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证券行业的道德规范

证券行业的道德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证券行业在推动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缺失等问题,证券市场也存在一些乱象和风险。
因此,建立和遵守一套严格的道德规范对于证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的道德规范公开、透明和真实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公司在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信息时,应当遵守道德规范,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披露。
此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内幕信息规定,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二、交易行为的道德规范证券交易需要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证券从业人员在交易中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同时,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投资者利益。
三、研究报告和推荐的道德规范证券从业人员在撰写研究报告和推荐股票时,应当准确客观地评估,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股票的价值。
研究报告和推荐应当基于充足的信息和独立的判断,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失实的情况。
此外,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也需要遵守道德规范,确保不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资产管理的道德规范资产管理是证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于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利益行事,并遵守披露、交易和风控等规定。
资产管理人员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作流程,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五、自律、监管和惩戒的道德规范证券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和监管制度,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惩戒。
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道德教育和社会责任的道德规范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注重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证券行业的道德规范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于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纠纷也日益增多。
金融纠纷既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也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金融纠纷的频繁发生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处理金融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目标是,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金融纠纷,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与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处理金融纠纷过程中,要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
(2)公正、公开、透明:金融纠纷的处理应该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都能够公平地参与纠纷解决过程。
(3)多元化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该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进行解决。
三、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主要内容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需要依法进行。
为此,要加强对金融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提出具体的规则和程序。
2. 建立金融纠纷仲裁机构:设立独立的金融纠纷仲裁机构,具备专业的仲裁人员和仲裁设施,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
仲裁结果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具备与诉讼相当的效力。
3. 推行金融调解机制: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构,主要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调解结果应当经过当事双方同意,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建立金融纠纷法院:为了提高金融纠纷的司法公正性和专业性,建议设立专门的金融纠纷法院。
这样的法院可以专门处理与金融业相关的纠纷案件,并具备专业的法官和法官团队。
5. 健全金融监管机制:金融纠纷的发生往往与金融监管不到位有关。
因此,建议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尽早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金融纠纷问题。
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我国制定了系列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投资者保护概述1. 投资者保护的概念投资者保护是指国家、政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各方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 投资者保护的意义(1)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2)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市场效率;(3)维护国家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列举部分相关规定:(1)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证券实行分账管理,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2)证券公司不得挪用投资者的资金、证券;(3)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券投资信息;(4)证券公司不得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5)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投资者保护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以下列举部分相关规定:(1)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2)公司不得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3)公司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结构;(4)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接受股东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以下列举部分相关规定:(1)违反证券法、公司法,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挪用投资者资金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泄露公司秘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防控机制思考

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防控机制的思考【摘要】内幕交易是国内外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该种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尤其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对内幕交易进行有效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尝试总结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征及防控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内幕交易防控体系的相关思考。
【关键词】内幕交易;防控体系;民事救济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该内幕消息的行为。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完善内幕交易防控体系,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一、我国内幕交易现状及特征分析证券市场成立以来,从1993年查处的“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到2010年底查处的“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共查处了31起内幕交易案件。
通过对这31起内幕交易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可以发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特征。
(一)内幕交易主体多为公司大股东和高管在涉案案例中,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实施主体的内幕交易案件为15件,占了其中最多的比例;公司大股东及相关人员作为主体的案件有6件,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作为主体的案件为1件,公司交易的对方公司高管作为内幕交易主体的案件有3件,其他类主体的案件有6件。
按照我国《证券法》74条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符合该法定主体的案件有28件,占到统计案件的78%;在这些“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案件中,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及相关人员占到75%,占全部案件的58%。
(二)内幕信息多在并购重组领域在内幕信息的类型上,根据其具体来源和性质,大体将其分为五大类:红派现转增、并购重组、定期报告、持股信息、其他信息。
在上述统计的31件案例中,有14件(将近一半)是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多发区”。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证券正文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2021年12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建立示范判决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本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群体性证券纠纷是指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同一方当事人累计人数为十人以上的证券纠纷。
示范案件是指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平行案件是指群体性证券纠纷中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
第三条示范判决机制通过审理程序安排,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的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矛盾化解。
第四条凡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可以适用本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除外。
其他群体性金融商事纠纷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示范案件的选定第五条选定的示范案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群体性证券纠纷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二)案件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具有代表性;(三)示范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投资者保护年度总结(3篇)

第1篇2022年,我国资本市场在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同时,持续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以下是对2022年度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总结: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1. 完善法律法规。
2022年,我国修订了《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2. 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
监管部门指导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方面。
二、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1. 严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2. 加强基金公司信息披露。
监管部门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净值、基金投资组合、基金费用等。
三、提升投资者教育,增强风险意识1.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监管部门指导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2. 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投资者保护知识。
监管部门利用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投资者保护知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畅通维权救济渠道,保障投资者权益1. 加强行政执法。
监管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畅通投诉渠道。
监管部门鼓励投资者通过投诉渠道反映问题,及时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3.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监管部门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五、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全球竞争力1.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投资者保护标准。
2.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监管部门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2022年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为投资者创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助力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湖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关于举办湖北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与纠纷化解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湖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关于举办湖北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与纠纷化解培训班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13
•【文号】中证协发﹝2024﹞37号
•【施行日期】2024.09.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举办湖北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与纠纷化解培训班
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4﹞37号各会员单位:
为帮助湖北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提升客户投诉处理的技巧和能力,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各类投诉纠纷,提升投资者满意度,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湖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定于2024年9月19日上午在武汉免费举办“湖北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与纠纷化解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湖北地区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投诉处理专员,每家分支机构限报1-2人。
二、培训内容安排
培训重点围绕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客户服务水平提升等内容,通过讲解典型投诉案例,分享客户投诉处理经验。
三、培训讲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中心面授培训高级讲师:兴业证券数智金融部总监高文彬。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24年9月19日9:00—11:00
培训地点:武汉保利大酒店3楼百花园(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8号,洪山广场地铁站A出口)
五、培训要求
(一)参加培训的学员请提前安排好工作,认真学习;
(二)具体报名事宜请咨询湖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联系人:陈老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
湖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2024年9月13日。
证券公司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交易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交易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而建立的一套制度框架。
这些制度涉及证券交易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管理流程和规定。
首先,交易前的管理包括开户、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等程序。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前,需要首先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在该过程中,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签署相关的协议和风险提示书。
同时,证券公司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以了解其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这样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并帮助其更好地制定投资策略。
此外,证券公司还会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投资者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其次,交易中的管理包括交易监控、资金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等方面。
证券公司会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
该系统可以检测异常交易行为,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同时,证券公司会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对于保证金交易,证券公司会根据监管要求设定一定的保证金比例,以控制投资者杠杆比例,并降低交易风险。
此外,证券公司还会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交易风险事件,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交易后的管理包括交割、结算和投诉处理等程序。
交易完成后,证券公司会进行交割和结算工作。
交割是指将证券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并确认交易的完成。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资金结算,包括证券买卖款项、佣金等。
证券公司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交割和结算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同时,证券公司还会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证券公司会及时调查并给予解决,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提高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交易管理制度是保障证券交易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
这些制度涉及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各个环节,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证券民事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性
作者简介 : 刘云亮 , 海南大学法学 院教授 、 硕士生导师 , 经济法学科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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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性
2 0 0 8年至 2 0 1 1 年累计虚增收人 7 . 4亿元左 右 . 虚增营业利润 1 . 8 亿元左右 . 虚增净利润 1 . 6 亿 元左右 . 被称为“ 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① 如此之股 也能上市 . 其对我国证券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权 益 的损伤 , 是空前 的. 如不适用证券纠纷代表人 诉讼制度 . 则明显无法满 足我国司法维护和保障 证券市场公正性和法制化的根本要求 为 了净化 证券市场法制环境 . 从根本上维护投 资者权益 , 有专家提出诸多法律建议 . 呼吁通过诉讼维护投 资者权益 . ② 更有热心 的律师还 为此 陈列 了投资 者可通过诉讼 途径索赔 的 4 0多 家 上 市 公 司名 单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 与 国外成熟的证 券市场 相 比. 我国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结构处于倒 二八 的状态 . 2 0 1 2年个 人投资者 的比例仍 高达 8 2 %。 在个人投 资者居多的资本市场 . 多数个 人 投资者的权利将很难得到保障 . 要从根本上保护 投资者f 尤其是 Os J ,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 就必须 尽快创设新 的便于广大投 资者维权 的证券诉讼 机制 . 推 出证券 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 . 尽可能满 足证券投资者维权要求 . 确保证券市场运行的公 正性 。 2 . 上 市公 司及 其 高管违 规 违 法行 为剧 增 . 急 需推 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 我 国证券市场 运行 中 . 证券投资者地位 明显处于弱势状态 , 上 市公司及其高管则处于强势状态 从上市公司经 营及其信息掌控和披露情况来看 . 上市公司及其 高管 的行为 . 将直接影 响到证券投资者权益 , 如 果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违规违法 . 对投资者权益损 害将是 巨大 的。 事实上 。 在我 国证券市场上 , 由于 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违规违法等导致证券投资者 权 益受 损 事件 屡 屡 发 生 , 且逐 年 增 加 。 据 相 关 部 门统计 . 2 0 1 1 年仅就上市公 司的高管诚信缺失 等违规 . 而被证券监管部 门惩处的上市公司就高 达1 5 3家 . 比2 0 1 0年 的 9 8 家多 了 5 6 %. 足见 上市 公司及其高管违法违规行为的现象尤为突出 ③ 这也仅仅是被证券监管部 门立案查处的违规违
证券监管和解理论与制度研究——我国证券监管路径新选择
( ) 券监 管适 用和 解 的理 论钳 制 一 证 和解 , 即通 常所 说 的 “ 了” 本 是 民法上 平 等主 体 间在 司法程 序 之外 通 过友好 协 商 、 亦 私 , 互谅 互 让 , 以寻求 合意 、 决纠 纷 的有 效 方 式 。它 以其 平 等 性 、 强 制 性 保 障 当事 人 能 在 友 好 的 氛 围 中进 行 磋 解 非
第2 4卷第 4期 20 0 9年 l O月
研 究生 法 学
Gr du t a Re iw. a ae L w v e CUPL
Vo. 4 No 1 12 .V
Oc . 0 9 t2 0
证 券 监 管 和 解 理 论 与 制 度 研 究
我 国证 券 监 管路 径 新 选择
设置 了诸 多精 巧机 制 , 全 了这 些地 区的证 券执 法 体 系。我 国的证 券 市场正 处 于稳 步发展 时期 , 健 日益
增 多的证 券 市场 违规操 作行 为对现 行低 效 率证 券执 法体 制 形成 巨大挑 战。 证券 监 管 和 解应 是 解 决 当
前执 法 效率低 下 的有 效途 径 , 积 极探 寻这 一执 法制度 在我 国的作 用 空 间, 建 与 市场发 展 状 况及 现 应 构
一
、
证券 监管和解制度 的理论钳 制及其解 除
证券 监管 和解 制度 , 指 “ 是 在证 券监 管 过程 中 , 管 部 门与被 监 管者 协商 , 监 就被 监 管 者某 些 行 为 的
处理 形成 合 意 , 据此作 出和解 决 定 ” 并 的制 度 。 其 实质 是 行 政 和 解 在 证券 监 管 领 域 的 运用 , 表现 为 一 种非 强制 、 对抗 、 穿契 约 自由精 神 的纠纷 解 决模 式 。 非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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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作为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组成部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监局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在沪签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
机制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就案件调解范围、对接内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案件调解范围上,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违法违规的民事纠
纷;投资者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基金、期货
等经营机构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中证中小投资者
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表示,利用调解机制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矛盾纠纷,符合
中国证监会从事前审批为主到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这一监管转型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推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统计显
示,2014年9月至今,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受理案件192起,其中调解完结案件107件,成
功105件,调解成功率98%,调解金额1463万元。调解涉及的投资者已拓展到19个省市。
已经受理案件中,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占97.92%。记者就此次
合作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人。
记者就此次合作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人。 1、【问】:完善证券期货纠纷维
权救济机制,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请您介绍下此次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
制合作的背景及作用?
【答】: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小投资
者权益救济诉求愈加强烈。而我国证券期货纠纷救济尚处起步阶段,与投资者的要求还有差
距:一是目前救济方式以诉讼为主,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耗时长、赔付率低。二是证券期
货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尚未成熟,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尚有待完善。三是需平衡协调利
用有限的监管执法资源遏制违法违规者与切实保障受侵害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张力。在这一背
景下,为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落实新“国九
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前期与法院调
解合作实践的基础上,与法院正式签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建立诉调对接
合作机制。此次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签约活动是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
者保护专项活动的系列内容之一,是集各方合力深化改革创新、让投资者得到实实在在好处
的范例。通过签约试点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一方面可以畅通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渠道,为投资
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另一方面可以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及时得到司法确认,提升调
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从而保障纠纷的实质化解,让投资者维权救济落到实处。此外,
通过诉调对接,与法院合作开展纠纷案件调解,有利于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健全多元化纠纷
解决机制,推进法院证券期货纠纷审判工作机制改革。
2、【问】:此次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案件调解的主要类型和合作形式有哪些?
【答】:上海作为资本市场发达地区,投资者数量和纠纷数量均比较多,而上海一中院辖区
也是几大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机构的聚集地,下辖的浦东金融法庭、自贸区法庭,是上海市法
院系统司法改革创新试点的排头兵。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为投资者维权救
济提供调解等法律服务的公益性机构,此次与上海一中院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
将有力推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根据合作协议,案件范围主要针对证券期货行业,
包括: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违法违规的民事纠纷;投资者与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基金、期货等经营机构的民事纠纷以及其
他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对于诉调对接的合作形式,主要包括:正式立
案前,法院委派调解并订立和解协议;立案后开庭前,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
邀请调解。后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诉中调解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调解时限截至判决前。
3、【问】:此次三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是否能在全国形成示范作用,进而逐步
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试点?
答】: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
可见,法院系统与证监系统的合作有先例可循。此次上海一中院与上海证监局、投资者服务
中心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标志着双方合作交流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将逐步
探索和创新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力争形成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