓷 有限责任 买资产 公司
宋兵荣 肖尧
002013
中航精机
国泰君安 发行股份购 证券股份 买资产 有限公司
徐慧璇 彭凯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京天股字(2008)第011-7号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768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82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3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0336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9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7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就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55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231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9年6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上海悉地工程设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悉地工程设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发行人先后收购PTW、悉地苏州、青岛腾远和聚星科技。

发行人收购上述公司均系非同一控制下重组,其中悉地苏州和PTW均于2013年纳入合并报表,青岛腾远和聚星科技均于2014年纳入合并报表。

请发行人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说明并披露:(1)上述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当年营业收入、总资产、利润总额及占发行人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占比情况。

(2)上述被收购公司重组时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

并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上述收购过程中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分别为19,778.58万元36,412.24万元、36,277.15万元和36,378.58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商誉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5.36%、48.08%、53.46%和54.03%,截止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161,037.18万元。

前述商誉系非同一控制下收购PTW、悉地苏州、青岛腾远和聚星科技所致。

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并披露:(1)上述非同一控制下收购的评估情况,包括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的评估参数、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增值情况以及定价公允性,并说明商誉的形成过程以及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第一、迪尔化工一、重点问题:公司主营业务为浓硝酸、稀硝酸的生产和销售。

请律师和主办券商补充核查:(1)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企业,就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2)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建议公司作重大事项提示;(3)公司是否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4)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环境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是否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公司及子公司各已建及在建生产线及日常生产经营包括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危险物、噪声等的处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达到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要求;(5)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已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日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6)公司披露的竞争优势包括可以采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水路、公路、铁路运输,上述运输方式是否为公司自主实施,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并配备合格人员。

二、重点问题: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分别受到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阳县环保局、宁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核查报告期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曾发生其他安全生产及环境污染事故,公司是否为生产人员建立了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就是否构成挂牌障碍发表明确意见;三、重点问题: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3万吨/年浓硝酸技术改造项目“系以飞达化工名义立项,飞达化工取得项目立项后,以该项目招商引资,并于2001年5月21日与省建第二安装公司以及其他36名自然人出资共同成立了宁阳迪尔,而后以宁阳迪尔的名义取得《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文件”。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锦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前身锦鸡有限于1999年由国营泰兴染化总厂以及当时部分职工股东发起设立;2003年国有股退出,锦鸡有限回购所有自然人股东股份,同时27名自然人股东重新出资投入,其中8名股东为他人代持。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国营泰兴染化总厂改制的背景,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剥离、备案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确认,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2)补充披露2003年国有股退出,锦鸡有限回购所有自然人股东股份的具体情况,代持是否彻底解除,是否侵害原股东利益,是否存在纠纷;(3)列表说明历次股权转让与增资的原因和背景、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对应的估值及PE倍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转让及增资款项是否实际支付,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所有涉及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均为员工,如是,请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限,若不是,请说明相关自然人背景、入股或转让股权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改制、员工代持及退股等事项核查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

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赵卫国持股20.47%、第二大股东珠海大靖和传化股份(股票代码:002010,后更名为传化智联)均持股16.23%;实际控制人赵卫国与24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肖卫兵等23位自然人股东作为锦鸡染料(含锦鸡染料进行股份制改造后设立的股份公司,下同)的股东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或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肖卫兵等23位自然人股东按照赵卫国的意思行使相关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锦鸡染料首次公开发行获得核准且正式挂牌交易之日后36个月”;赵卫国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50.19%的股份表决权。

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关于公司高管2007年增资入股合规性。

20余名高管以增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认购价格为2.1元/股,高于公司评估净资产价格,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当时国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核查说明并补充披露:(1)此次员工入股是否应履行主管机关的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履行内部程序及完备性。

请就增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此次增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007年5月,珠海市恒茂投资等外部投资者以每股5.5元增资,短期内以上两次增资价格差异较大,员工低价增资的依据及公允性。

请就是否存在向员工输送利益、是否侵害国资发表意见。

(3)李家祥代持股份的原因,是否涉嫌规避入股员工身份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关于温州祯睿2018年入股发行人。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温州祯睿最终权益持有人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具有亲属及商业合作等关联关系。

温州祯睿属于申报前六个月增资入股股东,其持股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3、关于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五零盛同信息和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采购存货,金额和占比较大。

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采购存货的具体内容及原因,采购存货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请将上海五零盛同信息和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向除发行人之外其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价格与发行人采购价格做对比。

科通技术ipo反馈意见

科通技术IPO反馈意见1. 概述科通技术作为一家领先的科技公司,计划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以进一步扩大其业务和市场份额。

本文将针对科通技术的IPO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帮助公司更好地准备并成功完成上市。

2. 公司概况科通技术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高端电子产品的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在过去的十五年里,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和成就。

目前,科通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并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3. IPO申请文件分析3.1 公司背景介绍在申请文件中,对公司的背景介绍较为简略。

建议增加对公司发展历程、核心竞争力、市场地位等方面的详细说明,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实力和潜力。

3.2 市场分析与前景预测市场分析部分需要更充分地展示对行业趋势、竞争格局和市场规模的研究。

建议提供更多的市场数据和调研报告,以支持公司的市场前景预测,并突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3.3 财务状况与风险提示在财务状况和风险提示部分,需要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此外,建议提供对未来发展计划和策略的详细说明,以增加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信心。

3.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

申请文件中需要详细介绍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结构,并披露相关人员的背景及从业经历。

此外,建议提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的信息。

4. IPO反馈意见与建议4.1 完善申请文件内容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对申请文件中存在不足之处进行完善。

加强对公司背景、市场分析、财务状况和风险提示等方面内容的描述,以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心。

4.2 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持为了增加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认可,建议提供更多的市场数据、调研报告和财务指标,以支持公司对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的预测。

4.3 加强公司治理披露在申请文件中详细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股东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的信息,以展示公司良好的治理环境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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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请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在符合相关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我会详尽提供相关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刻意隐瞒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

2、2006年1月增资时,魏彪所认缴的300万元出资额系代陈亚平持有。

2007年,魏彪根据陈亚平的指示将300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楼继勇。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魏彪代陈亚平持股的原因,陈亚平的身份,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活动的限制,代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股价代持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四川省国际经济科技发展促进会的机构性质,是否为国资,如是,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017年12月,新增三个股东禾兴创达、嘉华合达、科源天创。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新增合伙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其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全面核查该等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明确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三大股东楼继勇、陈镭、梅宏在发行人业务、资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未将三人列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支付利息,南充市科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有何关联,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的原因,是否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在业务、供应商和客户等方面是否存在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全部亏损的原因,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鼎天投资曾参与天成控股(600112)的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情况,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与潘琦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在资产、人员、研发项目、客户、采购和销售渠道、相关知识产权及产品证书上与潘琦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无关联,A单位和B单位及所属集团与潘琦及其控制的公司有无业务往来。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研发和办公的场所为租赁取得,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科技孵化园4,205平方米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且租赁房屋被设定抵押。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产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法院查封及房产抵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何影响,是否存在搬迁风险,相关费用如何承担,发行人房屋租赁未备案是否合法。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

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在其他宣传资料中称主营业务是固态微波功率放大器,请发行人被披露:(1)固态微波功率放大器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弹载固态发射机、新型相控阵天线、微波高度发射机等产品是何关系;(2)发行人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业务沿革情况,发行人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能够迅速切入市场的原因,核心技术来源;(3)伍文英的基本情况,创始团队退出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陈海原为发行人董事,股份公司成立后未被选为董事;陈涛原为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8月辞去监事职务,继任者刘成梅10月辞去监事职务,股份公司成立后,第一届监事会主席李志刚辞去职务;2018年1月陈涛辞去副总经理,2月担任监事会主席;有限公司阶段财务负责人未披露,现任财务负责人王艳2017年8月才开始任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原因,补充披露有限公司阶段财务负责人是谁,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屡屡辞职、财务负责人变化是否存在深层次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独立董事王虹、杨建宇是否违反高校人士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1)从事军品业务相关资质是否齐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涉及军工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2)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中介机构说明是否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15、招股说明书披露陈镭曾分别获得航空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二等奖;国防科学进步一等奖及二等奖;电子科技集团科学技术三等奖。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奖项授予单位、具体的获奖主体、因何业绩而获奖,如涉及保密不适宜披露,请整体删除。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设计稳定股价的方案,请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稳定股价作出承诺。

17、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补充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关于业务模式的部分披露:(1)发行人销售的军品的具体定价机制、价格调整机制,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的相互影响关系;(2)招投标流程和要求,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相比的主要优势,报告期发行人是否有不中标的情形;(3)各类产品的具体研制过程,研制过程中与客户的参与程度和具体环节,发行人如何保证研制能力的可持续性,主要的核心技术;(4)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每个环节的原料投入和来源、所投入原料的主要作用和功效,有无嵌入式软件的采购和使用。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9.29%、99.80%、99.90%和100.00%,客户主要是各大军工集团下属单位,最终用户为军方;弹载固态发射机收入占比在90%以上。

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1)按军品和民品进一步细分产品类别,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的收入结构;(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按军、民品分类的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收入金额及占比、交易内容以及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主要销售产品。

19、根据招股书中披露,公司的采购模式主要为自主采购和指定采购,其中以自主采购为主。

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1)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金额和占比,以及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2)说明并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自主采购和指定采购的金额和占比,指定采购涉及的产品以及供应商、价格确定依据;(3)说明并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军品、民品用原材料分类的前五大供应商、主要采购产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4)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及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各原材料的采购价格的波动是否符合行业趋势;(5)说明并补充披露民品各细分产品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销量变动情况。

2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营业收入中弹载固态发射机收入占比在90%以上,军品收入在90%以上。

(1)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军、民品将产品进一步细分,并在招股说明书“盈利能力分析”部分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各细分产品的收入构成,并结合各类产品的单价、销量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各类产品收入波动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季度按军品(包括总装、配套)、民品分类的收入情况。

2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研发收入。

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各期发行人签订的研发合同的情况、对手方、合同金额,各期末已签订合同的完成进度、确认在当期的收入及累计确认的收入;(2)研发收入的成本费用归集、核算方法;(3)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研发合同中,是否明确各阶段评审或审查合格后应确认的收入,如未明确,发行人如何确认相关合同的完成进度及对应的收入;(4)发行人与客户关于研发费用的结算方式,如研发未成功,客户是否仍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5)发行人作为总研发机构与其他研发单位签署分包合同,或作为参与机构参与研发项目相应的收入确认方式、会计处理,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与其他合作研发机构的利益分配方式。

请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研发收入的核算及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研发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的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占比在80%以上,2018年1-6月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上升较为明显。

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1)将各类产品进一步细分分析并披露产品成本的料工费构成,并结合导致各成本要素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说明发行人各业务成本波动以及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和收入匹配;(2)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和类似业务成本的结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的合理性;(3)说明成本的归集是否完整,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准确;(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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