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会计处理操作流程

XX银行授信业务会计处理操作流程第一章贷款第一条第一节基本规定贷款业务实行电子流程管理方式,柜台不得直接发放贷款。
我行贷款业务由信贷管理系统发送贷款业务电子指令。
信贷人员打印放款通知书、受托支付单(如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提交给柜台人员;柜台人员输入贷款号查询贷款发放信息,与放款通知书等资料核对一致后处理账务。
第二条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不含)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基准利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由核心参数组维护,全行统一执行。
在贷款发放时,实际执行利率、罚息利率及利率变动方式等信息按照协议约定在信贷管理系统贷款发放时录入,核心系统根据信贷系统传送的罚息利率自动计算复利利率信息。
第四条利息回收日。
即按照结息频率,每次扣息当月的扣息日。
核心系统在利息回收日日初、日终分别对贷款当期应收本息进行自动批处理扣款。
第五条受托支付分为自动受托支付和普通受托支付。
自动受托支付:贷款发放成功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自- 1 -动划转至第三方账户,不需柜员手工划转。
普通受托支付:贷款发放成功后,贷款资金圈存在借款人账户,柜员根据受托支付编号手工将款项划转至收款人。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贷款发放时结算账户、还款账户必须是正常状态。
如为委托贷款,还需开立委托存款账户。
贷款发放成功后,委托款项从委托人结算账户自动划转至委托存款账户中。
第二节贷款操作流程第七条贷款发放贷款发放业务指由业务人员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信息(包括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信息以及贷款协议等)并确认协议文件生效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借据指令传至核心业务系统,柜员依据信贷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和放款中心或业务部门提供的加盖印章完整的纸质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办理贷款发放工作。
凡本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质押贷款等均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纸质放款资料审核业务部门在信贷系统中完成贷款协议审核及信息登记后,将放款通知书和一式五联借款借据(如贷款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任意本金”,还需提交纸质还款计划)等资料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
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拓展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规范代理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是指xx银行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对其指定的信贷业务代为进行贷款发放、资金结算、贷后管理和协助回收贷款本息等项活动的业务(以下简称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
具体代理职责和要求由双方通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表述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经办行是指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经xx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核准办理委托代理业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由xx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据此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代理业务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的牵头组织和协调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就双方委托代理业务进行沟通和联系,协调双方代理业务有关事宜,加强和维护双方代理合作关系;(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委托代理业务,核准业务代理经办机构,对代理机构上报和办理的代理业务进行审核、指导、检查和管理;(三)对总行审核批准的代理业务,负责组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督导落实协议事项;(四)负责组织委托代理业务的培训、信息传递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定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业务数据核对。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双方拟签署的《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代理经办行的职责:(一)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及专人负责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指定借款人的业务联系,维护三方合作关系,办理代理业务各项工作事宜,并负责落实《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工作义务和责任;(二)为借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理代理贷款的发放、结算、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贷款本息;(三)负责依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四)按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做好代理项目贷后检查和贷后管理工作,按季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代理项目贷后检查材料;(五)负责填报代理业务相关报表,建立完整、有效、要素齐全的代理业务档案;(六)做好xx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一致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尽职审查指引

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尽职审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审查行为,明确和落实审查人员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系指除小微企业授信和同业授信外,本行向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法人客户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审查系指本行授信审查人员以调查人员的调查分析、评估人员的评估意见、评审人员的风险评价和调查及审查人员收集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和行业政策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专业的判断,并以书面形式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为授信业务审议审批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工作尽职系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授信业务审查职责。
第五条本行授信业务审查以“怀疑性审查”和“非诚信原则”为主导思想。
(一)怀疑性审查。
系指授信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调查报告中所存在的疑点进行审查核实,审慎出具审查意见。
(二)非诚信原则。
系指授信审查人员在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时,可以假定客户和调查人员非诚信为条件,分析授信业务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提出防范授信业务风险的放款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本行授信业务审查以信用风险审查为核心,遵循“依据事实、揭示风险、突出重点、客观审慎”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原则。
授信审查人员应以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评估人员的评估意见、评审人员的风险评价、调查及审查人员收集的授信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和本行的规章制度为事实依据。
(二)揭示风险原则。
XX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

X X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授信押品管理,提高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系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我行授信业务(含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相关债权实现,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押品管理的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押品受理、抵(质)押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押品评估和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管理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能够合理确定押品价值并处置变现,具有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及时开展押品的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
(四)全面性原则。
全行对公司、零售、贸易融资等所有授信业务的押品,均应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外部评估机构相关管理依《XX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0版)》文件执行。
- 1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信贷管理部职责(一)总行信贷管理部职责1.负责牵头制订全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制度;2.负责全行授信业务项下押品的价值管理工作,对全行公司押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授信业务押品数据标准化工作与数据集中管理;4.负责牵头组织授信业务押品的重估工作;5.负责总行直属经办机构在贷后检查时押品价值的重估审核认定;6.负责总行直属经办机构在使用资产评估机构时的选用指定工作;7.全面负责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监测工作。
(二)分(支)行信贷管理部(或承担信贷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1.负责辖内授信业务项下押品的全面管理工作,对辖内机构押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授信业务押品权证的交接、出入库;3.负责授信业务押品的评估管理工作;4.负责贷后检查时押品价值的重估审核认定;5.负责辖内经办机构在使用资产评估机构时的选用指定工作。
XX银行授信业务会计处理操作流程

XX银行授信业务会计处理操作流程第一章贷款第一条第一节基本规定贷款业务实行电子流程管理方式,柜台不得直接发放贷款。
我行贷款业务由信贷管理系统发送贷款业务电子指令。
信贷人员打印放款通知书、受托支付单(如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提交给柜台人员;柜台人员输入贷款号查询贷款发放信息,与放款通知书等资料核对一致后处理账务。
第二条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不含)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基准利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由核心参数组维护,全行统一执行。
在贷款发放时,实际执行利率、罚息利率及利率变动方式等信息按照协议约定在信贷管理系统贷款发放时录入,核心系统根据信贷系统传送的罚息利率自动计算复利利率信息。
第四条利息回收日。
即按照结息频率,每次扣息当月的扣息日。
核心系统在利息回收日日初、日终分别对贷款当期应收本息进行自动批处理扣款。
第五条受托支付分为自动受托支付和普通受托支付。
自动受托支付:贷款发放成功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自- 1 -动划转至第三方账户,不需柜员手工划转。
普通受托支付:贷款发放成功后,贷款资金圈存在借款人账户,柜员根据受托支付编号手工将款项划转至收款人。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贷款发放时结算账户、还款账户必须是正常状态。
如为委托贷款,还需开立委托存款账户。
贷款发放成功后,委托款项从委托人结算账户自动划转至委托存款账户中。
第二节贷款操作流程第七条贷款发放贷款发放业务指由业务人员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信息(包括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信息以及贷款协议等)并确认协议文件生效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借据指令传至核心业务系统,柜员依据信贷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和放款中心或业务部门提供的加盖印章完整的纸质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办理贷款发放工作。
凡本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质押贷款等均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纸质放款资料审核业务部门在信贷系统中完成贷款协议审核及信息登记后,将放款通知书和一式五联借款借据(如贷款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任意本金”,还需提交纸质还款计划)等资料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
分享一份XX农信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供大家做授信参考

分享一份XX农信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供大家做授信参考附件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联社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的能力,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是指联社在与同业机构开展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进行评估,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类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条款而导致联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联社授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按交易类型划分对应的分类授信额度。
联社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综合评估、分类授信”的原则。
综合评估是指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第七条对同业机构的授信统一以法人机构为授信主体,原则上不对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授信(特殊情形除外)。
金融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与联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占用联社授予其法人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
第八条联社核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对该同业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办理具体业务,按照所办理具体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联社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联社同业机构授信实行交易审批分离原则,前台业务交易岗位和授信审查审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条联社授信同业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额度到期后应重新评定。
XX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

X X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授信押品管理,提高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系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我行授信业务(含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相关债权实现,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押品管理的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押品受理、抵(质)押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押品评估和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管理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能够合理确定押品价值并处置变现,具有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及时开展押品的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
(四)全面性原则。
全行对公司、零售、贸易融资等所有授信业务的押品,均应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外部评估机构相关管理依《XX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0版)》文件执行。
- 1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信贷管理部职责(一)总行信贷管理部职责1.负责牵头制订全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制度;2.负责全行授信业务项下押品的价值管理工作,对全行公司押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授信业务押品数据标准化工作与数据集中管理;4.负责牵头组织授信业务押品的重估工作;5.负责总行直属经办机构在贷后检查时押品价值的重估审核认定;6.负责总行直属经办机构在使用资产评估机构时的选用指定工作;7.全面负责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监测工作。
(二)分(支)行信贷管理部(或承担信贷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1.负责辖内授信业务项下押品的全面管理工作,对辖内机构押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授信业务押品权证的交接、出入库;3.负责授信业务押品的评估管理工作;4.负责贷后检查时押品价值的重估审核认定;5.负责辖内经办机构在使用资产评估机构时的选用指定工作。
XX农商银行授(用)信流程优化方案

XX农商银行授(用)信流程优化方案为夯实信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变信贷管理中“有权无责”的现状,让放款岗更好地发挥作用,总行经研究,决定就优化授信、简化用信提出如下方案:一、成立组织总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运营管理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组员的授信流程优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信贷管理部。
二、优化内容(一)严进宽出。
改变基本授信流于形式的现状,严把授信“入口”关,简化用信“出口”环节,把贷款的审核从用信环节提前到授信环节,节约转贷时间,提高放贷效率。
(二)前移职能。
将支行有权审批人的职能前移,参与一定额度以上的授信调查,让真正的贷款决策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支行有权审批人是指一级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和支行其他中层干部,支行其他中层干部包括二级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
(三)平行作业。
改变风险评估流于形式的现状,对一定额度以上的存量授信和新增授信,在贷前调查时同步开展风险评估作业,由风评人员出具独立的风评报告,以加强对大额授1信的风控力度。
(四)去繁存简。
在用信审批中删除与授信流程重复的环节,仅保留“发起”与“审批”两个节点,使用信流程更简化,让放款岗客户经理能自主把握贷款发放进度,合理安排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试点阶段(2016.4.1-2016.4.15)确定大唐支行作为试点支行,信贷管理部指定专人参与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1、科学划分支行长与支行其他中层干部参与贷前调查权限;2、进行风险评估平行作业的对象范围;3、审查中心审查的必要性。
(二)逐步推广阶段(2016.4.16-2016.5.15)店口、陶朱、浬浦、璜山支行作为第二批试点行,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流程的再优化和推广,评估是否存在新的问题、原操作流程中是否存在盲区。
(三)全面推开阶段(2016.5.16-2016.7.31)在总结上述几家支行阶段性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分析,流程优化后在全行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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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授信审批中心设受理岗,受理岗负责接收授信申报资料,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确认申报业务的终审决策机构、申报业务处理流程的完整性、申报业务资料的齐备性等。
第十二条受理岗认为授信项目资料齐备后,将项目转至授信审批中心专职审批人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专职审批人经过审查发现授信业务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可根据情况要求申报单位补充资料。
材料补充工作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未补充材料的,授信审批中心可退件处理。
第三章双签审批第十四条双签审批,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由两名授信审批人组成双签组,分别对同一笔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决策的方式。
第十五条双签组主要负责简单业务的审批。
双签组权限由牵头审批人权限确定,具体授权由审批授权文件另行规定。
本行开业一年内,双签组权限为低风险业务和简单零售信贷业务;一年后将根据行业、产品、客户等维度进行授权,进行一般风险业务双签审批。
第十六条双签牵头审批人由分管风险副行长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初审由授信审批中心专职审批人担任。
双签审批业务,须得到双签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如双签组有条件同意,以牵头审批人意见作为授信业务审批意见。
如双签组中一人同意一人否决(或再议),项目提交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议。
如双签组两人均不同意,则项目否决。
第十七条如双签牵头审批人认为权限内个别授信项目情况复杂,难以决策的,可提交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双签流程(一)业务提交与受理。
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发起信贷业务,提交授信审批中心受理岗。
(二)初审审批。
专职审批人对业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牵头审批人。
(三)牵头审批人审批。
牵头审批人签署意见后,由授信审批中心秘书汇总审批意见,并交牵头审批人确认。
(四)按审批授权提交有权批准人作最终批准。
第十九条对现金、准现金足额担保的低风险业务,总行可授权事业部自行组成双签组进行审批,并以事业部总经理作为牵头审批人。
第四章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第二十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由5名审批人以集体讨论、独立表决形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决策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负责审批如下业务:(一)超过双签审批权限,但未达到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权限的授信业务。
(二)双签组意见不一致或否决项目复议的审议。
(三)双签组牵头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报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议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委员构成总行授信审批中心会议由分管风险副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专职审批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牵头审批人和项目主审人总行授信审批中心会议牵头审批人原则上由分管风险副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轮流担任。
牵头审批人主要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会议。
控制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
牵头审批人应保障贷款审批会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保证会议讨论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
(二)整合授信业务审批意见。
对各委员的风险控制建议,牵头审批人须高度关注。
项目主审人一般由专职审批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单个项目的重点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牵头审批人原则上不在审批表决前对审批的授信业务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
但如果牵头审批人认为有其他审批人可能不了解的业务背景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在审批表决前向其他贷款审批人说明。
第二十五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的召开,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有1名牵头审批人召集并主持会议;(二)有5名委员出席(含牵头审批人);第二十六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议事规则:(一)项目表决实行记名投票制,每个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二)授信项目通过,至少必须获得参会委员2/3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议事流程:(一)提交审议。
专职审批人授信审查完成后,如属于授信审批中心会议权限或需上会讨论的,由授信审批中心秘书负责安排议程,至少提前一天将授信材料发给其他参会委员,并通知业务申报部门派员参加(一般为事业部负责人、团队经理和主办客户经理);(二)业务交流。
以项目主审人为主并会同其他参会委员向业务申报部门提出专业问题,由后者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三)集体讨论。
业务申报部门回避后,参会委员对业务进行讨论,阐明自己的观点,项目主审人须就审批方案做具体说明。
(四)独立表决。
参会各委员在业务交流和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独立签署本人意见;(五)整理确认审批意见。
授信审批中心秘书负责审贷意见综合,并由牵头审批人进行归纳整合;(六)按审批授权提交有权批准人作最终批准。
第二十八条授信审批中心会议一般采取现场讨论、表决方式。
必要时经牵头审批人同意,可采取视频、网络、电话会议等远程方式召开。
第五章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第二十九条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委)是负责全行授信业务及授信事项审议的专业委员会,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专业支持,由分管风险副行长、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网络金融部、国际业务部、投行业务部、同业资金部负责人和专职审批人组成,主要受理超过授信审批中心会议权限以及牵头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提级审批的授信项目。
总行信审委牵头审批人原则上由分管风险副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轮流担任,每次开会须至少有7名委员参加,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授信项目通过,至少必须获得参会委员3/4的同意。
信审委审批会议的召开,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有1名牵头审批人召集并主持会议;(二)有7名委员出席(含牵头审批人);除牵头审批人外的其他参会委员构成,可根据会议议事内容安排出席;除风险管理部外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可安排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信审委办公室设于总行授信审批中心。
第六章会签审批第三十条会签审批,是指由审批人分别独立审阅申报材料形成审批结论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会签审批适用于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和信审委审批权限内,背景清楚但时效要求较急,未能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项目:(一)总行战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项下成员企业授信;(二)同业授信业务(限于银行类);(三)简单修改或变更部分审批条件的业务;(四)其他背景清楚但时效要求较急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会签议事规则(一)会签必须经足额委员(授信审批中心会议5名,信审委7名)审批。
(二)会签项目的通过须至少获得会签委员2/3(信审委为3/4)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会签流程(一)业务发起。
由授信审批中心秘书报会签牵头审批人同意,并确定会签人后,将相关资料分别提交会签人审核;(二)单独表决。
会签人单独审查授信项目,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单独签署本人意见;(三)整理确认审批意见。
授信审批中心秘书负责审贷意见综合,并由牵头审批人进行归纳汇总;(四)按审批授权提交有权批准人作最终批准。
第七章审批时限与沟通机制第三十四条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完成授信审查后应及时安排授信业务审批。
原则上应按照授信业务通过审查时间顺序依次安排审批。
对重点客户授信业务以及对我行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授信业务可以优先安排审批。
第三十五条实行审批时限制。
对受理审查完成后项目,原则上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审批并下达审批结论,但补充资料时间不列入审批时限要求:(一)一般流贷类项目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如属于绿色通道的项目,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等复杂业务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如属于绿色通道的项目,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八章审批意见第一节审批意见类型第三十六条按审批意见形成过程区分,审批意见分为审批人审批意见和授信业务审批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批意见应采用以下统一表述:(一)同意。
是指贷款审批人认为符合授信标准,允许给予该业务授信,并明确借款人、授信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等基本业务要素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方案等内容。
对于上会审批的业务,须至少获得参会委员2/3(信审委为3/4)的同意票,审批结论才为“同意”;(二)否决。
是指贷款审批人认为授信业务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规范要求,或业务预期收益不能完全覆盖成本和风险等情况因而不同意申报单位办理该笔授信业务。
对于上会审批的业务,有1/3(信审委为1/4)的参会委员投否决票,审批结论即为“否决”;(三)有条件同意。
审批人签署“有条件同意”意见,必须明确列明在现实条件下可执行的附加条件。
经营部门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办理该业务。
对于上会审批的业务,至少有2/3(信审委为3/4)的参会委员投同意票或有条件同意票,则审批结论为“有条件同意”。
(四)续议。
是指审批人认为申报材料信息不充分,不能满足决策所需,要求经营部门有针对性地作进一步的信贷调查;或者授信方案不合理,需要调整授信方案。
经营部门完善申报材料或调整授信方案后,可再次上报,否则不能上报。
项目没有否决,但不能视为同意的,审批结论即为“续议”;审批结论必须明确表述“同意”、“否决”、“有条件同意”、“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