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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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河南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人事档案管理,规范人事档案工作,保障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权益;(二)实事求是,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三)集中统一,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四)科学规范,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第五条人事档案收集内容应包括:(一)个人基本情况;(二)工作经历;(三)教育经历;(四)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资格;(五)奖励、处分情况;(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人事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整理,便于查阅;(二)编号归档,便于检索;(三)保持档案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剪贴;(四)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人事档案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安全;(二)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防止档案损坏;(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修复和消毒;(四)对破损、霉变、虫蛀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和修复。

第八条人事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遵循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二)档案利用者应具备相应的档案查询资格;(三)档案查询应填写查询申请,说明查询目的;(四)档案查询不得涉及他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九条河南省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三)安全可靠,便于维护。

第十条建立健全人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存储和传输。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档案信息录入、编辑、查询、统计;(二)档案信息的备份和恢复;(三)档案信息的权限管理;(四)档案信息的在线查询。

档案管理制度的亮点

档案管理制度的亮点

一、引言档案是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档案管理制度的亮点。

二、档案管理制度亮点分析1. 规范化、制度化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确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有序进行。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档案管理职责: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各级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形成单位的职责,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

(2)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程序: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3)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的保管条件、保管期限、销毁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2. 科学化、现代化随着科技的发展,档案管理逐渐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迈进。

档案管理制度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档案管理制度鼓励采用电子档案、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强调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3)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以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3. 安全性、保密性档案是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重要资产,其安全性、保密性至关重要。

档案管理制度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安全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保密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2)加强档案安全检查: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档案库房、档案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3)落实安全责任: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安全责任,对档案安全事故进行追责,确保档案安全。

4. 便捷性、高效性档案管理制度注重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档案流程: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进行简化,提高工作效率。

一梯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一梯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一梯一档档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2. 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相关的各类档案,包括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项目申报材料、科技成果、专利、著作权等。

3. 临时性档案,如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和统计等工作。

2.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各部门、单位在形成档案的同时,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收集齐全。

(2)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单位的档案收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原则,确保档案的条理清晰、便于查找。

(2)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等标准,并严格执行。

(3)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防虫等。

(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档案服务。

(2)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档案查阅、复制、摘抄等服务,确保档案的利用效果。

(3)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利用审批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档案管理制度四次改革

档案管理制度四次改革

一、引言档案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载体材料。

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对于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档案安全、促进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档案管理制度四次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第一次改革(1949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第一次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了全国档案管理机构。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国家档案管理局,负责全国档案管理工作。

2. 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明确了档案管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3. 加强了档案业务建设。

建立了档案分类、编目、检索等业务规范,提高了档案管理水平。

4. 开展了档案清理和整理工作。

对全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进行了全面清理,为档案的集中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第二次改革(1980年)1980年,我国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了第二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 完善了档案管理机构。

成立了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管理工作,并设立地方档案局,负责地方档案管理工作。

2. 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职责。

3. 加强了档案信息化建设。

开始推广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

4. 开展了档案资源开发利用。

鼓励档案部门与社会各界合作,开展档案展览、出版、咨询等活动,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

四、第三次改革(2008年)2008年,我国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了第三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 完善了档案管理法规体系。

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了档案管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2. 加强了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制定了《档案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档案安全管理的责任、措施和保障。

3. 推进了档案信息化建设。

启动了国家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实现了档案的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管理。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档案管理制度的定义

档案管理制度的定义

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方便利用,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销毁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科学、有序管理的制度和规范体系。

它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管理职责、管理权限、管理程序、管理设施、管理考核等方面。

二、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不得遗失、损坏或篡改。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无误,真实反映档案形成时的历史事实。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在保管、使用、传输等过程中,不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

4. 便捷性原则:确保档案的查阅、利用方便快捷,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5. 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7. 信息化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档案管理制度的范围档案管理制度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档案收集:对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等整理工作。

3. 档案保管:对档案进行科学、规范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4. 档案鉴定:对档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5. 档案统计:对档案的数量、种类、内容等进行统计,为档案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6. 档案销毁:对失去保存价值或需要销毁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7. 档案利用: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咨询等服务。

1. 档案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人员配备等。

2. 档案收集制度:规定档案收集的范围、方式、程序、要求等。

3. 档案整理制度:规定档案整理的分类、编目、归档等具体要求。

4. 档案保管制度:规定档案的存放、防护、修复、维护等要求。

5. 档案鉴定制度:规定档案鉴定的标准、程序、方法等。

档案室管理制度

档案室管理制度

档案室管理制度档案室管理制度(通用12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档案室管理制度(通用12篇),欢迎大家分享。

档案室管理制度11、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库房。

2、档案室内不得存放与档案工作无关的物品,并始终保持室内整洁。

3、按照防火、防尘、防盗、防潮、防光、防虫鼠的要求,设置窗帘、樟脑精,配置气体灭火机,适时进行库房密闭通风等措施。

4、档案装具统一,存放排列整齐,箱(柜)统一编号并标明所存档案类别及年代。

5、定期清点核实存档案,级差档案褪变,破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档案室管理制度2一、必须建立由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领导和档案员组成的档案鉴定领导小组。

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和部分档案的鉴定。

二、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正确划分需要保密档案的密级。

三、对档案的全面鉴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对部分档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通过鉴定的档案,必须写出鉴定报告,注明鉴定意见和日期,并由鉴定领导小组负责签名。

四、通过鉴定的档案,力求达到保定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符合标准,对在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整改;对已超过保管期或失去价值的档案,必须慎重处理,严格掌握,还有一定价值的档案可暂封存,待观察后再行销毁。

五、对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先造好清册,提交销毁报告,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报送档案主管机关备案,在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六、要档案的保管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档案销毁后的善后工作。

档案室管理制度3一、档案统计的范围包括收集管理归档入库的档案、移交的档案、鉴定销毁的档案和查阅利用的各类档案。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保障社会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保障会员民主参与和社会团体规范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社会团体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

第七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等条件,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合法合规使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定期接受审计,确保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社会团体发展需要。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会员管理,建立健全会员档案,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民主监督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接受会员、监事会或者监事、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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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档案管理制度社会团体档案管理制度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会团体档案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活动资金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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