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论文商标权论文
浅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浅 析 商 标 权 与 商 号权 的 : 中突
粱 玉
乌鲁 木齐 80 1 ) 30 2 ( 新疆 财 经大 学 法学 院 ,新疆
【 摘 要 】商标权与商号权在性质上都属于知识产权 ,具有相似性,极易造成混淆 ,因而也常常冲突不断。本文试图通过对商标和商号、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概 念比较 ,以及商标权与商号权产生冲突的成因分析,提 出某些解决方法。 【 关键词 织比较一致 的意见认为 :可对抗 注册商标 的在先 权 至少 包括 :已经 受保 护 的商 号权 ; 已经 受保 护 的工 艺 品外观 设计 权 ;已经受保 护 的原产地地 理名 称;姓 名权 ; 肖像权① 该意 见可 以 作 为我 国确 定在先权 范围的参考 。一般认为 ,在先权 利包括厂 商名称 权 、工业 品外观设计 专有权 、版 权、地理 名称权 、姓名权 、 肖像权 、 商品化权 及 己获得 一定市场信誉 的商标在 先使用权 。对于 商标 注册在 先 的,先注册 的商标 在全 国范围 内不 能再作为商 号进行登记 。对 于商 号注册在 先的 ,如果 是驰名 商号,则不 允许被注册 为商标 ,如果不是 驰名商号 ,但可能对该商号造成损 害,也不允许注册为商标② 。 ( )禁 止混 淆原则 二 禁 止混淆原则 是指在营业 中使用一种名 称、商 号或 专 门标 志, 由 此可 能与另一种 已经 有权使用 的名称 、商号或 专门标志 引起混淆者 , 可请求制 止其使用 ,这是判 断不正 当竞 争行为 的一个基本 原则 。商标
商号是企业 名称 的重要 组成部分 ,具体可 由单词、姓名 、符号 、 图案 或其他标 识 ,或 由上述标识 的任一组合 来表示 。在现代用 法中 , 商 号不再指 商标 ,而用 来表示 一个 企业合 伙或其他 营业 的名称 以及他 们 的商誉 我 国 《 企业 登记程序规 定》 明确 了保护企 业名称专 用权 , 其核 心即为 商号专用权 。商标权 又称商标 专用权 ,是 指注册 商标的所 有人 在核定 使用的商 品或核准使 用的服务 上独 占性 的使用其注 册商标 的权利 ,该专 用权 一经 合法 成立 ,商标注 册 人有 权使 用法 律手 段制 止 ,制裁一切侵犯注册商标 的行为 ,以保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 。 商标权与商号权 冲突 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权利 冲突主 要有两种 表现形 式 :一 是将他人 在 先注册 的商标相 同或相似 的文字登记 为企业名称 中的商 号:二是将 他人 在先登 记使用 的企业名称 中的商 号相 同或相 似的文字注册 为商标 与商号 同为 商业识 别标 记 ,二 者在功 能上 相似 ,在对 消 费者 区别商事 主体 产 品及 服务 的引导作用 上相似 ,容 易将企业 名称与商标 混同而 不 加 区别,这样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我国 《 商标法 》明确规 定商标权人有权 将侵害其注 册商标专用 权 的任 何行为 诉诸法律 进行制裁 ,假 冒伪造 注册商 标标识 的行 为构成犯 罪的还可 能被追 究刑事责任 。我 国立 法并未将商 号权列入 知识产权 权 利体 系加 以保护 。国家工 商局 于19 年制定 了一部类似于部 门规 章的 91 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 办法 ,该 办法 的 目的也并不在 于 明确 商号权 的法 律 地位 ,而仅 是为 了使 企业在 登记名称 的过程 中在 程序上有 章可循 ,且 其 律效力 也远远低 于 《 商标法 》 。法 律地位 的不 同必然 导致 保护力度 的差异 , 《 商标法 》赋予 当事人借助 最严厉 的刑事制裁手 段惩罚侵 犯 商标权行 为的权利 ,但并没 有任何法 律规范 明确 规定对 侵犯企业 名称 权 的行为要给予何种形 式的处罚。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用 已得 到 了 世 界 普 遍 的 承认 。 我 国 ( 标 法 》 9条 规 定 : 商 第 “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 当有 显 著 特 征 , 于 识 别 。 不 得 与 应 便 并
同 时 , 合 考 虑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 合 法 注 综 使
1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是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的 一 项 法 律 规 则 ,所 以应 当 是 解 决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基 本 规 则 。其 基 本 涵 义 是 指 在 后 权 利 的设 立 与 行 使 不 得 侵 犯 或 妨 碍 他 人 在先 已 经 存 在 并 受 法 律 保 护 的权 利 。 保护在先权 利原则在 法、 、 德 日等 国 的 知识 产 权 法 典 中都 予 以规 定 , ( R P 在 T IS协定 》 也 做 了相 应 规 定 , 适 中 其
商 号 是 否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 因 为 在 商 标 或 商 号还 没 有 产 生 良好 商 业 信 誉 时 ,二 者 发 生 偶 然 冲 突 引致 纠 纷 的 情 况
较 少 。在 先 使 用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标 或 商 号 是 否 具 有 知 名 度 可 以从 连 续 使 用 的 时 间 、 用 的程 度 、 用 的 地 域 和 范 围 以 及 使 用 使 使 该 商 标 或 商 号 的商 品或 服务 在 使 用 的 地 域 内所 占 的 市 场
南 昌高专学 报 2 1 年第 1 总第 9 期 ) 2 1 年 2月出版 01 期( 2 01 Junlo a ca gC lg NoJ m 2 F b2 1 o ra fN n h n ol e e . u 9) e.0 1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文 艺 理 论
学 术 沙
龙
论 商 号 权 与 商标 权 的冲 突及 解 决 办 法
崔 杰
( 山西大学 法 学院,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 要 : 对 日趋 激 烈 的 市场 竞 争 , 少数 投 机 取 巧 的经 营者 追逐 不 法利 益 , 致 了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权 面 有 导 利 冲 突 , 害 了在 先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乱 了正 常 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侵 扰 因此 研 究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及
其次 ,立法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 规定存在 不 足。《 商标法 》 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 名称是商标 注册 的禁止条件 ,更 未对 商标 与商 号权利 的冲突作 出明确规 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也没有对使用 与注册在先商标
相 同或者相似的商号予明确禁止。 3 巨大 的经济利益的吸引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面前 ,大多数企业都认识 到商标与商 号对本企业 占领 市场 、 扩大影 响 、 获得 更大利润 的重要作用 。
性, 又具有精神财产 权属性 。 世界各国法例都确认 了商号权的 册成 自己的商标 ,用来 生产相 同或类 似产 品使 消费者产生混 谋取不法利益 , 由此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排他性和专用性 。 商号权包括以下 内容 : 使用权 、 禁止权 、 转让 淆 ,
权 、 可使用权。 许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 权的简称 ,是 指商标所有人对其 注册 取得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 专用
解决具有重要 的意义 。 本文从 商号权与商标 权的关系出发 , 探讨 商号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表现形式及 原因,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1)2 16O 10 . 9 (0 0 l.O .2 0 也是 权利 土体要 求确 认权利 , 决冲突 的利益根 源所 在。 解 国家工 中图分类 号 : 9 3 D2. 4
存类似 商 品上 , 还足发 生 在不 同类 商 品l , L 部应 以制 止混淆 为原 则, 依法 查处侵 犯他 人商标 专刚杖 、 商号 号朋杖 的行 为。法 律的
、
解 决商标 权 与商号权 冲 突应 遵循 的原 则
( ) 护在 先权 利原则 一 保
保护 在先 权利原 则 是解 决知 i产 权权 利冲突 的 一项法 律规 正义价 值耿向 , 允许任 何通 过混淆 场主 体及其 商品或服 务来 = } = { 不 则 , 以应 当是解 决商 标与商 号冲 突的基 本 则 。 丛本涵 义足 源 等手 段 , 用他 人的商 业信 誉牟取 非法 利益 。 所 其 利 也就足 适玎 禁 L 】 【 : 指 后权 利的 波立与 行使 得 侵犯或 妨 碍他人 在先 已经存 并 混 淆原 则 应要 求产 生混淆 的商 品或 服务 企业之 间不 一定 仔 受法 律保护 的在 先权利 。 首先 , 在在先 时间 的起 方 面 , 不应 均 自权 利产 生之 日起 汁 弊, 对商标 权还是 商号 权作为 在先权 利』 以保护 应区 别对待 。 J 【 J 刈 于商号权作 为在 先权利 , 用保护 在先权利 原则 时其 时问应 自商 适 号核 准注册 之 口起 汁算。 于商标 权作 为在先 权利 , 对 原则上应 自 核准 注册之 U越 计 , 是, 但 如果 商号权 取得 的时问 在商标议 核 竞 争关 系 。 . 二、 改革 现行 的行政 管理模式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试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商号和 来 从
一
定 知名 度 的商标注 册为 自己企 业名称 中 的商号 , 以期通 过他 人
的知 名商标 来提 高 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是 商号权 和商 标权冲 突 中的
主要 情形 。 如广 州市雅 诗兰 黛化 妆 品有 限公 司名称 侵权 案 中, 例 该公 司 利用 已经 在 我 国合法 登记 注册 的 国 际知名 品牌 “ 雅诗 兰 黛” 商标作 为 自己企业 的商 号来使 用 , 生产 相 同或 相似 的产 品。 并 ( 商号 的商标化 使 用 二) 这 是指 将其 他商 事 主体 享有 一定 声誉 的商号 作 为 自己企 业 的商 标 来进 行注 册和 使 用而 产生 的权 利 冲突 。一 部分 的企业将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从 学 理 角度 上 来 看 , 商标 与 商 号 具有 相 似 性 。商号 是 一 个 企业 的标 记 , 商标 则是 产 品或 服 务 的标 记 。到最 后商 品或 服 而 务 又会 指 向 企业 , 当然 会 和商 号 联 系起 来 。 也 从 企 业 形象 上 来 看 , 者 并 没有 本 质 区别 , 属于 企 业 的 两 都 识别标志。而现实情况是。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 , 商标和商号 分别 保 护 , 商号 领 域对 商 标 不 予保 护 , 商标 领 域则 对 商 号 在 在 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 商号与商标 在 现 实 中 往往 是 相 互 交叉 与 包 容 的 目前 来看 ,两权 的冲 突 。 主 要 是 在先 商 号 与在 后 商标 以及 在后 商 号 与在 先商 标 的冲 突 。 ( ) 二 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 冲突的另一个原 因是商标 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 由不 同的法律调整, 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四 、结 论 商标 注 册 由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统一 注 册 , 而企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 比较 业 名称 由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负责 。 现 ( ) 国目前 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 冲突 散 乱等 原 因, 实 中存 在很 多 商标权 和 商号 权保 护 的法律 问题 , 三 我 而 现有 立 法 并 不能 解 决相 关 侵权 的很 多 问题 。 者认 为 , 须 笔 必 的 法律 规 定 。 妥 相 关 规 定 散见 于 《 民法 通 则 》 商 标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从 完善 法 律规 定 和健 全 制度 体 系方 面 进 行变 革 , 善 解 决商 标 、《 、反 否 法》 《 业 名 称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注 册 权 与 商号 权 的冲 突 问题 , 则将 严 重 影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企 、最 商标、 企业 名 称 与在 先 权利 冲 突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北京铸 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 ) 定》 以及 其他 若 干 法 规之 中 。
商号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商号,又称商誉,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标志性的名称。
商号不仅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象征,也是其合法权益的体现。
商号的法律效力涉及到商号权的保护、商号的登记、使用、转让等方面。
本文将就商号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二、商号的法律性质1. 商号是一种民事权利商号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一种民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商号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2. 商号是一种财产权商号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带来经济利益。
因此,商号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3. 商号是一种知识产权商号作为一种标识,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号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
三、商号的法律效力1. 商号权的保护商号权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其商号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号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己相同的商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与己相同的商号,侵犯他人商号权。
(2)禁止他人恶意注册与自己相同的商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他人不得恶意注册与自己相同的商号,侵犯他人商号权。
(3)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自己相似的商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自己相似的商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他人商号权。
2. 商号的登记商号的登记是商号法律效力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号登记。
商号登记后,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商号成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名称。
商号登记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该商号进行经营活动。
(2)商号享有专用权。
商号登记后,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与己相同的商号,侵犯商号权。
(3)商号具有公示力。
商号登记后,他人可以通过查阅登记信息,了解商号权归属情况。
3. 商号的使用商号的使用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号。
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思考
1 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
在某种特 定关 系 , 消费 者 对 商 品或 服务 的来 源 产生 了混 使
政 治 的 本 质 。美 国 政 治 学 家 拉 斯 维 尔 认 为 “ 治 学 是 一 门 政
国一 向都 是 国 家 为 本 位 的 思 想 深 入 人 心 , 人 服 从 于 集 个 经 验 的 科 学 , 究 权 力 的 形 成 和 分 享 ” 而 “ 治 行 为 则 是 觊 体 , 体 服 从 于 国 家 但 是 意 识 的 改 变 永 远 是 个 实 践 先 行 研 , 政 集 觎 权 力 而 采 取 的 行 为 ” 笔 者 也 认 为 , 义 上 讲 , 治 就 是 的 动 态 发 展 过 程 。 因 此 , 们 理 应 鼓 励 各 种 积 极 的 尝 试 和 。 狭 政 我
企业 的商标 来进 行注册和 使用 而产 生 的权利 冲突 。例如上
管 保 政 治 从 道 德 范 畴 中脱 离 出 来 , 为 一 种 明 确 的 政 治 理 论 , 作 在 素 质 的 培 养 , 理 制 度 , 障 制 度 以 及 很 多 具 体 实 务 操 作 近 代 是 从 马基 雅 维 里 开 始 的 , 基 雅 维 里 从 权 力 、 势 和 道 中 的 制 度 等 很 多 方 面 都 应 该 考 虑 到 , 应 该 是 一 个 巨 大 的 马 权 这
人 们 为 获 得 和 保 持 公 共 权 力 而 展 开 的 活 动 和 斗 争 , 义 上 广 讲 , 治 就 是 公 共 权 力 作 用 于 社 会 的 目 的 , 式 和 后 果 。 总 政 方 实 践 。“ 抱 之 木 , 于 毫 末 ” 社 会 的 变 革 就 是 从 一 件 件 合 生 ,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研究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金三!!!竺!三望堕。
鎏}:篮鋈曩篱豳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中突研究谢欣芳摘要近年来,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和拖延的问题了。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丈件之中,因此出现立法上的交叉或空白,甚至是相互冲突。
因此直到现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还没有得到根本地抑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2-125一02当今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
大多数人已经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私权的保护。
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权利冲突纠纷。
在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案件更是频频发生。
从法院审理或工商机关处理的相关案件的数量来看,这类案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重要的一类了,并呈逐渐增长的趋势。
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商号权的规定十分混乱,因此这类案件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控制,不仅直接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还会形成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仿效者,引发更多的纠纷,破坏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一、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形式(一)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既包括各种权利冲突产生的共同原因,也包括商标权和商号权自身的原因。
1.权利利益冲突。
这是各种权利冲突产生的共同原因。
从法理上说,权利是法律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应当具有合理的界限,因为法律赋予所有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和自由,如果自由是无限的,就不可能实现所有人的权利。
而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去看,权利冲突是因对有限的资源的不相容使用造成的。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本质上是产权纠纷,冲突的客体是知识产品,而知识产品在特定时期是相对有限的。
因此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对有限的知识产品的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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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论文商标权论文
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思考
摘要: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商号和商标由于承载着企业商业信誉在企业竞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商号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冲突现象之一。
分析了商号权及商标权冲突的有关问题,以期望有益于我国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解决。
关键词:商号权;商标权;权利冲突
1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标法》第7条,商标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
商号作为经营主体字号,是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组成商号。
第7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部分依次组成。
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
由此可见,商号与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之间可能会产生权利冲突。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即不同的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从而接受服务或误购商品,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
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
1.1 商标的商号化使用
这是指自己企业名称的商号使用他人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
商标而产生的权利冲突。
一部分的企业在自己企业名称的商号中使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希望通过他人的知名商标来提高自己企业的荣誉,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情形。
1.2 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
例如上市公司“郑百文”的商号被深圳的一家公司注册成为商标。
一些企业把他人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号来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利用他人商号为自己谋利益。
2 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产生权力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2.1 商业利益的驱动
商号和商标都承载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不仅体现出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且能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意向。
尤其是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有更强的市场影响力和消费者认可度,有巨大的商业利益。
因此,某些商事主体,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选择搭便车的方式,期望获取商号或商标的商业利益。
2.2 商号和商标的相似性
商号和商标在结构上、内容上有许多的相似的地方。
消费者往往不太注意或分清商号和商标的不同。
于是,许多商事主体为提高消费
者对自己的认同度以力求提高自己的商号或商标的知名度,这样就会导致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
同时,商号和商标都属于知识产权,都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授权确认,其客体都是无体物。
因此商号和商标就不可能被占有者进行有形的控制,他们很容易为他人利用。
因此,在知识产权之间很容易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
2.3 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形式,商标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授予,而且商标局也未作出明确禁止用他人商标为商号的规定。
而我国商号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登记注册制度,在所登记的区域内商号注册人自由行使商号权,商事主体的商号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商标是否相近或相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须核实这一点。
这就会导致相关企业肆无忌惮申请注册商号。
可以说,我国在商标管理体系对于商号不予保护,在商号管理体系对于商标不予保护,这样就不可避免使其发生冲突。
2.4 法律规定方面的不足
我国关于商标权的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但是在许多方面不够明确和具体,有待于尽一步完善。
例如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由于没有对在先权利作出具体界定和说明,虽然规定了可以予以撤消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但是在实践中相关法条操作起来很难。
我国关于商号权的保护,仅仅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等做出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
它们没有对商号保护作出深入而细致的规定,同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
根本无法实现对商号权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护。
3 关于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建议
3.1 确立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处理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禁止混淆原则。
商号和商标都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那些享有较高的信誉的商标或商号在市场消费选择过程中起到了指导作用。
商标注册审查中应对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做出明确的要求,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该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作出禁止性规定。
即法律正义不能容忍任何人通过诸如混淆商品来源等行为来获取利益。
第二,权利在先原则。
该原则应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即商标权和商号权这两种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3.2 认定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商号权进行保护
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而我国法律对于商号权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制,更谈不上相关法律对商号权的保护。
当前我国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仅仅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企业名称登记管
理规定》等有几条原则性规定,而且它们十分混乱,在内容上相互脱节,甚至有的地方出现自相矛盾。
其表明了我国在立法上重视商标权而轻视商号权,若发生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时,商号权人往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依据目前现状,笔者主张,应该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明确规定商号权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以改变商号权因其法律地位低当商号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而商号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3 构建统一的商号法律保护体系
在国际上,商号权保护的通行的作法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商号使用原则,而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克服商号权保护地域上局限性,确定商号权保护法律效力的全国性。
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无论经营主体的名称是否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一律禁止使用与同行业经营主体的已登记注册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商号。
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全国性的商号档案制度、商号备案制度和商号公告制度,定期出版以行业为标准的商号名录要为经营主体营造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需只有改革现行商号管理和商号保护中的行政区域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在现代办公自动化时代,我们完全有条件应用计算机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系统做到这一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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