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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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刘彬斌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首先笔者认为,现阶段渎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四难”现象,长期打不开局面:1、线索发现难。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

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寻找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查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出现长期“无米下锅”的情况。

2、调查取证难。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

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渎检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

加上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缺乏,办案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拮据,对一些经费投入大的查证工作半途而废,不了了之,最终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案件处理难。

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渎检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现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

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

4、法律把握难。

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

但是,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造成渎检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以把握。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困境,如“三难一大”问题,即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对策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第一,线索发现难。

原因有:1.渎职侵权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和隐蔽,不易被察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

2.渎职罪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认知度过低。

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内容和管辖不甚了解,又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举报意识、热情不高,有价值、能成案的线索不多。

3.一些单位保护主义严重,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

许多部门在案发后往往采用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而检察机关又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从而使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在低谷徘徊。

第二,调查取证难。

主要表现在:1.取证对象的特殊性。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实权人物,其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等决定了他们不会轻易地提供相关的罪证。

2.案件的知情人员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在举证上出尔反尔,经常使审讯取证工作备受干扰。

3.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力、职务和关系网以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等因素,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开脱或干扰的态度,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的难度。

第三,认定处理难。

主要表现在:1.责任认定难。

由于调查取证中的人为干扰和消极配合,导致许多渎职行为责任的分散;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即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难以分清责任的大小,也就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摘要: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进行阐述,较为平实,对实际执法具有一定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在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许多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成多发态势,但渎职侵权案件查办难点很多,比如线索来源渠道不畅、初查阻力大、侦查取证难、定性难等,都是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其中取证难更是难点中的难点。

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的原因(一)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此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组成人员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并掌握一定的法律政策,尤其是本部门相关的业务知识,并且大部分都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因此心理素质较好,应变能力和抗拒侦查的能力很强。

原案发生前多数都经过精心谋划和布置,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智能性等特点;案发后会积极的串供、定立攻守同盟;销毁、隐瞒、捏造证据;推诿、分散责任;威胁、利诱、干扰和影响证人。

有的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是为了工作而“过了头”,或“疏忽大意”,或“惯性操作”,为此而受到刑事处罚从思想上接受不了,因此委屈情绪、抵触心理强烈,这也会给调查工作增加阻力。

此类犯罪嫌疑人多掌握一定的社会权力,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关系网,耳目灵通,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也并非铁板一块,有个别素质不高的干警可能会因哥们义气、拘于社会关系、贪图钱财、做好人留后路等思想的支配等而心慈手软或者跑风漏气,甚至为嫌疑人指招出策。

因此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要抗拒来自社会的阻力,更需要一只敢打敢冲、思想纪律作风过硬的反渎队伍。

(二)渎职侵权犯罪情节的复杂性渎职侵权犯罪多数事实比较模糊、情节较为复杂、职责义务分散且难以区分,“多因一果”、“多人一果”、“多果一因”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果关系复杂。

对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对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对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工作成为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2023年,我们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思考和建议两个角度出发,分享我的一些想法。

一、思考1. 渎职侵权问题存在的原因要想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渎职侵权行为,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渎职侵权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方面,渎职侵权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一些公务员、执法人员等,他们在职务行使过程中往往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另一方面,渎职侵权问题也与某些行业的监管不力有关。

2. 加强制度建设要想有效地解决渎职侵权问题,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入手。

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起严格的监管体系,对纪检监察、法律机关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

同时,狠抓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加强职业伦理和专业素养的培养,使公务员、执法人员等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3. 依法打击渎职侵权行为渎职侵权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的重大侵害。

因此,我们要依法打击所有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对所有违法者予以惩戒,防止渎职侵权行为得逞。

同时,加强对各类渎职侵权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反腐斗争。

二、建议1. 加强监管措施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等公职人员应该在其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进行定期考核与审查。

应制定一套完善的监察机制,标准化管理,健全制度体系,避免漏洞。

同时应该建立信任机制,以加强公民的参与和监督。

2. 提高领导干部的反渎职侵权能力领导干部是制定和推进反腐工作的重要力量,需要提高其反渎职侵权的意识和能力。

应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反腐意识,使他们消除权力膨胀的思想,时刻保持清醒。

3. 推动互联网反腐互联网在反腐领域具有独特优势,可以实现信息公开和传播,加速反腐的协同作战。

政府应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平台,通过新媒体技术,开展群众监督和反腐舆情分析,推动互联网反腐事业的发展。

4. 加强用人机制在选拔任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时,应凭其道德品质和才能素质选择和定位人才,避免存在腐败问题的公职人员。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着案源少、取证难、办案阻力大、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案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需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技能、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破解,进一步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

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

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预防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任重道远。

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这个难题。

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对象范围不仅少,而且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再加上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混同,导致犯罪行为比较隐蔽,不主动出击很难被发现。

另外一个方面,当前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也不够广,因此,很少为普通民众所熟知,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当前线索发现的难度。

缺少案件线索来源,就如同无源之水,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就难以开展,局面也将陷入僵局。

因此,搞好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摸排,势在必行。

检察机关要以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充分保护人权为己任,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还要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对策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使人们不仅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破坏了现有的法制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充分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国家未来的发展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这种潜在的危害性比其现实危害更具有破坏力。

从而使执法者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提高渎职犯罪量刑幅度,因此通过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的宣传,是防止对渎职侵权犯罪判决轻刑化,提高渎职侵权犯罪量刑幅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渎职犯罪轻刑化的遏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靠某一个机关或者某一项对策就能彻底根除,是整个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更要依赖于整个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渎职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查办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当前渎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调查制度不健全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审查调查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查办渎职犯罪。

只有切实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渎职犯罪、查办、审查调查、制度建设、监督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对策、危害性、重要性。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因为渎职行为而导致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公共领域渎职犯罪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权谋私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渎职犯罪更是会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观念。

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如果一旦出现渎职行为,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破坏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人心思变、民心不安。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查办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查办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一旦渎职犯罪得逞而未受到制裁,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查办渎职犯罪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渎职犯罪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律机构有足够的信心和尊重。

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朗。

通过对渎职犯罪的严惩,可以遏制官员们觊觎权力、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在铁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着犯罪主体的局限、线索匮乏、案件突破难、体制改革造成的困难等诸多问题。

对此,应不断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培养渎职侵权侦查专业人才,拓宽案件来源,并针对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现状,适当拓宽铁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即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既有人员的伤亡,又有财产的损失,同时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犯罪主体的局限、新型领域犯罪未打开局面等新问题。

在铁路检察系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以郑州铁检分院为例,近年来两级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一直艰苦细致的工作,但一直未获重大突破,最主要的原因是线索来源匮乏、侦查取证困难。

本文着重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一)理论上的困难1、对侵权渎职犯罪主体的不同认识困扰立案查处工作。

《刑法》修订之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管辖13种渎职犯罪案件;《刑法》修订后,渎职罪罪名增加到34个,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案件所涉罪名增加了21个。

《刑法》在丰富渎职犯罪种类的同时,将犯罪主体范围缩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管理之实却无国家机关之名的各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明,办案人员难以判断其性质,从而给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2.对徇私舞弊类型犯罪中的“徇私”理解不一,导致案件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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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造成的损失、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危害,不可小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

”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开展,打击渎职犯罪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政府职能的改革逐渐深入,政府慢慢从市场经济的操作者转变成监管者。

监管者是尽职还是渎职,是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社会能否平安祥和的关键所在。

而渎职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诱因。

但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许多的困境,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严峻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的困境2007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

”经深入调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渎职罪自身特征的原因,也有外部办案环境的原因。

从渎职罪的自身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

“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

因此,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

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他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二)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方面,渎职犯罪通常掩盖在职务行为背后,实际上就是一种“作弊”行为。

如徇私舞弊,犯罪活动是在十分诡密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因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很难为他人所察觉。

而徇私舞弊案在一般情况下,又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很难获取有关物证。

同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执法犯法,深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往往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就订立了攻守同盟,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

另一方面,渎职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因徇私或者徇情,应原案当事人的请求实施犯罪的。

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

双方因此结成一个利益联盟,如果不被发现,都可从中获取一定利益,如果有一方行为败露,则势必危及另一方,不但既得利益保不住,而且双方都难逃脱法律的追究。

所以,这类案件一般难于发现、难于突破。

即使行为露出马脚,他们也会竭力掩盖真象,千方百计阻挠侦查,规避法律。

(三)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

渎职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更是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

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缺乏严密、科学的执法程序;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和人员忽视执法程序,以无所谓的态度把执法程序看成可有可无、可左可右的东西,甚至以我为本,依利行政,随意执法。

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退一步,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但仅是工作失误而已。

由于某些罪名确实存在上述问题,造成了认定犯罪有一定的难度。

(四)渎职侵权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职权大,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

如前所述,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握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犯罪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

一般外围调查不能知内情,深入调查难免触及其关系而打草惊蛇,调查难以深入。

加之此类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往往涉及人员多、责任分散、背景复杂,故稍有风声,即草木皆兵。

一些人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过多顾及单位和领导的声誉、面子,瞒案不报,内部消化的现象较为普遍。

有的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

同时,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犯罪具有行为过程、动机、后果和责任都难以认定的特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

不仅如此,渎职类犯罪分子大都知法懂法、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职务上的便利,有条件接触原案的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稍有风吹草动,便可能威胁、恐吓当事人翻供、证人翻证,或者毁灭证据,串供串证,干扰侦查活动的进行。

这一切,都给渎侦办案工作增添了很大难度。

从办案工作的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宣传发动工作不十分到位,人民群众还不能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缺乏与之作斗争的自觉性。

一方面广大干部群众对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知之不多,对一些行为特别是新罪名行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是犯罪。

同时,渎职犯罪一般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很多人即使认识到某种行为是渎职犯罪,也因为事不关己而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漠然态度,因此,少有控告和举报。

另一方面,有些人虽然也对渎职犯罪有所认识,但总认为“渎职犯罪多为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中饱私囊,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因而恨不起来。

有的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表示理解、婉惜,觉得他们“为公犯罪”划不来而感到同情。

殊不知,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一样,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甚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危害。

我国各级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案件中,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

如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又如四川省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多元。

据检察机关统计,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二)现行法律对基层渎侦办案机制缺乏有效的抗干扰性和针对性。

现行渎侦办案体制,分市院虽也派人协查案件,但实际侦查工作仍以基层院为主进行。

而基层检察人员与同级国家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较为熟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易受人情干扰。

同时,基层院为了避免关系僵化,影响以后工作,自身也要注意和其他机关协调关系,因而在办案中不能完全放开手脚,遇到干扰和阻力,往往深查不下去。

同时,基层渎侦部门查处案件范围窄、经验不足,加之人少力单,形不成拳头,不利于大要案的突破。

(三)渎侦队伍的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用。

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

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

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同时,很多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和积累,面对新形势、新知识又不愿学习钻研,知识面窄,业务技能不精,关键时刻上不去,只能“望案而兴叹”。

(四)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象严重,不足以震慑渎职官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

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

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不足以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也挫伤了检察干警办案的积极性。

二、对策探析综上所述,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又有复杂常变的客观因素。

就渎职检察部门而言,当务之急是以变应变,做到广开思路,群策群力,在严格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思考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渎职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事实上,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它的发展蔓延,已危及到国家政权的稳定。

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渎职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或其它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也常常与刑事犯罪同时发生。

如公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滥用司法权,甚至与黑社会相勾结,恶意串通律师,侵吞国有资产,放纵犯罪等,此类案件占渎职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它比单纯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危害更烈。

(二)要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基础。

举报仅仅是取得案源的一个渠道。

要广辟案源,必须改变以往主要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锐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广辟案源;要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渎职检察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等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

(1)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

(2)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发挥他们的特殊地位作用,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检查等活动,从中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

(3)加强与当地新闻机构联系,注意从新闻单位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

第三,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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