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论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

件为中介 ,因为只有行 为才 能造成损 害 ,过错不能直接造成损 解释 免责 的依据 ,也使得侵 权责任构成要 件这一理论没有 了实
为违法性的法定 的客观 事实。它具有排除行为违法性 ,抗辩侵 权责任成立的作用 。阻却违法 事由不同于抗辩事 由,它是抗辩 意 ,第三人过错等 。 阻却违法 事由能抗辩侵权 责任成立的基础在于承认了行为 的违法性是侵权 责任的独立 构成 要件。因为阻却违法事 由排除 法行为 的存在 ,行为的非违法性直接使侵权责任不成立 。如果
2总第 17期 ) 0 0 ( 9年第 1 2 5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 ERPRI E UL URE S C T
NO.5, 0 9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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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商标 的合理使用
王 莉
( 吉林 大学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1) 3 0 2
般 认为因果关 系是 指违法行 为与损 害事实 的因果 关系 。 除行为的违法性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 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 的单独构成要 件 ,那么因果关系
关系。这种表述 的结果 ,把过错 这一 主观要件与损害事实这一
就成 为无 因之果 。 “ 只能将 因果关 系表述 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 定 了因果关系或过错等构成要件 ,从而否定了侵权责任的成立。 客观要件联系在一起 ,如何能产生引起 与被引起 的因果联 系呢 ? 从而否定其责任 的成立 。作 为免 责事由基本情形 的阻却违法事 推论下去 ,势必得 出由于加 害人 的思 想就可以导致受害人权利 由正是 因为否定 了行为 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才使得侵权责任
论商标合理使用

案 ,介绍 美国商标合理 使用的法定合理 使用原 则,并探 讨 商标 合理使用原 则的最新 发展 ,为我 国的商 标合理使用 制度 提供借 鉴。
二 、法定合理使用
商标 法的 目的在于使 “ 商标所 有人可 以从与商标相 关的 商誉 中受益 ,消 费者也能 区分不同的生产者 。 ” 所 以商标 必须 具有显著性 和识别性 。一 般而言 ,本商 品的通用名 称和 图形 ,或直接表 示商 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 等等 的描 述性名词 ,因为欠缺显 著性而得不到注 册 。但是如 果此 类名 词因为长期 使用 、公众认 可等原 因具有 新的意义 ,足 以 表 明商品来源的 ,那就具备了第二含义,从而 能够 得到 注册, 取得 商标权 。 商标权 的独 占性和排他 性将 阻碍其 他人对某 些原 本在公共 领域 可获得 的词汇短语 的使用 ,所 以当其 他人 是在 基本含 义、叙述性含 义上使用该词 ,就应允许其合 理使 用 。出于促进市 场竞争 、保护 消费者利益 、防止商标权 滥用 以及促进 言论 自由之需要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 生。 美 国商标法上的法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 :一 是 描述 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善意 的、合理 的使用 ;三是 叙 述性使用而 非商标性使用 。下文将分析近几年美 国上诉法 院 的生效判例 ,探 讨法定合理使用的善意标准和叙述性使用标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论商标合理使用
单 明瑛
( 东政 法大学 ,上海 ,2 04 ) 华 002
摘 要 :商标合理使用 是指非 商标 权人 未经过商标权人允许 ,善 意合理地使用注 册商标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美 国在 商标 合理 使用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 比较发达 , 本文通过简要分析 H n l y f .v P o r d ,I c 案和 I tr a in l tm ese M g . rPie n . n e n t o a a p S A t n .V . .P sa e v c 案 ,分析美 国商标 合理使用的法定合理使用原则的构成要件 ,并探讨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 r ,I c .U S o t lS r i e 在美 国的发展。 同时介绍我 国商标合理使用 的相 关规 定及 司法实践,并就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 制度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商标合理使用 ;法定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 理使用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商标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能够供别人识别的商标名称、商标图案、商标字样、商标标志、商标颜色等。
商标具有注册和未注册两种形式,注册商标具有法定保护,未注册商标则依法享有一定的保护。
商标性使用是指对商标的合法使用,包括商标的正常使用和合理使用。
正常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人设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或服务,进行市场营销活动。
合理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人设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外使用商标,但不致对商标注册人造成不良后果。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误认,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1. 是否存在商标权益主体:商标性使用和商标侵权的判定,必须先确定是否存在商标权益主体,即商标注册人。
只有商标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3. 商品或服务的同类性或有联系性:商标性使用是否侵权的判定,需要判断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或有联系。
同一类别或有联系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可能损害注册商标的权益。
4. 公众的容易混淆程度:商标性使用是否侵权的判定,需要判断公众对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关联度和差异度。
如果公众容易混淆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认为二者有关联或相同来源,可能造成误认,侵犯注册商标的权益。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主要依据商标权益主体、商标的相同性或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同类性或有联系性,以及公众的容易混淆程度来进行判断。
只有在这些判断标准下,才能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性使用”的认定规则

互联网信息时代改变了传统市场中的信息传播方式、交易模式和消费观念,商标使用也更加复杂、多元。
不同于传统商业环境中,商标使用多是以显性方式呈现,即以明示的方式附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用于相应的宣传材料和广告媒体上,对商标标识的使用可以直观地呈现于消费者的眼前,使人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本身的呈现方式更加多元。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新形式及争议点笔者经检索,当前司法裁判中关于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关键词推广中的商标使用关键词推广又可称为“竞价排名”,是一种以搜索引擎为工具的商业营销模式。
具体指在搜索引擎中设置关键词,从而使推广者希望推广的网络页面显示在该关键词搜索结果的页面上,达到获取流量、收益的目的。
若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一种观点认为:将商标设置为推广关键词系以消费者不易察觉的方式存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并未直接将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向公众展示,不会使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同业竞争者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与自己的网页相连接的目的就在于借助消费者对他人商标的认知来增加自身商品的曝光度,事实上产生了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二)App标识中的商标使用开发者将App软件上传到手机应用商店供用户下载和使用,进而提供相应的服务,此时的App应用程序的名称和颜色等商业标识符号就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实践中,App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与其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够发挥区分功能为基本判断要素,一些显著性较低的如“拍客”“大姨妈”“大导演”“曹操专车”等App标识就往往面临合理使用的抗辩。
(三)电子弹窗中的商标使用在(2022)粤03刑终514号案件中,被告人罗某等人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将蓝牙耳机的协议设备名称设置为“AirPods”,使涉案蓝牙耳机在连接电子设备手机终端、配对激活过程中,通过电子弹窗向消费者展示“Airpods”注册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使用的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商标合理使用的实务判断

、本 等字样 0 。显然 , 由于 “ 本店 销售 ” 、 在 实务 中遇 到相关 纠纷 也不是轻 而 易举 可 以解 决的 。 近年 来 , 行 部件 ” “ 店 维修某 某汽车 ” 本店 维修” 样的存 在 , 步表 明了商家对 “ 字 进一 某某” 车商标 的 汽 政机 关及人 民法 院处理 了大量 商标 侵权纠 纷案件, 其中不 少涉及 “
权一 案 中, 二审法 院即区别新 东方 学校对“ O F ” T E L 商标 的不 同使 被告未 经原告 许可在 其所开 发的住 宅商 品房 的冠名 、 筑、 建 销售 、
用情 况 ,分 别作 出 了否 定和 肯定合 理使用 两种 不 同 的判 决 。 以 出租 等方 面均采 用 了与原 告注 册 商标 中中文 部分完全 相 同 的商 《 东方 T E L全真试 题 2 新 OF O套》 为代表 , 审法 院审理 认为 。 二 新 标 , 侵害 了原告 的 商标 专用 权 。法 院审理判 定不构 成商标 侵权 , 东方 与 E S的商标 “ O F ” 在一起 使用 , T T EL 连 并且 以醒 目的红色 理 由之 一就是 被 告在宣 传 、 销售 “ 东海 花 园” 盘过程 中 , 楼 均使 用 字体 呈现 , 与后 面 的书名 “ 全真 试题 2 O套” 黑色 字 体) 成 鲜 明 ( 形
的对 比 , 意在 告诉 读者 这些全真 试题来 自新 东方 , E S才 是这 而 T
了 自己的“ 戈尔 ” 雅 商标 , 明了 自己开发 商的 身份 。 标 。 四、 以他人商 标作为 说明性 文字 时是否刻意 强调其显 著性作
使用 该说 明性 文字 的方 式 是推测 使用 人主观 意 图的重 要标
L g l' tm An o o ea s e w dS  ̄ /
商标的使用规范包括哪些

商标的使⽤规范包括哪些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合理使⽤商标权则是商标权保护中⼀个重要的举措,⽽了解商标权合理使⽤的限制在其中也具有⾮常现实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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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规范包括哪些⼀是商标使⽤的主体须合法;⼆是使⽤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为。
未注册商标的使⽤规范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条款,也不得使⽤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为。
商标不规范使⽤⾏为的本质商标不规范使⽤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权的宗旨。
商标不规范使⽤⾏为既包括⼀般不规范使⽤⾏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为即商标侵权⾏为。
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的类型(⼀)使⽤商标的主体不合法。
主要表现:1、企业进⾏分⽴、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2、企业形态没有发⽣变化,却⾃⾏改变了商标注册⼈的名义的⾏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变”;3、⾃⾏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并以他⼈名义进⾏使⽤的⾏为;4、商标许可使⽤不当的⾏为。
(⼆)使⽤的商标不合法。
主要表现: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图形、颜⾊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为;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为;3⼴告宣传中商标使⽤不当。
如在⼴告语中,使⽤他⼈的商标抬⾼⾃⼰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的商标贬抑他⼈商标的⾏为;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字商标)的⾏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为;5、组合商标使⽤不规范的⾏为。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声誉和产品质量。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制定并遵守商标标识使用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商标标识的含义商标标识是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和规范。
它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规格尺寸、颜色要求等内容。
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也是商标使用者应当遵守的规则。
三、商标标识使用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使用范围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商标标识的元素、构图、色彩等内容。
2. 一致性原则:商标标识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案一致,不得出现变体、篡改或混淆的情况。
3. 独立性原则:商标标识应当单独显示,不得与其他商标、图形、文字叠加使用,不得与其他公司标识混淆。
4. 明显性原则:商标标识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模糊、遮挡或混淆。
5. 良好信誉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维护商标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商标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标识使用的具体规定1. 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适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标识,但应当遵守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不得超出注册范围的适用。
2. 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商标标识可以以标志、标牌、包装、广告等形式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且应当符合商标使用的习惯和行业规范。
3. 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启示性标准,不得过大或过小影响商标的清晰度和辨识度。
4. 商标标识的颜色要求:商标标识的颜色应当符合商标注册证中的颜色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更改商标的颜色。
5. 商标标识的使用地点:商标标识应当在商品或服务的合适位置上使用,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混淆或遮挡其他重要信息。
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正品转售商经常会援引指示性合理使用以抗辩自己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通过梳理目前国内的典型案例,可发现当转售商单独或突出性使用他人商标于其店招之上时,法院仍然会作出侵权判定,但不同的法院在涉案行为侵犯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及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问题上存在分歧。
进一步考察美国及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指示性合理使用需要满足必要性、合理性、善意以及不构成相关公众混淆四个构成要件。
在使用他人商标指示他人商品的来源的行为上,指示性合理使用与权利用尽的概念范围有重叠之处。
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张以涉案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其作为一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宜在涉案行为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进行援引。
无混淆可能性作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应成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
同时,若权利人的商标为其企业名称或其主要组成部分,转售商的使用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指示性合理使用权利用尽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前言在商业实践中,很多品牌,特别是奢侈品牌的商品在销售时往往是通过其自营店铺或授权经销商等渠道进行销售,但由于价差或其他商业原因,前述品牌的商品还会通过其他合法的渠道被其他商户购进并予以转售。
在这些转销商中,有些商户仅仅销售某一品牌的商品,而有些商户同时还会在店内销售其他品牌的商品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很多转销商在进行商品转销的过程中,都会将其所销售商品的商标置于其店铺招牌(以下简称店招)之上,有的还对他人的商标进行了单独使用或突出性使用。
然而,该类使用并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指示性合理使用或者商标权利用尽之后的合理使用。
在单独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该类使用会构成商标侵权,并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国内外法院出现过不少的判定该类使用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本文试图从国内法院关于正品转售商店招侵权的案例入手,总结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裁判规则及裁判思路之间存在的分歧,然后通过对于美国及欧盟的相关司法判例和法律条文的梳理,理清指示性合理使用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概念范围,及其与混淆可能性判定之间的关系、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在店铺招牌商标侵权中的援引问题作出分析,最后就该种使用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风险作出论述。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商标侵权问题的增多,商标性使用的地位在商标侵权中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讨论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
一、商标性使用的定义与要求商标性使用是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以标识其来源,并与其他商标加以区分。
商标性使用要求具备以下要素:(1)使用者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人;(2)商标必须以真实性、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方式使用,且具有商标的特征,如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形状等;(3)商标必须用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并与其他商标相区分。
二、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被视为判断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
商标侵权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要素:(1)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外观、发音、含义等因素;(2)被侵权商标的注册范围:涉及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3)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考虑到消费者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程度;(4)商标的知名度:较为知名的商标更容易受到保护。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体现在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上。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商标是以一种合理并正确方式来标识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且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那么其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商标,免除商标侵权责任。
三、商标性使用的权利和限制商标性使用既是商标权利人的享有权利,又是商标侵权的防止机制。
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其享有以下权利:(1)以商标的形式将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2)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3)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商标性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权利受到滥用自由和排他权的平衡。
试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谈起
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基点应以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为前提,以保护我国利益最大化为基点,在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
①平衡是知识产权的要义和核心,权利限制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
而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日益增强,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实现了跨类保护,甚至还延伸到了相关域名的领域。
而在法律中却难以见到对商标权的限制,这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对商标权的保护可以是无限的。
这看似高水平的做法,过分地挤压了“公共领域”,实际上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颇为不利。
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所云:“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
商标不是禁忌。
”②然而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
然而无庸讳言,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很差,有待进一步细化。
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二、建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合理使用(fairuse)过去主要用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
③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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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第一,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
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为了说明本商品的型号、
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
到他人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主要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说明性词语,就可以将混淆的可能性大大减小。
第二,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
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既然被告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
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
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
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三,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使用该说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测使用人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使用者将他
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或者加深颜色来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说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那么很容易推断使
用人有不法企图,并在客观上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应当属于不
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四,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
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
商品,那么可以推断使用人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也就是没有作
出误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合理的使用。
第五,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
名称是自己的姓名、商号或者商品的名称、形状、产地等,相对比较简单,容
易识别,但对于商品的品质、功用等文字,范围比较广泛,进行区分就有一定
的难度,这时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就比较好。
第六,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断标准,客观后果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如果原告在其商标被被告使用后,名
誉受损或者经营业绩明显下降,如果能证明这种后果与被告的使用之间有直接联系,就可以断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以上六种商标使用的合理与否判断,并非互相排斥,而在很多情况下,必须考察清楚各项事实,综合利用各项标准,才能作出比较中肯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