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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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代位权的视角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从保险代位权的视角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是 一种 官 方 保 险 制 度 . 从 海 外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概 念 中 可 以看 出 , 外 投 资保 险是 一种 特 海
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代位权探讨
( ) 险代 位 权 的 法 律 界 定 一 保
保险代位权 ,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 失后, 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发生或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 责任 的第三 者求偿的权利。它 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 原则的核心 。 0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 是保险代位权在理论上的三 大基石之一 , 是 得补偿 , 以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 恰好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 的损 失后, 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
外 经 济 政 策 , 励 向 国 外 进 行投 资 的 同 时 。 就 执 行 着 该 国 的 国际 政 鼓 也
了保卫这些资源, 每一个 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 自己情况 的手段 , 对 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 , 包括有权实现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 移给 自己的国民 , 这种权利是 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 的一种表现 。 任何 国家都不应遭受经济、 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 阻挠其 自由地和 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 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基于国家发 ”
展的需要和公共秩序的要求, 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 征收以及
政府违约等行为 的权利 。 根据 国际法关于经济主权和主权管辖豁免的原理, 如果没有东道 国的同意那么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都 不得寻求其他救济措施的适
治战略。 以看 出, 可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执行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 具之一 , 是保证 其实施对外经济 政策 的重要国 内法手段。 是一个 国 它 家或其政府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 具和达到该国或政府国际政 治 目的间接工具, 间接地实现着 该国的国际政治利益。 3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范围通 常只 限于政治风险 . 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我们可以得 出其承保范围通常只 限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 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 极大的海外利润。 现在,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 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联 盟”(简称“伯尼尔联盟”),该机构为其 成员进入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有力的保障。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 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 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而且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 象。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外汇险 征收险 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即尽 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 所以,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 多以国际法上的保护或投资保护协定相协调互为补充 相互为用。
中国信保签发第一张海外投资保险单,开创政策 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
9月16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中 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在 北京举行签约仪式,为两家工程公司以BOT 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海外投资 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双方的合作开创了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 模式,标志着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 度在我国进一步确立。
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是指承担保险责任者。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 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 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信保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 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 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来自中中国大陆的惟一代表旅 行伯尔尼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002年4月,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成功举办了伯尔尼协会春季年会。受协会秘书处委托, 2005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上海承办了“中国买家信 用风险研讨会”。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作者:张媛媛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9年第06期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实现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背景下,中国施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投融资模式也逐渐多元化。

虽然多年的境外基础建设投资经验为国内企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输出参考模式,为我国企业开拓了新兴国际市场,但因被投资国政治风险、战争风险等不稳定因素,必须提供法律保护来避免或减少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鼓励我国施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

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现状出发,对美国、日本和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机构、承保范围和保险条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做出了分析。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选择;保险制度;承保范围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及特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IP)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向政治投资保险提供的担保或保险。

他们针对的是海外投资者可能会在国外遇到的问题。

投资者向当地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果存在政治风险,投资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将予以补偿。

从表面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业保险制度、事后补偿制度和代位权制度等基本特征。

然而,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因和内涵的深入研究,不难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强烈的国际政治和官方性质。

一般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私人保险,而是政府保险,由国家担保。

其保险公司,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是一个国家特有的机构,它的保险通常是政府协议投资保险,这满足了企业所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官方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

2.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比较2.1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人比较美国和日本都通过了立法,两国所有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是由政府公司经营的。

美国最高行政当局的直接控制以及保险申请的批准也是公司的责任,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和公司之间的直接对抗,从而成为外国政府与美国投资者達成政治商业解决方案的桥梁。

关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关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法制园地
2013 · 1(中)
关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赵芳
摘 要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对于海外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却并不健全。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
善对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在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关于合格投资和合格投资者的
三、合格投资的条件限定 (一)各国关于合格投资的普遍规定 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合格和投资形式合格及存在合格 东道国三个方面。 合格的投资项目一般是指投资者所要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 符合投资者本国利益,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限于国外 新项目的投资。 各国对承保投资的投资形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美国规定 合格投资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权益投资;德国的规 定为产权投资、捐赠资本、类产权贷款和再投资;日本的规定为股 份、股本、长期贷款、不动产、采矿权或其他权利。 在合格东道国方面,美国的要求较为特殊,即合格的东道国 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必须是 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且人均国民收入在 896 美元以下。而日本和 德国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并不以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 定作为承保前提,但是也要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等状况较为安 全。 (二)我国关于合格投资的具体规定
1.各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不同规定 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合格的投资必须有合格的投资 者。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确定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倾 向于限定国籍和资本属于美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份额,日本倾向 于限定住所,而德国的规定中包含了对于国籍和住所的要求。可 见,判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包括国籍原则、本国住所原则和资本 控制论,即要求投资者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联系。但国籍 原则仍是判断合格投资者最主要的标准。 2.我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界定 鉴于对美日德三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在对合格投资 者的范围进行界定的时候,也应当遵循以国籍原则为主资本控制 论为辅的标准。其具体范围如下。 第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此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自然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大陆自然人、港澳台自然人、海 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 第二,中国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国法人是指依中国法律 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 司和混合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是指较为松散的联营组织和合伙 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第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是 借鉴了美国的资本控制论而产生的。即允许部分虽为外国法人, 但其资本的绝大多数由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控制的外籍经济实体 参与投保。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进行代位 求偿,甚至通过国际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而将我国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这类企业中所有或控制的资本比例限制为 95%以上的目的在于充分周全的保护我国企业所有或控制的资 本的安全和我国的海外经济利益。 (三)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 各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险别规定方面,一般仅限于政治风 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收险、战争险等,而不包括一般商业性风 险。 我国除应将以上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之外,鉴于 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还应当对这一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补 充,将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同恐怖主义险纳入承保范围。 营业中断险也可称利润损失险,是指如营业中由于发生禁兑 事故,征收事故和战乱事故使投保人遭受到有形财产损失而导致 一段时期内停工或停业,所带来的预期利润损失或多支出的必要 费用损失。 迟延支付险包括禁止支付和迟延支付,是指投资者在海外投 资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以债权形式存在但在东道国却不能被兑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

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

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

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

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中有所体现。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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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单 边模 式 下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能 使 我 国 的 海 外 投 资 者 不 被 双边 投 资 保 证 协 定 所 束 缚 , 资 的 国 家 更 广 泛 , 够 投 能 在 全球 范 围 内发 展 投资 , 追逐 利 益 。而 且 使 投 资 者 不 因双 边
并向投保人理赔之后 , 保险机构依据两 国政府订立 的双边投资 保证协定向东道 国代 位求偿 。一种是 以 日本 为代 表的单边模 式, 不要求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 单纯依据国内法就
可 以对 海外 投 资进行 承 保 。其 代位 求偿 权 的取 得不 是 依据 我
经珩 。 律
笔 者 认 为 这样 的 设 计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 中 国 出 口信 用保 险 公 司 是 由国 家 出 资设 立 的 国有 全 资 公 司 , 于政 府 公 司性 质 。 属
它完全有 资格也有能力审核保险业务 , 因为它代表的是国家
[ 关键 词 ]海外投资 政治风险 代位求偿 [ 中图分 类号 ]F4.8 文献 标识码 ] 文 章编 号 ]62 37(000 —07 0 8065[ A[ 17 —4321)6 01— 3


海 外投资 保 险制度 的概 念及特 征
担保的需求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所从事 的海外 投资保险业务 大都停 留在政 策层 面, 缺乏 相关立 法 的支持。 目前的海外投资保 险制 度不能够适应 海外投资 的迅 猛发展 ,
的最大威胁 。而一个有效运作 的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能够 消化投 资中的政治 风险 , 投 资者 的经 营得 到充 分、 使 有效 、 时的保 及 护 。我 国现行 的海外投 资保险制度在模 式设 计和 具体 内容上都 存在 一定的缺 陷 , 当在充 分借鉴各 国先进 立法经验 的基 础 应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非金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达到552.4亿美元,同比增长6.5%。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海外投资风险也日益突出,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保障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促进海外投资的作用。

海外投资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汇率风险等。

这些风险对于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是一种阻力,容易使得企业望而却步。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提高海外投资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进而促进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其他国家企业的激烈竞争。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企业提供有力的保障,降低其在海外投资中的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经验积累。

海外投资往往需要我国企业将自身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当地市场相结合,以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技术转移和管理困难等问题。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保障,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经验积累,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海外投资对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投资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如政治风险、投资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冲击,保障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变得越发迫切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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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净 资产 增 加 了 55 .%.平 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加 了 5 .% . 28 平
从 立法 体 例 上 看 . 目前 世 界 上 各 国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可 分 为 双 边 的 海 外投 资保 险制 度 、 边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单 和折 中模 式 的 海 外 投 资保 险 制 度 国 内有 学 者认 为我 国宜 采 用德 国折 中式 的 海 外 投 资保 险 制 度 笔者 认 为 我 国 应该 采 取
创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采 用 “ 基 金 ” 母 方式 运 作 . 够 吸 引 社 会 资 能
逐 渐增 多 .但 总 体 上 海 外 投 资 的水 平 和 应 对 风 险 的 能 力 不 高 . 有 已 经 “ 去 ” 企 业 安 全 、 定 地 获 得 利 润 才 能起 到 只 出 的 稳 对 海 外 投 资 最 有 说 服 力 的 促 进 作 用 . 以我 们 建 立 海 外 投 资 所
保 险制 度 的 核 心 在 于 国 内 承 保 机 构 能 否 给 予 投 资 者 以充 分 的保 护 。承保 的风 险 发 生 以后 , 资 者是 否 得 到 有 效 的保 护 , 投 不 仅 要 看 其 所 受 的损 失 能 否 及 时 得 到 赔 偿 . 而且 要看 其 得 到 赔 偿 后 是 否 能 够 及 时摆 脱 与 东 道 国 之 间 的投 资 争 议 。在 单 边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中 . 保 的 风 险 发 生 以后 , 资 者 也 会 承 投
道 国 之 间缺 乏诸 如 双边 投 资保 护 协 定 类 似 的 限定 义 务 . 以 所 只 有 投 资者 走 完 “ 尽 当地 救 济 ” 序 之 后 才 能 寻求 母 国 的 用 程 外 交 保 护 而 双 边 的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所 承 保 的 海 外 投 资 者. 获得 了保 险机 构 赔 偿 后 , 从 纠 纷 中 解 脱 出来 了 , 后 的 就 之 代 位 求 偿 就 留给 了保 险 机 构 。可 以 看 出 , 只有 双 边 的海 外 投
金参 与创 业 投 资 . 财 政 资 金 放 大 1 使 0倍 以上 . 以 充 分 发 挥 可 财政 资金 的杠 杆 作 用 . 为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向 现 实 生 产 力 转 化 成
的助 推 器
及 时 得 到 本 国 的 保 险 机 构 的赔 偿 . 是 由于 投 资 者 母 国 和东 但



20 0 2年 中 国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进 程 启 动 以 来 , 国到 东 盟 的海 外 投 资规 模 逐 步 扩 大 . 中 但 是 由于 中 国还 没 有 建 立 自己 的 海 外 投 资
尝试 , 开辟 了 中小 企业 融 资 的 广 阔 空间 此 基 金 规 模 50 0 0万
0◎弱∞留目岛固 锄唐国宙营
郑红娜 杨 欣
七是 建立 中小企 业信托债 权基 金。通过中小企业
信 托 债 权基 金 , 开拓 社 会 融 资 大空 间。 0 8年 9月 . 州 市 西 20 杭
湖 区 “ 企 业 集 合 信 托 债 权 基 金 ” 期 “ 湖 秋 月 ” 托 计 划 小 首 平 信 正式 发 行 , 个 作 为 “ 中 小 企 业 以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水 这 让
经 济 纵 横
— 詈●馕 — 皇
中小 企 业 增 加信 誉 成 本 和 社 会 成 本 。 同 时 , 要 促 进 资 信 行 还 业 的 发 展 , 立 专 门的 资 信 调查 公 司 、 用 评 估 公 司 . 金融 建 信 与 机 构 进 行 的信 用 调 查 相互 补 充 。鼓 励 信 用 调查 评 估 中介 机 构 的发 展 . 持 建 立 中小 企 业 资 信 数 据 库 . 偿 为 金 融 机 构 提 支 有 供 客 观公 正 的信 用信 息
双 边 的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 立 法 模 式 之 所 以采 取 这 种 模 式 . 要是 由 于我 国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的制 约 我 国 的海 外 投 资 主


均 负债 率 减 少 了 72 - %
般 为 中小 型 企 业 . 年 来 一 些 大 型 的 国有 企 业 的海 外 投 资 近
八是 建立完 善科技 型 中小 企 业创业投 资 引导基
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一种政府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
进 而 促进 高科 技 产 业 发 展 的 最 为 有 效 的 工 具 . 通 过 财 政 出 可 资引 导 社 会 资 金从 事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活 动 . 决 高科 技 产 业 创 解 业 企 业 的 资金 缺 乏 问 题 创业 投资 引 导 基 金 可 以转 变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的 支 持 方 式 , 展 中小 企 业 的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 其 是 拓 尤
平得到融资” 的全 国首 创 项 目 . 在 地 方 政 府 引 导 . 会 各 方 是 社 参 与 的基 础 上 . 中小 企 业 打 通 社会 债 权 融 资 而进 行 的 有 益 为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使 得 我 国到 东 盟 的 海 外 投 资 面 临 很 大 的 风 险 , 接 影 响 了 自 由贸 易 区 的 发 展 本 文从 五个 方 面 提 出 了 直 完 善我 国的 海 外 投 资保 险制 度 的 建议
元 , 中 . 西 湖 区 财政 认 购 1 0 其 由 0 0万 元 . 石 公 司认 购 10 点 00 万 元 . 州银 行 认 购 3 0 杭 0 0万 元 . 并设 计成 面 向社 会 发 行 的 理
保 险体 制的类 型
财产 品 。经 过 严 格考 察 . 2 有 0家 中小 企 业 获 得 了贷 款 据 对 “ 湖秋 月 ” 品 贷后 进 行 的跟 踪 显 示 .0家企 业 全 部 经 营 状 平 产 2 况 良好 .0 % 的企 业 贷 款 资 金 与 贷 前 所 承 诺 的 用 途 一 致 . 10 9 %的企 业 销 售 较贷 前 同期 都 有 了不 同 比例 的 增长 与 上 一 5 年 同期 相 比 .0家 贷 款企 业 平 均 资 产 规 模 扩 大 了 l 1 . 2 - 倍 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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