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1. 艺术品交易管理艺术品交易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以下管理规定:1.1 艺术品交易需通过正规拍卖、展销会、商业机构等合法途径进行,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艺术品。
1.2 艺术品交易需明确标注真实的艺术品信息,包括作者、年代、材料、尺寸等,确保消费者购买的艺术品具有真实性和价值。
1.3 艺术品交易应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禁止操控价格、恶意炒作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1.4 艺术品交易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1.5 艺术品交易应积极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艺术品鉴赏和交易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 文化市场监管文化市场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文化安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2.1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等行为,确保市场的合法经营和良好秩序。
2.2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产品检测和质量监管制度,确保销售的文化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4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和扶持优秀文化创作和艺术家,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2.5 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经营、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3. 文化活动管理文化活动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3.1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依法申请相关审批手续,严禁无证举办、违法举办等行为,确保文化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2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和参与者的个人财产安全。
3.3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严禁在文化活动中传播违法信息、淫秽色情等低俗内容,保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
文化产业管理制度

文化产业管理制度1.引言文化产业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管理文化产业的制度是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文化产业管理的背景、重要性和目标出发,探讨和分析一种适用于文化产业的管理制度。
2.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文化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其需求。
因此,建立一套适应文化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3.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文化产业从业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则,保护文化产业的创意和创新,推动文化产品的质量提升,促进文化产业的国内外合作交流。
4.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目标(1)促进文化创意的产生和保护,鼓励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2)规范文化产业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
(3)加强文化产业企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
(4)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文化产业生态环境。
(5)推动文化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5.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文化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鼓励创意产业的发展。
(2)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机制,防止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3)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制度:提供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降低文化产业的资金流动成本。
(4)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文化产业的专业素质。
(5)文化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度:建立文化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文化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6.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为了确保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这包括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部门,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
7.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挑战与展望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管理制度可能面临各种挑战,如市场变化、技术创新等。
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文化市场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的文化市场经营者、文化从业人员和文化市场消费者。
第三条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文化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保护文化产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文化市场经营者的义务第四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明。
第五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资质审核和审查义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第七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按照规定给予回应和处理。
第三章文化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八条文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文化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良好的从业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文化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欺诈、虚假宣传。
第四章文化市场消费者的权益第十一条文化市场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和公平交易,享受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市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化市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文化市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存在的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大致内容,具体细则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制定。
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结合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2、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3、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切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
4、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档案,确定场所的防火重点部位。
5、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内要张内贴安全员及各种安全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紧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讯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6、对新老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
7、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内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8、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9、营业场所严禁放置即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10、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安全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和隐患。
11、安全员每天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自查,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用电设备,执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12、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13、所有安全生产器材和鄙视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4、要坚持经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如黑板、图片、录像)宣传,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体人员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并如实填写《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多的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体人员务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
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警惕性,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确定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制度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制度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制度是指针对文化旅游市场进行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文化安全。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包括监管机构、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
一、监管机构:1.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制度,指导地方的监管工作。
2. 旅游局:负责监管本地区的旅游市场,包括文化旅游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和整治不合规行为。
3. 文化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文化市场的机构,通过对文化旅游市场从业者的资质、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审核管理来规范市场行为。
二、监管内容:1. 旅行社资质管理:对从事文化旅游经营的旅行社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有合法经营的条件,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2. 旅游产品管理:监督和指导旅行社发布的旅游产品广告,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并对旅游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3. 旅游投诉处理: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导游管理:对导游从业者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确保导游具备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5. 文化遗产保护:监管文化旅游活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禁止破坏、损坏文化遗产,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
6. 价格监管:对文化旅游市场的价格进行监管,防止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7. 安全监管:对文化旅游市场的安全风险进行管控,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监管措施:1. 加强执法检查:增加对文化旅游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宣传教育: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3. 建立投诉举报系统: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不正当行为,及时处理投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 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文化旅游市场的规范发展。
5. 发布黑名单:对违法违规从业者进行记录和公示,形成行业的信用体系,增加违法成本。
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定

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文化市场的信用管理,营造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规范文化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
2、公开透明: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公正透明。
3、奖惩严明:对守法诚信的文化市场主体给予奖励激励,对违法失信的给予惩罚制裁。
4、追溯管理:对文化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全程追溯管理,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和监管。
5、社会共治:加强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共治。
三、信用管理的主体文化市场主体包括文化企业、文化机构、文化从业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信用信息的收集1、信用信息来源:信用信息来自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等渠道。
2、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行为记录、诚信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
3、信用信息采集: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体系,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汇总、整理、存储和发布管理。
五、信用评价和监管1、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数据,对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
2、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低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采取限制其行为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经营范围、限制融资渠道、限制资质认定等。
3、信用信息公示: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文化市场主体,其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公示,以便公众监督。
六、信用承诺和约束1、文化市场主体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诚实守信,维护良好信用记录。
2、对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记录在案。
七、信用奖惩机制1、信用奖励:对守法诚信、信用良好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其做出更多贡献。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建立信用档案、评价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奖惩等方式,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提高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立信用档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投诉举报等进行记录和归档。
2. 评价信用等级:根据信用档案中的信息,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
3. 实施信用奖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政策优惠、表彰奖励等;对信用等级较低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如公开曝光、限制经营范围等。
4. 加强信用监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5.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因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信用不良记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帮助其恢复信用等级。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和服务质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也
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文化产业管理制度发展分析

文化产业管理制度发展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为了有效管理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文化产业的影响。
一、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概述 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是指对文化产业从业者、文化市场、文化产品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该制度的发展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管理制度的完善成为推动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在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方面,需要从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面进行探讨。
1.政府层面 政府在文化产业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为了激发文化产业的发展活力,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包括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投入到文化产业中。此外,政府还应在法律和规章制度上进行不断完善,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和维权工作。
2.企业层面 文化产业企业作为文化作品的创造者和推广者,在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可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企业还可以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市场调研,提升产品开发的成功率和市场适应性。
3.社会层面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社会应积极关注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推动文化产业的产学研合作,加强对文化产业从业者的培训和教育,培养更多专业化、创新型的人才。此外,社会还可以加强对文化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文化产业的认知度和接受程度。
三、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影响 良好的管理制度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1.促进创新 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可以为文化产业的创新提供保障和支持。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和市场准入的规范,可以鼓励文化产业从业者更多地进行创作和创新。
2.提高产业竞争力 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通过市场准入的规范,可以避免低质量、劣质产品的涌入,保护行业内优质产品的生存空间。同时,规范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市场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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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文化市场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征1、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2、完整性。
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3、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
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4、可执行性。
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5、相对稳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
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
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一)营业性演出;(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
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不得携带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五)不得设置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五章图书报刊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