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制度
农聚餐管理制度

农聚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聚餐活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提高农村文明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聚餐指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在特定时期、场所聚集吃饭、聊天、娱乐等活动。
农村聚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文明、健康、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聚餐的监管,保障农村聚餐的安全、卫生和有序进行。
第四条农村聚餐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聚餐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自觉。
第五条农村聚餐应当遵循预约、集中用餐、定额收费、无烟环境等原则,切实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聚餐管理工作机制,为农村聚餐提供服务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农村聚餐活动。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组织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组织举办农村聚餐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当地政府备案,并明确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等事项。
第十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责任意识,确保农村聚餐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组织者要求参与者在报名参加农村聚餐活动时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组织者应当根据农村聚餐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用餐时间、菜品种类、餐标等事项,并向参与者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农村聚餐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卫生整洁,避免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和人身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意外事件发生,应当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组织者应当合理规划经费,保障农村聚餐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得私吞公款或滥用聚餐经费。
第十六条组织者应当严格监督用餐过程,注意食品安全和用餐卫生,做到无烟、无酗酒等。
第十七条组织者应当做好活动的后勤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组织者应当完善农村聚餐活动的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组织者应当定期总结农村聚餐活动,及时整改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维护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卫生和秩序,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集体聚餐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的集体性餐饮活动,包括庆祝活动、节假日聚会、合作社经营者年会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要公平分配,组织要公正公开进行。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聚餐活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和协调集体聚餐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聚餐活动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循健康、安全、文明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
第二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组织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提前进行计划,包括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形式、人数、预算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组织农村集体聚餐应当充分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包括活动内容、注意事项、禁止事项等。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聚餐活动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聚餐活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管理事项和流程。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参与者应当按照组织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严格的餐品采购和供应制度,确保食材的新鲜、卫生和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餐厅、食堂等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1.引言1.1 概述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是指针对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相关部门实施备案管理的一项制度。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在农村地区越来越常见。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一些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无序竞争以及食品荒唐浪费等问题,给农村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高乡村餐饮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要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主办方在举办集体聚餐前需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准备和管理。
通过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监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保证食品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进行深入探讨,以及该制度实施后所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
同时,还将总结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展望未来该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旨在为提升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阐述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首先,引言部分将简要概述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以及本文的整体结构。
其次,正文部分将从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实施与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在第2.1节中,将对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介绍,探讨其出台的原因和目标。
随后,第2.2节将重点分析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包括在保障食品安全、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最后,结论部分将总结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在第3.1节中,将综合分析该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探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DB36T 1411-2021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范

ICS03.120.992021-06-30发布2022-01-01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6/T 1411—2021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报告登记 (3)6 现场指导 (3)7 加工过程管理 (3)8 应急管理 (5)9 公示管理 (5)附录A (资料性)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报告表 (6)附录B (资料性)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7)附录C (资料性)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8)附录D (资料性)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9)附录E (资料性) 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 (10)IDB36/T 1411—2021II 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军根、刘建军、胡昭君、涂海浪、毛炜翔、徐光盛、胡霞、李燕京。
DB36/T 1411—2021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相关的基本要求、报告登记、现场指导、加工过程管理、应急管理和公示管理等相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每餐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
餐饮服务经营者、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等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第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江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办法(赣食安办字〔2016〕6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农村酒席规章制度内容大全

农村酒席规章制度内容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社会风俗和文化传统,为规范农村酒席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村酒席是指在农村地区举办的喜庆活动酒席,包括婚礼、寿宴、丧葬等。
第三条农村酒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乡规民约,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农村酒席的举办单位和参加者应当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共同营造良好的酒席氛围。
第五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酒席准备第六条举办农村酒席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向所在乡村委员会报备,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举办农村酒席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做好酒席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菜品准备、酒水购买等。
第八条举办农村酒席活动的单位应当尊重参加者的意愿,做好邀请工作,确保人员到场。
第九条参加农村酒席活动的个人应当尊重主办单位,遵守现场秩序,礼貌待人。
第三章酒席礼仪第十条农村酒席活动应当遵守礼仪规范,包括宾客礼节、敬酒次序等。
第十一条主持人应当主持酒席活动,引导宾客就座,安排敬酒仪式。
第十二条宾客应当尊重主持人,听从主持人的安排,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敬酒次序应当按照老幼有序,先敬长辈,后敬晚辈,不得乱序。
第十四条敬酒应当热情真诚,不得强迫他人饮酒,不得过度饮酒。
第四章酒席规范第十五条农村酒席活动应当遵守当地风俗习惯,不得违背社会道德。
第十六条酒席活动期间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七条参加农村酒席活动的宾客不得在现场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喧哗打闹。
第十八条酒席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五章酒驾管理第十九条参加农村酒席活动的宾客不得酒后驾驶,不得酗酒滋事。
第二十条主办单位应当提供宾客的安全出行方式,如提供代驾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酒后驾驶的宾客,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六章备注事项第二十二条本规章由农村酒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农村酒席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农村酒席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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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制度
集体聚餐一、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须提前3天向监管部门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二、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要求:1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
岗;2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3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
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4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
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5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
甲油,不佩戴饰物。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
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
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
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环境与设施要求:1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
等污染源。
2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
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3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4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5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采购与贮存要求:1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大肉还须索取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9)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3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四、加工与留样1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2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不得提供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
4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5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