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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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济教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济教办〔2022〕23号各区县教体局,直属各学校,市教研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2022年6月24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基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研管理体制,推进教研工作转型,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研员队伍,充分发挥教研部门对教育质量提升的推动作用,促进我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职业教育教研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为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深化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用3-5年时间,构建更加完善的教研工作体制,建设富有活力的教研机构,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研队伍,形成科学合理的教研评价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建立起富有济南特色的新时代教研体系,打造具有广泛影响的基础教育研究高地,建设面向未来的济南教育智库。

山东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标准

山东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中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
二〇一二年九月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办〔2011〕10号)精神和《山东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评估指标分为三级:设6项一级指标(A1-A6)和一项附加指标(A7),20项二级指标(B1-B20),42项三级指标(C1-C41)。

根据每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及实施难度,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A1-A6总分1000分, A7为附加项,分值为50分。

A1—A6各项实际得分不低于满分值的90%,且A1-A6总分达到950分及以上,A7不低于30分,即认定为达到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标准。

(三)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1.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被市级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罚的。

2.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

3.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有乱收费现象的。

6.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教职工、学生存在违法犯罪现象的;
7.在各种教育督导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济教基字〔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教育(教体、社会事务)局、直属各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为进一步巩固现有课后服务成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同时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现就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品质,实施课后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以办好“有温度的济南教育”为目标,丰富课后教育内容,健全课后教育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和教育模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满足学生多样化课后教育服务需求,持续提升家长对济南教育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育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服务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积极作为,主动向本校全体学生提供优质课后教育服务。

(二)安全有序课后教育服务要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管理规范,实施有序,确保参加课后教育的学生安全,确保课后教育服务工作平稳有序。

(三)自主自愿课后教育工作要充分尊重学生及家长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或家长参加。

(四)公益普惠课后教育工作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

三、工作要求(一)突破“校内校外”壁垒,创新教育方式,开启以“课程化”为主要标志的延伸教育体系建设。

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效融合,因地制宜,充分依托驻济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自然文化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大型公共设施资源等资源单位,通过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科学考察等方式,形成育人为本、方向正确、内容完善、载体丰富、常态开展的“道德培养全覆盖、知识能力全覆盖、课内课外全贯通”的课后教育体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鲁教基函[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6号)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工作宣传力度。

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现已成为一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的教育“民心工程”。

为推动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宣传力度,迅速及时地把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每一名学生及社会各界,确保他们了解素质教育、理解素质教育、支持素质教育、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育网站及中小学校园网都要开辟“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专栏”,及时发布国家、省及当地推行素质教育的政策文件。

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及信箱,并组织各中小学校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要组织各中小学校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加大向学生家长宣传素质教育的力度,积极争取广大学生家长对素质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济南市初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济南市初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济南市初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济教基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济南市初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教育(教体)局、直属各学校:现将《2018年济南市初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2018年3月14日2018年济南市初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为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质量提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按照《关于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济教基字〔2015〕11号)要求,制定本考试实施方案。

一、命题要求(一)命题原则和依据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以培养和提升初中学生信息技术核心素养为主要目的,引导教师改进教学,促进学生学习方式转变,并切实推进学科教学资源建设。

考试将依据《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及《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进行命题,注重考查考生应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弱化对概念和记忆性内容的考查。

(二)命题的范围命题范围为山东教育出版社出版初中信息技术教材,具体版本如下:初中信息技术第一册(2010年7月第4版,2015年7月第6次印刷)、第二册(2010年12月第4版,2015年12月第6次印刷)、第三册(2010年7月第4版,2016年7月第7次印刷)、第四册(2010年12月第4版,2016年12月第7次印刷)、第五册(2010年7月第4版,2016年7月第7次印刷)内容。

(三)试题类型和考核方法试题分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两部分,有选择题和操作题两种题型。

试题由市电教馆通过城域网下传到各考点网络微机室的服务器中,考生在局域网环境下,采用无纸上机操作的方式考试。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制定实施学校章程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制定实施学校章程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制定实施学校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济教法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制定实施学校章程的通知(济教法字〔2012〕2号)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完善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深化依法治校工作,促进学校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科学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章程制定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校章程的概念及基本特征学校章程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文件,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完善,要牢牢把握有利于规范学校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正确方向,切实体现学校章程的基本特征:一是合法性。

章程的具体内容设定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二是规范性。

章程一经制定,对学校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及干部教职工从政从教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非经确定程序不得变更;三是可操作性。

章程涵盖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方面,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框架,也是制定学校其他各项制度的具体依据;四是创新性。

章程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办学特色、教育理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探索创新成果。

二、学校章程制定的技术性要求(一)基本结构。

学校章程一般由名称、目录、正文组成,正文由若干章组成,每章分若干条。

每章不重新起“条”,条在全文一顺到底。

其中条下可分若干款,即同一条中有并列关系的自然段;款下可设项,以顺序号(一)、(二)……标注;每项中若需分目,以(1)、(2)……标注。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基础教育全学段衔接“泉引桥”工程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基础教育全学段衔接“泉引桥”工程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济教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基础教育全学段衔接“泉引桥”工程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济教发〔2022〕9号各区县教体局,直属各学校(含民办学校),直属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关于实施基础教育全学段衔接“泉引桥”工程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教育局2022年6月21日关于实施基础教育全学段衔接“泉引桥”工程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要求,聚焦破解“减负提质增效”难题,持续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开展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教育衔接,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科学衔接的长效机制,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德树人。

坚持以德为先,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义务教育公平发展、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化发展,深化全学段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济教基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教基字〔2018〕1号各县区教育(教体)局,直属各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将《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济南市教育局2018年1月3日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山东省普通高中2017级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职业学校综合高中)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学生成长发展事实对学生学业修习状况、核心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系统评价,是培育学生政治觉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须坚持的原则:(一)坚持方向性。

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坚持指导性。

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指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三)坚持客观性。

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行为,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促使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大力提高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评价依据和目标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依据是: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教体艺[2002]12号)和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有关文件。

评价目标是: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为切入点,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理论和方法,全面评价我省中小学的课程实施状况,力求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三、评价原则(一)导向性原则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将导向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引导学校在课程实施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学,控制学科知识巩固型作业,加强学生探究性和实践性作业,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学生作息时间的一系列规定,做到既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又提高学科教学质量。

(二)系统性原则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是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和教育督导评估密切结合,要以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作为主要内容,在评价理念、评价方式、评价功能上要侧重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和学校活动安排等方面。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对学生实施教...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对学生实施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育管理,推进全面素质教育,规范教育惩戒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权益,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中小学教育惩戒。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依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因材施教、以德育人、注重实效、尊重人权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一)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学生的违纪和不良行为进行惩戒;(二)家长应当依据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学生的违纪和不良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教育;(三)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自我约束,诚信学习,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以预防为主,以教育为主,坚持和谐、文明、公正、严肃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教育惩戒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体罚、鞭打、处以体力惩罚或者进行其他侮辱性惩戒行为;(二)以任何方式进行人身侵害、侵犯学生人身权、尊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三)惩戒与学生病、残、困、受贫困家庭、孤儿、流浪儿童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的教育惩戒措施。

第二章教师教育惩戒第六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爱之名育人,以严之义入人心;(二)以教育为主,以惩戒为辅;(三)以行为为本,以结果为导向;(四)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商议;(五)依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实施。

第七条教育惩戒应当根据学生违纪和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频次、影响,以及学生年龄、性别、心理心态等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教育惩戒方式。

第八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依据学生违纪和不良行为的情况,采取如下惩戒方式:(一)批评教育;(二)适当降低日常行为评价等级;(三)撤销评优评先资格;(四)取销文艺、体育、科技等社会活动方案或者参加资格;(五)以休学、退学等方式进行惩戒。

第九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教育家长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让家长与学校、教师同心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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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1118
【实施日期】 19971118
现发布《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

素质教育应当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和审美等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第四条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素质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小学具体落实素质教育的各项目标任务。

【章名】第二章教育教学
第五条中小学必须按照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

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各种学具等。

严禁违反规定的各种复习资料进入学校。

第七条中小学必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

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
(二)初中一般不超过7小时;
中小学和教师不得占用课余时间、工休日和节假日给学生上课。

第八条中小学应当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础的养成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等。

第九条中小学应当充分发挥各科教学的德育功能,突出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的主阵地地位,分层次、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德育活动,拓宽德育工作途径,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中小学应当重视班级和团队工作,实行班级团队干部轮换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应当注重课堂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巩固和完善社会实践基地,发挥社会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育人作用。

第十二条各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应当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实验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科教学应当落实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确保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中小学应当重视活动课程,做到有师资、有设施、有内容、有考评,使学生充分发挥独立性和自主性,促进其个性和特长健康、活泼地发展。

中小学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教育。

第十五条中小学和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和布置作业,每日课外作业总量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二)小学二、三年级不超过30分钟;
(三)小学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
(四)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五)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
严禁以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十六条中小学应当不断改革考试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

小学毕业考试,市区由学校命题,农村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

小学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中学进行学分制试验。

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种形式的统考统练。

第十七条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通过体育课、广播体操、眼睛保健操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

中小学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中小学应当建立卫生档案和学生健康卡片,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应当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八条中小学必须按规定开足、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开展文化、艺术、科技活动,发展学生的爱好和特长;应当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十九条中小学应当通过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培养学生爱劳动、
珍惜劳动成果、尊重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及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重视残疾学生的劳动技能培养和缺陷补偿,使学生成为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

第二十条中小学应当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绪、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必须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和教师应当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准粗暴压服学生;不准侮辱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应当与学生家长和社区建立定期联系和反馈制度,接受家庭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小学应当建立毕业生追踪调查制度,分析毕业生的发展情况以及对社会的贡献,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素质教育的实施水平。

【章名】第三章实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规划,合理设置中小学,保证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办好所有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从整体上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逐步推行学校或学区九年一贯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就近整体升入初中;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
机制,完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组织对下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小学的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向社会宣传素质教育的思想,增强全社会的素质教育观念,协调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一下代协会及社会各界,与学校密切合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社会教育场所应当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服务和方便。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以及考核干部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任何单位、中小学和教师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排列学校、教师、班级、学生的名次。

第三十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竞赛活动;不准组织在校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良好的素质教育运行机制,形成完整的素质教育实施体系;应当制定“中小学素质教育评价方案”、“校长工作评价方案”、“教师素质和工作评价方案”。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制定并完善中小学生素质发展目标,使用“学生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单”,从学生素质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十三条教学研究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应当注重素质教育基础理论的研究,指导中小学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探索体现素质教育思想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总结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

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复读生;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控制择校生。

中小学生取消留级制度。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长、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具有良好的师德。

校长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立足本职岗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

【章名】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拒收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及不接收正常转学的;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失学生不采取措施的;
(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四)随意停课,任意增减教学科目、时数的;
(五)用作业惩罚学生的;
(六)违反规定面向在校中小学生乱招生、乱办班的;
(七)发生重大责任伤亡事故的;
(八)其他妨碍素质教育实施的。

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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