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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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毕业论文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毕业论文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摘要: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当今社会执法监督问题还存在着很多弊端。

监督与被监督主体对执法监督的可为性和必为性尚未达成共识。

这种现状严重威胁着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如何实现公安执法公正廉洁,如何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加强公安监督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公安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是实现和保障公安执法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具有特殊的强制性,涵盖公安管理、公安处罚、公安强制措施和公安强制执行等方面,强制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手段也具有多样性。

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公安执法监督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公安法制建设的实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视和加强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对公安执法监督倾注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执法监督摆在了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力度。

强调执法监督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安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一些违法乱纪的问题时有发生,腐败现象相对严重。

这些问题损害了警察的声誉、形象和本应良好的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新形势下如何使警察保持公正廉洁,如何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警察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以加强廉政建设。

一、公安监督的重要意义(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其活动的效能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否顺利进行,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日期】 19990611【实施日期】 1999061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已经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章名】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二)对起草、制订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三)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四)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五)组织专项、专案调查;(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七)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八)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论中国公安警务机制改革

论中国公安警务机制改革

论中国公安警务机制改革中国公安警务机制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公安警务机制是指对中国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能定位、侦查手段、执法方式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调整和,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和公安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首先,公安警务机构需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协作,与城管、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

此外,还应加强警务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自觉遵守的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的良好氛围。

其次,公安警务机构需加强内部管理体制建设。

加强公安政治建设,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专业精湛、忠诚为民、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推进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强内部机构的人员培训和科学选拔,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加强警法教育,提高公安机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素养,增强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制度建设,严格监督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

再次,公安警务机构需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公安机关信息采集、交流、处理和分析能力。

推动警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公安机关各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无缝协同作战和信息共享,提高公安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加强对新兴犯罪手段和网络安全的防控,提高打击犯罪的科技手段和手段。

最后,公安警务机构需加强对民生服务的重视。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要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打击各类侵害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中国公安警务机制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需要在综合管理、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民生服务等多个方面加大力度,以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能力和公安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队伍 要真 正成 为“ 坚 强的共 和国之盾” , 就 必须 重视公安监 督 工 作推 向深入 。这些 制度 都是 钳 对 公安机 关和 民警 在执法 中 易 工作 ,强化 对各 级公 安机 关及其 人 民警 察执 法活动 的监 督和 制 出问题 的环节而 制定 , 具 有很 强 的引 ’ 对性 和预 防性 。 公安执法 监督人 员是公 安执 法监 督工作 的主体 , 广义 上的公 安执 法监督人 员包括 各级公安机 关 的领 导人 , 狭 义上 的公安执法
各业务部 门的 负责人是 党 的十 八届三 中全会 对社会 治理 、 法 治建 设 、 维护 稳定 和公 安机 关的行政 首长是执 法监督 的责任人 ,
安工作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 公安机 关和公安 队伍 如何适 应客观 形势 本部 门执法监 督 的责任 人 , 而 各级公安 机关 的法 制部 门则 是 内部
j l I { I } I J 占 轴会
◆法律 经纬
2 0 1 4 ・2 ( 下) 源自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王 维 郎 种 宣 凯
摘 要 公 安机 关 内部 执法监 督是 公安机 关监督 体 系的重要 组成部 分 , 是 加强公 安 工作和公 安队 伍建设 的必要 环节 , 必须 不断推进以适应时代发展。近年来,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公、 执法不严甚至贪赃枉法现象频频发生, 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 严和执 法的公正 , 影响 了党和政 府在 人 民群 众心 目中的形 象。 因此 必须 强化法 治意识 , 完善公 安机 关 内部执 法监 督的 法律 规制 ; 必 须理顺 监督 关 系, 完善 公安 机关 内部执 法监督 的制度 保 障 ; 必须加 强监督 队伍 管理 , 改进 公安机 关 内部执 法监督 的

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维郎翀宣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公安机关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必要环节,必须不断推进以适应时代发展。

近年来,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贪赃枉法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公正,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法律规制;必须理顺监督关系,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制度保障;必须加强监督队伍管理,改进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队伍建设。

关键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问题对策作者简介:王维、郎翀、宣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文社科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公安政策研究方向2011级硕士研究生及行政管理专业涉外警务方向、诉讼法学专业行政诉讼法方向2012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84-0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维护稳定和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如何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全局提供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和治安环境,成为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公安工作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公安队伍要真正成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就必须重视公安监督工作,强化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殷切希望,为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任务保驾护航。

一、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内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作为一种工作机制,它包含着不同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公安执法监督机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公安执法监督人员。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两篇)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两篇)

引言概述: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二)是在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基础上制定的。

其目的是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效果,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促进公安机关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性1.内部执法监督的定义和意义a.内部执法监督的定义b.内部执法监督的意义2.内部执法监督的必要性a.促进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b.防止滥用公权和权力寻租c.改善公安机关形象和公众信任度3.内部执法监督的现状分析a.内部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b.内部执法监督存在的难题二、内部执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内部执法监督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设置a.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b.监察机关的设立和职责2.内部执法监督职责的界定和划分a.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b.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c.对执法结果的监督和检查d.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纪律建设3.内部执法监督机关的权限和责任a.内部执法监督机关的权力范围b.内部执法监督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三、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流程和方法1.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流程a.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和处理b.监督调查和核实c.处理和处理结果的反馈2.内部执法监督的方法和手段a.监督巡查和检查b.审计和考核c.调查和取证3.内部执法监督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a.执法信息的公开和透明b.公众参与的加强和合作四、内部执法监督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完善1.内部执法监督的法律基础a.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b.监察机关的作用和地位2.内部执法监督的制度建设a.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b.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协调和运行3.内部执法监督的改革与创新a.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b.推进执法监督改革的前景和措施五、内部执法监督的效果评估和总结1.内部执法监督的效果评估指标a.监督案件的数量和质量b.执法效果的改善和提高2.内部执法监督的优点和不足a.内部执法监督的优点b.内部执法监督存在的不足3.其他需要改进和提高的方面a.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b.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总结:通过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二)的全面阐述,我们可以看到内部执法监督在公安机关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0号]【修改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9.06.11【实施日期】1999.06.1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0号)《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已于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近年来,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在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重视和全体民警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加强内部监督,不仅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率,更加增强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下面就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监督,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内部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内部监督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确保内部监督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加强内部监督力量。

公安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力量,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内部监督队伍。

通过加强内部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内部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内部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做到全员参与,全程监督。

通过建立内部监督的信息反馈和举报渠道,鼓励民警和群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四、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

公安机关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确保执法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执法公正和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内部监督,不仅可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更加可以增强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全体公安民警能够认真总结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内部监督的效能,为公安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措施

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措施摘要:在现有警务机关工作模式下,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在权力设置监督机制、实施监督方式等多方面存在着监督力度不足,功能欠缺,监督失信的问题。

借鉴国际上现代化公安执法监督的经验和先进做法,围绕着目前监督工作目标,来合理地分配监督的工作权限,引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及引导舆论监督的机制,建立起内部执法、外部监督督导的系统,形成一体化的监督格局。

大力推动内部监督平等的法权和独立法治改革,进而有效激发监督人员执法的规范性,执法更加公正,为法治警务的发展而提供更有力的机制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内设的监督单位即监督主体按照一定的职责和程序来对关机关工作人员和民警执法权的形式,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制审查,法律监督执法。

在自我调节,突出体现在法治背景下,国家权力对于公安行政执法的约束,也成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健全执法民主化,及增强执法公正性的关键手段和重要路径。

一、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现实考察随着当前国内法治化社会发展,公民追求法律公平,追求社会的民主化,以公平的最大化。

以人民监督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够约束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可避免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产生了不信任问题。

在国内法治环境下,创造更加公正客观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管理规章机制,提高内部执法的法律合一行,这是当前执法规范性建设的关键内容。

重视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起纪委牵头联合督查、法治、审计、政工等机制[1]。

重视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起纪委牵头联合督察,法制、审计、政工等多个部门,并取得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形成了执法横向协作监督机制和政策层级的监督和全景参与的监督机制,这种执法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对于推动经济先发展都有不可欠缺的作用,也在更长时期内加强观执法规范性建设突出体现了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权益,进而推动社会良性发展。

公安机关比较重视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构建企业纪委牵头联合督查法制的监察审计,横向协作的监督机制,纵向监督体系,全景参与的监督体制机制。

论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内容摘要】: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的必要手段。

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不仅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统一公安执法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实现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认真考察当前公安执法监督的现状,分析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强化公安执法监督意识,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化,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公正是执法的灵魂,也是执法的价值追求。

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

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①。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执法权。

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其后果要么造成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要么使受处罚者面临合法权益被限制或被剥夺的侵害或危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稳定。

因此,如何构建合理、有效、公正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民警正确行使执法权,已成为现代公安执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认识①(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60.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监督工作作了专门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为中心,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从组织建设上看,初步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层级监督和法制、纪检监察、督察与信访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执法多层次、多侧面、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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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内容摘要】: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的必要手段。

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不仅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统一公安执法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实现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认真考察当前公安执法监督的现状,分析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强化公安执法监督意识,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化,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公正是执法的灵魂,也是执法的价值追求。

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

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①。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执法权。

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其后果要么造成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要么使受处罚者面临合法权益被限制或被剥夺的侵害或危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稳定。

因此,如何构建合理、有效、公正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民警正确行使执法权,已成为现代公安执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认识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①(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60.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监督工作作了专门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为中心,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从组织建设上看,初步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层级监督和法制、纪检监察、督察与信访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执法多层次、多侧面、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

从制度建设上看,近几年来,公安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以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内务条令》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各地公安机关也制定了大量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建立了执法责任制、案件审核监督制、执法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复议、国家赔偿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将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逐步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由于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深层次的执法活动,是对执法者的执法监督,其实质是维护和支持被监督者的正确执法活动,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对法律、对人民负责。

因此,作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它对保障严格执法,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②。

(一)新时期加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严格执法的关键,是搞好公安法制工作的保证公安法制工作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个部分。

其中立法是前提,执法是核心,执法监督是保证。

而内部执法监督是做好公安法制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既是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又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关键。

加强新时期公安法制建设必须以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为切入点,在保证严格、公正执法这个核心问题上做文章,逐步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增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从而为搞好公安法制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新时期加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公安机关树立执法权威,改善执法质量,创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环境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重要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权威来源于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威望。

树立执法权威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又是人民的迫切要求。

公安机关树立执法权威,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执法质量,让执法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执法质量的保证离不开严格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执法监督。

一方面,通过内部执法监督②参见谢山河《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5年第1期对民警的执法权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既可以在全体民警中树立起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堵塞执法漏洞,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越权办案、搞权钱交易、以罚代刑的问题,又可以作为一种预警措施,促使每个执法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使用手中权力,防患于未然,从而提高执法质量;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不仅是监督与制约,而且是监督与指导的统一。

监督不仅是制约,还包括指导和服务。

通过对执法工作的检查、对案件的审核、对有关制度的落实和把关,能够及时发现、纠正违法现象并提出整改的建议和意见,将监督渗透于指导和服务中,从而推动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保证执法质量,为树立执法权威、创造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奠定基础。

(三)新时期加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铲除执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中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执法权威受到很大影响。

对执法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推进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强化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将公安机关的全部执法活动置于内部执法监督之下,优化内部执法环境,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杜绝腐败根源,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已经建立,监督体系也初具规模。

但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监督乏力、消极监督、监督效率偏低是其重要原因。

从执法实践看,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监督体制问题。

1.监督主体的地位缺乏相对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

各级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监督机构地位不独立,且与监督对象平级甚至低于监督对象,导致监督权力缺乏权威,监督效果并不理想。

监督权的独立性是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是保证监督主体发挥监督效能、具有监督权威性的重要前提条件③。

公安机关内部各监督机构当然不能独立于公安系统之外,否则也就不是内部执法监督,但是应当赋予监督主体相对的独立性,即将监督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避免行政权的过度干扰,从而树立起监督主体和监督权力的权威性,以保证监督效果。

但在实践当中,尤其是在对同级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时,无论是督察监督还是法制监督,其最终监督决定都要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而领导在审批过程中,如果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与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产生矛盾、特别是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又不涉及实体性问题时,往往会选择执法优先,对执法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不管不顾,以致削弱监督权威,造成监督乏力。

在监督主体地位低于监督对象时(如法制部门对同级③参见谢山河《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5年第1期公安机关各直属单位的监督),更难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

2.内部监督分工不明。

公安机关内设各执法监督部门,包括督察、法制、纪监、信访及政工、审计等,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理应各行其职、各负其责,但现行法律法规的粗放式分工导致各监督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不仅没有形成“合力”,而且在实践当中还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致使这种监督机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重复监督问题。

对于执法部门存在的某些问题,各个监督部门多方插手,几路兵马一齐兴师问罪,造成重复性劳动。

一个问题多方监督,不仅监督的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而且也浪费了公安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令执法办案部门无所适从。

另一类是监督空白问题。

对于有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实质性、关系到民警个人利害关系的问题,由于分工不明,再加上不愿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作怪,导致几个部门相互推诱、扯皮、“踢皮球”,最后不了了之。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制约机构的威信,也大大弱化了权力制约机制的整体效能,造成了监督效果的钝化④。

3.单向的监督模式不利于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施监督。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给“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所下的定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仅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下级对上级没有监督权。

现行法律法规中唯一赋予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替察的权力只是“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替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④参见王月英,《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之法理思考》中国知网2006年第2期绝执行”(《人民警察法》第33条),这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监督权。

实践中尽管纪监部门、督察部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但一般只是根据投诉或事后发现的问题进行的事后监督,不能直接在事前和事中进行有效预防和制约。

下级人民替察是领导干部下达命令和指令的直接执行者,在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事件中,又是最直接的旁观者,在工作中与领导千部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如果赋予下级人民警察监督上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无疑会是对目前监督模式不足之处的最好补充。

(二)监督意识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对待执法监督问题,没有把执法监督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种意识在三类主体身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是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对内部执法监督不够重视。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6条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

但在实践当中,有些领导人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表现为: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不监督、轻监督;注重抓平时的业务工作,认为执法监督是“软件”,破案才是“硬件”,监督搞得再好也不如多破几个大案、要案,片面追求办案率而忽视监督;或者认为监督是专门监督部门的事情,忽略自身平时的监督,等等⑤。

⑤参见张根瑞《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学刊》)2003年第6期。

二是监督人员缺乏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

有些专职监督部门的人员认为监督是得罪人的工作,由于受当前“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挂钩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当前选拔干部、评选先进、职务晋升等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干部考察等程序,有些监督人员既怕得罪单位,又怕得罪民警个人,因此在工作中有畏难情绪,被动地进行监督,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监督乏力,这一点从行政复议案件的高维持率就可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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