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办理程序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国家与相关部门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
第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和储存场所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业;(四)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台帐;(五)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相关台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化证换证的申请报告

标题:关于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报告尊敬的审批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有效期截止日期]。
鉴于许可证即将到期,为确保我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持续性,现向贵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手续。
以下为具体申请报告:一、单位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单位全称]2. 单位性质:[单位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4.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5. 办公地址:[办公地址]6. 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范围,如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等]二、许可证换证原因1. 许可证即将到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进行换证。
2. 为确保我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持续性,有必要对现有许可证进行更新。
三、换证所需材料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5. 近三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报告;6. 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明;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换证承诺1.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 我单位将积极配合贵部门开展许可证换证工作,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3. 我单位将接受贵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其他事项1. 请贵部门在收到本申请报告后,尽快审核并给予回复。
2. 如有需要,我单位将随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感谢贵部门对我单位换证工作的支持与帮助!特此报告。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日期]。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机关:江苏省安监局颁布时间:2003-05-01实施时间:2003-05-01修订时间: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各类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销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甲种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乙种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所有发证权限均不得交由下一级部门行使。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下列经营单位的许可证:㈠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㈡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㈢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江苏省境内经营单位;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9位。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以外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甲种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发证程序:㈠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报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英文对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621e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72.png)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2002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7•【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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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份
(中国安全生产科
学研究院w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栏或网址网址:http://211.100.28.219,进行在线申报、打印)
;
2、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
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
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
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
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应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经
贸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市、区县安监局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窗
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下述程序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
求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
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市局窗口受理的材料,分别交由所在地区县安监局经过审查
合格后,将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审查意见书》(区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区县局窗口受
理的材料,由区县局直接组织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将申请企
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区
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
2、自受理起二十日内,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申
请企业材料和区县安监局审查情况进行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对
审查合格的,办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安监局在
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核准后发放《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由窗口工作人员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审
查不合格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书面通知区县安监局和申请企业并
说明理由。
(一)换证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2份
(中国安全生
产科学研究院w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
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安全评价报告;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
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
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应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经
贸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0、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
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
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备注:
1、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和有零售店面(无
备货库)从事零售业务的非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
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的,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由区县安监局出具《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的意
见。
2、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供有再培训记录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变更提交材料:
1、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名称变更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报甲种
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2份);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交其《安全资格证书》;
(3)、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
更核准通知书;
(4)、评价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经营单位经营条件不变,
原安全评价报告仍然有效”的证明。
2、经营储存场所改、扩建、迁移或经营扩大许可经营范围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报甲种
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2份);
(2)、其它材料同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市、区县安监局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窗
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下述程序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
求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
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市局窗口受理的材料,分别交由所在地区县安监局经过审查
合格后,将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审查意见书》(区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区县局窗口受
理的材料,由区县局直接组织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将申请企
业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区
县安监局出具)上报市局窗口;
2、自受理起二十日内,窗口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企业材
料,及时对区县安监局审查情况进行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对审
查合格的,办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安监局在1
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核准后发放《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由窗口工作人员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审
查不合格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书面通知区县安监局和申请企业并
说明理由。