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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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理论探赜与我国制度建构

商标合理使用:理论探赜与我国制度建构

( 国学 者一 般将 其 翻译 为 “ 定合 理 使 用” 或 我 法 “ 传统 合 理 使 用 ”① 。根 据 上述 规 定 可 以得 出 , ) 采用 “ lsi F i Us ” 抗 辩 必 须 满 足 三 个 条 C as a e c r
新仔 ) 是 一 个 摇 滚 乐 队 的商 标 。原 告 “ 边 新 街 仔” 组合乐 队 1 8 9 5年成 立 于 波士 顿 ,出道 一 年 即风 靡全美 。案 卷显示 ,当时 “ 街边 新仔 ”商标
30 0
安徽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21 0 1年第 3 9卷
在其商业 上 的个 人名 称来使 用 ;( )作 为与该 当 2 事人有合 法 利 益 关 系 的 任何 人 的个 人 名 称 的 使
用 ; ( ) 用 该 名 称 或 者 图 形 来 描 述 性 地 、 合 理 3
二 、 被提 及 合 理 使 用 理 论 的 形成
《 兰哈姆 法 》规 定 的合理 使 用 ,仅 限 于 非商 标性 的描述性 使用 。但是 ,由于商标 本身 携带 了 关于产 品及其 来 源的事 实信息 ,在 商业实 践 中就 出现 了这样一 种情 况 :他 人 的商标 与 自己经营 的 商品或 服务存 在某 种事 实上 的关 联 ,只有 使用他
“ a scF i Us ” 了 Cls i ar e
Th lc ”商标 。同时 还 在在 报 纸 上 公 布 了评 eBo k 选 专线 的 “ 0 9 0电话 ” 号 码 。原 告 由此 提 起 诉 讼 ,认 为被告 宣传 中擅 自使用 了其商标 ,构成 了
商标侵 权 。初 审法 院 以美 国宪法 第一修 正案 赋予
号码 来聆 听 “ 边新仔 ”之 间 的谈话 ,也 可 以听 街 到其 他 “ 粉丝 ”关 于 “ 街边 新仔 ”的交谈 ,或者 向 “ 新街 边仔 ”或其 他 “ 丝”发 送短信 。该案 粉 的被 告 是 美 国 新 闻 出 版 公 司 ( w Ne s Amei ra c P bi ig u l hn )和甘 尼特 卫 星信 息 网络 公 司 ( a — s G n

建构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建构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内 古 大 刊 蒙 电 学
21年 ’( 第1 期 0 第1 总 1 ) 0 期 9
建 构 商 标 的合 理 使 用 制 度
钦 国 巍
( 伊春职 业 学院 , 黑龙 江 伊春 13 0 ) 5 0 0 [ 摘 要 ]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 内容。我国商标法律 中对此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从合理使用制度有其存
作 为 民事 权 利 的一 种 也 应 该 毫 无 例 外 地 给予 必要 的 限 制 。
美 国主要有两种类型 的商标合理使 用 , 即说明性合 理使 用和指示性合理使 用 。《 哈姆 法》中确 定 了商标 的 “ 明 兰 说 性合理使用” 其含义是指商标使用者面对商标侵 权指控 时, ,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 商标 合理使用 制度是对 商标 权进行限制的制度 , 是平衡 商标权人 与其他社 会主体利益 的 需要 。在商标权人 的利 益与 他人 或社会 公众 利益发 生冲 突 时, 不仅需要 考虑 商标权 人 的利益 , 同时也需 要顾及 到其 他 人的合法权 益 。因此 , 我们 在 强调 对商 标 权进行 保 护 的 同 时, 也应 明确其权 利不 能超越 合理 的范 围。从法理 上来 说 , 之所 以要设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基于 以下理 由: 第一 , 权利限制是 现代 私法发 展 的产物 , 体现 了诚 实信 用原则 , 以当事人正 当行使权利为规 范意 旨。权利 限制是权
间 的利益 , 财产责任 合理分 担 , 当权 利人 的财产 受到损 害 时
应得到同等的价值补偿等 。 就 商标法 而言 , 同样 存在 着公
平 与 正 义 的 价 值 目标 , 些 目标 需 要 通 过 微 观 层 面 的 制 度 设 这 计来实现。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 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 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 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 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 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 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 称。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 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论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

论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
损 害 的 客 观结 果 这 样 的荒 谬 结 论 。 之 所 以 产 生 这 样 一 个 客 观 要 无法成立 。如果将所有 的免责事 由不加 区分 ,就不能从根本上
件为中介 ,因为只有行 为才 能造成损 害 ,过错不能直接造成损 解释 免责 的依据 ,也使得侵 权责任构成要 件这一理论没有 了实
为违法性的法定 的客观 事实。它具有排除行为违法性 ,抗辩侵 权责任成立的作用 。阻却违法 事由不同于抗辩事 由,它是抗辩 意 ,第三人过错等 。 阻却违法 事由能抗辩侵权 责任成立的基础在于承认了行为 的违法性是侵权 责任的独立 构成 要件。因为阻却违法事 由排除 法行为 的存在 ,行为的非违法性直接使侵权责任不成立 。如果
2总第 17期 ) 0 0 ( 9年第 1 2 5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 ERPRI E UL URE S C T
NO.5, 0 9 1 20
( u uai tN .2 ) C m lt e O 1 7 vy
论 我 国商标 的合理使用
王 莉
( 吉林 大学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1) 3 0 2
般 认为因果关 系是 指违法行 为与损 害事实 的因果 关系 。 除行为的违法性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 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 的单独构成要 件 ,那么因果关系
关系。这种表述 的结果 ,把过错 这一 主观要件与损害事实这一
就成 为无 因之果 。 “ 只能将 因果关 系表述 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 定 了因果关系或过错等构成要件 ,从而否定了侵权责任的成立。 客观要件联系在一起 ,如何能产生引起 与被引起 的因果联 系呢 ? 从而否定其责任 的成立 。作 为免 责事由基本情形 的阻却违法事 推论下去 ,势必得 出由于加 害人 的思 想就可以导致受害人权利 由正是 因为否定 了行为 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才使得侵权责任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县马口制线厂”改为“湖北省汉川市制线厂”,注册人地 址由“湖北省汉川县马口镇”改为“湖北省汉川市”。
再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某注册
商标权利存在而被驳回。这家企业委托代理调查,发现该
商标原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已变更,注册人名下的企业已经
没有了,于是以这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不存在,且商标 已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个商标。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例如:沈阳市永丰食品厂非法使用“十大元帅”
肖像作商标标识案
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商 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具 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商标法不会允许商标传递有害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十大元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功臣, 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与尊敬。
例如:
河北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供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8月25 日期间使用第554470号“喜宝”商标的证明,致使自己拥 有的“喜宝”商标险些被撤销。
涉及三年未使用。使用方式的证据。
“喜宝”公司提供了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联合
颁发给申请人的《荣誉证书》上“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喜宝’牌冰淇淋、乳酸菌饮料被确定为1997~ 1998年度河北省少儿生活用品推荐产品”,该材料已经证 明申请人在1996年至1999年间使用了“喜宝”商标。申请 人复审理由成立,“喜宝”商标予以维持。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六)被撤销商标、未续展商标的禁用
(一)被撤销商标的禁用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使原注册商标所有权
人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权归于消失而不复存在, 原注册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 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论商标合理使用

论商标合理使用
票。
案 ,介绍 美国商标合理 使用的法定合理 使用原 则,并探 讨 商标 合理使用原 则的最新 发展 ,为我 国的商 标合理使用 制度 提供借 鉴。
二 、法定合理使用
商标 法的 目的在于使 “ 商标所 有人可 以从与商标相 关的 商誉 中受益 ,消 费者也能 区分不同的生产者 。 ” 所 以商标 必须 具有显著性 和识别性 。一 般而言 ,本商 品的通用名 称和 图形 ,或直接表 示商 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 等等 的描 述性名词 ,因为欠缺显 著性而得不到注 册 。但是如 果此 类名 词因为长期 使用 、公众认 可等原 因具有 新的意义 ,足 以 表 明商品来源的 ,那就具备了第二含义,从而 能够 得到 注册, 取得 商标权 。 商标权 的独 占性和排他 性将 阻碍其 他人对某 些原 本在公共 领域 可获得 的词汇短语 的使用 ,所 以当其 他人 是在 基本含 义、叙述性含 义上使用该词 ,就应允许其合 理使 用 。出于促进市 场竞争 、保护 消费者利益 、防止商标权 滥用 以及促进 言论 自由之需要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 生。 美 国商标法上的法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 :一 是 描述 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善意 的、合理 的使用 ;三是 叙 述性使用而 非商标性使用 。下文将分析近几年美 国上诉法 院 的生效判例 ,探 讨法定合理使用的善意标准和叙述性使用标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论商标合理使用
单 明瑛
( 东政 法大学 ,上海 ,2 04 ) 华 002
摘 要 :商标合理使用 是指非 商标 权人 未经过商标权人允许 ,善 意合理地使用注 册商标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美 国在 商标 合理 使用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 比较发达 , 本文通过简要分析 H n l y f .v P o r d ,I c 案和 I tr a in l tm ese M g . rPie n . n e n t o a a p S A t n .V . .P sa e v c 案 ,分析美 国商标 合理使用的法定合理使用原则的构成要件 ,并探讨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 r ,I c .U S o t lS r i e 在美 国的发展。 同时介绍我 国商标合理使用 的相 关规 定及 司法实践,并就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 制度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商标合理使用 ;法定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 理使用

商标授权与管理制度

商标授权与管理制度一、前言商标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和竞争工具,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商标授权与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将围绕商标的授权与管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有所指导和帮助。

二、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原则1.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商标并进行授权管理,确保商标权益的合法有效。

2.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提升品牌价值。

通过商标的授权与管理,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品牌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方法是灵活多样。

企业可以根据商标的不同特点和市场需求,采取不同的授权和管理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4.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亲民利民。

企业在进行商标授权与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

5.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公平公正。

在商标授权与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三、商标授权与管理的主要内容1. 商标授权的种类商标授权主要包括独占性授权、非独占性授权和特许经营授权等几种形式。

独占性授权是指企业对某一商标授予独家使用权,其他企业不得使用该商标;非独占性授权是指企业对某一商标授予多家企业使用权,但每家企业的使用范围有所限制;特许经营授权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品牌和业务理念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以期在遵循总部标准的前提下,共同发展和利益共享。

2. 商标授权的条件商标授权的条件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商标注册是商标授权的前提,只有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企业才有资格对商标进行授权;商标使用是指企业在授权使用商标时,必须遵循商标使用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商标;商标管理是指企业在授权使用商标时,必须按照商标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商标权益的合法有效。

3. 商标管理的原则商标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权利保护、质量管理、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几个方面。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Th e t ito ft a m a k rg t e r srei n o r de r i h
— —
o n t e f i s ft a m a k h ar u e o r de r
Z o n h u Yi g
( eat et f oi c netahn , uzo o e M C r g ,uyn , uzo 50 4 D pr n o ca Si c cigG i uC mm  ̄i o ee G i g G i u5 0 0 ) m S l e e h t a h
Ab t a t T e fi S f rd ma k me n o a a e , e p e C l u e oh r r d ma k w t o t emiso n a — s r c : h rU e o a e r a si s me p l c s p o l al s te sta e r i u r s i n a d p y a t n h p me t T e ta e r k lw u o nr sn tc n u n . h r d ma a i o rc u t i o o s mma e u e fi s o t t n l g lt e r d b s e s a - n y t ,b t h r l e i i t a l s mp r e a oy a u i s c n a i h n n
收 稿 日期 :0 8—1 2 20 2— 9
20 09年 6月 第2 2卷 第 2期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Jun lo ih u C mmeca olg o r a fGuz o o ri C l e l e
Jn u . 2o 09
V0 _ 2 No 2 l2 .

试论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作者 简介 : 表杏桃(9 5一 ) 女 , 南新化人 , 17 , 湖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 院讲师 , 法学硕 士。 究方向: 研 知识产权法学。 4 3
维普资讯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商标所享有的垄断权 , 使商标权人生产 出与其商标相 致 的高 质量 、 高信誉 的合格 产 品或服 务来 满足 整个 社会的需要 。商标法在保护产品 的生产者或服务 的 提供者利用商标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 , 也应该使消费 者能够认牌购物、 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 的出处 , 而 进 节省消费者搜寻商 品或服务出处的成本 , 减少社会公 众 被欺诈 的可 能 , 护 市场 正 常 交 易 秩序 , 果 给商 维 如 标权人过度的保护 , 不仅容易引起商标权 人滥用权 利, 造成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 , 而且 也直接影 响正 当 的市 场竞 争 , 生不 正 当竞 争及 产 垄断 。 2 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依据 . ( ) 国际 接 轨 的 需要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 1与 的不断加快 , 知识产权 的地位发生 了深刻变化 , 知识 产权已与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一起 , 构成了支撑 W O T 的三大支柱 , 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权成 为 了国际间 经济 、 易交 流 的一个 重 要 工 具 。但 是 , 贸 近年来 , 随着 各 国商 标 法理 论 和 实 践 的发 展 , 商 标 对 权进行 限制 已经成 为 目前 各 国商 标立 法 的立法趋 势 , 并 出现在国际公约 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如< 议> 的第 1 条 以“ 7 商标权例外” 为名对商标权的限制 做出了原则 性规定 , 欧洲共 同体商 标条 约> l < 第 2 条、 美国< 兰哈姆法> 3 第 3条、 法 国知识产权法典> < 第 73— 条 、 德国商标法= 2 1 6 < 》 3条都对商标权 的 第 限制进 行 了规 定 。为 了使 我 国的 商标 权 在 国际 经 济 贸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 我国必须顺应国际发展趋 势, 对商标权实行相对保护主义 , 即在规定保护商标 权人对 其注 册商标 享有专 有权 的 同时 , 也应 对其 权利

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王瀚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标专有权的过分保护,极有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滥用,从而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它较好地平衡了商标专有权与社会公众权之间的关系。

本文结合国内外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梳理并展望了这项制度的发展与构成。

关键词商标描述性说明性合理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8-02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标使用与商品市场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联。

商标法正是在商标使用频繁、作用日益发挥以及相关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产生的。

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与概念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具有知识产权的一切基本特征,当然也包括专有性的特征。

在商标权领域,专有性就表现为商标权利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正是商标的这种专有性,才使得商标的财产属性得以实现,因为“无形财产权的价值实现,并非完全表现为无形财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直接利用,而通常表现为知识产品的创造——使用过程,也即知识产品的创造主体与使用主体相分离。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法律对社会的干预程度越来越深,商标专有权暴露出了垄断性的弊端,权利人对权利的使用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公众利益之间不断产生摩擦。

对商标权的过度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最终丧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为商标扩大化保护与限制之间找到了一种动态的平衡点。

合理使用制度过去主要用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

随着其引入商标权领域,商标权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矛盾冲突得到了一定的缓解,有效遏制了权利人滥用其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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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依据
合理使用(fair use),是国际上的通用术语,过去主要用了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

[1]近年来,合理使用制度成为了各国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尽管各国关于商标权限制的立法各不相同,但只要有商标权限制立法的国家均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作为非商标权利人的第三方基于正当的目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在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进行这种使用的制度。

各国之所以将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关键在于它是解决实践中绝大多数商标权人与他人合法权利冲突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商标侵权案件大多都涉及到使用者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的问题。

商标权人往往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理解为绝对的私权而阻碍公众的合理使用。

因此在立法中明确界定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和合理使用的标准是相当迫切和重要的。

它既是商标法理论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1、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依据
(1)从权利的本质来看,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容易被滥用,从而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法律在赋予权利人以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无一例外地对权利人的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

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2]因此,商标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也应该毫不例外地给予必要的限制。

(2)从商标立法的目的来看,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以专有权,是通过给予商标权人一定合法期限的对商标所享有的垄断权,使商标权人生产出与其商标相一致的高质量、高信誉的合格产品或服务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

商标法在保护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商标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应该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物、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进而节省消费者搜寻商品或服务出处的成本,减少社会公众被欺诈的可能,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如果给商标权人过度的保护,不仅容易引起商标权人滥用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且也直接影响正当的市场竞争,产生不正当竞争及垄断。

2、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依据
(1)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地位发生了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已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支撑 WTO的三大支柱,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权成为了国际间经济、贸易交流的一个重要工具。

但是,近年来,随着各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商标权进行限制已经成为目前各国商标立法的立法趋势,并出现在国际公约中,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17条以“商标权例外”为名对商标权的限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欧洲共同体商标条约》第12条、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3-6条、《德国商标法》第23条都对商标权的限制进行了规定。

为了使我国的商标权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我国必须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对商标权实行相对保护主义,即在规定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同时,也应对其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

(2)解决我国实践部门无法可依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不少与商标权合理使用有关的纠纷,但是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虽对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有所涉及,但法律位阶低,内容不全面,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

因此,各地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往往因为缺少相关法律规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或因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不一致而使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审理出现不同的结果,或使一些案件的判决不尽合理。

为了解决法院审理与商标权合理使用有关的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必须完善商标法,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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