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及意义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建筑工地上的劳动力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长期以来,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管理问题一直存在,其中包括拖欠工资、超时劳动、安全隐患等。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全面推行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成为迫切的需求。
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农民工管理问题,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推动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要依法平等对待所有农民工,不得歧视任何人,确保公平公正。
2. 保护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要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
3. 透明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要求所有信息有序、透明地记录和公示,减少信息不对称。
4. 效率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高效,为农民工提供便捷和有效的管理服务。
三、管理流程1. 农民工注册建筑工地负责人需为每位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个人工作经历等信息,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该向农民工介绍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告知其合法权益与义务。
2. 劳动合同签订在农民工注册后,建筑工地负责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制度、保险等合法权益和义务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工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工地应建立工资发放台账,记录工资的支付情况,以备查阅。
4. 工时管理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并对超时劳动进行加班费支付。
农民工工作时间应当合理安排,保障其休息和健康。
5. 安全保障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保护,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培训等,确保工地安全生产。
实名制管理办法

实名制管理办法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等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章实名制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实名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合法合规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真实性原则,个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4.保密原则,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5.限制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限于必要范围,不得超出需求或过度收集。
第四章实名制的实施要求第四条在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等活动中实行实名制管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主体责任:各类主体应当对其所收集和使用的个人信息负有责任,保证信息安全。
2.信息采集:个人信息采集应明确告知目的、方式和范围,经个人同意方可进行。
3.信息使用:个人信息使用应符合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出约定范围。
4.信息存储:个人信息的存储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和篡改。
5.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
第五章实名制的监督与处罚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对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或纠正。
附件:1.《个人信息保护法》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个人信息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管。
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地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中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
1.3 编制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及苏州市地方规定制定。
二、实名制管理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实名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2 真实性原则确保农民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3 全面性原则实名制管理应覆盖所有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
2.4 动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农民工信息。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3.1 管理机构明确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3.2 主要职责列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信息收集、监督执行等。
3.3 配合单位介绍需要配合执行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单位。
四、信息采集与管理4.1 信息采集详细说明农民工个人信息的采集内容和方法。
4.2 信息录入规定信息录入的流程和要求。
4.3 信息更新明确信息更新的周期和条件。
4.4 信息安全确保农民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实名制管理流程5.1 农民工入职登记介绍农民工入职时的登记流程。
5.2 工作期间管理阐述工作期间对农民工的管理措施。
5.3 离职手续说明农民工离职时的手续办理。
5.4 监督管理介绍对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权益保障6.1 工资支付保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6.2 社会保险保障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3 劳动条件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6.4 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七、违规处理7.1 违规情形列举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情形。
7.2 处理措施介绍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7.3 责任追究明确违规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八、附则8.1 解释权明确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8.2 实施时间规定本细则的实施时间。
8.3 修订机制介绍本细则的修订程序和机制。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项目部。
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三)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生产副经理组员:技术负责人、劳资员第二章实名制管理施行流程第六条劳务人员实名制息采集(一)天分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天分或直接清退;1.《劳务人员花名册》。
工程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出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单方负责人签字、盖印必须完全,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正确标明劳务人员进、退场工夫;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统一复印;3.影像息采集。
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4.劳资专管员将劳务人员实名制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纸质材料装订保存。
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第七条考勤制度(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
1.工程部劳资专管员按照承包方称号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息采集。
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进场、出场)。
学生实名制管理规定

学生实名制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提高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本校特制定学生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学生实名制管理旨在确保每位学生的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并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学校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条学生实名制的执行范围学生实名制管理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进修生等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原则1. 真实准确原则:学生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 保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未经本人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使用。
3. 自主授权原则:学生在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时,有权选择是否授权学校使用,学校将尊重学生的选择并予以保护。
第四条学生实名制的具体实施1. 学生录取阶段:学生在录取时需按照校方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学生信息维护阶段:学生需在入学后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变动,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等。
3. 学生证件管理:学生证件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学生需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买卖、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4. 实名制登记表管理:学校将建立学生实名制登记表,记录每位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五条学生实名制管理的责任1. 学校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保障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2. 学生责任:学生要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定期更新信息变动,妥善保管自己的学生证件。
3. 教师责任:教师要对学生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生合规操作和信息安全。
第六条学生实名制违规处理1. 学生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将被取消学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生私自买卖、出租或出借学生证件的,将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学生泄露他人个人身份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建立学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企业员工实名制管理细则

企业员工实名制管理细则
目的
本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内部的员工实名制管理,保障企业
内部信息的安全性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和实生。
实名制要求
1. 所有员工必须在入职时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个
人信息登记表格。
2. 在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员工必须及时向企业人事部门进行
报备和更新个人信息。
3. 离职员工离开企业前,必须将个人信息进行注销,并归还企
业的工作证件和设备。
个人信息保护
1. 企业必须妥善保管员工的个人信息,禁止将个人信息泄露给
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 企业人事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确保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
处罚措施
1. 对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的员工,将予以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和辞退等。
风险提示
1. 员工应自觉遵守实名制管理要求,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实名制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意识和认知水平。
以上是企业员工实名制管理细则的内容,为了保护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请所有员工务必严格遵守。
任何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山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细则将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所承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
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 1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规范管理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南通市区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以督促雇主和用工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1. 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杜绝拖欠现象;2. 督促用工单位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环境;3. 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管理,推动工地文明施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三、实施细则的内容及要求1. 农民工实名登记用工单位应在农民工开始工作前,向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登记中心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的身份证明、工种、工资及工作合同等。
这些信息将作为农民工的身份凭证。
要求用工单位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做到信息和人员一致。
2.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用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将农民工的工资足额支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及时发放到位。
要求用工单位不得拖欠或少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 劳动保障管理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要求用工单位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农民工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4. 安全施工管理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组织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5. 监管与评估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将建立相关监管机制,对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要求严格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公示违法行为。
四、细则的落实和推广南通市区将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广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对相关规定有清晰的认识。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规范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规范细则1. 背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农民工从事就业活动时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定本细则。
2. 登记要求2.1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雇佣农民工之前,要求农民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进行登记。
2.2 农民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的证件。
2.3 登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的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4 登记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解释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农民工的权益和义务。
3. 信息保护3.1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民工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
3.2 用人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农民工的个人信息,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3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农民工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或使用。
4. 信息更新4.1 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进行更新登记。
4.2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核对农民工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处罚措施5.1 对于违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5.2 对于故意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农民工个人信息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宣传教育6.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对实名制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6.2 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的遵守程度。
7. 监督检查7.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7.2 农民工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面的问题。
8. 法律责任8.1 农民工享有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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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
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
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
〔2016〕70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政
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中的
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
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组
织协调和指导管理。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
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
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
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
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
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具体管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
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
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
算记录、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
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
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农民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
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
责。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完
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我市实名
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农
民工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上传至我市实名制管
理系统。施工企业应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
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
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
息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工地要求
采用脸纹识别考勤并安装闸机的工地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
上;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
上;封闭施工且工程造价2000万以上的道路桥梁市政工程。
采用IC卡考勤的工地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下;住宅工程单体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无法实现封闭施工的
道路桥梁市政工程。
第十四条2017年8月10日后,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所有新开工项目,在办
理安全措施备案前,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应完成对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付制度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
行,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
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
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
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
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
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
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
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予以公
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
定,每月及时确认进度产值,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
款20%的专户资金;应发工资高于当期工程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
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
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二十二条用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经工人同意可每月暂付部分工资,但
在工人退场、工程结束或其他重要节点,应及时结清工作量,足额支付剩余工资。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
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参照执行《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