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例

合集下载

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村。

被告:李某,男,45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在村里均有承包地。

2016年,王某承包了李某位于该村的一块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期间,王某负责耕种、管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019年,李某提出要收回土地,理由是王某未能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导致土地荒芜。

王某认为,自己一直在耕种、管理土地,并未违约,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王某是否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2.李某是否有权收回土地?3.如何处理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法院判决1.关于王某是否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闲置、荒芜土地。

经调查,王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因干旱等原因未能耕种,但总体上仍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故王某未违约。

2.关于李某是否有权收回土地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本案中,李某要求收回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李某无权收回土地。

3.关于如何处理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问题。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鉴于王某未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的情况,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干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并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合理利用土地。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涉及《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理解和适用。

2.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对土地耕种、管理情况存在争议,需要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3.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示范意义。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土地转让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转让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村村民甲与乙村村民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甲村的一块土地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10万元定金,甲将土地交付给乙使用。

但在土地交付过程中,甲发现乙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且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存在隐瞒土地权利瑕疵的行为。

甲遂向乙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乙拒绝返还定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土地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土地用途,但甲发现乙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且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存在隐瞒土地权利瑕疵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致使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甲有权解除合同。

3. 定金的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乙支付10万元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合同生效后,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但乙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且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存在隐瞒土地权利瑕疵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镇,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引发了一起诉讼案件。

甲村与乙村相邻,两村原有土地界限明确,但由于近年来城市扩张,甲村部分土地被征用,乙村则因城市规划需要扩大土地面积。

在土地征用和规划过程中,甲乙两村因土地界限划分、土地补偿等问题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甲村与乙村原有土地界限为一条河流,甲村位于河流上游,乙村位于河流下游。

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甲村部分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住宅区。

同时,乙村为扩大土地面积,计划在河流上游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部分土地。

双方在土地界限划分、土地补偿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村认为,乙村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甲村合理的补偿。

乙村则认为,水库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甲村应积极配合。

双方在土地界限划分上存在争议,甲村主张以河流为界,乙村则主张以一座山脊为界。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登记簿、土地征收批文、土地规划文件等。

同时,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1. 土地界限划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界限的划分应当以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经调查,甲村与乙村原有土地界限为河流,且双方在该河流上已形成实际使用习惯。

因此,法院认定河流为两村土地界限。

2. 土地征收与补偿法院认为,乙村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土地,属于土地征收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2)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3)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依法判决乙村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甲村合理的补偿。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的权属、使用、收益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在中国,土地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涉及的问题种类繁多,解决起来也颇为复杂。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土地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法。

1. 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

在农村地区,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某地村民集体土地被当地政府以征地补偿的名义侵占,但补偿款并未按规定发放,导致村民不满,最终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政府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城市建设用地纠纷。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土地使用和征收问题。

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导致土地纠纷。

例如,某城市的一处建设用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引发了业主的维权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农民土地承包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是一项重要的农村改革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某地农民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发了矛盾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承包权益,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土地污染纠纷。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例如,某地的一处工业用地因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土地受到污染,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污染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清理土地污染,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土地界址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界址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地两家农民因土地界址问题发生矛盾,最终演变成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土地部门或法院调解,明确土地界址,解决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土地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时,需要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防范土地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土地纠纷法律依据案例(3篇)

土地纠纷法律依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土地权属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甲主张其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乙则认为该土地归其所有。

双方各执一词,案情复杂。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1.甲、乙双方对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首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

2.甲主张其享有土地使用权,乙则认为该土地归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

甲、乙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对土地的使用权来源。

3.在判断土地使用权归属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对土地的使用权来源。

如果甲能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则甲对土地的使用权应予以确认。

5.如果乙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土地使用权,如购买合同、赠与合同等,则乙对土地的使用权应予以确认。

6.如果甲、乙双方均无法提供合法的使用权证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该土地归国家所有。

法律土地承包纠纷案例(3篇)

法律土地承包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市XX县人,农民。

被告:XX县XX镇XX村村委会。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XX县XX镇XX村村委会于2008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村集体土地50亩,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承包费用,并进行了土地的开发利用。

然而,在2015年,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管理为由,单方面终止了与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将土地收回。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 裁定被告XX县XX镇XX村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2. 裁定被告XX县XX镇XX村村委会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3. 裁定被告XX县XX镇XX村村委会赔偿原告因土地承包合同被终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XX县XX镇XX村村委会辩称:1. 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管理,存在违约行为;2. 原告承包的土地存在违法占用、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

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土地承包合同原件,证明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 土地承包费用缴纳凭证,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承包费用;3. 土地开发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原告对承包土地进行了合法的开发利用;4. 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承包土地期间,不存在违法占用、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2. 原告在承包土地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存在违约行为;3. 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管理为由,单方面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裁定被告XX县XX镇XX村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2. 裁定被告XX县XX镇XX村村委会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3. 裁定被告XX县XX镇XX村村委会赔偿原告因土地承包合同被终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5年土地纠纷缘何停息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启示之一
□策划统筹李峻峰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黄奇向通讯员黄钰淇
编者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提高司法效能为中心,整合司法资源,创新司法调解机制,以司法调解化纷止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成绩显著,领导满意、群众满意。

在党中央强调“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新形势下,认真总结、大力推广江南区法院运用司法调解手段,促进社会和谐的先进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本报特推出《司法调解促和谐》系列报道,敬请垂注。

25年的纠纷,积怨很深。

25年的纠纷,耗尽了几代人的青春和血汗。

解决好这起25年的土地纠纷案,不仅需要智慧、毅力和勇气,更需要公平、公正和爱心。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智勇双全,巧手解怨,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在群众中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崇高形象。

欣闻25年纠纷成功调结,自治区副主席吴恒十分动情:“此案及其处理结果是当前我区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突出执法为民,做到案结事了的一个优秀案例,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化解权属纠纷的成功案例。

”江南区委号召城区有关部门、单位,学习借鉴江南区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

由于江南区法院灵活运用行政协调机制,巧化“官民纠纷”,对辖区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江南区党委、政府特提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江南区法院行政审判庭记集体三等功。

案件历史渊源复杂,确定思路主动出击
说起这起纠纷案,知情人无不大摇其头。

首先纠纷时间长:25年。

其次涉及群众多:3个单位即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乐贤村北槐坡5个村民小组、沙井街道办事处杨村村民委员会和沙井中学的群众、师生逾2000人。

第三是案情复杂:经过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政府5次下发处理决定,法院4
次判决,讼争时间长达12年。

杨村党支部书记杨文云对此深有感触:小的时候就知道了这起纠纷,长大成家了直接参与纷争,现在后代又见证这起纠纷,可谓几代人纷纷争争无宁日。

2006年1月,这起纠纷的案卷摆到了江南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陈志敏的桌上。

捧着沉甸甸的案卷,陈志敏想:纷争时间这么久,三方积怨肯定很深,若继续以判决来处理,问题会越来越复杂,解决之日遥遥无期。

能不能以调解的方式处理?调解的条件充不充分?陈志敏一头沉进案卷中。

陈志敏发现,这起纠纷表面上是乐贤村北槐坡不服政府的处理决定,但实质是农民间的利益之争。

纠纷的内容是:三方因沙井街“那坝坪”农民集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争议地面积为147.6亩。

1981年始,北槐坡提出对“那坝坪”土地权属的主张,纠纷开始。

1983年6月17日南宁市农业办、1994年5月13日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都将争议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由沙井中学管理使用。

北槐坡五个村民小组不服,向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郊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5原告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5原告仍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申诉。

1996年10月30日,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争议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责令郊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此后纠纷又走进了江南区政府决定——南宁市政府复议——5原告继续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怪圈。

摸清案情,陈志敏决定启用行政协调机制解决这起纠纷。

她的意见得到院领导班子的支持。

院长黄芳亲自过问案件进展情况,院领导班子确定了处理这起案件“用利益平衡分析法,尽可能缓解农民的矛盾冲突,争取由农民之间协商解决”的工作思路。

陈志敏的工作全面展开。

各级部门反复协调,齐心协力促进和谐
陈志敏和她的同事预料不到后来的调解之路这么艰辛。

春寒料峭,法官们全身心地扑进了调解工作中。

院长黄芳和班子一起与陈志敏反复研究方案,反复深入沙井街,反复分头疏通群众顾虑。

流了多少汗水,受了多少委屈,无人能懂。

多少次往返沙井街,没有人记得清楚。

和法官们一样,江南区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对这起案件高度重视,给法院的工作以大力支持。

时任人大主任韩东胜、副区长张卫国表示不管法院制定的协议内容如何,只要争议双方能接受,政府都予以支持。

在协调沙井中学的工作过程中,江南区人大联手法官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来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沙井中学依据判决内容申领了争议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他们认为自己是争议地合法的使用权人,并向南宁市人大反映沙井农民无理纠缠影响办学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黄芳和陈志敏主动到江南区人大汇报案件情况,说明自治区高院再审生效的判决书中已经否定了争议地为国有土地,明确认定了争议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事实,学校主张土地权属而与原告及第三人杨村争地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还向人大通报了法院将运用协调方式解决纠纷,并在处理争议地时,尽量动员两方农民无偿出让部分土地提供给学校使用,
以支持教育事业的工作思路。

江南区人大韩东胜等领导听了汇报后很满意,表示大力支持法院工作。

紧接着韩主任带队深入沙井中学做学校的思想工作,棘手的问题很快迎刃而解。

2006年4月6日,陈志敏召开当事三方协调会。

各方均同意协调处理。

鉴于沙井中学主张争议地权属的理由不足,主要矛盾在5原告与杨村之间的事实,陈志敏的工作从5原告入手:5原告必须先有统一意见,双方才会达成协议;如果他们同意划出部分土地给杨村,杨村的工作就容易做通。

经过十多次的疏导,同时原告代理人杨桂西律师也积极配合法院做工作,由于杨律师和5个生产队队长的协助,5原告的村民终于同意把A地(18.788亩)分给杨村。

并在陈志敏“支持教育事业,考虑孩子们前途”的开导下同意划6亩地给学校。

原告终于有了初步的方案!陈志敏不知道有多高兴。

经过慎重考虑并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后,她抛出了一个“分配”方案。

方案一宣布,双方既没有反对意见也没有表示同意。

在继续做5原告的思想工作时,陈志敏得知他们想要放置在学校的变压器,她认为这是增加原告调解信心的筹码。

关键时候江南区政府高调介入协调,分管教育的副区长张树辉亲自到学校做思想工作,使学校最终同意把变压器让给原告。

一边是法官条分缕析一边是领导政策攻心,政府和法院上演了一出做群众工作的好戏。

在做杨村的思想工作时,南宁市中院给予大力支持,两级法院法官上演“攻坚战”。

原来做通了5原告工作之后,杨村却变卦了。

他们坚持土地要么是和5原告各分一半(“分配”方案5原告约占三分之二),要么就要回分给学校的6亩地。

双方就这样又僵持了两个月。

在郁闷和委屈中,陈志敏强迫自己振作起来,另辟蹊径工作。

2006年7月28日,天刚放亮她就和中院行政庭庭长李道清踏着露水走进了杨村。

熟悉他们的群众很快围了过来。

他们给群众分析在本案中对杨村不利的地方,对群众说:“土地已经丢荒多年,这次处理不好,始终不能发挥这些土地的效益,对大家都不利,还不如双方互让互谅,妥善分配,尽快利用产生效益,对大家都有好处。

”并建议开村委会决定。

很快16名村干部和农民代表就法院提出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9票赞成,村委及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决定接受方案。

历时半年,双方终于初次达成共识。

陈志敏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但是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她,农民的决定还会反复。

果然在通知双方前来签初步协议时,5原告方又提出要在协议中增加“高坎头(地名)”3个字,杨村担心对方另有企图坚决不同意,双方互不让步,协议没法签定。

无奈的陈志敏又得反复做双方农民的思想工作。

一个星期后,5原告最终同意不加字,双方农民坐在了一起。

这起长达25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北槐坡村民小组长黄金满、黄金来激动地说:“从来没有想过双方农民会像今天这样坐在一起开座谈会!”杨村的杨耀桓更是深有感触:“我们是
通过表决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个分配方案的,我投的是反对票。

虽然当时我是反对,但现在我也很赞成。

因为我觉得法院在处理我们的纠纷时,是真心真意地考虑了我们农民的利益,也是真心真意为我们办事,我觉得很感动。


这起纠纷时间长,涉及人数多,是有关部门手上的“烫手山芋”。

纠纷圆满解决,而且做到了各方满意,非常不容易。

其中的经验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首先要树立和谐理念,要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当事人法律上的纠纷和心理上的对立,使矛盾最终从各层面化解。

其次,各方协作自然功成。

此案中江南区政府、人大以及相关部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各自发挥职能作用,以自己的方式介入调解工作,使得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第三必须公正司法。

公正自然得民心。

一开始,三方都不相信法官真心为大家调处。

法院的工作和公正是在反反复复的交流之中,在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得到认可和尊重的。

第四是必须兼顾各方利益,促使大家握手言和,这是解决矛盾纠纷的终极目标。

第五,土地争议应该及时解决,不宜久拖。

案件拖得越久,问题就越多,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六,法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过人的工作技巧。

既要果断决策又要思前顾后,既要以理服人又要树立威严。

正因为法官在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既考虑双方农民利益,又考虑学校的教育事业,在多方面做工作的同时注意营造和解氛围,让群众意识到法官很公正,真心实意为大家着想,双方农民都把法官当成了自家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